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优秀18篇)

时间:2023-12-10 10:33:11 作者:文锋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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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

及二十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园内14号房,电话13805341103。系死者赵目增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宇,男,汉族,9月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平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8。

元认定错误。

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我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亮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属。

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被告一:中国平安。

负责人:电话:

地址:被告二:,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上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26074元(详见索赔清单)。请求被告一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赔偿款120000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日在街与路交汇处,被告二驾驶其所有的粤小型越野客车将原告撞伤,该车辆由被告一承保。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入住人民医院,至月13日出院,其后转到原户藉地继续医治疗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需7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索赔清单(一页)。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街x号,电话:

公司负责人:,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下路号附x号5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x年2月7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xx市xx区下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胜,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民初字第88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精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按照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40%计算。护理依赖时限认定10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60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71.2岁计算。营养费,病历医嘱和鉴定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规定应当按15元/日计算。依照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和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赔偿,应由其他原审被告负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

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因被上诉人xxx诉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该认定明显错误。

未满一年,原审判决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曹前景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六、医药费:原审判决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项目时,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区分医保非医保范围,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为5000元,七级应为在15000元左右,且被上诉人曹前景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18000元明显过高,应当在10000元以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公司

2011年12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

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15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

2015年4月19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2年x月x日

3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辉,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柳树庄村。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辆维修费损失系其所称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中,车辆送修日期在事故发生前,且维修清单上也不显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重要识别车辆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损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给以支持显属荒谬!

二、 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依此认定被上诉人损失。

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鉴定证据系其单方委托,难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同时,鉴定内容上也存在明显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从内容上来看,其不过是将被上诉人所举的维修费进行了列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保证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总之,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而一审法院竟不顾该基本事实,据此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所采信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损失与上诉人有关。而一审法院竟予支持。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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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

原告:张xx,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

诉讼请求:

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王乾承担。

事实与理由。

10月20日上午,被告王乾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xx的机动车沿纬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六路时将车停在路边,开门下车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右手小指粉碎性骨折,人车两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xx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经调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因本次事故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截止目前,上述各被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遂引发诉讼,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之一是必须是车辆造成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诉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5)民初字第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张潇文并没有提供其每天增进营养的相关票据,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建议,故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

合同。

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x1元,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

综上:望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x5年xx月5日。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城西办事处xx社区北路xx小区公寓x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住**市**区城北监狱宿舍1x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附x号。

上诉人因原告彭与被告郭、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2年x月23日做出的(x2)武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自托,且鉴果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审法院应不予认可,且一审中被告又声明对自托的结论不应认可,故被告无需申请重新鉴定。

(二)、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后期手术成功则无需长期药物依赖,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术,成功与非,尚未自知,一审判决仍将后期手术费用及长期药物依赖一并判予我司赔偿,一审对其事实认定不清,且明显偏袒被告,不能领我方心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八月一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赔偿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关于赔偿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如何写?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赔偿纠纷),仅供参考。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街x号,电话:

公司负责人:,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下路号附x号5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x年2月7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xx市xx区下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胜,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民初字第88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精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按照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40%计算。护理依赖时限认定10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60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71.2岁计算。营养费,病历医嘱和鉴定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规定应当按15元/日计算。依照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和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赔偿,应由其他原审被告负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x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xx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xxx年5月1日生,住xx市xx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xx市xx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回族区人民法院(xxx)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xx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交通事故案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是怎样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诉人:焦,女,汉族,x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1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

2、《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

合同。

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1)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

(2)采用商业运作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金融服务类产品,同样必须以文字描述说明其保障范围,然而要直接说明保险人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比较困难的。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的权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3)保监会不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同样也代表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原则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对待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对待交强险条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上诉人均对保险合同和《交强险条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可以明确,《交强险条款》不应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就不应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3、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完全符合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为被告人的严重过错行为买单,显然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观上鼓励了无证驾驶人员违规上路行驶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依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赔事项,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1、首先,根据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侦查机关经向车辆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调查,均已明确被告人系无证驾驶车辆。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因此,可以确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强险条例》仅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情形,被上诉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条例》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因此,《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包括因被上诉人主张的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根据上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之一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免赔的约定事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生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多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该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抢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可以予以垫付。但抢救费用已由附带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时予以支付,并不需要保险公司再行垫付。此处所指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是指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当然包括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人身伤亡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方所诉请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依法不予赔偿,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

《交强险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是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同时,《交强险条款》又是保险公司与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双方均予认可的免赔事项,因此应依法作为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和约定的除外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x年12月27日。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女,住址:xx市xx区路号楼x单元xx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男,住址:xx市xx区路号楼x单元xx户。

原审被告:仪xx,男,户籍:山东省高密市x社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男,住址:xx市市北区路号3号楼2单元xx户。

上诉请求:

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依据()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对受害人李侵权。李被仪明琛驾驶的车辆撞击到王所驾驶车辆车箱的中部,是一次意外事件。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两个重要特征。有意识,即指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本案中王行为恰恰是不具备这两个特征。

交通事故发生时,王x正驾驶车辆由南往北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章行为;更不可能对其后的损害后果有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预期。李被撞过来时,王不可能注意到一瞬间撞到自己驾驶车辆车箱中部的李,更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的产生。xx市公安局李沧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仪明琛因驾驶车辆措施不当,所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孙瑞家、王、李不承担责任。”若王在事故中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可能没有责任的。

本案对王来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本案中,李死亡后果是仪明琛之前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的,王正在行驶的车辆只是被动承受了仪明琛之前行为造成的飞来横祸,王对此不能抗拒也不能预见。

因而,原审判决认定王行为构成侵权,并与仪明琛的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连带清偿被告仪明琛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过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过失,但其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可以据此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条件为:1、二人以上对同一被侵权人有侵权行为;2、侵权人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对李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王行为不构成对李生命权的侵害,也就无法与仪明琛过失对李侵权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定的,没有与仪明琛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前提,法律如何能让王对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不可能让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进而错误地适用法律,并判令上诉人对被告人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裁判,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谨呈。

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

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损害抚慰金、

鉴定。

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2。

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

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

2012。

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

鉴定。

鉴定。

精神。

损害抚慰金5000元、

鉴定。

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月3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被告:____,__,汉族,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住所:__市____路____号。

邮编:__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下午__,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年__月__日,经__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__年__月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__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医疗。。。。等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20xx年月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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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给原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___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驾驶自行车至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二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租车撞伤。经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被送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就医,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院,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耳外伤以及多发软组织损伤。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_______日,护理_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员工,因其在从事出租车业务中致使原告受伤,故损害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同时,因为被告二不按规定让行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三处为涉案的______________出租车投了保单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业保险,因此被告三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原告多次要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此成讼。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长征八厂家属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汇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上诉理由:

××对于其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行为,尽管试图编造并不能自圆其说的理由予以开脱,但始终未能对其主张(万××一审庭审中称,因为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不能用于办事,故其本人先从××房开公司账上提取15万元现金,事后将上诉人提供的转账支票拿到××房开公司,用作冲抵××房开公司欠赵杨均的借款,且万××个人还从中亏损了1000元)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万××出具的四张借条均未加盖××房开公司印章,而上诉人证明了其中部分万平华的借款属履行××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因此应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万××和××房开公司对其关于借款与××房开公司无关的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在无法区分实际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借款用于二被上诉人,故还款的民事责任当然应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但经上诉人催收,被上诉人仍未还款,就应承担从上诉人主张还款以后的利息。即使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20xx年6月23日向被上诉人催告还款,起码也应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息,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0xx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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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______。

被告: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地址:____________。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____________驾驶冀f____________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___(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伤。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_________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____________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

鉴定。

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

精神。

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