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精选7篇)

时间:2023-10-05 18:56:15 作者:字海 策划书 最新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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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生,住 区 路87号,电话: 。

被执行人: ,男, 年 月 日生,住 区 路 小区 号楼 楼 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 ) 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 区人民法院作出(19 ) 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 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 年 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4、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_省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偿还申请人______元。该调解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______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初字 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 街 号房屋 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 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拆迁人,在 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 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 民初字 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 街 号房屋 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 大街 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五

执行申请人:×××,女,59,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号院号楼3单元×号。

被执行人:×××,男,47岁,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居委会×组×号。

被执行人:×××,女,××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楼×单元×号。

执行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赔偿金×××××.××元及利

息;

二、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交通事故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赛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鉴定费××××元,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负担××××元,共计×××××.××元。判决俩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予义务,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六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xx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 写):

一、请求执行 ??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行为。

五、其他请求??。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份

此 致

××××人民法院

××× ××代理人××× ××××年××月××日

(签名或印章)申请执

行人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样式1是申请执行书的基本样式,其制作依据是: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9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20条、21条、22条、23条对申请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也是制作申请执行书的重要依据。

(六)《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对此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申请执行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

列当事人,因??一案,因??一案(事项)的法律文书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xx日作出( )字第xx号一审(或终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书、支付令等“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关于请求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涉及到的相关项目。

附件所包含的各项文件是法院审查立案和将要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应按照所列项目和受案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

1.致送机关名称,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中,除前5项外,受案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提出增加附件的要求。如附送有证据,应注明证据的'名称和件数;举出证人证明有关问题的,则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变更强制执行人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