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割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1 07:18:36 作者:韩ll 工作计划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股权交割工作计划篇一

股权管理制度

证券管理部

日期:

年7月24日

日期: 年7月25日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二、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1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事项;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3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知公司股东。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7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交割工作计划篇二

第二条 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 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

(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 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第十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股本变更的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为准。股权出资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登记后未实际到位,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投资人以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后,股权公司的股东应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股权作为注册资本;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设立后二年(投资公司五年)内,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股权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每年参加年度检验时,应提交股权公司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暂在本局内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交割工作计划篇三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_____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到位并经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股权交割工作计划篇四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

一、二、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4)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酬事项;

4、5、6、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14、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交割工作计划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帮困工作,紧紧围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奋斗目标,以集中力量抓好提高村级组织能力为根本,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关键,达到整体提高,走向共同脱贫致富。

二、帮扶内容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做好结对帮扶困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克服怨天尤人、消极悲观、等靠依赖等思想情绪,坚定战胜困难、摆脱困境的信心和决心。

2.以建强基层组织为根本,以整村推进为主体,主动入户走访,听民意、化矛盾,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好事,协助、指导帮扶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帮扶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3.以产业化扶贫为突破口,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稳定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小额贴息信贷、专项资金扶持等形式扶持主导产业。努力增加群众收入,加大科技扶贫、智力扶贫力度。主动出击,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投入。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4.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党员干部到结对帮扶对象家中开展慰问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帮扶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镇村的帮扶工作,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每名正科级干部联系帮扶4户,每名副科级干部联系帮扶3户,一般干部帮扶2户。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结对帮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单位职责,积极牵线搭桥,认真履行协调和服务职责,确保扶贫帮困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把结对帮扶活动作为密切干群关系,作为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摆上位置,认真抓紧抓好。局帮扶工作人员要带着感情,带着热情、带着责任投身到帮扶活动中去,对帮扶对象做到“政治上关心,经济上资助,技能上培训,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问。”要经常深入帮扶对象家中走访,重大节日要开展慰问活动,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动态情况,确保帮扶活动取得实效,不断推向深入。

(三)建立制度,加强监督。一要完善和落实好与帮扶点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双联”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共同探讨脱贫致富之路,指导村集体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二要健全扶贫帮困款物使用、项目管理的监督制度和定期情况通报制度;三要做好扶贫帮困工作信息和总结上报工作。

【篇二】

一、迅速行动、狠抓落实

2月25日动员大会后,卢利新局长立即带领工作组与大庄坨乡主要领导和东兴村党支部书记、村长见面,了解村总体情况,研究帮扶重点。工作组进驻东兴村后,先后与村两委班子、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座谈,了解该村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帮扶工作底数清、情况明。

二、深入农户、摸清实情

工作组从驻村第一天起,即开始进行入户走访,走访中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他们的需求。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掌握了该村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

该村基本情况是:该村位于古冶区林西东南端,属于城中村。该村现有502户,总人口1525人,其中农业人口1052人。该村耕地面积仅为164亩,基于人多地少的现状,村民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外出务工、经商与养殖。2014年该村人均年收入为8870元。

东兴村现有党员29人。现任_两委_班子由6人组成,现任村党支部书记郑佑,68岁,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委会主任郑国强,56岁,初中文化程度。

目前东兴村存在的主要热点难点问题有:

1、村内没有集体企业,村集体无经济来源。村内无经济来源的主要原因在于村内历史欠账较多。具体表现为,一是村内曾长期在赤字状态下运行,无力发展经济。二是村内历,在处理多次土地征占、塌陷等相关补偿问题时,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多为一次性给付,且进行了人均分配,阻断了集体土地重复创造价值的可能性。

2、村内配套生产生活设施相对落后,村容村貌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第一,村民各户及村庄内排水设施严重老化失效,致使生活用水及雨后积水无法及时排出。第二,村内主要街道虽已硬化,但入户辅路还没达到硬化要求,雨雪天气给农户出行造成不便,亮化设施不完备,给广大农户的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

3、村内人均土地少,人均土地只能以分计算,并且土地利用率低。

三、帮扶方案

规定动作:

1、新修长1000米、宽米共3500平方米村街道路,预计此项目于今年9月底完成,工程造价为28万元,省出资20万元,帮扶单位出资8万元,现在正在规划设计中。

2、挖沟万长米,铺设自来水主管线万长米,并给每户更换自来水水表。此项目已完成初步测量,预计于今年10月底完工,工程造价为80万元,由省出资32万元,市、区、村各16万元完成。

3、建设面积为80平方米的村卫生室,此项目已完成,工程造价为6万元,由市出资5万元,区出资1万元完成。

4、每百户设清洁员一名,每个保洁员配清洁车和相关用具,建立了_户收集、村清运、乡处理_的长效保洁机制,建地坑式垃圾转运站4个。此项目已经完成,工程造价为万元,由区出资万元,村自筹万元完成。

5、将一台原有100kva变压器增容到200kva,此项目是市里指定帮扶项目,由供电局统一安排,现正向上级申报中,预计造价为10万元,由市出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