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报告

时间:2023-08-02 11:53:05 作者:曹czj 工作报告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一

1.依法对公司商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商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项目经理汇报工作。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商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商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商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遵守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二

2015年11月7-8日,由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和中国停车网共同主办的“停车场管理技术暨产业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中土大厦成功举行。出席会议的嘉宾和代表来自工信部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交通委、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西图速宾s&b、西门子、新利泊联邦apd、安满能amano、无锡天业、香港科协、沈阳桃仙机场、深圳宝安机场、青岛流亭机场、北京华源亿泊、北京帝豪、四川鑫鸿福、成都通和、中国交通报、中国建设报等共计40多家单位60多名代表。

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剧增,停车需求、停车场的数量和规模在逐渐扩大。如果单纯采用人工管理停车场,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的管理需求,也影响到了所在物业的形象。采用先进的停车场管理技术和设备来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提高停车收入,成为停车场业主和用户的迫切需求。

在这样的市场需求背景下,最近几年,国内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出入口管理系统,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但是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停车场管理系统行业目前尚处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混乱时期,设备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2.企业更关注工程商的需求,而忽略了最终用户的使用和管理需求,这样做的结果经常是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实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3.企业大多单兵作战,整个行业缺乏对于成功经验的交流和探讨;4.还有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既损坏了本行业的自身形象,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些都制约着整个停车场系统行业的`发展。

停车场系统在国外的发展始于上世纪60年代,以自动出票机的面世为标志。在目前国内停车场人工成本逐渐升高、人工管理弊端屡现的环境下,以自动化设备代替人工已成为经营者们正在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机场这样的车流量非常大的停车场环境下,采用设备进行管理,可以显著降低管理成本,但另一方面,大型停车场对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和软件是否能满足管理者的需求,都提出了比常规停车场系统更高的要求。

随着技术的提高,停车票的介质逐渐多元化,出现了包括远距离微波卡、条码票、晶片硬币、信用卡、手机、智能卡等。与会企业一致认为,在未来,全球停车管理系统、java技术、车位预定、手机付费、车位引导、车牌识别、远距离读卡将是停车场系统的发展趋势。

从会上获悉,为了加强停车场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公安部已委托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并于今年6月份正式推行。该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停车场安防系统的规范化发展。下一步,该部门还将拟定有关的设备标准。

收费政策是关系到停车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专家建议,停车收费应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不同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此来鼓励投资商建设和经营停车场,解决目前车位短缺的问题,也有利于停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工信部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的宋新力处长认为,从国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来讲,他更加关注的是停车场行业中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这里包括中小企业的创业、成长、就业、技术创新、国外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企业的融资对接的关系。他建议,停车行业里的中小企业,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促进产业化升级。 山东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主任、《城市停车》总编刘民安先生就停车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重点及成立停车产业联盟的设想做了重要发言。

本次研讨会是国内首次针对停车管理技术和停车产业发展举办的高层交流大会。在会上大家就停车场安全防范立法、行业标准起草、应用、推广等方面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最新技术的应用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来自全国的机场停车管理公司向来自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停车设备商就设备的技术、管理、价格等问题进行了咨询,为下一步机场设备的选型做好准备。 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今后搭建停车产业交流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明确了停车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加强了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企业管理、技术、经营水平的提高,建立了资源共享的信息渠道,对推动整个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三

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促成了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在城市中,几乎每个家庭都拥有一辆私家车,而这些私家车频繁地出入各个小区,这对小区内停车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势在必行。面对着巨大的车流量,小区停车场需要借助于一套现代化高效的停车场系统来进行管理,而快速系统无疑是所有系统中最佳的管理解决方案。

小区停车场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以下两个停车问题:1、出入口拥堵现象时常发生;2、小区车辆安全存在隐患。其中出入口拥堵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了人们出行,因此如何能够让车辆进出更加快速成为了解决小区停车问题的`一大关键。

厦门大手(http://)在快速系统领域中具有绝对的优势,经过多年潜心的研究,于今年正式投入市场使用,并迅速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在实现功能上,快速系统最突出的表现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缩减车辆进出小区的时间,既节省了车主的时间,也改善了小区车辆交通状况,从而减轻了管理方的工作量。

进入小区时,车辆触发了入口处的地感,快速系统控制机内的摄像机立即对车辆车牌进行抓拍后,将图片传送至识别软件,识别软件接着对车牌进行识别,并记录入场时间等信息,最后将所有信息传输给管理软件记录和保存,然后道闸升起,车辆快速入场;驶出小区时,车辆触发出口处的地感,摄像机和识别软件再次进行车辆入场时的流程,并将信息上传至管理软件,管理软件快速处理并进行出入口车辆的车牌对比,核实之后道闸升起(需收费的车辆在缴完费用之后道闸升起),车辆出场。在此过程中,车辆无需停车,进出场畅通无阻。

针对入口车辆不能识别车牌的现象,识别软件会自动弹出警告窗口,工作人员让车辆先进场,并对车辆进行标记;如若出场时识别出的车牌和入场时车牌不一样,系统则会自动模糊匹配(将相似车牌的图像调出),再由工作人员进行对比。

另外,快速系统的整牌识别率可以达到97%以上,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识别错误的问题。这是因为该系统能够很好地屏蔽电磁干扰,并降低光线和天气的影响。

对小区停车场来说,运用大手快速系统能够实现出入口车辆的快速进出,对于小区出入口-交通畅通的维持非常有效,一方面节省了车主进出小区的时间,方便了车主;另一方面减少了管理方的投入成本以及工作量,并为管理方和小区在车主心目中塑造了良好的形象。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四

一般的员工都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他们自己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停车收费员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管理归属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二、 行为规范

1、 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 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 放工装的,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 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 导通知为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 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早班:8:00-20:30 中班:10:00-10:30 晚班:20:00-8:30(次日)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 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 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 走指定路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 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 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 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 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 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 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 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 及时致歉。

10、 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 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停车费。不得因私免收停车费。不得私自挪用或私昧公司钱款,如发现此情况并被证实属实,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并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当日收费如出现“短款”情况,需由当班人员补足短款额,并写清短款情况,不得隐瞒。 当收取款出现“假币”时,如假币无法被收费处岗亭内验钞机识别的,且经财务领导确认为高仿假币时,该假币由公司予以处理。否则,出现其他一切假币,由停车场收费员补足钱款额。

12、 收取停车费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准确,不可虚开多付发票,如发现此 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13、 当顾客对停车场收费情况提出异议或疑问时,必须耐心解答顾客问 题,做到文明热情,当顾客问题无法准确回答或不清楚时,不可直接回绝顾客,应主动联系领班或主管,予以处理。

14、 地面停车岗亭收费人员,在车辆离场时需核对入场时车辆的号牌, 需保持出入场持同卡为同车辆,注意车场内车辆防盗及安全。

三、 特别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及纪律,脱岗、擅离职守等行为,公司有权直接开除,解除所有劳动关系。

2、 任何车辆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审批,绝对禁止未领卡入场及不缴费离场。

3、 遇到特殊事件或者特殊投诉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主管领导;

4、 如有外界单位、媒体、政府部门下访,严禁表达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如 遇此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不可表达其他言论。

5、 收费处内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

6、 收费员团队应该团结互助,严禁内部出现恶意诋毁等矛盾,否则严惩不贷。

7、 收费员严禁将经营收入数据等相关公司机密泄露给外单位人员,否则一 律开除处理。

四、 附则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暂行)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公司将制度公示,所有收费员(含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如有违反一律按规定严惩不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处理。文明礼貌、微笑待客。不能与顾客发生争吵与打骂;

2、 严格按照公司收费规定进行收费。

4、 随时与车库巡逻员保持联系、密切配合,确保进出车道畅通无阻;

5、 严禁在收费系统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系统上插入其它软件及u盘等,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7、 车场收费员须熟练车场收费系统的操作,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8、 收费员交接班时,须按规定配合财务及同事做好交接班记录;

9、 如收费员需临时离开岗位必须通知当班班长,由班长负责安排;

11、 发现车辆车主异常情况须高度警惕,并及时上报;

12、 遇见车辆撞道闸或与车主产生纠纷不能解决,须上报主管处理;

13、 公安武警及军车等正在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离开时须做好记录并通知主管。让其免费通行。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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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民众购买力越来越强,显而易见,机动车,特别是小汽车保有量仍将持续快速增长。因此,未来相当长时间里,厦门的停车需求仍将十分旺盛,供需矛盾仍将十分突出。

n  

当前厦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交通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停车供需矛盾仍将日益加剧。鉴于厦门土地资源有限,通过道路建设、交通组织优化缓解交通拥堵效果有限,单纯依靠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也无法根本性地解决停车难问题,应 “开源”和“节流”并举来实现停车供需矛盾的平衡,加快研究全面的交通需求管理来改变厦门机动车的无序增长与使用,包括转移岛内部分城市职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中心城区收取拥堵费及停车收费等经济杠杆等,加大机动车出行成本,引导公交出行,改善出行结构。

从舆-论导向、政策制定、投资倾向等各个方向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引导公交出行,中短距离甚至以步行、自行车出行,提升公交和步行、自行车出行比率,降低小汽车出行率,促进交通结构的优化与转型,进而实施节能减排、绿色交通战略目标。

自08年建成brt线,公交获得阶段性长足发展之后,公交发展力度不明显。当前应重点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同时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比如加快建设湖里大道、仙岳路、金尚路、金山路等两纵两横公交专用道建设,实行公交换乘优惠政策。

步行和自行车系统提升空间很大。近几年,我局规划储备了大量步行、自行车系统和项目,策划了多条步行廊道,包括公共自行车系统等,建议从改善出行结构需要、方便公交接驳方面出发,结合住建部“步行和自行车示范项目”、全省绿道系统建设等工程大力完善步行和自行车,尽快完善城区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并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作为公交接驳,不断提高公交和慢行出行比例,改善交通系统结构。

我局在前几年完成厦门市休闲绿道布局规划、厦门全天候步行系统项目策划、厦门本岛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环筼筜湖周边步行系统实施规划基础上,去年我局又进一步编制完成了厦门市本岛自行车与步行系统布局规划、厦门市岛外地区自行车与步行系统布局规划、厦门市绿道与慢行系统总体规划、厦门岛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建设示范项目规划,同时对松柏湖-台湾街-观音寺、仙岳山-火车站、海湾公园-老铁路-厦大滨海、禾祥西路、纪念碑片区、五缘湾-万石山6条步行系统的`概念设计进行了深化。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进行制定,在摸清停车矛盾现状、科学预测停车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差别设施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时序和对策。

由于现状停车设施尤其是公共停车场资源尚难以满足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在一定时期内,应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停车设施供应总量,在停车矛盾集中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设合适形式的停车场,综合考虑各片区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按照居住、公建等不同用地性质,适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在岛外新城建设中加大停车位的供应保障。

同时,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用地供给、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保障机制及措施,加大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地下停车场建设以及立体停车和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路外公共停车场,保障停车设施的基本供应。

盘活现有公共停车资源,提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给社会车辆措施使用,对这部分车位的充分利用,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同时利用市场手段与经济杠杆,鼓励私人停车资源错时提供公众使用。

同时,在城市中心区由于寻找停车场而产生的迂回交通不仅为停车者带来不便,而且加剧了道路的交通拥堵,建立集车位信息采集、停车诱导服务、停车收费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将大大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另外,对部分小区附近的次要道路,可采取错时停车的办法获得停车泊位。比如以前建的居住小区,往往配建停车位不足,小区附近的支路、甚至次干道,可划出一定的道路停车位,白天禁停,但晚上一定时段允许停车。

首先公共停车场均应收费,这已经几乎是社会的共识。其次,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对于同一地区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保障停车设施供需平衡。第三,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在提高财务可行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抑制小汽车出行引起的停车需求,或者达到提高停车位使用周转率,降低停车位需求的目的。

停车问题将在很长时间成为民众的关注焦点,通过对有代表性的舆-论观点的剖析,可以发现民众的有些观点、认识存在误区,政府有必要做好停车问题政策的正确宣导,让民众对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以及停车资源的收费管理等工作有正确的理解与认识,以利于有关交通管理、停车收费等政策的推出;让民众对交通(包括停车)发展趋势等能够提前预判,引导群众合理购买和使用小汽车,最终实现交通环境的优化与改善。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六

这本来是昨天写的,但昨晚有事后来太困了没写成,今天补上。

昨日,曾在北京市引起很大关注的车主起诉要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停车费的案件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东方广场“丢失停车卡按24小时收费”的做法。我们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值得商榷。

停车场经营问题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停车场经营管理、停车费标准、停车位的归属等问题与物业纠纷一起成为了一时的社会热点。下面我谈一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10月3日印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我国现在对停车场的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公安部与建设部曾在1988年颁过一个行政规章(《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其他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对停车场经营进行规范。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现在对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管字[2002]341号)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北京市停车费标准的依据是原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其规定从该文件的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看,大部分停车收费标准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小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这一标准,有很多人认为定价过高,且没有依据。但是鉴于这是物价部门确定的政府定价,在政府进行调整之前消费者只得接受。但是我们期待政府物价部门针对停车场经营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在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一个公平、合理的政府定价,避免行业暴利现象。

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消费者付费停车是一种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在前述案件中,东方广场停车场“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显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在本案中,虽然东方广场在停车场设置了告示牌事先告知了消费者,但是该告示的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所以东方广场不能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停车场应当依据实际停车时间收费。本案中实际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只要调出停车场的临控录像即可确定消费者的停车时间,在实际停车时间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停车场还按其单方规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收收费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建、增建、补建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建设。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建设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场作为物业共用设施,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停车场经营,应当依法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物价部门在为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时,可以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同经营地点的停车场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规划批复文件;

(五)土地规划审批证明;

(六)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占用道路许可证;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占道审批文件;

(九)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十)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临时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属于政府投资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书;属于利用人防工程的,还需提供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属于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的,还需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依法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一次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八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从事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

(二)确保场内各种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场内巡查、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

(五)按照停车场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本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

第四十条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志。非残疾人驾驶或者非残疾人乘坐的车辆不得在残疾人停车位停放。

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应当先向车辆停放者发放车辆停放凭证,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但是,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另有约定或者停车场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车辆停放者应当领取、妥善保管停放凭证,并按照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四)在停车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车辆维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允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违法停放车辆。

第四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利用停放车辆发布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第四十七条停放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考核和等级评定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位置、停车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五十二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每个停车位处二百元、但是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处应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三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法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是有车辆停放纠纷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同时废止。

停车场管理报告篇八

1、停车场地位置:xxxx

2、停车场车位:地上128个,地下10个。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辖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之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场管理的有偿保管责任及车位的有偿使用,并向进入停车场车主明确此关系。

1、进场

2、出场

1、停车场之岗位设置如下:

1.1机动车入口设固定岗,出口设收费岗及固定岗;

1.2停车场内设流动巡逻岗,同时,监控中心也负责停车场内部之监控;

1、停车场班长职责

1.1对秩序维护员主管负责,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1.2经常视察车场、并确保各停车位正确使用,保证车道、车场出入口周围道路畅通。

1.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商户使用车位,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停放费。

1.4安排和调整属下人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分派所有工作给予属下员工,确使他们严格遵照指示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5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车管仪器操作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安排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及服务质素。

1.6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1.7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1.8熟悉停车场内的信道结构、安全系统、消防设备及通风系统、辖区道路,车位使用情况,负责对车场内公共设施、车管系统的运行情况清洁等监管工作,以确保车场管理工作顺利及有效开展。

1.9负责执行现场监管制度,对任何员工涉及违反纪律事情应该迅速及彻底调查,并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1.10定期召开班组会议,检讨工作表现,并籍此沟通现场管理人员。

1.11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的指示,有权调动下属人员加强某区域的管理工作,定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