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3-12-23 01:04:05 作者:温柔雨 工作计划

规章制度是一种用来管理组织内部行为的制度,它对员工的行为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落实不只是依靠制度本身,更需要每个组织成员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起重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七、光线阴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情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l)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以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为目的,为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经常保养、计划修理、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应以配合好施工单位作业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务热情,用户至上,信誉第一。

2.管理。

(l)塔式起重机是房建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垂直运输设备,各级领导都要抓紧、抓好,既要树立以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观点,又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

(2)推行全员管理。开展各项爱机竞赛活动,调动群众管好、用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讲究效益、奖罚分明。

(3)塔式起重机实行集中管理,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机拆、装专业队(组),负责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工作。

3.操作工和起重工。

(3)认真贯彻定机、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4)机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体机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其职责是:。

l)保证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整洁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装置经常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2)指导机组人员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发挥塔机效能,努力完成任务;

3)重视安全生产、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机组人员素质。

(l)一般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任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提名,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正式任免。

5.塔式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由施工队配备。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配,并持有安全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

6.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如头带红色安全帽,臂套红色袖标等。对无明显标志的人员,操作工有权拒绝起吊。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

7.路基和道轨的铺设。

(3)塔机路基铺好后、由公司生产调度牵头,安全、技术、设备(机械处)、吊装队、施工队派员参加,对路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立塔。验收单一式六份,参检单位各一份。同时,塔基试验资料和道轨的测量数据由施工队移交给吊装队存档。

8.塔机的拆和装。

(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由专业组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3)塔机拆装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天数;

(4)塔式起重机安装好后,由吊装队指定专业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各部进行检查、调试,经过试验认定合格后,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签发塔吊运转通知书方可投人运转。凡投人运转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置都必须齐全可靠,如道轨端档、行程限位止档和接地设置等。

9.使用和保养。

(3)塔机租赁工期按有关内容核定;

(4)租赁台班费,按季节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7)认真做好塔机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反腐。坚持每日进行10min~30min,每旬进行1h~4h检查保养,严禁塔机带故障作业。

10.检查、奖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l)工作时,操作工未带操作证,罚本人人民币5元;

5)违反操作规程'六不吊'和'六不准'规定者,罚当事人50元;

6)其他罚款规定:。

a.无上限位装置,无力矩限制器(含失灵),罚操作手20元,罚单位100元;

b.无其他限位装置(含失灵),罚操作手10元,罚单位50元;

c.停止使用时,未断电源上锁,罚操作手20元;少卡一个轨钳,罚操作手5元;

d.润滑不好,罚操作手5元;

机容不洁,罚操作手5元;

e.操作手能发现的隐患,但操作手未发现者,罚10~50元;

f.摔大臂、脱轨、倒塔帽,罚单位300~1000元。

7)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a.单位罚款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人成本;

b.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11.附则。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起重机在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项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的使用应贯彻“管理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按设备性能合理安排,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安全生产。

2、各级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尊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加以解决。

3、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操作证者上机作业,持实习证者不准单独顶班作业。

4、不属于本人负责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上机操作。

5、现场设备(含临时停放设备)均应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并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6、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遵守安装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安装场地应坚实、平整。起重类机械严禁超载使用,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7、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运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经试运转合格,专业职能人员检验签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1、各种施工机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方案,并如实填写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在机械设备进场前,应结合现场情况,做好安装、调试等部署规划,并绘制出现场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3、机械设备安装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检修,达到安全要求后再进行安装,并按计划实施日常保养、维修。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不得随意调动、顶班。

5、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者均按违章处理。

6、大型设备应由建设局及相关劳动部门检验认可,才能租赁、安装、使用。

7、各种机械设备在移动,清理、保养、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在设备使用间隙或停电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挂停用标志牌。

8、凡因违章、违纪而发生机械人身伤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1、机械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知识,必须纳入“三级教育”内容。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种、分岗位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本岗位职责、现场其他标准、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项等,并有教育记录,归档备查。

4、执行班组每日班前讲话制度,并结合施工季节,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及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等,做好有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各项培训记录、考核试卷、标准答案、考核人员成绩汇总表,均应归档备查。

1、项目部机械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长、班组长每天普查。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对现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机械制动和安全装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机械设备是否带病作业,是否有异常现象;金属结构部分是否开焊、开裂、变形;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养、清洁;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为行为等。

3、对塔吊轨道接地装置、机身垂直度等,应定期检查、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案待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解决,并及时进行复查,填写检查、整改记录表。

5、每次检查后,进行全面评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1、每周保养。

按操作说明,确保每天进行检查。

确保小齿轮和压轮在驱动板上可靠紧固,同时检查驱动底板螺栓固定情况。

检查限速器的位,必须时补充新油。

检查吊笼门和围栏门的联锁装置,上下行程开关和对重断绳保护开关,试分别开着围栏门,吊笼门及切断各行程开关,启动电机,这时,升降机应无法启动(注意:每次试验公检查一个功能)。

检查限位器的制动力矩。

检查吊笼所有门的连锁装置。

检查导轨架上的限位碰块位置是否正确。

检查电缆导向架的护缆情况。

检查电缆支撑臂和电缆导向架的相对位置。

检查所有标准节和斜支撑的连接点,同时检查齿条的紧固螺栓。

确保电力电缆无破损。

检查对重导向滚轮的调整和固定情况,检查钢丝绳的均衡装置,天轮和对重钢丝绳托架。

2、每月保养。

检查小齿轮和齿条的磨损情况。

用塞片检查蜗轮减速器的蜗轮磨损情况。

对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3、每季保养。

检查轴承及吊笼导向轮的磨损情况,如滚轮被磨损则进行校正,如轴承被破损则更换导向轮。

用坠落试验检查安全限速器。

4、每年保养。

检查电动机和蜗轮减速器之间的联轴器。

5、安全操作制度。

升降机操作人员应该熟悉升降机性能和操作规程,并需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升降机吊笼内严禁超载,严禁货物载出吊笼运行。

吊笼上下运行时,笼顶上的安装吊杆不准带载运行。

吊笼运行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并向有关人员汇报,严禁带病运行。

本操作规程仅作为对管理和使用者的进一步提醒,所有内容均与产品使用说明书重复,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说明书。强调:以说明书内容为准。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机械进行危险作业,根据工程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作业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为风险值、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程度、l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c为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及严重程度)确定起重机械施工为4级危险作业,属于危险控制对象,特制定此专项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为我局开挖和机械、材料运输的主要施工机械,为保证安全生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1)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额定起重能力;。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驾驶员应熟悉下述知识:。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指挥信号;。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检验维修。

起重机械在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性能检验:正常工作;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定期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机械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更换材料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在起重机械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损坏和伤人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如发生机械损坏事故,机械操作手应立即停止作业,使机械保持相对安全状态。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撤离施工危险区域的人员。等人员撤离后未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机械操作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机械进行临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如机械操作手已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如无法解决需撤离现场的,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应保证机械的相对安全状态,指挥员应在撤离过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员,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伤害。在机械无法撤离的现场的情况下,应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和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阻止闲杂人员进行现场,同时通知机械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封闭警戒现场,进行人员的疏散。现场指挥员应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如人员伤事严重应立即送往附进的医院进行抢救。

起重机设备管理制度

公司的施工机械,车辆和修理,加工设备是公司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主要手段,因此,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不行忽视的重要环节,其设备素养和操作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促进设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列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施工机械设备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正确使用,细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素养,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发挥设备效能,确保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机械设备”,系指公司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第四条设备配置依据施工需要实行大型集中,大中型专业固定的管理原则,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有利于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有利于调动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乐观性。

第五条各公司应依据本单位设备配备状况和担当工程任务特点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各级都要有一名领导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贯彻国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进展规划、更新、改造、机械、人员设置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满意施工需要,促进企业向施工机械专业化方向进展。

二、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国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并依据本企业的详细状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2、监督设备平安生产,合理使用,并参加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参加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对下属公司的设备从购置使用到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监督。

4、负责对下属企业设备报废,处理审批工作。

5、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和设备修理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三、各分公司设备管理使用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规章,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状况制定管理细则,随时检查落实状况。

2、参加本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平衡调配设备;负责大型设备的安装、使用、修理及拆卸;监督、检查设备的平安生产,合理支配设备使用和修理、保养工作;负责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3、负责编制设备年、季、月修理方案,检查设备月保养、修理方案落实状况,对主要大型设备实行跟踪管理。

4、对施工现场安装的'设备,进行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5、负责安装后自验合格的设备进行上报,申请有关部门验收,发证。

6、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台帐,把握设备分布状况,并定期进行清查,做好设备各种原始资料的统计和积累,精确,准时地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7、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报废、处理工作,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8、抓好“三定”(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落实工作。

9、参加机械操作的技术培训,办理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的申领工作,机务人员持证上岗。

四、“机务人员”是基层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其素养状况直接影响设备基层管理工作。机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职责:

1、执行上级下发的各种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现场生产任务和设备管理、修理、使用、保养任务。

2、制定设备的月、季保养、修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3、负责设备“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工作。

4、填写好当日设备使用、修理、交接班记录。

5、建立设备履历卡、台帐。

6、实行措施,降低设备使用费用。

7、负责设备各种原始资料积累及设备建档工作。

8、负责设备的平安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持证上岗,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参加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9、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总结设备管理,使用阅历。

一、设备购置必需与本单位的生产进展需要相适应,量力而行。

二、购置的设备,要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仔细选择、论证,做到品种适用,性能牢靠,便于修理保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购置非定型产品。

三、新设备到货后,要进行清点、验收、试运转工作,发觉问题准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避开造成经济损失。

凡新购,自制设备,单机价值在20xx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两年者,都要组成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一、凡属固定资产设备,按规定统一编制管理号码。

二、设备报废,该设备管理号自行消退,严禁连续使用,以免混淆。

三、设备管理号码采纳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公司下发资料要求编号。

四、各类设备采纳挂牌、编号使用。设备的挂牌、编号要与设备管理资料牌、号相符合。

第九条设备帐、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设备要实行分类、分台、分型号建立设备帐、卡(设备档案),内容:购置可行性报告、购置批件、验收记录(装箱单、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试运转记录、设备检验报告、设备履历簿)。

一、设备凡具备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峻损坏,虽经修理其力量仍旧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难或事故,设备受到严峻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及国家列为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无配件来源的。

二、设备报废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组成“三结合”(主管领导、技术干部、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依据“三结合”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鉴定状况,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核查,经核查、勘测,鉴定无误后,正式下文批复报废。

起重机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

起重机管理制度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报警电话:。

火警:119急救:120匪警:110。

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三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管理制度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管理制度

起重机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稳”、“准”、“快”。虽然只有这三个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领。要真正达到这个要求,需要长期的领悟与磨练。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稳”、“准”、“快”有深刻的认识。

1、稳。这是起重机操作时首先必须做到的。稳,主要是指吊物在运行、就位过程中保持平稳状态,避免冲击,游晃现象。评价操作是否平稳的标志是吊钩的状态,吊钩能否平稀运行与起重机各机构的协调动作有关。拿桥门机来说,首先起动要平稳。要做到从低速档起步,等吊钩动起来后,再从低速档向高速档逐渐加速,这时,吊钩和吊物就能平稳地从静止状态过渡到起动状态,再从低速运行平稳过渡到高速运行。其次,制动要平稳。吊物从高速运行到停止运行过程中有个制动阶段,司机在制动的预备阶段就应将主令控制器从高速档逐一返回低速档,再回零位。如果从高速档直接回零,结果是吊钩和吊物制而不止,产生强烈的晃动和冲击。卷扬机构的强烈制动,还将造成制动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损,吊物溜钩距离增大,甚至由于制动轮与闸瓦的高热而导致刹车失灵,重物坠地,酿成事故。

对悬臂式起重机,运行稳定要比桥门机困难得多。为使吊钩运行稳定,其转机构的操作尤为关键,除注意起动和制动阶段的平稳操作外,还应避免吊钩及吊物在空中的摆动现象。应掌握的基本要领是:在吊钩摇摆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摆的瞬间,将小车跟着吊钩摇摆的方向移动,吊钩往哪边摆,车向哪边跟。这时,起重机就能过卷扬钢丝绳传给吊钩一个与吊钩回摆方向相反的力,从而逐渐消除摇摆。悬臂式起重机则利用臂杆跟进,称之为“找钩”,“找钩”的技巧在于跟进的距离与速度要恰到好处。跟进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则会起反作用。这样通过来回几番操作,就能使吊钩和吊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起重机操作“稳”的另一层含义是:控制器平滑换档能避免电机过载或传动机构发生冲击,延长机电零部件的寿命。

2、准。是指被吊物“落点准”、“到位准”和“估重准”。要做到“落点准”,操作人员必须对吊物所需通过的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有准确的判断,并充分考虑起重机的性能和运动惯性。在操纵手柄时,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稳准确到位。

对大型构件、机器、设备的起重安装,有时要求精确到毫米,这就是“到位准”。这时吊钩起升或下降要“微动”,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机性能,并有一定经验积累才能做到得心应手。

“估重准”包含了一个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载,要求司机估准吊物的重量。如果对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机在超重、超力矩的状况下运作,则各机构和部件处于超常状态,有可能发生象制动失效、钢丝强断裂、吊车倾复等恶性事故。操作人员应通过对吊物形体的测量,算出体积,再利用比重知识测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础上采取了适当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时,在起吊阶段要缓慢,先使钢丝绳充分“吃劲”后慢速吊离地面,然后逐一加档。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发挥起重机应有的效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快”必须建立在“稳”和“准”的基础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但有时在起重机操作中,并不是慢就安全、保险,有时恰恰需要快。例如,对于吊重物长距离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许使用反接制动级做长距离的低速下降,以免电器发热,导致事故。再如,起重机翻转大型工件作业,无论是“兜底翻”、“游翻”还是“带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摆幅达最大的一瞬间,或在能自行翻转的瞬间,要求司机迅速落钩并同时配合回车。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也要求起重机操作动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机运行中发生制动器失灵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机参加紧急抢险。这时要求起重机操作人员反应迅速,酌情采取各种超常规的应急措施,以尽量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管理制度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3、

-->。

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

-->。

7、

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8、

-->。

9、

-->。

10、

-->。

11、

-->。

12、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3、

行车工操作要点。

14、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15、

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16、

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1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3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5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6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起重机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已连续几起发生过倒塔事故,特别是因塔式起重机本身的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塔吊安装拆除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识不强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进行安装、顶升加节、使用、拆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验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机械论文:《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主办。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和建设部优秀期刊。作为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杂志向读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设机械技术发展动态,着力介绍了国内外工程建设机械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了制造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严格履行塔式起重机的年度技术检测、检验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每个年度及每次新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停机整改,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机带故障、带隐患运转。对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厂、钢结构损坏修复后的塔式起重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进行,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拆装作业人员,从事拆装作业和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禁止无拆装备案的队伍和无证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和设备操作。安装作业时应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前均应根据塔式起重机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经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验收由施工单位设备部门、安全部门、装拆队伍、工程项目共同执行,严格按照验收单内容逐项检查验收签证。同时要进行技术检查、空载试验、载荷试验,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墙、顶升加节后也必须进行严格验收,保证附墙连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修的登记统计制度、设备报废制度。对投入施工作业的塔机,要严格进行塔式起重机的班前检查、安全运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检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的检修工作,特别时对钢结构、起升、变幅、回转三大机构及液压顶升系统、力矩、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滑轮、吊索等关键、要害部位重点检查,保证塔式起重机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七、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要在塔机标牌上注明。司机、指挥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以保证塔机运转时信号准确、指挥到位。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机基础及附墙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装方案的要求进行制做。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满足塔机本身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要求,并设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机超过一定高度后必须安装附墙装置,装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装准确,并满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场地限制等原因,基础面积或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加强技术措施,如增设桩基础或与建筑物大面积承台连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验算;安装附墙装置时,附墙角度不应过小或过大,杆件超过规定长度时,应有附墙的设计计算书。

九、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最关键的装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塔式起重机验收时必须严格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以上安全装置逐一进行调试合格,要求有具体量化验收内容。如力矩限制器标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标明重、中、轻档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离(m)等,一经验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时,仍必须按照验收程序进行,且还必须保证在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范围之内。有的单位验收时往往只调试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验收结果上也只笼统填写“灵敏可靠”或“合格”等,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时验收过程中要拍照留档。

十、塔式起重机吊钩保险装置、吊钩滑轮防脱绳装置、卷扬机滚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及护圈等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吊钩保险装置不可缺少,如损坏必须购买原厂产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护圈必须完好、牢固、严密,对发生少圈、变形、锈蚀、开焊、固定不牢靠的应坚决予以整改修复。

施工现场或相邻工地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作业,且塔式起重机作业半径有重叠现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固定式塔机,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防止相邻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与塔身、塔帽、拉杆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组织措施,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回转和行走路线,对塔机指挥和司机严格交底,并由专门人员监督执行,严禁相邻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区域相向运转及交叉作业,防止起升钢丝绳的相互缠绕。

(3)利用技术手段,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设置行走、回转、超高限位等,保证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现场塔机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1)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档案、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交接班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

(2)拆装队伍资质证书、设备安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

(3)塔式起重机处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只有建筑行业各参见单位的广大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验收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绝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将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