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

时间:2023-12-05 08:15:09 作者:雁落霞 工作总结

安全工作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提醒我们安全的重要性,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安全工作总结了吧。接下来,小编会分享一些其他企业的安全工作总结文件,供大家参考学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居)”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

(四)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坚持以“四项建设”为引领,始终抓牢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严格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各项措施,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全力打造一流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民警收听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式,聆听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使全队民警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是抓牢纪律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执法不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治陋习、树新风”深化作风建设活动、《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学习教育活动等,完善了考勤考核、督查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全队民警职工签订了《廉洁执法承诺书》、《严禁私车公养承诺书》、《数字证书、警务通使用管理承诺书》等。针对交管工作的特殊性,采取“微信查岗(上传工作视频及图片)、对讲机报告、警车gps动态监控”等措施,对队伍作风纪律、履职担责、车辆管理等全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全面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做到队伍纪律作风真抓实抓严抓,抓细抓小抓实,推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常态化。全队的队伍纪律更严、工作作风更实、服务效率更高。三是开展优秀团队创建。按照省交警总队的部署,结合开展文明单位、园林单位、卫生单位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创建优秀团队活动,发现挖掘了刘国建、邓祖辉等民警的“闪光点”,对他们无私奉献、坚守岗位的精神予以表彰奖励,对他们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设立7个宣传栏,建立了警营文化墙和廉政教育文化长廊,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加强了院内园林绿化管理。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完成了大队机关和三中队的职工食堂建设。同时,组织开展了党员干部“佩带党徽、亮身份”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大宣导”活动。通过系列举措,提振了队伍精神,激发了正能量,凝聚了团队力量。对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人性化、不作为、不廉洁等4大类26项突出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对2家停车场的2419台涉案车辆进行清查,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违法数据采集、审核情况进行清查,对201x年以来行政案件复议、交通事故复核情况进行清查,对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020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交通智能管理水平不高。主要是县内省道和城区主要路口电子警察系统和交通号灯缺失。二是提升警务实战效能方面仍有诸多不足。人均交通违法查纠率特别是非现场人均查纠率低,乡镇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不平衡。三是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意识有待增强,机动车违法载人,摩托车打伞等交通违法仍然多发,农村交通安全防事故压力大。下一步,全队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用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队伍建设和公安交管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市县领导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克服麻痹松懈和疲劳厌战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严防严守、严管严治,实现“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不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目标。

(一)抓实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常态化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以县道安委的名义督促责任部门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重点是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协调相关部门抓好省道安委督办的s322线、s323线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扫尾工作,确保通过验收销号。

(二)抓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整治。保持严管态势,继续紧盯农村、城市两个主战场,改革勤务模式,提高见警率,推进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违法载人、涉牌涉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抓好校车、客运车辆、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摩托车、渣土车、微型面包车专项整治,坚决不留安全隐患。

(三)抓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监督管理。抓好客运车、出租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把住源头,确保安全。

(四)抓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为平台,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五)抓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支持,夯实县道安委日常议事机构(县道安办),督促乡镇街道履行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提升道路交通智能管控水平,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凝聚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六)抓实交警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全队民警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脚踏实地开展创建优秀团队活动,持续开展执法不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治陋习、树新风”深化作风建设活动,为打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强力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春运之前,大队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春运工作应急预案,对在各种因素下可能出现的车辆、旅客分流做了精心的安排。同时,对春运工作任务进行逐级细化,在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即分管领导对大队一把手负责,各科、室、中队对分管领导负责,管段民警对中队领导负责。在路段管理模式上,采用“中队分段包干、民警点段包干、管段责任到人、辖区统一调度”的方法,将辖区道路分为三个责任区,由各机关科、室协助巡逻中队分别管理一个责任区,巡逻中队负责人对责任区的春运工作负总责;同时,中队将责任区的道路分为若干点段,指派民警分段负责,并由民警与沿线单位构成联防共管的综合治理网络,丝丝入扣,环环相连;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杨梅渡大桥暨赣南工业大道建成通车,辖区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加重,大队立即启用春运工作预案,派驻原三中队为高速公路挂线中队,并在国道105线与xx工业大道平交路口设置值勤点,保证了对这一重点路段的24小时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保障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镇交管办多次联合片区执法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共劝导惩治各类违章违法行为276余起。镇交管办在辖区学校放假时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行监管,并查处一辆非法搭载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面包车,并转送水观执法中队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坚持把提升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法规意识、安全意识作为重点,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筑牢事故预防的藩蓠。一是集中宣传营氛围。扎实组织开展全国第31个“110宣传日”活动、“平安春运、交警同行”主题宣传、“百日会战”集中宣传、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应急知识集中宣传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三个不发生”创建之“宣传攻势战”等,共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摆放宣传展板500块次,县挂横幅标语1200条。8月1日上午在翡翠公园举办摩托车“三违”行为整治暨“摩托车守则”大型宣传活动。二是日常宣传突重点。以农村村民、在校学生、机动车驾驶人等为重点,组织警力进学校宣传12次,进企业宣传6次,进农村15个次,发放各类综合宣传资料3.5万余份。如,201x年12月30日深入汽车北站开展以“文明出行、拒绝违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2020年10月23日,深入桂阳县二中开展以“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结合日常工作发放《致全县中小学生的一封信》《致农村地区驾驶员的一封信》《致摩托车驾驶人的一封信》《致全县客货车驾驶员的一封信》等资料,共约2万份。三是多种载体深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双微短信平台及电子显示屏的宣传作用,深度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今年以来,在县电视台制作专题宣传节目5期,召开新闻发布和通气会5次。利用双微和短信平台推送安全提示信息5000余条,在春节、清明、中秋、国庆期间利用郴州电台交通频道和桂阳交通频道发布路面交通和安全提示信息,利用大队电子显示屏每日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扎实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确保了一方平安和通畅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成效、问题总结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我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水泥及熟料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建于1985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从原先一家乡镇小厂发展成为年产水泥及熟料300余万吨的地区行业龙头企业。公司秉承“以创新同步,与时代同行”的理念,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淘汰机立窑、采用新型干法生产技术,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位列同行前列。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先后被授予浙江省建材经营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省首批诚信示范企业、浙江省绿色企业、上海市质量诚信企业。主导产品桐星牌水泥,广泛用于机场、码头、高架、桥梁、水利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我们的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近年来,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企,科技兴企”的方针,立志百年,以做大做强做精水泥产业为己任,紧紧依托科技与管理这二个轮子,不断进行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坚定不移走资源节约型和和环境友好型这条新型工业化之路。

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对安全工作进行加强和创新,交通安全形势良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检查工作,查违纠错;坚持每月安全例会、例行检查,做到了警钟长鸣;坚持职工思想教育,保持了良好工作心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以安全理念赢得市场,取胜市场。

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起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震慑作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安全行为;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各类及机动车辆逐年上升,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相当大,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不佩戴头盔扣罚款20元/次,配轿车人员擅自转借车辆降级等一系列制度,处理了一批人,教育一大片,产生了较强的辐射和震慑作用,为公司整体安全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探索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办法,适应新时期的安全工作;公司每月月底召开一次由班子全体成员、班组长以上、全体党员参加的生产经营安全大会,每会必提道路交通安全,每月月中由行政一把手主持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探讨下一步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这些方法一方面解决了安全工作中的难点,一方面起到了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为我公司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打下了基础。

行有效的验证,使常规安全管理模式由被动的事后处理提升为主动事前预防。因此检查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今年共检查查处违章违纪50人次,在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中树立了督查的威信,提高了督查的质量。

五、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努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极大地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全公司安全文化氛围,从而达到“人人学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目的,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多项丰富多彩的安全活动以活生生的事实、血淋淋的案例极大地教育了广大职工,取得了良好的安全效果,为全年安全平稳运行营造了良好安全环境。

多年来的安全工作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今后我公司安全工作重点应按照:主要在领导、核心在基层、重点在岗位、关键在员工这个指导思想,从以下“四点”抓起,即:从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起,从规范施工作业现场抓起、从消灭习惯性违章抓起、从提升管理人员素质抓起,切实在全公司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渴望安全的良好势态,使我公司安全生产永远运行平稳。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半年以来,__镇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交警大队的指导下,牢固树立安全理念,认真落实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以深化“平安坑园”为载体,以镇区保畅通、农村保安全为工作重点,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建畅通镇区及“畅通工程”活动,坚决遏制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障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交通良好的道路环境。现将我镇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

根据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年初确定了交通安全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认真考评,平安畅通创建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副镇长颜家旭任组长,派出所教导员张胜任副组长,综治办、司法所、村建等为成员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镇政府与各村、镇直各单位签订了《20__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24份,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村委会,落实到各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并结合深化“平安坑园”活动,各单位、各村(居)建立落实交通安全制度和组织机构,将平安畅通创建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平安畅通创建工作通报、汇报,研究解决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是切实加大投入。我镇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重点,保障了平安畅通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大了对道路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做到在硬件上缓解道路交通供求矛盾。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我镇将平安畅通创建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内容,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如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将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深入推进平安畅通创建工作,是确保全镇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推动事故预防责任落实的主要抓手。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派出所依法监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了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总体态势平稳。

一是坚持道路规划先行。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灵魂,也是交通事业发展的先导,建设安全、畅通的交通网络,必须规划先行。今年我镇成立了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1月份我们将辖区内道路规划建设列入20__年实事工程首要任务。

二是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缓解交通压力,在镇区重点抓好建设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为此,我镇投入资金1千多万元用于镇区公路建设,正在新建文山自然村与疏港公路接线公路、金牌至“三屿”公路、下屿环岛公路及颜岐村环村路,投入资金11万多元用于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在全镇通村公路、沿线村庄及接线路口分别安装了护栏132米、热溶减速带50米、凸面转角镜3面、警示标志牌10块、漆划人行道横道线120平方米,完善了镇级主要路口、事故多发地段的防护设施,有效的遏制了违法交通的现象,行车秩序等得到明显改善,降低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今年以来,我们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通过加强多部门的联合整治,联合共管,切实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通过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大大的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半年来我镇不断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0余起,其中简易处罚20起、一般程序处罚10起,坚决做到违法必处、违法必纠。我镇还加强了对辖区内私人汽车和各单位站所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缺少年检、保险及车况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车辆,我们尽量做到对其纠正,并要求其改正。同时,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安办在分管领导颜家旭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口头教育以及强制其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半年以来,我镇总计排查机动车50余辆,违法违规驾驶率由年初的6%降至3%,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明显好转。

四是深化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立了以镇、村两级管理网络为核心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重点抓好镇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派出所、交管所联系、协调和沟通,积极开展部门工作联动,实施部门协作共管,着力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增加警力,组建队伍,加强监管,保证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广泛宣传,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工地、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努力把交通安全宣传从部门业务工作向社会公益活动方向扩展,强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创建、培育“文明用车、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的现代交通安全文化,在主要道路沿线悬挂喷涂安全横幅标语,营造了浓厚舆论氛围;在各村、学校、重点单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板报,展出宣传图板,播放安全光碟,对广大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安全宣传和知识讲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从而引导了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安全交通意识,形成文明交通习惯。截止目前,出动宣传车6次,巡展挂图、展板8场次,播放宣传片6场次,通过广播站宣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手册3余次,给中小学生、企事业单位职工上交通安全课3节次,悬挂宣传横幅22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千余份,受教育人数达1千余人次,在全镇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工作,我镇辖区内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四、存在问题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存在问题和困难。

2、疏港公路两侧未安装路灯,夜间行车安全隐患大。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们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实施“平安畅通”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科学管理,严格公正执法,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综合治理,不断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使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和通行条件有明显改善。其主要工作: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在全面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对事故多发和繁忙地段的路面时段的控制,加大对道路交通违章违纪行为严查查处力度,改善路况,加强运政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大检查。在加强常规管理的同时,要定期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组织好相关部门对全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一经查出隐患及时整改,将道路交通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3、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宣传教育,要做到有的放矢,重点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法规及典型恶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宣传力度,提高他们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安全意识的灌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春运自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结束。据统计,春运x天,大队共出动警力x余人次,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章x起,其中:客车超载x辆次,非法从事客运x辆次,其他道道路交通违章x起,转运旅客x人。大队各科、室、中队按照春运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安全,提高服务,实现了春运工作“安全、有序、畅通”的目标;与去年春运相比,道路交通形势全面好大,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分别下降:13、75、62、94。综合分析,今年春运工作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交警支队的具体工作方案,为确保辖区春运工作有序展开,大队召开班子会做了专题部署,并召开春运工作动员大会,及时将各级公安机关春运工作精神传达至每个民警;二是专门成立了春运道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长xxx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统筹指挥春运工作,副教导员xxx、副大队长xxx任副组长,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落实大队春运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三是因地制宜制定了一套符合辖区实际、科学简便、不落虚套可操作性强的春运工作方案;四是制定并应用与相关警种的联动机制,重点落实与高速公路交警、黄金公安分局的联动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春运工作社会综合防范机制,与国道、省道沿线村委会、居委会、厂矿、企业、高校、大型商铺等单位、组组和工人建立春运工作协同联动机制。

春运之前,大队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春运工作应急预案,对在各种因素下可能出现的车辆、旅客分流做了精心的安排。同时,对春运工作任务进行逐级细化,在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即分管领导对大队一把手负责,各科、室、中队对分管领导负责,管段民警对中队领导负责。在路段管理模式上,采用“中队分段包干、民警点段包干、管段责任到人、辖区统一调度”的方法,将辖区道路分为三个责任区,由各机关科、室协助巡逻中队分别管理一个责任区,巡逻中队负责人对责任区的春运工作负总责;同时,中队将责任区的道路分为若干点段,指派民警分段负责,并由民警与沿线单位构成联防共管的综合治理网络,丝丝入扣,环环相连;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杨梅渡大桥暨赣南工业大道建成通车,辖区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加重,大队立即启用春运工作预案,派驻原三中队为高速公路挂线中队,并在国道105线与__工业大道平交路口设置值勤点,保证了对这一重点路段的24小时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春运工作历来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春运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大队一是取消春节假期和春运期间所有双休日,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战斗力的保障;二是在春运之前,便部署各职能部门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__处存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点段逐一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属于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制作并发送;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定期整改,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技术上的保障;三是加大路面巡逻和监控力度,大队各职能部门和巡逻中队,在充分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公路巡逻台帐,详细记录当班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参数,经大队分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后移入下一巡逻中队,为确保中队全部警力、大队三分之二以上的警力上路巡逻执勤,大队在原有早点名的基础上,增加对讲机点名、电话点名和大队领导流动点名,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实行公路主干道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和大队领导带班制度,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四是在抓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同时,强调大队内部安全不放松,不但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大队的消防、用电、用水等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还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添加了一批安全设施,并在大队内部,实施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春运前夕,大队新购警车一台、摩托车两台,并给全体民警装配雨衣、套鞋、反光背心等装备,完善值班室设施,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扎实的后勤保障。

严格依法行政是确保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春运期间,大队要求各单位对在巡逻中发现的交通违章“铁心硬手”,不放过一辆有可能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也不放过任何一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违章车,真正做到道路交通违章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做到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均严格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公路“三乱”发生。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大队也千方百计为驾驶员和广大旅客提供一流的服务,一是与客运企业签订应急转运合同,以便对因超载卸客,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滞留旅客及时转运;二是在各主要公路沿线设置举报、报警和求助电话,从而防范和杜绝了“车匪路霸”和各类涉路突发事件的发生;三是与相关单位联手,设置客车驾驶员临时休息室,对极少数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进行强制休息,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道事故的诱因,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春运前夕和春运期间,大队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介绍春运工作情况、及时向广大驾驶员和旅客通报道路状况及气象信息,真正做到电视里有画面、广播里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另一方面,大队安排宣传车进村入户、驻村民警深入田间地头,交通法规咨询台在乡镇圩口一字排开,因地制宜向老百姓宣讲道路交通法规及春运常识。春运__天,大队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信息x余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综上,今年春运工作大队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有不足之处,我们应清醒的看到:由于警力不足,大队对三级以下公路及乡村公路的全面监控力度尚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重点路口也存在重高峰轻平峰的现象;个别惟利是图的农用三轮车驾驶员仍然屡教不改,私下里搞非法载客的买卖。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应分设交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6.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及有关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8.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通安全情况及建议,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2.成建制的车队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3.非建制车队或分散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车队管理

第七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4.开展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6.实施风险管理,并强化落实;

7.实施交通安全hse体系化管理;

8.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9.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等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要将车辆回场检验、维修、调派、运行规程、风险评估及控制等纳入hse管理体系,建立的规章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车辆调派。车辆运行必须由指定部门或人员调派,并严格执行凭回场检验合格证派车等审批程序。同时,应明确乘车人行政职务最高者即为行车安全负责人。

2.车辆回场检验。车辆的回场检验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3.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应明确维护保管人员,及时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工作;明确驾驶员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检制”的职责,认真做好所驾车辆的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等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上报,确保装备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出勤率。

4.车辆停放。车辆的停放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5.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效果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补课制度和考勤制度。

6.驾驶员管理。

7.安全奖惩。

8.安全检查。

9.节假日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台帐及记录:

1.车辆基础资料台帐。包括机动车登记表、车辆年检、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履历记录、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车辆损坏及修复等情况)。

2.驾驶员管理台帐。包括驾驶资质证明,以及培训、违章、肇事、驾驶能力评估、安全行驶里程、安全奖惩考核等记录。

3.车辆调派记录。

4.交通安全会议记录。

5.安全奖惩台帐。

6.事故台帐。

第十条 车队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3.开展车场日活动。每周一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及时进行安全动态分析及安全工作总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生产指挥车、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精密仪器车、大型特种车辆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监控终端及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调派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担任生产、值班任务的车辆,应凭《西南油气田公司节假日行车许可证》和行车路(运)单出行。

第十四条 进行危化品运输时,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并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合同,并将租赁车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对接送员工上下班、轮休作业员工和子女上学的交通车、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应指定专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还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指抽汲车、清蜡车、试井车、锅炉车、工程作业车、吊车等特殊作业车,特种作业车在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执行本办法条款,在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车辆gps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利用gps监控系统有效进行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各单位gps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gps监控总平台实现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gps系统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gps的各项规定及文件精神;

(五)负责gps系统有关台账、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单位所属车队必须落实专(兼)职人员利用gps系统平台监控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四)负责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及时上报重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安装有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告。

(二)严禁无故或恶意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应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三)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四)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采购的gps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分公司hse市场准入资格。危化品运输车辆gps服务商还必须同时取得地方交警交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安装gps车辆的车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gps系统按以下规定设置限速实施监控:九座(含)以下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九座以上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危化品运输及其它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同时,运行井场等特殊路线的车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段限速。

第三节 车辆回场检验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运行车辆实行回场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资质的车队可由本单位进行车辆回场检验;无检验资质的车队由各单位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验,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车辆回场检验执行短途车周检、长途车趟检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具回检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回场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掌握了解车辆技术状况,并在回场检验记录、合格证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回场检验时发现的车辆安全隐患、故障等,必须立即落实隐患整改、故障维修事宜。整改及维修完成后需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方能出具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回场检验记录或合格证留底保管半年备查。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一节 内部准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驾驶人员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内部准驾是驾驶从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办理内部准驾证人员须经单位人事劳资、安全管理部门认可备案,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不允许驾驶分公司内部的各型机动车辆和租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驾驶员企业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职驾驶从业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

(二)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车辆。

第三十七条 汽车检验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企业在册员工;

(二)具有有效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三)安全驾驶常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应经单位测评、考核合格,并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或给予注销(回收)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一)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疾病的;

(二)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的;

(三)驾驶员本人提出注销内部准驾证的;

(四)单位认定不适应驾驶企业车辆的;

(五)聘用期满未进行续聘的外聘驾驶员。

第四十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准驾证规定的车型驾驶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同时必须将内部准驾证随车携带。

第四十一条 持内部准驾证的汽车检验人员只能在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检验试车等规定范围内方可驾驶本企业车辆,不准驾车执行运输任务。

第二节 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载客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管理应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交通安全常识;

3.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4.安全驾驶技术;

5.车辆机械常识;

6.职业道德教育;

7.交通事故案例;

8.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执行紧急任务,需行驶超过8小时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四十九条 夜间21点后原则上不得继续调派车辆执行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执行任务时,车辆调派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安排跟车实习6个月,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地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后,方可单独驾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各单位应对拟聘用的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1.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将聘用驾驶员等同于单位内部职业驾驶员进行管理,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三条 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证件复审和培训。复审合格,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3.车辆存在严重故障或隐患,影响安全行车的;

4.在不能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强令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5.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

6.行车路线和到达地点与路(运)单不符合的;

7.其他情况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现场保护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分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分公司对安全行车里程达到100万、150万、200万公里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起长效的交通安全激励机制。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涉及事故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按本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员工安全环保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分为:扣奖、扣减安全行车里程、待岗、改换工种等。

第六十二条 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按照国家及企业员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等以责论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 事故驾驶员停车思考期间按待岗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和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按租用协议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车驾驶员私自或默许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扣奖10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车驾驶员和事故责任者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因违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或记分累计分值满12分,接受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件等所需费用自理。停车期间按停车思考处理。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公车私用或无故开绕道车的,扣奖500元,承担该次用车全部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驾驶员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扣奖6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驾驶员破坏、屏蔽gps车载终端及车辆运行时终端不开机的,扣奖500元。gps监控系统监控到的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分公司员工“三违”积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其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反违章禁令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破坏、伪造现场、逃逸现场、毁灭证据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加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允许驾驶分公司机动车辆和租赁车辆的人员,发生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的,其医疗救治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2.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3.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5.发生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不及时报告的;

6.违反本规定及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五条 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市政公用、交通、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郊区和县城街道、城区街道和里巷以及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六条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申领的凭证不得转用、涂改、伪造,不得重复申领。本市机动车申领号牌、行驶证、过户、转籍、停驶、复驶、报废、更新,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机动车改型、改造、变更颜色,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本市居民持有在外地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国外、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换)领的,应当在遗失或者损坏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本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公告挂失后,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换)领。

第十条 领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汽车、电车配置灭火器。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的大型客车的车身前后不准制作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车身不准制作广告。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赤足、穿拖鞋或者高跟鞋(跟高四厘米以上);

(二)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三)收看电视。

第十三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国外、境外号牌的机动车。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机动车的改装、检测实行安全监督。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

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完毕后,应当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一)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运载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三)其他须经批准行驶的。运载危险物品的,应当悬挂印有“危险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运载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品的,应当悬挂示长、示宽、示高的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在城区行驶或者临时停靠上下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公共汽车营运按指定线路行驶,不得串线,按指定的站(点)停靠;

(二)不准使用扩音器招揽乘客;

(四)乘客上下车完毕,车辆应当迅速驶离,不准停车候客。

第二十条 特种车辆、由警车护卫的车队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和指挥信号的限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止和拦截。

第二十一条 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中通行受阻时,可以使用警报器;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的,限于第一辆车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农用机动车禁止在城区街道上行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送农副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区域、路段内行驶。残疾人专用车不得搭乘人员,不得安装搭乘人员的设备。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在非禁行区域、路段内的正三轮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予核发牌证。

在禁行区域内已领取本市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予以折价处理;对有动力装置并安装搭乘人员设备的残疾人专用车,予以置换。折价、置换的办法及其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车辆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车辆登记。车辆的禁行区域、路段,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轮车不准在禁行时间驶入禁行路段;

(二)在危险路段,驾驶者应当下车推行;

(三)无牌照板车不得在城区街道上行驶;

(四)遇到停止信号时,不得越过停止线或者用绕行、推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五)在城区路口左转弯时,应当绕过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六)推行时紧靠车行道右边,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七)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客车车顶无行李架的不准载物,车体外部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运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货车不准载人;

(二)自行车载儿童应当配置安全座椅;

(三)自行车载质量不超过五十公斤。

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客运车辆;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招呼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五)候乘公共汽(电)车、自备车时,不准站在车行道上;

(六)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吊车、跳车。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向通过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应当主动避让过往车辆;

(三)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五)不准翻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意见;配套建设交通管理设施的方案,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日常养护或者维修道路时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街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破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三)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三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挖掘,并围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位于繁华闹市区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施工;

(四)挖掘施工完毕,在占用期满前清除废弃物,恢复道路设施;

(六)不准损坏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街道两侧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开辟通道与街道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城区街道上进行游艺、演技、玩耍、抛物及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不准在城区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位于道路两侧的'停车场、饭店等经营性单位不得设置路边停车标志,不准强行拦截车辆停靠。

第三十六条 在城区街道上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一)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的;

(三)设置广告、标志牌等物体的;

(四)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影响交通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警察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违章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三十八条 供电、路灯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区街道照明。确需停电的,应当事先通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树木影响城区街道交通或者照明的,园林部门应当及时剪修、清理。道路设施损坏的,市政、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实际,临时实施一定区域、路段的单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停车泊位数、出入口以及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办公区、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停车场,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实施。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任意停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用的,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因特殊情况将停车场改为他用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另建相应的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或者对外经营的单位停车场(库)的管理,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区街道、公共广场作为停车场所。确需利用城区街道、公共广场临时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六章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目标管理,与工作、生产、经营等同时布置、检查、奖惩。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责任书,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交通安全宣传、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三)控制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查破交通肇事及其逃逸案件,抓获盗窃、损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分子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本规定予以处罚。本市在籍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在驾驶证副证内予以记载;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参加驾驶资格复考。

第四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暂扣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五、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暂扣车辆,拆除搭乘人员的设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收缴动力装置。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暂扣车辆的期限为十日以内,特殊情况下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被暂扣的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安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凭证并在六十日内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对被强制限期淘汰的车辆和拼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可以将其扣留,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由交通或者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对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开口接道的,责令其封闭,或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否决其参与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疏于防范或者管理混乱,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以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警察对本市在籍机动车及其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当场纠正,并告知违章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违章行为人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不来领取被扣车辆、号牌、证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将号牌、证件注销,将车辆作为无主财物上交财政部门。外地车辆及其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对情况较轻的实行当场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准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检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检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时限检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验;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验的,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已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验合格,方准行驶。机动车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 (报废)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达到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车辆,强制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认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收缴其牌证,责令限期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并负责监督解体。

第十五条 (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或者所有权转移后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对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距报废期限不足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过户。办理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凭证:

(一)属于买卖的须有交易发票;

(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批准证明。

第十六条 (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 (警灯警报器的安装)

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警务的车辆以及消防、工程救险、救护、公路监督检查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安装警灯、警报器;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责令拆除。

第十八条 (整车更换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需更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将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注销登记,并退还有关手续。更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维修、改装经营者的义务)

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修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建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参加考试的驾驶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特别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客运出租汽车。

第二十三条 (备案制度)

本市驾驶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外省市驾驶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教育措施)

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

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驾驶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驶证后,方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驶证管理特别规定)

持军队、武警或者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及国际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应当按规定科目考试。持军队、武警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的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驾驶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审验的;

(四)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留与作废)

学习驾驶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留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学习驾驶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教练员证。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驶规定)

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汽车空车行驶时,应当在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载客时,准许在相邻的左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三条 (行经路口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停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压线停车;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驶)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以借用相邻的空闲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本车道。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者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驶(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除外);

(七)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或者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道路,或者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他情况不准使用: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临时停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

(六)车内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区禁行车辆种类)

禁止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一条 (禁止停车区的规定)在划有禁止停车区标线的路口、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在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四十二条 (交通班车管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行路线、停车站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驶。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驶特别规定)

在市区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线上,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必须在统一划定的停车点或设有招手停车示意牌处上下乘客,但不准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不准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驾驶员规定)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不准侧坐;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六条 (交通障碍清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以及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障碍,应当迅速清理,恢复交通,所需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规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行驶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行驶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三)不准载客、载货。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禁止规定)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行驶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严禁车辆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

第五十条 (高架路停车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停车时,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和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徒步报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一条 (高架路维护作业管理)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着反光易识别的标志工作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使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道路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xx镇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在市级安监部门的配合下,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全年总体形势良好,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有力维护了辖区安全稳定,为创新工作思路,开展各项重点工作营造了和谐发展大局。为此,现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县县乡道路安全管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五类车”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落实责任。县农机中心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五类车”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

二、制定方案,认真排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县县乡道路安全管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本次活动的重要内容:1、重点道路:排查全县所有县乡、农村道路尤其是矿区道路、亭口坡段以及通行条件较差的易积水、弯道、坡道、临崖、临水路段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全设施情况。2、重点整治车辆:农用车辆、摩托车、三轮汽车、“黑校车”、报废车辆等。3、重点整治行为:(1)县乡、农村道路摩托车涉酒驾驶、不戴安全头盔;(2)农用车辆、三轮汽车、摩托车无牌无证;(3)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辆、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超载、超速;(4)使用未取得校车资格的车辆拉运学生;(5)报废车辆违法上路行驶。

三、广泛宣传,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我们充分利用电视讲座、刷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活动意义和农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开展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集中整治,狠抓落实。在县农机、交警部门的精心组织下,中队执法人员因地制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整治。深入县乡道路、乡村场院等农机作业现场,采取路查、巡查、蹲点守候等方式,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章载人等违章行为。一是把“抓黑车、促培训、查违章、防事故”作为隐患排查整治的核心内容来抓,严格按照农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大纲的时间和科目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并逐人签字,层层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出动执法车1辆,组织执法人员36人次,共查处“五类车”90余台次,其中无牌无证13台次,违法载人30余台次,未参加年检6台次、无证驾驶13台次,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机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内容,研究整治方案及各阶段的任务。三是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主要农机安全隐患,从源头管理入手,严把拖拉机牌证发放关,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准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严禁对未经法律法规许可的农机进行实施牌证管理。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基层,巡回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明确整改期限。截止3月20日共查处农机事故隐患11起,整改率100%。

通过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我们发现,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一是“五类车”量大面广,监管难度增大。同时乡村道路条件差,事故隐患多。二是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超速超载现象较为严重。三是大部分“五类车”为降低成本,不愿年检,造成年度检验率不高,一些机车技术状态较差,甚至存在报废车辆继续使用现象,安全系数低。四是农机驾驶员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经常存在超速超载等违规作业现象。五是农机零配件销售和维修市场不规范,农机零配件质量不高,农机维修质量较差,为农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六是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瘫痪,车辆源头管理不力,缺乏必要的设备,条件太差,经费无从谈起。

总之,通过这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开展,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农机安全隐患在短期内仍难以消除,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们决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加强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技术检验,努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不断加强与交警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创“平安农机、和谐”做出贡献。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确保我镇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我镇成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缪蓉担任组长,副镇长缪鹏担任副组长,交管办及各村(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交管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与各村(居)、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