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跟客户签合同话术(优质5篇)

时间:2023-10-08 14:48:06 作者:XY字客 合同 最新跟客户签合同话术(优质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跟客户签合同话术篇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旗下位于___路_____段____三楼的____酒店就餐时,用餐后可由乙方授权的签单代表人员在甲方上述两酒店签单挂账。

二、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签单,是指乙方(消费方)在酒店消费时可不必当场支付餐费,由乙方(消费方)指定签单人员在甲方收银处进行签字确认后记账。然后由乙方(消费方)按时清帐,指定签单人员签字确认后的次数和金额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三、乙方缴纳 元保证金后,即可在甲方上述两酒店享受 元的签单挂账。且乙方用餐费用可享受 折的优惠额度( 除外)。

四、结账方式为月付。每月三十号之前,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当月用餐账单明细及相应发票与乙方结账。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每日万分之 计算。

乙方逾期 天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上述两酒店的签单挂账权利或直接解除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授权的可签单人员名单、签字字样以及近期免冠照片(或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附于本合同之后。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是为乙方享有签单挂账权利的最终人员。

六、合同存续期间,如乙方签单人员发生变更,或遇乙方住所地搬迁,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确认,变更后的可签单人员方有签单挂账的权利。

如乙方未书面告知甲方签单人员变更,原享有签单挂账权利的人员在被取消该权利后的签单行为仍被视为有效,所签单消费的餐费仍须由乙方支付。

七、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未书面告知不再续签,本合同自动续展 年(月)。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河南省_____餐饮 乙方: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跟客户签合同话术篇二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_____》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用车型:

颜色: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乙方自年月日时分起租至年月日时分终止租赁,计天。

三、乙方在有限租赁期内,应向甲方付租金元/24小时。

四、自发车之日起至还车之日,期间该车所发生任何单方、双方事故、_____刮蹭损耗皆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均对以上合同无异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至承租_____完好归还并结清费用之时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时

跟客户签合同话术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辆保险单;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___%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___%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___%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___%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___%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跟客户签合同话术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经甲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的餐厅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_________________

(一)总体目标

每年实现利润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二)分类目标

1、客房部(含培训中心)元/年;

2、餐饮部(含茶座)元/年;

3、桑拿部元/年;

4、水电部元/年。

三、乙方报酬

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红利。

基本工资每月元,岗位工资每月元,效益工资按照当月每万元营业利润奖励元计算,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提取后的净利润10%计算,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

四、乙方权力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负责,享有下列权力:_________________

(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取经营管理报酬;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十一)批准单笔元以下费用;

(十二)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乙方职责

1、对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

2、全面执行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

3、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方案报股东会同意后监督实施;

4、协调公司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5、按月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接受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质询并作出解释;

6、接受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做好公司工商、税务等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8、做好公司法、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和股东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跟客户签合同话术篇五

劳 动 合 同 书(高层管理人员适用)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概念

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三章 保证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八章 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十三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四章 保密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章 其他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务: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给出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

“乙方岗位” 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

“岗位” 指甲方向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

“岗位调整” 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一个工作职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职位。

“岗位聘用” 指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在某一具体岗位开展工作。

“待岗” 指乙方脱离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岗位,但与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规范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

“固定工资”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

“工资性收入”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

“技能工资” 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资历和知识技能水平,包括工龄、学历和职称三个因素确定的乙方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指根据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 指根据乙方的超额劳动成果而确定的乙方的货币收入,由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试用期及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发放绩效工资。

由总经理提名、他人推荐或乙方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乙方给予的奖励。

“最低工资标准” 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2019年10月26日联合颁发的京劳社资发[2019]164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 元人民币及将来北京市对该标准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订。

“集团公司” 指中国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下列: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和月度各种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和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三)各种流程信息;

(四)财务报表、税务资料等各类财务信息;

(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关管理、营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商业信息。

“办公场所” 指甲方的注册地址内的办公区。

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颁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发布)

(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发布)

(四)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发布)

(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

(六)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发布)

(七)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19年12月13日发布)

(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7月23日发布)

(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发布)

第三章 保证

第三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证明。

第四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有完全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受聘不违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义务。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提前终止。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第八条甲方依《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考评管理细则》对乙方设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标准对乙方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或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评的结果,对乙方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调整、职务升降、轮岗、待岗、奖惩及培训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节假日加班,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政府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乙方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年假、产假等休假。乙方请示休假应根据甲方有关请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适宜乙方开展本职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乙方认可甲方在办公场所对乙方有进行监督或检查的权利。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统一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工资。

乙方的劳动报酬采取组合工资制,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奖和福利五个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资为每月 元。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一)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二)甲方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因乙方缺勤或违纪,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金额;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代扣代缴明细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据提供给乙方。

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应超过乙方当月工资性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性收入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固定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的结果,在下一季度三个月内平均支付;年底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年度考评的结果,在下一年度前三个月内支付。

甲方可于每年从乙方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为领导责任风险保证金滚存,待乙方离任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风险保证金不予支付:

(一)严重违反甲方公司管理规定或触犯党纪国法;

(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自动离职,给甲方带来一定损失;

(四)离任后,责任没有完全消除,对事故的出现仍须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工资应支付给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乙方的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领。

工资以拨入乙方银行个人工资帐户的形式支付。

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可根据甲方效益与发展情况或乙方学历、职务、岗位、考评结果等的变动情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但包括乙方待岗期间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等社会保险费。

甲方还应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等甲方规章规定中对应乙方层级的费率标准为乙方提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给付劳动保费、报销固定和移动电话费和准予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

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费进行体检。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员工职业培训、选派集团公司培训等涉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乙方进行专业开发及提高核心领导能力等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接受甲方的出资进行培训时,乙方除应按照《培训管理办法》

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报销等规定外,并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之后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协议书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协议书的内容如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培训协议书为准。

第十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

(三)响应甲方的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修养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在对乙方进行违纪调查期间,取消乙方岗位、暂停绩效考评和延迟支付工资。如调查证明乙方的确违纪,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调查证明乙方没有违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调查而延迟支付的工资并恢复乙方岗位。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五)乙方岗位变动、职务升降、被外单位借用、上学、脱产培训或提前退养时,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予变更。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甲方无关的牟利活动的;

(七)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出差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乙方于解聘待岗期间,不服从甲方安排的新的岗位聘用机会累计达两次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经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甲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乙方与其他被裁减人员具有同等的优先被录用权。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甲方连续工作满2019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适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说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五)甲方依法破产、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本合同手续。

作为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甲方并应及时将乙方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新的接收单位或在乙方自谋职业的情况下,转移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乙方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甲方应自终止、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乙方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限北京地区)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乙方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续订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将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乙方与甲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本合同,甲方应当与乙方续订本合同。续订时,如本合同的期限少于12个月,则续订合同期限依本合同期限;如本合同期限等于或长于12个月,则续订合同期限至少应为12个月。甲方也可通过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

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应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则按乙方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发: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四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甲方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性收入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五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甲方原因使本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解除本合同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及未成年工适用);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终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性收入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性收入的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或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下列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隐瞒与原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致甲方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实际进行了赔偿的,乙方应给甲方以全额补偿。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章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保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甲方内部的无关人员透露或者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无论商业秘密是否基于乙方本人的行为而形成),不在办公场所主动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进入与本人无关的保密区,不打听其他部门的业务措施和技术措施,除非必要,在对外联系时不谈及商业秘密,不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或顾问性的服务或帮助。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乙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时,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所使用的所有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交还给甲方,不应私自保留。在乙方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内,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条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将在终止日后3年内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或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或乙方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而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现有的以下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

(二)薪酬管理办法;

(三)考核管理办法;

(四)员工考评管理办法;

(五)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细则;

(六)培训管理办法。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对现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及颁行的新的规

章制度除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相抵触者外,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在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乙方可于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查阅。

第六十四条 乙方的人事档案应交甲方或由甲方委托集团公司保管。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