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思想汇报交给谁(实用5篇)

时间:2023-10-07 16:42:43 作者:文锋 汇报体会 最新思想汇报交给谁(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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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交给谁篇一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思想汇报交给谁篇二

尊敬的单位领导:

针对我不小心开车、撞倒道路护栏的事故。

我经过一番思考,特此,我向您做出保证:

1,从今往后,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行车安全意识,坚决遵守每一条交通法规,尤其是在启车、倒车过程中全面观察周围情况,采取稳妥行车方案,彻底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2,真诚慰问此次事故伤者,妥善处理此次事故纠纷,确保伤者身体康复。

3,坚决反省自身行车盲目自信心理,提高自我的危机预判能力,今后势必万分小心谨慎行车。

并且以个人亲身实例告诫下属,今后开车一定要仔细、谨慎、小心!

此次错误发生,让领导为此困扰,我也感到很内疚,觉得也很对不起您br/作为一名公司的中层领导骨干,我应当以身作则。

然而此次错误,给公司内部造成负面冲击。

我难辞其咎!今后,我必然需要加倍努力认真工作,不辜负您的关怀与厚望,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此致!

思想汇报交给谁篇三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思想汇报交给谁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思想汇报交给谁篇五

(一)本罪的客体,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潜力,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其他人员,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那里的“过失”仅指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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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务必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潜力,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其他人员,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那里的“过失”仅指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