最新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优质10篇)

时间:2023-09-20 21:29:29 作者:QJ墨客 工作计划 最新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优质10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一

2、关心来访者的心理状态,必要的`情况下提供心理分析帮助,完成咨询到期客户的结案报告制作,提交等咨询结案工作及其他咨询部门全部工作。

1、有较强的逻辑能力和思维能力,处理事情分析问题条理清晰

2、有野心,敢于挑战高薪,不会自我设限

3、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师从业资格证者或接受过相关正规心理咨询师系统培训,具备情感咨询相关工作经验。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二

2、帮助客户解决情感方面遇到的问题,如脱单,挽回情感,两性问题、出轨矫治干预等。

3、帮助客户提升自我,提高情商和两性相处技巧,化解情感矛盾;

4、维护分析师/咨询师的`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做好公司品牌传播。

1、相关工作经验优先,心理学教育背景或心理咨询师背景者俱佳。

2、具有心理咨询师专业证书,心理培训资质认证,婚姻家庭咨询师等相关证书优先;

3、具有情感咨询行业、婚恋行业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4、良好的语言沟通表达能力,善于分析两性情感,善于倾听,有耐心、责任心。

5、乐观活泼,能给人带来正能量;情感经历丰富者最好。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三

下半年工作计划

我婚姻登记处,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响应区政府的号召,为人民办实事,做领导满意的事,取得一定成绩,现将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今年以来,为提高婚姻登记处人员素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执行政策、毫不动摇。我婚姻登记处依法为民,做到既严格执行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又让人民满意。为此,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严把婚姻登记质量关,截止目前,婚姻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1910对,离婚登记340对,补领结(离)婚231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080份,登记合格率为100%。

三、管理规范、优化服务。我婚姻登记处为改变登记大厅环境落后,设施不完备的现状,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部署下,搬迁至农业大厦新建设的婚姻登记登记大厅,达到结婚、离婚场地分离化;档案室管理规范化;离婚调解室温馨化;工作人员服装统一化;办公硬件设施自动化。

四、档案完善、数据录入。因早期婚姻登记档案为纸质版,不利于长期保存和有效查找,我婚姻登记处通过全体人员的加班加点,对档案全部重新进行整理。为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又重新购置档案盒、档案专用柜,对档案标注进行统一打印版标识,并对早期的历史遗留纸质版档案进行婚姻登记数据库录入工作。实现了纸质版、电子版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制度、便民利民。将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告在登记大厅进行公示,并设立业务咨询电话(结婚登记:8210204,离婚登记:8320503)。在日常工作中,将制定的服务承诺和群众认真兑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范严格要求,做到让群众满意,让群众高兴的婚姻登记机关。

2015年下半年婚姻登记工作,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2015年下半年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断增强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贯彻婚姻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健全和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工作流程,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按照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处软硬件建设,积极营造温馨祥和的登记环境;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四

朱某通过多方交涉,促使b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结婚证,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a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某起诉,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法律溯及力问题

朱某与赵某的结婚证登记时间为1999年,婚姻关系纠纷产生时间为2004年,其间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均作了修改,在法律适用上就涉及到了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商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据这一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就不应适用于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后者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0年的《婚姻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以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为由拒绝受理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不合法的(该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法律关系种类的认定

理论界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朱某与赵某是该起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本案中,婚姻关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时,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决定是否颁发结婚证明时,依据的是婚姻行政法律法规,而无须征得结婚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双方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起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该起婚姻关系纠纷有三条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a区法院和b区法院的主张都是片面的。

三、行政复议

朱某可以向b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并宣布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94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婚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到不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后者出现身份证号码错误等诸多纰漏,纠纷发生时婚姻登记机关朱、赵两人的档案也没有,事实与证据说明了:朱、赵之间的结婚属于非自愿,是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违背了1994年《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最后撤销了《结婚证》,宣布其婚姻无效的作法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将胁迫结婚外的其他任何理由都拒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门外,因而类似于本案受蒙骗或欺诈而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便少了一条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这不能不说是建立的新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个遗憾。

四、行政诉讼

朱某可以向b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场,b区婚姻登记机关就颁发了朱、赵两人的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b区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

五、民事诉讼

朱某可直接向受理离婚案的a区法院申请宣布朱、赵之间的婚姻无效。

前面已介绍,朱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了较丰厚的财产,在诉讼中,a区法院对其小车和房产进行了查封,如果a区法院以离婚形式来审理朱、赵两人的婚姻关系纠纷,那么,上述财产就要拿出相当一部分当作夫妻财产分割,赵某就可得到一笔可观的财产,这不是朱某想看到的结果,也是她提出无效婚姻请求的内在动力。但a区法院对朱某这一请求未予理睬,而是让朱某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原因是a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如何审理该起纠纷在适用法律上遭遇尴尬,其尴尬之处来自1980年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及1994年《管理条例》之间的法律冲突,a区法院在发生冲突的法律面前显得无所适从,未有所作为。

1994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将早婚、未登记婚及骗取结婚证等情形规定为无效婚姻,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已经确定,但作为上位法——1980年婚姻法却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只言片语,并且,在^v^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v^年《若干意见》)中,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进一步排斥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空间,因此,在对骗取婚姻登记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纠纷中,1994年《管理条例》与^v^年《若干意见》之间发生了直接的法律冲突,前者确认婚姻无效,后者默认婚姻有效,在发生的冲突的法律面前,法官不应茫然失措,无所适从,而应理性分析冲突法律各自的效力,寻求立法的内在逻辑和精神,恰当地适用法律,笔者就此试作如下分析:

(1)从立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2000年3月15日^v^通过的立法没有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立法,只是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v^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1981年^v^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项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条创设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在与有立法授权的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管理条例》发生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后者。

(2)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理原则,1994年《管理条例》优于^v^年《若干意见》,因此,应优先适用1994年《管理条例》。

(3)1986年4月12日^v^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在适用法律中,在1980年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情形下,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是典型的人身关系。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既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认定朱、赵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结束语: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有三条救济途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这三条救济途径中,似乎民事诉讼这条给法官带来了较多的困惑和难题,这是婚姻立法的滞后性、缺乏协调性所导致的,要解决这些难题,走出这种困境,法官要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行。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五

【案例一】

1982年,江西省吉安县年仅7岁的女孩黄健梅到外婆家串门,被邻居家一10岁男孩熊土林投飞镖不慎刺中左眼,后经医院治疗无效,诊断为:左眼因蜂窝组织炎导致失明。一个月后,黄家要求熊家赔偿,熊家只支付了260元医疗费后就无力继续付款了。于是,由双方亲属做担保,熊、黄两家签署了一份协议:“熊土林长大成人后娶黄建梅为妻,若女孩长大后另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男孩长大后另娶,需付给黄建梅终身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0元钱。”协议签署后,黄健梅回到自己父母家,她的父母每隔3、4年都主动给男方家寄信,邀请男孩熊土林过来玩玩,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过来走动。18年过去了,两个孩子都分别成年并找到工作。2000年,黄健梅回外婆家拜年得知熊土林马上就要结婚的消息。原来熊土林在广东打工时找到了女朋友。黄家听说后非常气愤,要求履行婚约,或者熊家对黄健梅受到的损害赔偿3万元。熊土林拒绝与黄健梅结婚,主张自由婚姻自主权。最后,黄家将熊家告上吉安县法院,要求当年监护人熊家父母及其儿子熊土林共同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本案中,婚约是否应履行?原告方的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案例2】

2002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离婚的案件。原告张红(女)诉称,2000年12月,自己经介绍与被告沈学明(男)结识。后由于被告单位要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最后一次分配住房,于是,二人为了排队要房子,于2001年2月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结婚证上记载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81年1月,但是这个日期是托他人帮忙伪造的。双方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更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共同财产。现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相处,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出生日期应当是1984年1月,被告出生日期是1976年3月。

问:该婚姻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应按离婚处理?请说明理由。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六

2、根据来访者实际需求,引导来访者下单咨询

3、做好来访期间与咨询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

1、心理学或医学、教育学、有销售工作经验等相关专业背景为佳

2、大专以上学历,如已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证书优先

3、年龄21—30岁,性别不限(有相关经验者优先;能力突出者年龄限制放宽)

4、普通话标准,善于沟通和变通,共情能力强

5、能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有一定的文案写作能力

9、热爱心理咨询行业并以此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

10、执行力强,学习意识强,学习能力强,不自我中心,换位思考能力强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七

20xx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xx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市、街道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城东街道司法调解工作大局,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今年我村各项民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我村20xx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20xx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xx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广大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融洽的人居环境。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八

2、研发、执行并管控各类eap相关课程和项目,对项目质量、进度、成本以及负责过程中的沟通和资源的`调配等。

3、eap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问题汇总及跟踪,并提出改进意见。

4、协助管理外部供应商、专业机构转介及咨询师的日常学习与督导

5、协助主管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品貌端正,个性稳定,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强,能用英语对话交流。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九

1、时刻把握时事动态。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定期地组织全体调解工作人员学习各种政策、法律,掌握最新的时政动态,为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到理论上的依据。

2、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三排查”:即落实社区每周的定期排查;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其间的重点排查;落实对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上报每月调解报表。

4、做好接待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面向普通百姓的基层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窗口,人民调解员要以热情的态度和积极的方式,为当事人解答疑惑或帮助解决所反映的矛盾纠纷,耐心地听取当事人来访的意图,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做好接待记录,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离去。

公正、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6、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调解工作是人的思想工作,也是人对法律的认知工作,调解员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向当事人各方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借助调解中的实际案子开展切身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当事人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从调处过程中学习和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7、明确目标。接待率达100%、调解范围内的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100%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当造成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8、巩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要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大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提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层次,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

妇女婚姻调解工作计划篇十

二、主要工作措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

计划2019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12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后附健康教育讲座安排表)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3、向居民播放健康教育光盘

在输液室设电视及dvd,每周定期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光盘内容以居民的需要为原则,做好播放记录、播放小结等。

4、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

计划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居民喜欢的健康知识竞赛,专干提前认真组织,设计试题、配备奖品,让居民在娱乐的同时学习到日常所需的健康知识。

5、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

按季度定期对中心的3个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换内容。将季节多发病、常见病及居民感兴趣的健康常识列入其中,丰富多彩的宣传健康知识。

6、发挥取阅架的作用

中心大厅设健康教育取阅架,每月定期整理,将居民需要的健康教育材料摆放其中,供居民免费索取。

(四)、健康教育效果评估

对辖区1%的人口科学规范的进行一次健康知识知晓、技能掌握、行为形成情况和健康需求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效果评估。健康教育专干主要负责设计调查方案、调查问卷、评估总结等工作。

(五)、健康教育覆盖

计划于2019开展的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竞赛、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工作的受教育人数覆盖辖区人口的70%以上,争取让更多的居民学习到需要的健康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