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工作情况报告 清欠工作的报告

时间:2023-08-02 08:12:47 作者:WJ王杰 工作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清欠工作情况报告 清欠工作的报告篇一

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开展。乡综治维稳办、社保办、财政所、信访办,各村党支部密切配合,确保打击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自1月5日活动开展以来,我乡对辖区内茶业公司、颐养中心、果蔬基地、公司、村飞机场建设工程、新村建设等项目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排查出3家企业共拖欠15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8万元。其中村园招商引资项目拖欠52名农民工工资11万元;新村建设项目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21万元;茶业公司拖欠63名农民工工资16万元。由于涉及工人众多、金额巨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方案,要求这三家责任单位在期限内自筹资金,在年前完成拖欠工资支付。并督促各企业务必建立健全“四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对拖欠工资的企业明确稳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集催讨工资的农民工动态并及时上报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积极采取稳控措施,尽量将涉稳人员稳控在村一级。乡信访办、综治维稳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有不稳定因素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我乡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全面做好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监管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各用工单位定期自查工资发放情况,对拖欠工资农民工要进行安抚并制定筹资计划,确保农民工能够尽快拿到工资。乡社保办切实起好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坚强后盾作用,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受理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投诉举报,积极提供法律指导,确保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清欠工作情况报告 清欠工作的报告篇二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20xx年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虎丘d地块定销房二标段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

项目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为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劳务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的基础上,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确定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责任,“谁主管,谁处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承担管辖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确保不发生因讨薪而引起的恶性案件,确保不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

在项目部所属工程上,利用农民工学校平台,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劳务管理者以及农民工法律意识,引导所属项目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

项目部所属项目严格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精神。

1、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度要求,在农民工进场前,项目所属劳务分包单位跟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利。并将劳动合同在项目部进行备案。对项目部自己雇佣的农民工,要求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

2、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打卡考勤制度。

项目部安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在人员进场时,建立花名册并为其员工办理实名制每日上下班刷脸进出施工区域,并根据刷卡情况建立电子台账,进行动态管理。采集员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教育培训、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对进场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交底。

3、农民工工作支付情况上墙公布。

在项目部上,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每月上墙公布,并公布项目部监督电话,避免管理者克扣、挪用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清欠工作情况报告 清欠工作的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石料产品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石料产品货款、代垫运输费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公室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公司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客户,公司负责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市场技术部和下属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客户关系,未经公司销售部批准,不得随意终止供货。

第五章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二十六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铁路工程用料单位、公路工程用料单位、市政工程单位、石料产品中间商等信用资料和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核定销售部各业务人员和下属公司的清欠工作指标,落实清欠责任主体。企管部负责督办销售部、各下属公司层次负责核定各业务人员、各环节责任人的清欠工作指标。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欠办公室代表公司组织与各欠款业务经办人、下属公司负责人、业务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对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2、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对当年变现回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3、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参考清欠指标回收率计发年薪。第三十四条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考核体系,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加强和完善对公司外部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

第三十六条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客户的关系。公司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七条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用以物抵债的资产。

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第三十八条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清欠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销售部等有关部门、机构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货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注重部门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注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对公司负责人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二条公司将充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货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将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交司法机关查处。

清欠工作情况报告 清欠工作的报告篇四

20__年公司基本处于启动阶段,20__年公司应处于航行阶段。按照阶段性目标要求,公司20__年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做大做强,围绕效益核心,牢固树立大公司、大追求、大市场、大效益的经营观,一切从公司大局出发,一切按规范的要求办事,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准,抛弃“家族式”小资思想的约束,把握良好的市场反应形势和机遇,摆正心态,规范管理,挖掘潜力,务实经营,努力将“____”品牌推广出去,把品牌效益牵引回来,为公司后续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20__年工作目标

5、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三、主要措施

1、坚持“公司化”转型,根除“家族式”管理顽症。

四是人格需要尊重,管理是一门艺术,建议管理过程中公正一点,理性一点,客观一点,务实一点。

2、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挖掘奖惩激励机制的大潜力。

绩效考核中任何的不相对客观,不相对公平,都会对队伍的稳定带来伤害。反之,则会凝聚人心,产生动力。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一是要客观准确的定位绩效的标准,要以所在地社会实情为基础,不能一厢情愿,主观臆测;
二是奖惩政策的制定要严肃,不能随意作承诺,更不能朝令夕改,独断专行;
三是执行时要客观公正,不能分此分彼,厚此薄彼,也不能嘴上说公平,真正做的不公平,赏罚要有据,处理要公道;
四是政策执行要诚信,说话要算数,承诺要兑现,这样才能为积极性提供保障。

3、完善销售管理体系,挖掘市场布局延伸空间。

销售的核心就是要将产品推广出去。要做好推广,则需要有计划,有人手,有组织,有的放矢。因此:一是充实销售队伍。

清欠工作情况报告 清欠工作的报告篇五

什么是项目清欠工作方案?小编为您推荐两篇有关项目清欠工作方案的文章让您了解下。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

三主张给付工程款

1、调增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

2、工程增项款项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

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

3、工程索赔款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

4、工程款利息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

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

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

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

一、指导思想

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

二、**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标准

(一)**年清欠工作目标

1.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项目清欠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

其中,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年8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政府拨款投资项目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

以上清欠目标按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填报汇总的拖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2.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突出抓好结算工作,落实拖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2006年全面完成清欠工作打好基础。

3.完善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制度,同时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用工行为为重点,加强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建设。

4.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抓紧出台《大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二)明确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

4.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还款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县计经委和县财政局牵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办负责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支付;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项目产生的拖欠,由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于**年底前基本解决。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运用行政管理、市场制约、企业自律等综合治理的手段,加强工程建设、工程担保、信用体系、风险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的责任,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四、**年清欠工作措施

(一)认真解决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