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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7.参与研究并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9.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1.提出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
1.重伤、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发生率为0;。
2.重大设备事故为0;。
3.轻伤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内(含2起);。
4.事故隐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率98%、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率100%;。
6.确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额保障。
(2)安全教育目标。
1.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2.“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3.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3)职业健康目标。
1.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率100%。
三、奖惩考核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总经理和设备物资部领导年终进行考核。
主要负责人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船号: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公司):
签订单位:
责任条款。
一、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9、按规定办理好船舶保险手续。
三、甲方责任:
1、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7、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制度:即半年对乙方的安全情况,安全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时进行一次评比。对安全无事故、无隐患、责任制落实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经常有事故及事故苗子发生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者上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上述责任,甲、乙双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1、负责酒店电力系统、电梯、空调系统、冷热水系统及地面管道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2、负责酒店厨房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
3、负责酒店制冷设备、冷冻设备、排气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故障检修。
4、负责酒店设施、家俱、门锁的修理工作。
5、负责酒店灯饰、灯具的定期检查工作。
6、负责酒店动力各系统的设备、线路更新和系统改造。
7、负责酒店工程改造工作。
二、以上责任范围内设备接《维修单》后,在有配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修理而造成事故,由该责任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并由办公会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研究进行处理。
三、以上责任范围内设备因修理不当,而造成事故,责任由该修理人员负责。
四、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酒店设施、设备维修时,操作规程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当地消防、安全要求。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承担50%,当事人承担50%。
五、工程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重地。否则,造成机械人为破坏、物品丢失等事故,则责任由该当值人员负责,并赔偿一切损失。
七、动用明火时,需办理动用明火证,动火时注意防火,动火完工后需彻底清理火种,否则,引起火灾由该动火者全权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八、机房内各种灭火器材应备齐,确保发生意外时能正常使用。若因没能备齐灭火器材,则出现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九、酒店内的各种电器设备,应保证符合电工安全使用规定,否则由此引发一切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十、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安排人员对酒店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格上报总经理。若因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失职而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十一、每月一次由主管分工到人对酒店电器设备、电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若因无法克服原因而不能排除隐患,需报请总经理书面批准)。若因主管安排不力或隐患排除不当,则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十二、每季度一次对吊灯、组合灯、钢结构顶蓬玻璃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其坚固、牢靠性并及时处理。若因没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而发生砸伤人及其他事故,由部门领导负责。
十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服从指挥,严守操作规程,对班长安排的工作负责,班长对主管安排的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及保养程序,保证维修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在哪环节出现的问题由该环节负责人负责。
十四、填写机械运转记录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发生事故,若因交接不清,则此次责任事故由两班人员负担。(以记录内容为准)。
十五、严禁当值喝酒或酒后上岗、脱岗,若由此引发事故,则后果自行承担,并赔偿酒店损失。
十六、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与考评,严禁技术不过关的员工上岗。
十七、维修人员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时,虽按操作规程操作但仍发生了非人为意外造成伤、残、亡等事故,则视为公务。若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十八、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十九、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酒店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且无工程人员责任事故发生,年终奖部门_____元。
二十、本责任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
皇家码头假日酒店(公章)。
总经理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网吧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网吧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网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网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网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六、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八、义务消防员要做好网吧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网吧各保留一份。
永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章)负责人(签字)。
网吧名称:负责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强化岗位职责意识,构建完善的学校治安防控体系,使学校各级人员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决定全面签订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状,为此,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1、科任教师是课堂的第一责任人,不论早、晚自习还是正常上课,都必须及时到课堂,下课前不允许离开课堂,并清查该班学生的人数,如发现缺席者,必须马上通知班主任联系家长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如果没有及时通知,科任教师将对发生的事故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应该尽量排除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课堂教学要渗透德育内容。
4、上课、辅导期间出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5、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和后进生转化工作,运用科学、正确的手段帮助、教育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
6、未经批准不得让学生外出,制止校外人员进入教室。
7、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不发生打架斗殴、破坏公物事件,不允许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
8、体育教师课前要检查体育设施、器材,对学生讲解安全知识及活动的注意事项。
校长:教师。
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切实加强长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渔业法》、《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渔船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凡无证或证件不齐的渔业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二、渔船不得超载、全速、满舵航行;渔船只能从事渔业生产,为渔业生产服务,不得违章载客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三、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在航行作业时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四、渔船航行作业时应随时注意天气和水文情况,禁止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复杂的地方和夜间航行作业。
五、当有渔船发生事故,附近的渔船有救助的义务。
六、低质量渔业船舶必须依法整改或报废。
七、渔政船检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渔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船主并提出整改意见。
八、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九、本责任状一式两份。
甲方:沙洋湖渔政船检港监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为了切实加强水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库区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实行船舶属地一把手负责制。
二、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明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经费落实,安全制度健全,防范措施落实。
三、管理责任制明确,水库与村、村与渡口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管领导每季度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安全员(含兼职)每月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严把安全关。必须做到:1、健全船舶档案;2、对重大特大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3、督促检查整改安全隐患;4、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督促船员参加年审年检工作。
五、船舶安全面必须达到100%,杜绝死亡事故发生。
六、按照港监部门要求,督促船工加强对渡口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码头船舶和渡口设施完好。
为了加强对我办渔业生产、运输船舶的管理,杜绝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安委会、市畜牧水产事业局的要求,我办特与各渔业船舶用主签定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各社区、村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与辖区内所有渔民签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
二、各社区、村应积极向渔业船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遵 义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尽量减少一切不安全因素和杜绝一切渔 业生产事故。辖区内的渔业生产情况,应及时向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报告。
三、严禁辖区内渔业生产船舶摆渡、载客和从事运输活动。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农业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好本辖区内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五、本责任状有效期一年。
六、本责任状一式贰份,农业服务中心、签状单位各执一份。
立状单位(盖章):市中农业服务中心: 签状单位:
负责人:梁定玉 签状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时,应悬挂相应的信号标志,以免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挂缆事故而影响施工。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校园安全工作,有效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增强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感,确保我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责任书如下。
1、办公室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天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下班前,责任人要对本室进行认真检查,关闭电灯及其他电器、关好门窗后离开办公室。
2、个人的现款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内。
3、严禁将易燃爆、剧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不准私拉电线,随意安装电器设备,离开办公室前应关闭电源。
5、办公室走道内,不准堆放纸张、书籍和资料,不准在走道内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6、不准在办公室内留宿,办公室钥匙不能转借。
起止时间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该职责从20xx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责任人保留一份。
学校负责人(校长):
责任人(签字):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意外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特拟定班级安全管理责任,与各位班主任签订责任书。
二、安全责任人:班主任为本班级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工作职责范围:
1、班主任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学生课间举止要文明,活动要适度,不做危险动作,不与同学开过头玩笑。
2、无论校内外,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性学生活动,班主任必须在场管理班级,维持班级秩序,注意学生安全。
3、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考勤工作。对当天缺课的学生要及时了解缺课原因;特殊情况与家长联系并记录在案。
4、要关注学生行为。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时,要及时询问、教育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意外发生。
5、重视做好问题学生的帮教工作。班主任不准体罚、变相体罚、漫骂和驱赶学生,对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6、寒暑假、节日、双休日,班主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让学生来校,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7、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和清校制度。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放学,放学后若需滞留学生,班主任必须在场。严禁出现教师已离校,学生还滞留在校的现象。班主任因特殊情况要先离校的,须报告所在年部,由年部安排专人代管方可。
8、学生进校后,不到放学时间,班主任不得让学生随意出入校门。必须离校的须出具出门证明。
9、班主任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妥善解决,共同教育好学生。
10、若发生紧急事件,立即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我校的规定程序做好保护学生、控制事态、稳定学生情绪和及时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在班主任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对教育管理不力、玩忽职守、违反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相关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校长和各班主任签字后生效。一份由学校存档,一份由班主任备查。
学校(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安全办。
学校部。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制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健全四级安全责任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掌握本辖区乡镇船舶的情况,做好乡镇船舶的普查、注册登记台账。
(五)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禁开船。
二、村民委员会责任:
(一)教育群众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二)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载客行为。
(四)督促本村船员搭载自己的人,并达到开航时不能超过3人的要求。保证本村不出现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落实本村农民自用船的保证书的签定。维护好本村水上交通秩序。重大节假日、上放学高峰时间要做好现场疏导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流人员。
(六)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现场制止,不准开船。
(七)积极配合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叁份,村、街道各一份,一份递交海事部门备案。
签名:
签名: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目前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除国有大型造船企业外,消防安全管理 较为规范,这类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较多,火灾隐患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层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者多为其他行业转行过来的,在管理上重生产,轻安全,没有按国家规范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在条件不许可、机制未完善的情况下急切上马,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位,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空档,消防管理不到位。
2、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建全,这些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企业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在企业中安全工作无章可循,直接影响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3、企业建筑和消防 设施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目前这类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建筑、船坞、平台、车间、仓库及厂区内的消防设施在建设中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更谈不上验收,在企业中先天性留下火灾隐患。
4、电气设施隐患突出。企业在建设时未经设计,自行安装电器线路和设施,选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爆设施,在企业工作时,随意拉接临时电线,留下隐患突出。
5、气源设施不规范。这类企业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钢材切割,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氧气、乙炔气,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装置简易设施进行溶解乙炔气,用自制安装的管道将乙炔气输送到作业点,并自行进行乙炔冲装。若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6、消防水源不足。这类小船舶修造企业多为沿海岸线而建,没有消防水源的设施,虽在发生火灾时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扑救火灾中发挥作用,但受潮汐影响,每天都有12小时以上时间无法取吸潮水。
7、员工安全素质低,流动性大。企业工作呈季节性,业务不饱和,企业为节约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为固定工,其他人员随企业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而随时增减。新到企业的员工都是临时的,多则干了一、二个月,少则几天,临时员工没有受过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训 ,没有落实持证上岗,在工作中随意操作极意造成安全隐患。
二、加强船舶修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1、加强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提高企业的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建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础。(风险世界网http:// 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
2、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企业中实施,规范企业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在企业初建时,消防监督人员应提前介入,督促企业在选址、建设中应按《消防法》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在峻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绝企业在选址和建设中留下火灾隐患。
4、企业在建设和安装时应经过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企业中的电气路线进行设计,应购买合格的电气设备和产品。在企业易燃易爆的场所,电气设备应按要求安装防爆设施。经常使用的临时加工修造场所,应安装固定的配电箱柜,以减少接拉临时电线的概率,确保用电过程的安全。
5、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分别储存氧气、乙炔气、油漆等化学危险品,严禁自行简易安装乙炔溶解设施和制氧设施,严禁使用简易自己安装的管道输送乙炔气到工作点。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气、乙炔气时,应按规定要求,使两种气体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自行进行乙炔冲灌行为,在调剂和喷漆时要严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烧爆炸事故发生。
6、此类企业虽沿江海而建,但随着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将发生消防水源不足的问题,在建立企业时应优先故虑到消防水源,应建造大容量的消防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证应急时消防用水,也可在修船平台、船坞附近建设储水池,以保证消防用水。
7、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企业在每项开业作业前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企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使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电气焊等工种,持证上岗,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到进行跟班、督促、检查、防范与未然。
8、企业中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建立企业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火灾扑救演练,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消防常规工作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 法规 ,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 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增压器整机解体清洁检查测量各部数据,留记录并更换润滑油。对接近使用极限的轴承要做重点检查,超使用极限的绝不可使用。
-检查、清洗擦拭滤网、滤器、输油管道、油底壳,必要时清洁机油柜。
-整机清洁擦拭调整作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小修后未更换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机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2-4小时。更换部分重要领部件。
经修刮磨合的主机的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4-6小时。
航行试验应保证连续4-6小时。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都要认真严格的测量记录各部位的压力、温度等各种技术参数,并整理出报告。
-小修的时间安排如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安排在坞修期间同步进行。
-非机动船舶的原动机视为该船舶的主机并按主机检修部分的要求进行检查测试或修理并留记录。
1.2.2副机部分。
-副机小修级别的修理除整机不出舱吊起曲轴外,其他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其中对下列所提各项必须落实检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洁检查测量各部尺寸、清洁积炭测量油气环。-拆解缸头清除积碳,检查研磨进排气阀测量阀杆导管磨损情况,必要时可更换部分进排气阀。
-清洁检查供油、润滑、冷却、进气、排烟等系统。-检查各部胶圈、垫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况。-检查清洁调整测量油嘴、油泵、调速器。-高压油泵作整机台架试验。
-重点检查测试活塞销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和锁紧止退功能。
-取出气缸套清洁检查水圈缸垫测量活塞与气缸尺寸。-整机调整试验测量各种数据。
-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整理、汇编检修测量资料作报告。1.2.3电机电气部分。
-发电机及所有电动机拆卸进厂解体、清洁、检查测量维修、保养作效能试验,所有资料留记录。
-检查各仪表、电板指示、主配电盘主开关、各控制开关、保护装置、停车试验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并留记录。
-检查测试各启动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触点、弹簧和连锁、延时,保护以及线路情况,并作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
-各动力、照明系统线路清洁检查测试绝缘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锈蚀和积水。
-检查测量电瓶组及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并作维护保养。-检查全船信号、显示车钟传递、助航仪器、通讯联络以及报警等系统的工况和线路接头固定等的使用情况,并分别做效能试验。
-发电机原动机修理后各项指标的试验(负荷试验)。1.2.4其它。
-空气瓶出舱、放残、试压等。1.2.5甲板部分。
-全面完成而二级保养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舷墙及甲板以上作全面的除锈处理。
-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对船舱内的锈蚀情况也要做除锈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锈蚀的处理。
-根据船板的减薄结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补、换板工作。-对全船碰撞损坏部位如舷墙、护舷材和护栏、护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换工作。
-检查修理全船靠帮固定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固定靠帮的钢丝绳、铁链、卡扣和卡环等,对整体靠帮待靠帮托除锈油漆后重新固定安装。
-对全船所有机械设备和其它备件均做检查、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对可做实验的部分还要做全面效能试验。
-锚链舱、前尖舱、压载舱及测深仪探头舱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锈油漆工作。
按照船舶检验要求,全回转拖轮每隔5年对其传动机构装置检测一次,更换油水封。每次检测部位包括:
-检查回转机上输入轴的轴向间隙。如果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上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上立轴的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果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回转机下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下立轴的轴向间隙。如不合格,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尾轴各支撑轴承状况,测量尾轴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轴向间隙。-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与蜗轮齿隙。
-对于回转机上下立轴的传动伞形齿轮,应进行磁粉和着色探伤检查,了解齿轮磨损状况。
-更换回转机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胶圈。对于油水封磨损部位轴颈,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修理。
-对回转机中重要部位的螺栓应进行磁粉探伤检查,更换不合格部件。安装各部位螺栓时,应按说明书的力矩要求进行装配。螺栓装妥后,应将防松装置装配到位。-回转机拆检装复后,旋转体的大油封及尾轴油封应在坞内进行密性实验,确保出坞使用。
修理项目(工程)单的提出、核对及审批立项办法2.1各级别修理的计划既原始项目单,均由船舶甲板、轮机部门的负责人在1个月前制订并报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2.2在实施修理计划前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核对编制后的项目单,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正式报修施工项目单。
2.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在实现修计划前将修理单报送航修厂或其他承修厂家,做好项目预算,确定各主要项目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协调船期、坞期、修理时间等,确保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2.4修理单的核对立项要本着“一安全、二生产、三生活”的原则,编写制订的同时,还要掌握不拆毁改变原设计的设备设施和不增添改动新设备设施的精神,但遇特殊情况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立项。
船舶修理进厂的安排及审批办法。
3.1凡船舶须进厂、外协的修理项目需由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接洽、联系修理单位,承修厂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施工手段,能保证施工质量和修船周期,同时还应具有合法的财务制度以及国家认可的法人代表资格。
3.2对进厂外协修理或加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承修厂须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供工程费用预估报价单,工程竣工后还需要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价目明细表及有船长轮机长签字的项目竣工单(或验收合格单)。
3.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应依据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的修理项目(工程)单,在工程开工前与承修单位签定正式的合同或议定书,一般情况不允许先开工后签合同,否则一律不予结算付帐。
3.4合同或议定书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审阅并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立有效。
4.1.1船舶修理进厂前若有需要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4.1.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应统筹考虑仅备留所需燃油。
4.1.3船舶在进厂前需进行修前航行试验或检测的,应提前安排,并保留记录。
4.2船舶修理期间船舶负责人与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的主要职责有:
4.2.1船舶负责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职责。
-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共同确保修船工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严格把守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与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组织领导修船工作中对船员工作的安排、安全监督质量和进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与调整。
-严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过程中的设备、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领取和使用情况。
-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对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条款。
-联系与办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动态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说明和要求。
-在修船工作中,除非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同意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
4.2.2修船工作中公司机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
-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负责船舶修理进厂前后与厂家、船检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编写技术资料和修船总结报告。
-组织调动与修船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4.3追加、扩大、变更工程项目的主要规定:
4.3.1在修船工作中原则上不追加、变更和扩大工程项目、增加修船费用(隐蔽项目除外),但确因需要必需追加变更、扩大时则应遵循下列各规定: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的实施费用在10000元以内时,需由修船主管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实施费用超过10000元时尚须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凡未履行上述各规定而由厂、船双方共同私下研究确定并扩大工程支付费用时公司不承担义务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4重要零部件报废手续增添的审定手续:
4.4.1修船工作中报废换新零部件由船舶或厂方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想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4.4.2报废、更换零部件必须持检测数据书面报告以及厂家或检测部门出示的证明以及超极限或损坏零部件原件为依据经鉴定后方可报废更新。
4.5厂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在船舶修理合同或议定书中明确,并向相关人员传达。
修船工程竣工试验交船的有关规定。
5.1凡修理工程项目完全达到竣工标准经试验合格时可签署竣工单。
5.2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修理方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
5.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
5.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5.4.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试验须按试车大纲要求和规定执行,航行试验须在系泊试验完成并解决存在问题后方可进行。
6.1船舶修理费用的结算参照公司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船舶施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理解和把持景象变革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信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容许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实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活气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名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避免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变。
7、严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备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载,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船舶试航,应按照有关航行规定,配备足够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防火器材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船舶试航,应由主管的建造师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安环科指派安全员参加,协助做好试航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三、凡参加船舶试航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达岗位,试航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随便进入危险区域。驾驶室内非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四、船在高速航行时,试航人员一律不准坐在船舷两旁的栏杆上或带缆桩上,以防浪花冲击落江。
五、船在试航中,试航人员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船舶做操舵试验时,甲板上除了值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回到舱室内。
七、船舶抛锚或锚机进行调试,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不准靠近,以防发生人身事故。
八、船舶试航途中遇有大风大浪时,操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强值班检查。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两人在一起,不准单独行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解决。
九、机舱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主机、辅机的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严守岗位,听从指挥。各种泵浦、气泡、副锅炉、废气锅炉等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十、机舱内应保持清洁,每天用油、用水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废回丝要倒在有盖的桶内,不准乱丢在机舱内。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机舱内。
十一、应急逃生的通道内不准堆物,逃生的进出口不准阻塞,装设的壁梯要保证良好,必须畅通无阻,并要有醒目标记。
十二、船上备用的各种油漆和溶剂,要分开存放在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
十三、乙炔瓶和氧气瓶,要放在甲板上的固定位置,不准接近明火和热源区。严禁带用乙炔发生器及碳水钢瓶。
十四、修补工作须动用明火作业时,先要查清周围是否有易燃物品,经领导准许,确认无误,并在消防人员和监护人员的看管下,才能操作。
十五、凡是容易滚动的固体物件,要进行加固和保护措施:临时性的滚动件,要捆扎牢靠,防止船身受到晃动倾斜时移动伤人。 十六、船靠码头时上下行人的扶梯或跳板要放置稳妥,船未停靠稳当或还未架设扶梯的情况下,严禁纵跳和攀登上岸。
十七、船舶停靠或离开码头,带缆人员应注意自己站立的位置,不准立在死角,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以防 缆滑出或崩断击伤。
1 总则
应急总指挥:船长,副总指挥:赵先国(船厂负责人,现场指挥) (船岸联系手段:手机电话、vhf、卫星通讯电话)。
2.1总指挥负责船舶安全驾驶操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正常操作使用。狭水道航行时,督促主要设备维修服务人员必须在设备附近安全值守,保证在设备可能发生故障的第一时间抢修,最短时间恢复设备正常。在遇到故障的`第一时间,应正确判断局面的危险性,沉着果断地操作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证船舶及水域的安全,并及时报当地主管机关、必要时直接向主管机关求助。
2.2副总指挥负责抢险工作的现场指挥,根据试航随船人员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情况下的各专业抢险分队,有利于应急情况下抢险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2.3抢险分队:
2.3.3 医疗队:服从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备妥急救医疗器械及急救药物,负责伤员、病员的抢救。
3 紧急情况的信号:
3.1 火警 …………………… 短声连放一分钟后
(一前、二中、三后、四机舱、五机舱)
3.2 人落水 —— —— —— 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3.3 船进水 —— —— —— 二长一短连放一分钟
3.4 解除 ———————— 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4 紧急情况的操作:(参考导则)
副总指挥集合消防队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扑救;同时报告主管机关。
4.2 人员落水:总指挥按照国际船舶救助的要求,立即组织施放救生艇救助;医疗队作救护准备。
4.3 船舶失控:总指挥根据当时环境及局面,沉着应对,果断操作,力争避免事故发生:
1)主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余速及对舵的操作,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主机服务人员和厂方工人,尽快恢复主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号、vhf发布失控通告,同时报告主管机关,申请援助。
2)舵机失控:总指挥利用船舶主机的操作,尽力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必要时可采取就地抛锚等措施;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抢修服务人员,尽快恢复舵机正常运转;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号、vhf发布失控通告,同时报告主管机关。必要时立即申请拖轮救助。
3)失电失控:值班人员立即悬挂失控信号、vhf发布失控通告,报告主管机关的同时,总指挥应该尽一切努力避免海损的发生,必要时采取抛锚制动等措施,控制船舶余速,保证船舶短时的安全操作;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抢险服务人员,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转,必要时立即申请拖轮救助。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振洋盛”轮,散货船,河北省船舶检验局检验,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体系文件上船,为了确保体系在“振洋盛”得到有效推进,公司制定了“振洋盛”轮体系实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了体系推进,通过培训和推进“振洋盛”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大增强,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也逐步融入了计划性保养模式,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船舶的安全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2010年9月9日,为了满足nsm规则的要求,公司申请,船舶通过了河北海事局的临时审核,2010年11月公司对“振洋盛”轮进行了体系内审,内审结果表明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基本上满足了sms文件的要求,体系在该船基本上得到了有效运行。
1、安全管理体系培训:“振洋盛”轮2010年9月份进入公司体系,2010年9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正式在该船运行。为了尽快地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规,规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认知和认同,以公司指定人员为首的管理人员利用船舶在港作业的停航时间上船推进,按推进计划对船员进行了体系培训。为了便于船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公司采用张贴、制作幻灯片和教育光盘等方法,加强了培训力度;对船长、轮机长、大副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新聘船员把好船员招聘审核关,按新聘转岗人员熟悉程序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确保新聘船员适任、适岗;按培训程序要求,所有在船船员要对体系文件认真学习,系统了解。船长负责船舶的体系培训工作,安排适任人员或亲自授课,进一步介绍和学习公司sms文件和资料,确保船员对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通过培训,船员熟悉了本职岗位职责,改变了过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掌握了公司安全环保方针和体系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船员按体系要求进行运作的能力。
2、关键性设备、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员上船指导,协助船舶做好对关键性设备的标识工作,落实关键性设备可靠性的措施,及时提供岸基支持,确保了关键性设备的可靠性;对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协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实际情况的操作规程,在船舶各个明显地方张贴,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实操,保障了关键性操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3、应急训练演习: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了船舶应急演习计划并在船舶按计划实施演习,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应急训练,船舶定期对船员按训练手册内容进行讲解,通过应急训练和演习,船员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同时提高了船员应对各种突发险情的处理能力。
4、设备维护: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保养计划和月度保养计划,对每月的保养情况及时上报,机务部门对保养工作及时检查指导,使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从故障检修模式逐步纳入了计划检修模式,船舶和设备得到了行之有效的维护保养。体系运行以来,船舶末出现因故障停航,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础。
5、不符合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处理:体系运行以来船舶共接受了一次部门机关检查,保持了较好的记录,未出现滞留项目,针对安检出现的缺陷,公司和船舶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了整改,复检合格。2010年11月公司在秦皇岛港对船舶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船舶及时进行了整改,体系运行以来末有事故发生,对海事安检、船舶安全自查、公司检查出现的缺陷船舶按整改要求进行了分析、制定了纠正措施,实施了整改。
6、内审:2010年11月,公司内审组对“振洋盛”轮进行了体系内审,开具了《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内审缺陷集中反映在法定记录的记载、体系文件的理解深度、活动记录的正确记载等方面。为此船舶召集了相关责任人,对照《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重新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制定了纠正措施,逐一改正,目前全部纠正完毕。
总之,在公司指定人员、有关部门和全体船员的共同努力。
下,“振洋盛”轮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船舶设备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保养,船舶防污染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了船舶的安全营运,船舶的社会和市场信誉正在不断提升。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当然,“振洋盛”轮sms运行还处在初期,船员对体系文件的学习理解还不够,还存在有关记录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将不断加大sms学习力度,严格按体系文件要求操作和管理,保持sms的有效运行。
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
振洋海。
2010年11月25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长江机动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交通部通信管理机构是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电台管理
第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台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电台使用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或无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报务员、话务员。船舶电台使用人员应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长江机动船舶实行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是指长江机动船舶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时和长江机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以及要发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类遇险通信。
第九条 承担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是指定的用于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在遇险通信中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应做为遇险通信的管制电台,可以强制遇险区域内的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
第十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频率:
(一)莫尔斯无线电报、单边带无线电话。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电台的工作频率上呼叫某一岸台直至回答,发送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用于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发送紧急和安全信号、进行紧急通信。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56.300mhz),为长江机动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156.400mhz),为长江航道部门安全专用频道,用于长江航道信号台与长江机动船舶的通话。
第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需要进行遇险、紧急通信时,经船长批准,应及时发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号和报告。
第十二条 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电台在收到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和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尽快送有关港航监督部门。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第十三条 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指定的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电台每日定时播发的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不得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
第十五条 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中船队和单船的航行动态,必须校有关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几经长江专用长途电台处理关于长汀遇险和安全通信内容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安全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转接。
第十七条 参与处理长江机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的江岸电台,在每次通信结束后,应尽快书面报告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及时报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颁布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工作电台台名录。
第二十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江岸电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枷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 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 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 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二) 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四) 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三) 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 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 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 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
(一) 理论考试
1. 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 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 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 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 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 专项培训;和
(三) 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 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 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 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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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