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阴阳合同税收问题(模板7篇)

时间:2023-09-23 15:34:45 作者:飞雪 合同 2023年阴阳合同税收问题(模板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一

红色或黑色的部分称为身体。在实体下方的线是由开/收盘价向下延伸至最低价,显示盘中的最低价位,称为下影线。因为下影线是买方将价格由低处向上推升的痕迹(价格没有收在最低,意味在该处买方势力强于卖方),因此下影线具有买方力道的意味。同理,在实体上方的线显示盘中的最高价位,称为上影线,具有卖方力道的意味存在。此处所用的开盘、最高、最低、收盘价位,并不限于日价格,时间大小可以任意选择,最高/低价指该期间内所发生的最高/低价位,而开盘价是指该期间首日的开盘价,收盘价则为该期间最后一日的收盘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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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二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有幸到某市一所著名的初中监考,百无聊赖之际,发现教室里赫然贴着两张功课表。贴在上面的是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功课,开设的学科一应俱全,节数也分毫不差;贴在下面的是平时实际上课的功课表,语文、数学、科学等严重超标,体育、思想政治明显不足,综合实践课则根本不存在。其实,出现这两张功课表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应付上级新课程标准的检查。而实际则是表面上根据标准开齐开足功课,操作中还是传统的老一套:与升学关系密切、分数比例大的所谓“主课”就大大扩充课时,与升学关系不大的所谓“次课”就少作安排或索性砍掉。新课程标准就这样在一些学校的实施过程中被变通、走样,在这所无论硬件、软件建设都堪称全市一流的示范初中尚且如此,那些条件一般甚至较差的学校会置新课程标准于什么位置就可想而知了!现在有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学条件较差,只得因地制宜,依照学校的现有设备来落实新课程;有的学校学科教师短缺,一些科目就只能暂停;对于内容广泛的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一些学校从未见过做过,就只好滥竽充数,得过且过,其教学效果自然与新课程设置的目标相距甚远。有新课程却无新课程教师,不仅难坏了许多学校,也说明有的地方新课程改革的全面铺开操之过急,结果堪忧。除了教师和设备的不足外,原来的教师又有多少能够适应新课程改革?新课程全新的教育理念、目标、教法,单凭一两天的培训如何能全盘接受,转换角色,融会贯通?又如何能不“穿新鞋,走老路”呢?对学生来说,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确是今后素质教育的方向,但这种学习方式更需要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浓厚的学习兴趣、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的学习态度、充足的学习条件,学生多年来的学习习惯和方式能那么快就发生转变吗?其实功课表上的阳奉阴违毕竟还是表层现象,可怕的是教师、学生深层的教学、学习观念和学校一时难以改变的简陋教学条件,这才是新课程标准遭遇的最大难题。新课程改革原本是教育和师生的大好喜事,但现实操作中喜中有忧,喜少忧多。我想,什么时候新课程让全体师生都喜气洋洋、无忧无虑了,新课程改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三

相同的每个人都有善良和邪恶这两面一个善良的人也会有邪恶的时候,有人一开始看一人是个好人,但也会有一天也能看到他邪恶的一时,某些人会因此而将这人一次看扁。这是不必要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善良和邪恶这两面,你不必看到一人的善而好评,也不必看到一人的恶而恶评。

阴阳还有就是阴阳相抚,阴不能离阳,而阳也不能离阴。正如好人要有坏人来衬托一样,若没有坏人就不能表现一个人是好人,因此坏人是衬托好人的。

人生也如阴阳,有时一帆风顺,一帆风顺者是阳,有时坎坷波折,坎坷波折便是阴。

阴阳之道人人应知,阴阳之理多多参悟。

【阴阳相生阴阳相克人间万物必有阴阳善者有恶恶者有善】

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四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的行政处罚责任

对于一般的偷逃税行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上看,通常纳税人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排除在个案偷税数额占比较大、次数较多、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从而构成逃税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就够入刑标准。但是,刑法还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五

(1)阴阳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2)阴阳相互包含,阴中含阳,阳中含阴。

例如:我国古代经典名著《三十六计》的第一计“瞒天过海”中说道:“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有些情况下,阴在阳的里面,使人不易发现,而不在阳的明显的对立面上。“瞒天过海”的故事讲述唐太宗带大军来到海边,一位海上民宅的主人请求见驾,称已经准备好海军粮草,敬献皇帝,并邀请皇上去海上民宅做客,那个海上民宅的四周用布包围,看不见外面,其实可以漂浮,所以等皇帝发现阴谋,那个海上民宅已经漂浮到茫茫大海之中,主人早已坐船跑了。有些事情表面是好的(阳性),而里面却藏着坏事(阴性)。

(3)阴阳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对立面转化,所以有时阳多一些,有时阴多一些,阴阳并非总是均等的。

例如:人生有时快乐(阳)大于悲哀(阴),有时悲哀(阴)大于快乐(阳)。

(4)判断阴阳:

一些情况下,阳性事物的性质:正性的、向外的、释放的、奉献的、发亮的、发热的、中心的、集中的。

一些情况下,阴性事物的性质:负性的、向内的、吸收的、获取的、发暗的、发冷的、周围的、分散的。

例如:白是阳性,黑是阴性。

例如:热是阳性,冷是阴性。

例如:原子核是阳性的,周围环绕的电子是阴性的。

(5)阴阳的互补与消减:

有的阴阳是互补的(例如:男人和女人),有的阴阳是相互消减的(例如:热水和冷水)。

(6)阴阳的混合与中和:

等量的红沙子和蓝沙子混合在一起,成为红蓝交织的沙子,红沙子和蓝沙子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等量的红油漆和蓝油漆中和在一起就成为了紫色的油漆,原来的红油漆和蓝油漆都不复存在了,可以看出这就是混合与中和的区别。阴阳可能发生混合,也可能发生中和,也可能都发生。

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六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影响

在“国五条”及其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被看做是调控“重锤”。为逃避税收,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同一房屋的买卖分别签订多份房价款不同的合同,以逃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20%税收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解决措施

要解决交易双方因阴阳合同导致纠纷,以及规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合同内容的确定,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据。

当事人为了同一合同标的先后签署多份内容约定不同的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内容。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但是,对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收等故意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司法建议,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性质、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确定多层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使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大致相当,从制度上杜绝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惩罚。建议由政府税收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阴阳合同问题通知政府税收部门,由税收部门对已查实的避税行为予以处罚并公示,从而起到减少与杜绝阴阳合同纠纷的作用。

阴阳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卖房屋中,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则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阴阳合同税收问题篇七

一、通过阴阳合同避税构成逃税罪

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纳税,那么就涉嫌逃税。不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满足逃税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阴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