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方法验证类论文(案例17篇)

时间:2023-10-23 21:09:24 作者:BW笔侠 毕业论文 最新方法验证类论文(案例17篇)

情感是一颗种子,埋藏在内心深处,孕育着希望和爱。接下来是一些经典的情感文案范例,或许能激发您的创作灵感。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首先要检查方法验证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是否有与药典方法相悖的地方,尤其是产品本身的抑菌性,检查方法的选择,是直接接种法还是薄膜过滤法等。

无菌检查方法验证的硬件是否具备及是否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确认。如使用黑曲霉菌是否具有生物安全柜并进行确认,无菌室的确认及日常监测,培养箱的型号及数量和进行确认的情况等,智能集菌器、全封闭无菌试验过滤培养器的型号、性能,滤膜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证中各个环节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如产品本身抑菌性试验数据,菌种回收率和培养基适用性和灵敏度检查数据,菌种的传代、销毁和使用记录,无菌检查操作记录、培养记录等。

无菌检查中偏差的处理是否真的找到了根本原因,是否在没有确切的原因前就对样品重新检查并依据新的检查结果放行产品。

验证的方法与无菌检查操作规程和无菌检查记录是否完全一致,如操作步骤、检查方法、检查环境、试验耗材均需与实际检查操作规程及验证过程完全相符。

为了考查验证方法的稳定性和重现性,验证时是否至少采用了3个不同批次的同类样品,分别进行了3次验证试验。

使用新的滤膜或过滤器(不同厂家或批号、型号)是否重新进行样品试验组、蛋白胨对照组和阳性对照组的验证确认。

除非样品不能采用过滤的方法(难溶解),企业是否采用全封闭的薄膜过滤法。

菌液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药典的要求,对于黑曲霉孢子悬液是否有验证的资料。

无菌检查的注意事项。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包括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和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查。

中国药典附录中规定的检验数量不包括阳性对照用样品量,虽然附录另处有专门说明,仍然容易忽略。

无菌检查时应强调“检验数量”,主要是保证试验结果的代表性,而阳性对照试验和验证时仅须满足“检验量”总量要求即可,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验证试验可以由此减少大量的样品;工作菌株的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以防止过度的传代增加菌种变异的风险。这里“代”的定义是指,活的培养物接种到微生物生长的新鲜培养基中培养,任何亚培养的形式均被认为是转种或传代一次。

菌液加入,按规定应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加入阳性菌液,主要是考虑过滤器的有效性。过滤器的有效性应由提供企业控制,用户可采用适当方法抽查(如检查阳性菌液通过滤筒的流出液)。

实验室菌种的处理和保存的程序应标准化,以尽可能减少菌种污染和变异。

试验时菌悬液并不是只要活的菌体就行,而是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所以菌悬液存放时间不能太长。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h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h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薄膜过滤法采用大样品量集菌的方法,具有代表性,不易漏检,仪器操作相对简单。该系统是全封闭过滤系统,避免了操作过程中外源性微生物的污染,对试验结果的可信性影响较小。因此无菌试验采用薄膜过滤法还是直接接种法并不依赖于验证结果,而是取决于样品的特性,如能采用过滤的方法均应采用薄膜过滤法检查。

若样品含有抑菌成分,当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应先将供试液稀释后在过滤,这样可以减少滤膜对样品的吸附,减少冲洗量,进而减少微生物的损失或伤害。

无菌检查应作为稳定性考察的项目进行,以便对产品有效期的制定和合理的确定储存条件提供重要的依据。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从亚当、斯密到现代的主流经济学,经济学的研究工具、研究方法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唯一没有变的是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亘古不变的信条。而马克思却认为,人类行为是可变的,因而作为人类行为抽象成果的理论假设也就不应该固定不变。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就隐含着一个动态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模型。这就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假设为损人利己的经济人,把生活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有限经济人(这里的有限不是指理性有限,还是指自利行为本身受到了约束,其中主要是主体的自觉约束),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自觉考虑社会利益的公益人。相应地,人类的行为也就有一个从经济人向公益人的转化过程,而这种转化与生产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保持同向性。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是一个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消费资料和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社会,这种社会条件决定人的行为虽然是自利的,但这种自利被限制在争取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较满意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无限地占有社会财富。也就是说,这样的经济人是有限的经济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由于物质财富的丰裕和消费资料的按需分配,人们也就没有必要再把劳动力做为私有财产。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人们自觉地为社会工作,而个人利益却是自发地实现的,不再需要人们去谋划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生活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是公益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未来的新制度及其形成时写道:

从以上引文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论述的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必要条件:

第一,生产力“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根据马克思的经济思想,社会财富的增长决定于两大因素,即:劳动者创造价值或创造则富的特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而劳动者的创造能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潜力就人类的本性来说都是无限的、不可穷尽的,只要具备了适合其发展的制度环境,“集体财富”的“充分涌流”就不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是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前景。

第二,存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制度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或前提,人们利己的范围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就是存在利己行为,其目标也只是为了获取消费资料,而丧失了积累财富的条件和动机。

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伴随“。

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存在无偿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动机,也不存有无休止地积累个人财富的愿望,而劳动却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认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形成完全的公益人。但在这个有机体中,物质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物质财富丰裕,劳动不再成为谋生的手段时,公益人行为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普遍的基本的形式。同时,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三个条件有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此相适应,人们的公益行为也存在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具有不可逆转性。

现在我们可以对公益人假设下一个基本定义:由于个人的消费资料由社会供给,社会不存在个人积累财富的条件,个人没有占有财富的愿望,人们尽其所能为社会尽责,这种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理性人就是公益人。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摘要:关于《三维地层模型的意义及方法分析》的岩土工程论文资料下载:本文主要研究了基于工程钻孔数据的三维地层可视化,提出了基于钻孔数据三维地层建模的总体思路及其实现步骤,其次介绍了模型可视化的实现,介绍了基于钻孔数据三维地层可视软件的实现过程。采用vc++平台、openflightapi与vegaprimeapi实现了基于钻孔数据的三维地质模型的自动构建,建立的三维地层模型为地质勘察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工具。

关键词:钻孔数据;地层;三维地质建模;openflight;api。

引言:

离散分布的钻孔信息是工程勘察获得地层信息的最直接来源。传统的工程勘察成果是以二维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的方式来表达地层信息空间分布,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地层认识和空间分析的需求。三维地层模型能够完整地表达复杂地质现象的边界条件及地质体内含的各种地质构造,形象生动地展示空间分布效果,更可根据用户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动态的分析,从任意角度、实时互动地观察地质模型。本文结合三维地质建模技术,通过地质勘察钻孔资料,实现三维地质结构模型的实时动态构建。突破了用切片方法观察三维地质体内部结构的局限性,使其更好地掌握地质结构的形态及分布规律[1],为城市规划及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领域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1三维地质建模型。

所谓三维地质建模(3dgeosciencesmodeling),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在三维环境下,将空间信息管理、几何形态、拓扑信息(地质对象间的关系)、地质解译、空间分析和预测、地学统计、实体内容分析以及图形可视化等工具结合起来,并用于地质分析的技术。三维地质建模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强地质分析的直观性和准确性,使之做出符合地质现象分布变化规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从而减少人类对地质问题认识的盲目性以及地下工程设计、施工面临的风险性[2]。从三维地质建模的难点来看,对于复杂地质体的三维建模,其关键技术有:

(1)离散数据的插值与拟合[3]工程地质复杂地质体中的各种地质信息,包括地表地形、地下水位、地层界面、断层、侵入体及各种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或数据的等值面线等,都可以看作是三维空间中的函数,它们的拟合函数要根据实际勘测数据来建立。

(2)空间数据模型与三维数据结构的建立空间数据模型是建立地质空间数据库的理论基础。而地质数据库是整个可视化仿真系统的核心,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性能。空间数据结构是空间数据模型的具体实现,是对客观对象进行可视化表现的基础。地质体三维空间数据结构是工程地质三维建模和可视化的基础,这就要求必须具备有效的分层的三维数据结构,能够确保人机交互和查询的实现。

(3)三维拓扑结构分析从地质学角度看,拓扑是地质对象的空间位置关系。拓扑也可视为允许这些地质关系合理储存的数据结构。评价地质模型系统的优缺点往往取决于描述地质对象所用的拓扑结构。

(4)可视化技术工程地质复杂地质体可视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工程勘测获得的数据,转换为形象直观的便于进行交互分析的地下地质结构空间形态的立体图和剖面图形,其基础是工程数据和测量数据的可视化。

2基于工程钻孔数据的三维地层可视化系统研究。

2.1系统总体设计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节着重介绍地层三维可视化系统原型的开发。该系统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地质数据实行工程项目级的管理,通过地质数据自动生成地质体模型。在此基础上,用户可以根据实际地质体分布和地层性状来进行颜色、材质、纹理的设置。系统采用软件工程开发中的结构化和原型化相结合的方法,自顶而下进行功能解析与模块划分。

系统主要组成模块有:

1)地质数据录入模块该模块主要实现工程信息,标准地层信息、钻孔基本信息与钻孔分层信息的录入,实现对工程信息的编辑及钻孔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组织、数据编辑与修改、岩性(土)归一化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同一岩性不同名称进行统一处理)及虚拟钻孔的编辑。同时该模块还提供了数据录入错误检验功能。

2)地质数据导入模块系统可将理正工程地质勘察软件导出的钻孔文本数据导入到该系统,同时也可将理正数据库中的钻孔数据库导入,实现与理正的数据库接口。数据导出方面,系统可将工程地质钻孔数据导出为文本格式与标准xml格式,同时也可导为理正所接收的文本数据格式。此模块提供了方便的数据录入与数据导出功能,并提供了与理正工程地质勘察软件的数据接口,提高了系统数据的重用性。

3)地质数据查询编辑模块依据特定的查询条件实现对地质数据的编辑与修改、岩性(土)归一化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同一岩性不同名称进行统一处理)及虚拟钻孔的编辑。

4)数据库配置服务器配置模块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实现了应用程序与地层数据的分离,通过采用c/s模式将工程数据、地质钻孔数据存放在服务器端,应用程序则在客户端运行。

5)数据库备份恢复模块用户可以利用此模块方便及时的将整个数据库进行备份与还原。

6)地质数据建模模块该模块根据用户当前激活工程,检索数据库中该工程的相关地质钻孔数据生成不含纹理、材质、光照及颜色的地质体初始模型文件(.flt文件)。

7)模型动态编辑模块在漫游环境下实现对地质体模型的`颜色、纹理与材质设置,从而使得模型更具真实感。

8)三维漫游模块对生成的地质体模型进行实时互动的三维漫游,并可实现三维与二维平面导航图的联动。

9)空间信息查询模块通过对三维地质模型、三维钻孔模型的拾取,进行地层信息、钻孔信息的相关查询。

2.2系统开发流程系统的开发流程如图2所示,利用钻孔数据采用基于tin的多层dem建模方法并结合openflightapi生成三维地层模型,利用sqlserver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应用实时仿真软件vegaprime集成并驱动三维模型,实现虚拟场景的实时漫游、信息查询等交互控制。

2.3三维地质体模型的动态构建三维地层及钻孔建模的实现如图3所示,模型的构建过程:通过查询地质钻孔信息sqlserver数据库,根据标准地层分层记录检索出含有该分层的所有钻孔分层高程并结合对应的钻孔平面坐标,从而提取出各层地层界面空间离散点数据。根据各层地层界面数据,通过基于tin的多层dem地质建模法构建出三维地层分层模型,同时根据研究区域边界钻孔构建各分层间的包裹面,并根据钻孔及钻孔分层数据构建钻孔三维模型。最后结合openflightapi将以上模型数据写入openflight模型数据库文件(.flt文件)中,构建出最终的三维地层初始模型。同时系统通过openflightapi提供了用户对初始地层模型的颜色、材质、纹理和光照的自定义编辑功能。

2.4特殊地质结构的处理在上面构建地层界面及侧面包裹面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实际中相邻地层面间的交叉、尖灭与透镜体等地质结构,为精确地表达以上地质结构建立符合真实地质结构的地层模型,必须从建模算法及地层钻孔数据中寻求解决途径。

1)钻孔分层数据的插值由于钻孔类型的不同从而导致其采样深度的不同,在地层侧面包裹时,程序会自动处理为不合理的尖灭形成漏洞,因此必须对边界钻孔中的缺失地层的浅孔应用距离反比插值法进行插值处理。对于浅层钻孔可将其他完全地层的钻孔作为约束钻孔通过距离反比插值,估算出其不完全部分地层的厚度,从而可以构建出合理的地层侧面模型。

2)地层尖灭与透镜体的生成在构建地层界面及侧面包裹面时,由于地层中透镜体与尖灭现象的存在使得每个钻孔穿越的地层不尽相同,从而生成的地层界面就有可能出现不完全的现象,因此就应采用向上尖灭的方法,即将每个钻孔的分层由上至下与标准地层序列进行比较,当某层缺失时令该点的厚度为零,也就是使该点的高程与其上一层的高程一致。这样就可方便快速的构建出地层的尖灭现象与地层中透镜体。

3系统应用实例。

根据本文建立的地层建模及可视化系统,笔者以天津某项目工程为例,利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最终生成了项目地质体三维模型。并实现了虚拟漫游与信息查询。通过实际工程的应用,不仅验证了理论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更进一步丰富基础理论的研究,使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很好的结合。系统运行效果如图6所示。

4结语。

本文着重研究了利用钻孔数据结合地质建模技术并利用openflightapi完成了地下地质体三维模型的构建。并以天津某项目为实例,充分利用工程地质勘察的数据资料,建立研究区的三维地质结构模型,取得了较好效果。由于地质现象的复杂性与理论研究的限制,目前还不能提供完善的基于单纯钻孔数据的断层面、褶皱体等复杂地质结构的建模,此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构建三维地质模型的基础上,应逐步实现地下空间模型的三维分析功能,如地质体的剖切、不良地质体查询、地质体的挖切、工程土方开挖计算、地下空间量测等。

参考文献。

[5]openflightapiuser’guide(volume1,2),.

[6]openflightscenedescriptiondatabasespecification[version15.7.0].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1、晨起或劳累后,足踝及小腿会肿胀,下眼皮肿胀、下垂。

2、在月经到来的前两三天,四肢会发胀、胸部会胀满、胸部会串痛。

判断肾虚第二招、全身方面,会全身倦怠、头脑不清醒、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等。

1、工作效率明显下降,上司明显不满你的表现。

2、记忆力下降。昨天想好的事情,今天却记不起来。

3、上班无精打采,上班仅仅1个小时,就会胸闷气短,盼望早早回家休息,但上床后却睡不着。

判断肾虚第三招、神经肌肉方面,会经常失眠、头晕脑胀、腰酸背痛、下肢乏力等。

1、常常感到困倦,却无法熟睡,多梦且易惊醒。

2、体重有明显的增加或下降趋势。早上起床,会发现腹部肌肉松弛无力,苍白无血色。

3、不提重物,走3层楼就两腿无力;坐在椅子上看电视,多余2个小时就感到腰酸。

判断肾虚第四招、胃肠道方面,会食欲不振、恶心、胃疼、腹痛腹泻、便秘等。

1、在正常饮水情况下,夜尿超过3次。而且,小便无力,淋漓不尽,大便粘滞不畅。

2、如果吃生冷干硬食物,常常感到胃部不适、口中粘滞不爽。

3、一日三餐,进食很少。即使口味很适合自己,也感觉无味。

判断肾虚第五招、五官方面,会视疲劳、鼻塞、眩晕、耳鸣、咽喉不舒服等。

1、容易感冒,感冒后就会鼻塞、流鼻涕、咽干、咽痛、喉咙有紧缩感等。

2、如果坐、蹲的时间稍微长些,直立后就会两眼发黑、头晕耳鸣。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分析方法的验证,就是对药品分析实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完全达到了预期目的,或证明由分析方法误差而导致试验结果判断错误的概率是否在允许范围之内,而进行的科学证明。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室内再现精度(interm。

[1][2][3][4]。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铁西的工业是有悠久的历史的,是从清末就有着近代工业工厂的,有自己的分明的时间线以及每个时期的特点,我们营建的工业景观不能全部重新建造“假古董”,而要有选择地保留一定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历史工业建筑群或者是工业元素,再辅以新建的有象征意义的工业景观,使新旧元素共同形成铁西特有的工业景观体系。

4.1整体保留法。

某些细枝末节的景观节点不能够成为整个区域工业文化的代表,只有多元化、系统性与整体性同时具备的工业景观片区,才能有可能让人们看到工业历史的原貌。所以在有条件的地点,要有整体性地保留工业遗址的考虑。整体性保留工业遗址可以更好地结合铁西自身的特色,使工业景观构建更加有地域性和不可复制性,体现特有的铁西工业文化。工业遗址整体保留之后,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工业生产已经消失,那么必须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重焕工业遗址建筑新的活力与价值。工业遗址的使用功能拟定的重要依据市城市规划设计,即根据周边城市用地使用功能的缺失之处,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在重置工业遗址的功能时保留原有的工厂建筑独有的结构与围护材料,不仅体现城市特有的工业文化,也是现代城市建设中独具历史气息的亮点。

4.2局部保留法。

由于城市发展中存在种种制约因素,一味强行改造某些工业遗址也可能与现代城市规划相悖,阻碍城市顺利发展,因此当无法保留全部的工业遗址时,可以选择保留能够体现特色的局部,进行工业遗址的局部保留。不但能够顺应城市规划,同时也保留了城市珍贵的工业文化记忆。例如:保留旧建筑构件作为公共区域的遮阴设施、保留无安全隐患的旧机器作为人们休闲娱乐设施;保留大型金属桶状物作为书报亭等市政设施等,使其作为直接的工业历史展示给人们,即是最为直观的工业景观。

4.3重新塑造法。

由于沈阳市铁西区现存工业遗址已经不多,整体保留和局部保留法的操作性与可行性不强,也不能覆盖整个铁西区,因此遵循工业文化,提取历史工业元素,重新构建工业景观是最为主要的构建原则。使重建的工业景观延续工业会时期的工业意境,传承工业文化。重新塑造工业景观是在提取某种工业遗址的典型工业历史元素后,重现设计改造的工业景观。一般来说,重新塑造的工业景观都是具有重大意义,与城市的历史与未来的发展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重新塑造的工业景观一般放置在城市中的重要节点位置,或者作为某个区域的地标性建筑。城市节点可以选择在并没有工业遗址可以保留与改造,但还要体现城市的工业文化氛围的区域。这些工业景观构造物一般可放置在城市重要的人群聚集地,地标性的城市广场中,主要干道两侧等位置,这样可以直观地向人们展示当地的工业文化。除此之外,重新塑造工业景观的关键是将工业文化弘扬开来,传承下去。构建铁西区工业景观的核心是传承工业文化,重新构建工业景观不但要结合铁西区的历史面貌,现状与前景,还要表达出铁西区各个工业发展阶段的特点。铁西区还有其规划上独有的特点,如以建设大路为界,以南为生活区,以北为工厂区;铁西的道路呈方格状分割,是为了工业建设的方便,铁西的城市格局是以工业为第一的宗旨等,这些特点都要通过重新塑造出来的工业景观表达出来。五结论本文对沈阳市工业景观设计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不仅体现了工业文化遗产应用在城市景观设计中的可行性与重要性,还为工业景观设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国家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把沈阳的工业文化与景观设计相结合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2]王毅.沈阳大东区工业建筑遗产保护再利用研[d].沈阳:沈阳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东北地区后工业景观规划设计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沈阳市铁西区老工业基地工业景观构建的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硕士论文,2012.

[5]哈静,陈伯超.沈阳市工业遗产保护之我见[j].时代建筑,2007(11).

[6]王向荣,任京燕.从工业废弃地到绿色公园:景观设计与工业废弃地更新.中国园林,2003(3):11~18.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日本药局方收载分析方法所需资料。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论文写作方法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要撰写好一篇学术论文,必须要掌握好撰写学术论文的方法。本人从事研究二十余年,从事学术刊物的主编已有近十年的经历。从事学术研究使我有专业的眼光来看待学术问题,而作为主编则使我有机会抛弃学术研究的浮躁而冷静地从刊物的角度来思考学术创新的可能性。因而,我可以有机会把两种不同的眼光和视角交织在一起来谈谈如何撰写好一篇学术论文的问题。

一、选题。

选题是否成功是研究成功的前提。有一种说法,哲学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没有成功与不成功之说,只要愿意去做,最后必然成功。此话谬矣。没有好的选题,即便是洋洋洒洒数万言乃至数十万、数百万言,结果都是无用的废话。这就不能视为成功的研究。成功的研究一定是建立在成功的选题之上的。那么,什么是成功的选题呢?简而言之就是选题要有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是是什么呢?

一是指研究的目标取向。成功的选题应该是揭示研究的目标取向,也就是要使研究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研究的目标取向所反映的是研究是否有价值,是否值得研究。因此,从选题来看就可以知道该问题研究的状况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如果选题没有揭示研究的目标取向,而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那么就意味着该研究不值得研究,或者说前人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在目前的状况下已经没有深入的可能了。这种选题就不应该去选。

二是指研究的具体范围。成功的选题应该是范围具体,不是大而全的。也就是选题不能过大,过大的选题会使研究无法深入下去,只是如蜻蜓点水。另一方面是题目太小,研究就会过于沉迷于琐碎的细节,从而使研究失去了价值和品位。特别是有的细节并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能真正反映事物发展的趋势,但由于研究者的视野太小,没法从细节中发现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特别是做历史史料研究的往往都有这样的毛病。

三是要对一个学术问题产生质疑,或者说要有争鸣性。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真理更是无止境的。很多学术观点在当时是对的,或者说是真理,但时间和条件都变化了,因而其真理性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选题一定要敢于质疑,但质疑必须要有理有据,而不是随便怀疑。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的怀疑,这样的选题一定是有价值的。

总之,选题是很讲究技巧的。选题实际上是积累后的第一次思想井喷,没有积累就无法进行选题。好的选题可以使研究事半功倍,好的选题是论文成功的前提。在选题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题目的表达,即怎样把这个内容表达出来。

这里也有几个讲究:

一是题目不宜太长,太长表明作者缺乏概括能力和抽象能力,题目要求精炼、简洁,要力求达到多一个字太长、少一个字太短的水平。

二是核心概念不宜多,最多两个,最好一个。这就必须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核心概念超过两个,论文到底研究什么就非常难把握了,而且概念太多通篇很可能就是在解释概念,实质性的内容就被冲淡了。

三是表达要精准,题目如果引起歧义,或者模糊不清,那么论文在写作是很可能出现跑题现象。

二、文献梳理和文献的使用。

文献是写好论文的材料,也是研究的基础。它反映的是研究者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能力。没有文献,就相当于造房子没有砖块一样;同时,没有文献也像在空中造房子一样没有基础。文献是学术传承和学术伦理的载体。尊重文献就是尊重前人的研究,尊重文献,也体现了学术发展的脉络。因此,文献在撰写论文中至关重要。在撰写论文之前,一是要对文献进行必要的梳理,二是要善于使用文献。

(一)关于文献梳理。

1、梳理文献的目的是什么?

选题的问题意识来源于对文献的阅读和分析,问题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二是基于既有的研究而发现问题。梳理文献的目的在于:

其一,梳理所选问题的历史发展脉络。任何问题都有一个发展脉络,不了解学术发展的脉络就不能对学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是从哪里来的,然而才能预判这个问题的未来发展方向可能是什么。不仅要梳理这一问题国内研究是的现状,而且还有梳理国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从而全面把握这一问题研究的基本状况。如果打开电脑就直奔主题,对某一具体问题洋洋洒洒地写下去,也不去查阅相关文献,结果可能是低水平重复的东西。这样的论文时没有任何价值的,即便发出来,也仅仅是作为工作量或评职称的成果而已,并不代表它对学术有什么贡献。在学术论文中,开头就直奔主题的论文,一般都不是好的论文。人贵在直,文贵在曲。论文的贵也在曲。而这种曲是通过对前人既有研究的追述和分析表现出来的。

其二,梳理文献是充分肯定前人所做的学术贡献。任何人的研究都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这就是牛顿所说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研究中,这个巨人不是具体的一个人,而是所有对该学术问题作出了贡献的前人。学术的传承就是要尊重历史,不尊重前人的学术贡献,就难以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也难以对学术研究进行深入研究。不尊重历史,我们同样会陷入盲目自大的学风,以为别人都没有达到自己的水平,从而最终也会陷入重复别人已经说过的故事,浪费学术资源。

其三,梳理文献最根本的目的是发现前人研究中的问题,从而为自己的研究找到突破口。学术问题大多不是一代学人就能解决的,一代学人只能解决那一代学人的认知水平之下所能解决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也存在着研究的疏忽和漏洞,也会因主观能力的不足而存在着研究的缺陷。因此,后辈学人就是要反复不断地阅读、比较和分析前人的既有研究成果,从中发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样,自己的选题就有可能或者延续前人的研究使之深化,或者发现前人研究的漏洞和不足以进行弥补,或者在原有的问题领域发现新的研究处女地。这才真正体现了所做选题的研究价值。

2、如何梳理文献?

不少作者喜欢在引言中一口气把所有相关的文献都罗列出来,认为这就叫文献梳理。但是,把所有相关文献罗列出来肯定会占据了论文的篇幅,会导致宣兵夺主的论文结构。文献罗列太多,正文就要腾出篇幅来,结果正文想写下去但发现篇幅越拉越长而不敢深入下去了。这种文献梳理方法是最不可取的。正确的文献梳理方法是:

其一,选择有代表性的文献,即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和权威论著,这些论文论著代表了学术发展的基本状况。不能把那些不入流的刊物上的文章都罗列出来。

其二,选择有代表性的作者的论文,也就是权威学者,或者是活跃在学术界的作者的论文、论著。这些论文论著同样也代表了学术发展的基本态势。

其三,选择研究的视角来梳理文献。也会是结合你要研究的视角特别是具体的问题来梳理文献,这样范围就大大缩小,也有利于作者把握文献。

其四,不一定千篇一律地要在引言中进行文献梳理,引言可以对问题的来龙去脉进行适当阐述,在正文撰写的过程中,可以对具体的观点进行文献追述。这种方法要求作者对学术史特别是前人的学术观点十分清楚,对论文的写作已经有娴熟的技术。这就不是一般的新手能够把握的了。

(二)如何使用文献?

在文献的使用上,相当多的作者以为文章有注就是使用了文献。但是,论文究竟使用了什么文献?还有就是所用文献是否与所引用观点具有一致性。在使用文献上有以下几种错误倾向:

1、为文献而文献,也即是在文献上凑数。用一大堆文献来吓唬读者,显示作者是看阅读了大量文献的,但仔细看后,会发现文献与论文的观点关联度不高。实际上就是假文献。一般的审读者可能不会认真看文献,但作为编者,特别是主编第一眼就是要把我好文献关,决不能让作者在文献上鱼目混珠。

2、文献与所引用的观点属于张冠李戴,引用的观点本来是张三的,但作者因有惰性不愿意去查对,只是在二手文献中看到了李四用了该观点,于是就以为这个观点就是李四的。这种情况非常严重。

3、绝大多数是自引文献,完全回避其他学者的研究。这种情形体现作者的是自傲,以为这个问题没有人超过自己,因此不愿意引用他人的观点。甚至为了突出自己,把自己在非常不起眼的刊物、报纸上发表的小文章都自引出来。这种情形表明作者有沽名钓誉之心。

因此,使用文献是不能有任何投机取巧的方法上的,必须老老实实。使用文献体现了一个学者治学是否严谨,研究是否下功夫。因此,使用文献时:

1、切忌文献堆砌,使用文献的价值在于体现论文的研究深度和严谨性,而不是通过堆砌文献了炫耀自己的专业知识多么广博。如果是这样,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

2、切勿张冠李戴,一定要去查找文献的源头,如果是经典著作的文献,就更加需要去阅读和查对。比方说,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是合在一起的,但有的作者没有去读他们的著作,而是从别人的引用中直接就引过来。同时由于没有弄清楚究竟是马克思的观点还是恩格斯的观点,可能会弄错了。这样就成为学术笑话了。切记要查阅文献,不可“人云亦云”。尤其是外国文献有的作者不愿意阅读,而别人引用之后,自己在没有阅读的情形下而引用了,甚至还想用外文形式来冒充。这在学术界是有公案的。张冠李戴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引用观点时是一个学者,但注释文献时却是另一名学者。这表明,作者根本没有读过背阴观点的学者,而是从注释文献归属作者的论文中看到了这句话,同时又不愿意花时间去查对,所以也是一种张冠李戴的情形。

3、切勿用网络文献、报纸文献。学术的浮躁与否,学术的严谨与否,从文献的使用上一看就清清楚楚。如果通篇文章的文献都是网络文献或者是报纸文献,这样的论文无论如何都是不深入的。有的作者会说,网络文献、报纸文献表明论文时最新的观点。但是,网络文献和报纸文献并非是学术观点,也并非是经过严格论争的学术观点。或者说,这样的观点没有学术底蕴。因而,这些文献不能支撑一篇学术论文。当然,网络文献、报纸文献是否就不能用了呢?那也未必。有的数据必须通过网络来发布,如一些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调查数据等都是从网络上发布的。简而言之,权威机构的网站、权威学术机构的学术网站、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网站等,这些网络文献完全可以用。

4、切勿想当然地使用文献,包括弄错出版时间、引用内容错误、页码错误、作者和译者错误等。这些会导致论文出现严重的硬伤。

三、论证的逻辑。

研究是一个论证的过程,论证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然而,当前众多的论文缺乏这种思维,大多数用发散性思维来写论文的,因而论文就缺乏深度。论争的逻辑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层次感,而不是平面感。

好的论证逻辑一定是立体的、有层次感的,而不是平面性。世界是平的,这只是一种臆想,论文的论证逻辑是立体感的,这是一个刚性的现实要求,而不是臆想。好的论证逻辑就像博洋葱,一层一层拨到中心,最后才知道洋葱中心究竟是什么。而平面性的论证逻辑缺乏新奇感,就像摊大饼,一开始就知道大饼中是什么内容了,所以这样的论证不会给人遐想,也不会带来新奇。好的论文,同样要给读者带来出人意料的结果。

2、缜密性,而不是一盘散沙。

论证真缜密性体现的是作者的思维能力,也体现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专业基础扎实的,其逻辑思维能力肯定要强。相反,没有扎实的专业根基,那么其论证肯定是碎片化的。因为,他掌握的专业知识本身就是碎片化的。碎片化的专业知识,只能导致碎片化的论证逻辑。有不少学者,虽然在学术界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了,但专业基础并不扎实,所以在撰写论文时,基本上就是用1、2、3、4……进行罗列,而缺乏缜密的逻辑推理和逻辑证明。这种状况可能还不是几个人,而是一代人的问题。因为,中国又一代学人是在文革中成长起来的,读书不多,且能有经过专业的训练,缺乏专业素养,但通过自己的努力也的确跻身于知名学者之列,但这种缺陷他本人根本就没有办法弥补。所以,这一代人基本上是在碎片化的知识结构中提出一些碎片化的观点,而不可能成为治学严谨、有深厚学术底蕴的学者、思想者。

3、科学性,而不是宣传性。

学术研究无疑是一个求真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通过大量的事实或史料经过逻辑论证之后才能得出结论。正是这样,学术才具有真理性和科学性。然而,当今的学术研究越来越缺乏这样的精神,做历史研究的不愿泡图书馆、档案馆,做现实研究的不愿做田野调查,用的是二手材料和二手数据,并且先预设一个价值立场,用这些材料和数据来证明这个预设的立场或观点。殊不知,同样的材料和数据可以证实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这样,学术研究因没有按照学术规范而导致学术失去了科学性和真理性。反过来,预设一个观点,可以毫不费力地找到相应的材料和数据来证明这个观点,这同样也会导致难以找到学术的真理。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对学术的伤害,即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学术研究,学术也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其尊严,也无所谓学术权威可言。正确的方法是在阅读了大量文献之后而形成新的观点,然后再回到材料通过更多的材料来证明你的观点的科学性。

预设观点然后来找材料这是宣传的基本方法。当前学术的科学性越来越被宣传性所取代,原因在于:一是当今行政干预学术的现象非常严重,学术质量(评奖)、学术水平(各种学术称号)、学术考核等都是行政领导来评价的,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行政级别与学术水平成正比。在行政干预之下,学术就越来越多地为行政服务,从而使学术成为政治的附属品,为政治宣传服务。二是一些学者为了尽快地提升自己的行政级别而不断做政治宣传的“学问”,学理性的研究被束之高阁,应景性的宣传文章则一挥而就,但往往是正确的空话、无用的废话。三是宣传性的“研究”比真正意义的学术研究容易出成果,而且也轻松。看积分报纸,浏览几个主流网站的文章,就马上形成了自己的一篇文章。而且,只要政治正确,这类文章不愁没有地方发表。学术界的浮躁也就可想而知。

4、学理性,而不是口语化。

学术论文肯定是学术性很强的,它必须要超越日常生活的口语化表达。口语强调是能让读者听得懂,所以具有随意性。而学术论文并不是要大众听得懂,而是要有专业背景的人才能听得懂。如果都能听得懂,那就不是学术论文了,那就是日常的讲话了。有一种观点在嘲笑,学者的论文时在自娱自乐,别人都看不懂,这种论文对社会根本就没有用。我觉得这种观点实在是肤浅可笑。学术论文都听得懂、看得懂,那就不叫专业学术论文了,学术论文肯定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得懂;而且学术论文传承的不是一般的文化,而是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这种文化是民族发展最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它的影响是战略性的,而不是当前的普罗大众能不能看得懂和听得明。当然,学术的思想肯定要进行大众传播,这时候就需要用通俗的口语化方式来跟大众交流。

5、严谨性,而不是随意性。

学术研究是一个求真的过程,因而需要研究者必须在论文写作中要有严谨的态度。当前学术的浮躁特别是科研管理部门要求快出成果,从而助长了学术上的各种不端行为。例如,一是随意使用数据。学术论文在使用数据时一定要是权威性的数据,也就是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然而,由于当前数据发布的机构比较多,一些作者在选取数据时太随意,不去研究一下机构本身的权威性,结果所用的数据被学界所质疑。有的甚至因找不到数据的来源而随意改动数据,导致数据时去了真实性。包括所用材料和文献也是一样,近年来,外国著作引进翻译太多,翻译也太随意,甚至译著中曲解了原著的意思的都有,但作者在使用这些翻译著作时没有认真挑选,手中有什么就是用什么,结果把错误的文献内容引入自己的论文中,导致论文出现一些硬伤。此外,研究的严谨性还可以从使用文献中体现出来。有的丛书文献出版时间是不一样的,而引者可能会想当然地就整套丛书都是同一出版时间,这也是论文的严重硬伤。如《邓小平文选》(1—3卷)其出版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关于调查的可靠性在于,调查的手段是否可行,抽样的方法,以及统计的方法等。

6、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论证,而不是学术散文天马行空。

学术论文肯定有一个核心观点,因而在论证过程中就必须是围绕这个核心观点展开,所有的材料的目标都是指向这个核心观点的,而不是从核心观点延伸出去。一旦延伸出去就有可能偏离主题。然而,现在不少作者完全是为了凑字数,为了这个目的,论文的关键词非常多,几乎是每一小节讲述一个关键词,整篇论文很有可能是一个拼盘,而不是在一个关键词或者一个核心观点统领之下的论文。结果,篇幅很长,但不知所云,完全是如脱缰的野马,怎么也拉不回来。这样的文章之可以说是学术散文,而不是学术论文。

文章不厌百回改。这是研究的一种态度。如今大多数人不愿意修改,也不愿意查证文献和材料。这显然缺乏对学术研究的认真和严谨性。

作者自己修改文章的要求:

其一、对文章的总体结构在进行斟酌。主要是看是否在结构上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如虎头蛇尾;或者是结构上的不相称性(把没有直接关系的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讨论)。

其二,对文章的逻辑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连贯性。

其三,对文句进行斟酌,看表达是否存在问题。

其四,对文献进行查证,是否存在着文献的错误。

其五,对数据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数据的错误。

其六,对注释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差错。

如何对待编辑部的修改意见。

其一,在正常情况下,编辑部提修改意见就意味着此文有可能经过修改后达到发表的水平。而没有任何新意的情形下和没有人脉的情况下,编辑部不会对没有任何新意的文章提修改意见。

其三,如果编辑部的修改意见确实不妥,作者可以回信阐述自己的观点,编辑部认为说的有道理的话,一般也会尊重作者。

其四,不要以为编辑部可以刁难,多次的来往只能回使论文跟家完善,而不是在修改多次后否定作者的文章。即便有的修改时多余的,编辑部也会反复推敲的。

五、论文的结尾。

论文的结尾既是整篇论文的点睛之处,也是揭示学术在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因而,结尾一定要有气势,气势磅礴的结尾,往往能够凸显论文的整体品质。从当前的学术论文来看,结尾主要有以下几种问题:

其一,论文根本就没有结尾,当论证完毕后,论文就嘎然而止。这是典型的虎头蛇尾。

其二,没有对前面的研究进行总结,而是离开前面的研究谈体会,因而没有体现结束语的作用。

其三,对前面的研究泛泛而谈,没有集中到观点上来,从而显得太平淡。

其四,太简单,有结尾与没有结尾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结尾就没有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结尾才是好的结尾呢?我认为至少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能够从宏观上对论文进行观点性的总结。前面主要是论证,证实或者证伪,但尚未突出自己的观点,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结尾来提炼作者的观点,使读者更清楚作者的观点。

二是要有大气磅礴之势,有行云流水之气。前面的.论证是一个小心求证的过程,不能展示作者的文笔,但在结尾部分,可以放开手脚,解放思想;可以充分展示作者的文采来归纳和抽象论文的要义。

三是结尾除了归纳观点外,也可以对该问题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及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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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文

赵世栋法学1003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递交报告日期:实习部门: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方法验证的心得体会

导言:

方法验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用于确认实验室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进行方法验证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实验室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在这其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方法验证的重要性和技巧也有了更深的理解。以下是我对方法验证的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确认分析方法是否合适用于检测或测量一定试样的一种过程。在进行方法验证之前,我们需要对仪器和试剂等进行校准和校验,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只有通过方法验证,我们才能确定所采用的方法在特定条件下的适用性,并为实验室工作提供保障。

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我们需要依据国际标准或行业指南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目标、参数和限制。验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复性测试、中间精密度测试、准确度测试等,以评估方法的可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准确度。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方法的特异性、灵敏度和线性范围等因素。在验证过程中,及时记录和分析数据,并进行统计学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合理安排时间和保持耐心也是方法验证的技巧之一。

在方法验证的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挑战。首先是试剂和仪器的供应问题,尤其是某些高精尖设备,供应不确定性较大。其次是实验条件的稳定性,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这需要在验证过程中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另外,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

在方法验证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经验教训。首先是要提前准备好试剂和仪器,确保供应充足和稳定。其次是要严格按照验证方案进行操作,不能有任何的偏差。同时,要经常检查仪器的维护情况,确保其运行正常。另外,及时记录和分析数据,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最后,要保持耐心和细致,对每一个步骤都要认真对待。

方法验证的价值和意义是非常大的。首先,它可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其次,方法验证可以为实验室提供科学依据,使实验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再次,它可以为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提供参考,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提供保障。总之,方法验证是实验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结语:

通过对方法验证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对实验室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方法验证是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其重要性和技巧也愈发明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为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文写作方法

(一)两个“依托”

1.依托老师的学术专长或当前学术兴趣点。

我们是研一的学生,没有什么知识体系,也不像老师们都有自己的投稿渠道,所以我们要依托老师研究专长或当前学术兴趣点。依托老师的擅长的领域,你自己就要知道导师和学习老师的研究方向。如果你写作与导师的研究专长结合,往往前期具备了较为丰富的数据、案例、文献等素材,学生在论文写作或调查研究中能够依托以上优势进行较为深入、扎实、系统的研究,亦能得到老师切实有效的指导和帮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是老师不擅长,就可能没法给你指导了,或者指导的效果就会降低。法学院老师的研究方向分得很细,他不熟悉就没办法给你指导。

2.依托老师的研究课题。

以老师课题中的某一块研究内容为切入点,作为自己写作或者研究的方向,将个人的写作与老师的工作相结合,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发文章可以挂老师的课题,通过这个方式,老师一般都会比较乐意的。

(二)五个“关注”

要关注社会各类信息,尤其是掌握全面高效的获取信息的途径。没有资讯就没有灵感,就没有办法找到选题的方向。

1.关注时政报纸。

(1)《环球时报》的评论。评论的栏目虽然不一定和法律有关系,但是能够开阔自己的视野。

(2)《参考消息》的“问题与建议”。参考消息把一些信息原汁原味地展现,文科生必须有所关注。《参考消息》的“问题和建议”栏目,很有前瞻性,新的东西,文章没写过。比如关于“达芬奇家居”事件的建议,比较热,就是结合法律来提出的,谁先写出来谁发表。这个栏目一般在后面的版面,不起眼,但一般每天的报纸都有(不是每次都有)。

社会上的新事件和新事物往往最先出自媒体记者的眼光,学者写的东西往往是旧东西、老东西,如果你想用学者眼光把新东西写出来,就必须紧紧跟着媒体记者的脚步。

2.关注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报纸。

《法制日报》(“视点”栏目)。这个栏目的评论文章不错,值得大家看。例如关于今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公务员就业歧视的报告的评论、动车问题等,根据这些评论的观点,扩充加工可以写成发表论文。《法制日报》比较权威,有新意,是川大认定的c类文章,1500以上文章就视同发表一篇cssci来源刊物。《检查日报》和《人民法院报》也值得关注。

3.关注全国两会法律提案。

关注全国两会的法律提案,可以写立法方面的论文,立法涉及法学的各个学科。

4.关注权威的时政分析参考读物。

(1)《半月谈(内部版)》。《半月谈(内部版)》我建议每个人都要看,考公务员很有帮助。这个刊物是中宣部委托新华社办的,它把我国的大政方针和国内外时事热点的评论都涵盖,既代表官方主流的观点,又融入一些新的思路。我有个政治学院的博士师兄(已经毕业),他考公务员分很高,同时考上中央统战部和四川省发改委。他说他养成一个习惯,喜欢读半月谈。现在工作了,有时还让我帮他在川大买。图书馆的期刊阅览室有,读这个对写申论很有帮助。

(2)《新华月报》等。《新华月报》是新华社办的,很有前瞻性,里面的素材写论文都是好东西。里面有一个专门的法制栏目,详细介绍近期我国各地的立法动态和热点事件的法律评论,很有参考价值。

5.关注理论性、思想性、启发性兼具的学术网站。共识网是我经常看的。共识网的东西比较有前瞻性。我了解到,这个网站是思想相对不是那么保守、比较超前的一些人推动的,许多知名学者们的意见和建议在上面都有(这些其他渠道是发表不了的),比如华东政法大学的童之伟教授、北京大学的张千帆教授、贺卫方教授等。

小建议1:建议硕士生同学养成每天保证不少于1个小时的读报、读新闻习惯。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方法验证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验证科学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在进行方法验证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本文将从准备工作、实验设计、数据收集、结果分析和总结五个方面,总结我在方法验证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在进行方法验证之前,必须对所验证的方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熟悉。首先,要明确方法的目的、原理和适用范围,确保自己对该方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其次,要准备充足的实验材料和设备,以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最后,要制定详细的实验计划和时间表,为实验的各个环节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实验设计要合理科学。在进行方法验证时,实验设计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确定可行的实验方案,包括样品选择、实验组织和样本大小等方面。其次,要设计合理的对照组和实验组,以确保对所验证的方法的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还要考虑实验重复次数、实验顺序和实验时间等因素,以减小实验误差和提高实验的可靠性。

第三,数据收集要全面准确。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数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首先,要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即收集到所有需要的数据,包括不同处理组的数据和对照组的数据。其次,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即减少实验误差和数据误差。为此,可以采取多次重复实验,计算平均值和标准偏差来表征数据的可靠性。最后,要及时记录和归档数据,以便后续的结果分析和总结。

第四,结果分析要全面深入。在进行方法验证后,必须对所得到的结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比较各处理组的差异是否显著。其次,要将实验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判断所验证的方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同时,还要比较所验证的方法与现有方法之间的差异和优劣,以评估所验证方法的优越性。最后,要对实验结果进行图形化和描述性的展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实验结果。

最后,总结要详细准确。在进行方法验证后,必须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准确的总结。首先,要详细描述实验过程和实验条件,包括实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实验步骤和实验环境等方面。其次,要详细描述实验结果和结论,包括数据的统计结果、实验结果的显著性和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后,要提出改进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以便进一步完善所验证的方法。

综上所述,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我在方法验证中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归纳,我对方法验证的重要性和操作技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在未来的实践中,我将更加注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合理科学地设计实验,全面准确地收集数据,深入全面地分析结果,并进行详细准确的总结,以提高方法验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法律方法论文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论文写作方法

确定科技论文的题目和论证角度后,就要做搜集材料的工作,尽可能了解前人对于这个问题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他们已经取得的`成果,正确的可以汲取和继承,走过的弯路,犯过的错误,可以避免和防止。应该汲取前人已有的经验,去解决前人没有解决的新问题。在博览广搜有关材料的过程中,应该时刻以自己论题为中心去思考这些材料,区别其正确、错误,找出其论证不足与需要增补、发挥之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论文的观点。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在材料的搜集、研究过程完成时,论文提纲也就自然而然地完成了。

技巧二、技论文的选题。

科技论文的选题一方面要选择本学科觅待解决的课题,另一方面要选择本学科处于前沿位置的课题。在20xx年召开的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汪恕诚部长针对今后的水利科研工作,强调要重视研究十大问题:一是河流健康标准;二是大坝与生态;三是河道演变的人工干预;四是河流生态的修复与建设;五是河流水量分配导则,即初始水权的分配;六是节水型社会的体制建设;七是跨流域调水的生态影响;八是生态调度问题;九是灾害保险与社会管理;十是水库征地移民。这些都是作论文很好的选题。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等都有许多很好的选题。

技巧三、科技论文的提纲制定。

制定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树立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验每一个部分所占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相互间是否有逻辑联系,每部分所占的篇幅与其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相称,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是否恰当和谐,每一个字、每一句、每一段、每一部分是否都为全局所需要,是否丝丝入扣,相互配合,都能为主题服务。因此写提纲的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树立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

技巧四、科技论文的正文撰写。

科技论文提纲确定了,就要撰写初稿。原则上要简明扼要,指出问题,说明问题,分析问题。提纲只是预拟一个轮廓,不可能对每一细部都考虑周密完善。在写作时,顺着写作思路而作,对于论点、例证和论证步骤等等细部,很可能发现原来提纲中某些设想计划是不恰当的,就应该加以修改和调整;临时发现某些论点、例证和论证理由不确切,还应该重新查书、思考、斟酌和推敲,给予增补,使之完善。当然,文气的通畅,文字的华美,还是必要的。该用排比、重复强调等修辞手法,以突出重点、倾注感情的地方,需要妙笔生花、使读者产生特殊感应的地方,还是不能吝惜笔墨。总之,该长则长,该短则短,量体裁衣,从内容出发,为内容服务,句无虚发,字无浪费,这是基本原则。

初稿写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事实上,人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很难一次就达到完善恰当的程度。仔细检查,反复修改,总会发现还有不恰当、不完善之处,大至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事例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谨,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是否准确、鲜明、生动,等等,总会发现尚需修改之处,发现很多在提纲中看不出的毛病,原先估计不到的问题。写成初稿后反复审查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是科技论文的起码要求。持之有故即事实的根据;言之成理是条理清楚,观点明确。真理的标准在于实践,仅仅“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还不一定正确,必须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即付诸实践,取得预期的效果,简略地说,可以说是“行之有成”,即成功的实践效果。

cpu验证真假的方法

从技术角度而言,散装和盒装cpu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至少在质量上不存在优劣的问题。对于cpu厂商而言,其产品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供应给品牌机厂商,另一类供应给零售市场。面向零售市场的产品大部分为盒装产品,而散装产品则部分来源于品牌机厂商外泄以及代理商的销售策略。从理论上说,盒装和散装产品在性能、稳定性以及可超频潜力方面不存在任何差距,但是质保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而言,盒装cpu的保修期要长一些(通常为三年),而且附带有一只质量较好的散热风扇,因此往往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散装cpu就没有质保,只要选择信誉较好的代理商,一般都能得到为期一年的常规保修时间。事实上,cpu并不存在保修的概念,此时的保修等于是保换,因此不必担心散装的质保水准会有任何水分。

做工粗糙的假冒盒装cpu。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日益猖獗的奸商甚至已经不屑于费功费力地remark了,而是干脆就直接给一些散装cpu用强力胶粘上一个风扇,还美名其曰“原装正品”,然后只需在风扇上标上更高频率的cpu频率即可,真是简单!消费者会拆开风扇看一下吗?当然不会!除非是你风扇坏了,而且也没有这一胆子,因为要想拆下这种粘贴的牢牢的风扇,cpu很可能失去保修资格,弄不好还会造成物理损伤。

为了掩人耳目,部分奸商还会利用其他客户留下的原装风扇与外包装,以此与其散装产品相配合,简直是“天衣无缝”。毫无疑问,如果厂商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那么普通消费者对此几乎是无能为力。

无论是intel还是amd的cpu,盒装产品的来路都令人十分担忧。以intelcpu为例,市场上绝大部分盒装产品都是假冒的,甚至有统计说已经达到了75%以上。所谓的假冒盒装不外乎是两种情况:散装cpu和原装散热器封装在一起,或者直接使用伪劣的假冒散热器与cpu粘合。相对而言,后一种情况更为明显,因为现在市场上的盒装产品几乎见不到真正的原装散热器,其来路的确令人生疑。

假冒的散热器对cpu寿命有很大影响。

至于amd的cpu,由于一直主要面向diy市场,因此盒装产品很少见。然而最近市场上也出现假冒的盒装产品,其价格比散装的产品略高,也只有一年的质保,只不过使用包装盒来混淆视听。此外也不排除部分商家将其当作真正盒装产品来买并虚假承诺三年质保的可能性。

相对而言,目前amd的真品盒装更加容易识别,它在塑料外包装以及内部风扇上都贴有条形码,外包装的侧面还有一防伪激光标志。此外,由于大多数购买amdcpu的用户并不十分在意盒装与否,因此相对intel盒装产品,其对奸商的'诱惑力较小。

1.intelcpu。

根据上面的分析,大家应该已经理解盒装产品与散装产品之间的区别,更何况如今盒装的intelcpu猫腻很多,因此个人更加倾向于直接选择散装的产品。从用户角度而言,以盒装产品的价格购买散装产品是最为无法接受的。更为重要的是,假冒盒装产品往往采用只有20元不到的劣质风扇,此时对cpu的危害更大。

正品的盒装intelcpu也只不过采用avc或者sanyo的散热器,而零售市场的不少散热器也拥有很不错的品质,无论是噪音控制还是散热效果都不会逊色。只要cpu做好散热工作,那么稳定运行更定毫无问题,而且以目前的制作工艺,一般cpu是很少损坏的,多出来的两年质保时间并没有太大的诱惑力。

当然,这仅仅是笔者个人的消费形态。部分追求安心的用户可能还是更加倾向于盒装cpu,那么就应当在选购时多加注意。真正的盒装p4由intel负责三年的质保,而所谓的一年质保的盒装产品全是由散装产品仿冒的。略为有些遗憾的是,目前intel的盒装cpu并没有像amd那样采取十分有效的防假措施,我们只能通过自己的仔细观察去辨别。正规盒装产品外包装的上下两个塑料壳是通过穿孔热封的方式粘合起来的,打开时非常麻烦,而假货省略了这个步骤,直接用胶布、胶水或者用钉书机来固定。此外,拨打800电话然后对照风扇上的序列号也是检验方法之一,不过这也并非是万能的。

凡是包装盒上贴有这个标签的,必假无疑;真品不会玩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游戏。

cpu。

amd的盒装cpu大多采用avc风扇,而且提供三年质保。但是对于超频用户而言,一般并不推荐购买盒装产品。退一步来讲,即便是盒装cpu,如果在超频过程中导致cpu损坏,而且核心有烧毁痕迹,那么此时依旧得不到保修。在一般情况下,cpu的损坏不外乎核心过热,或者物理损伤,真正的内部故障非常罕见,因此综合性价比来看,散装产品无疑更胜一筹。以athlonxp2500+(barton内核)为例,散装产品大约650元,而盒装产品高达730元左右。此外,盒装cpu所搭配的散热器一般是适合在不超频的状态下工作,而且以后很难更换风扇。如果用户需要超频的话,那么选购盒装产品或许并不是明智之举。

当然,选择盒装产品能够让人更加安心,比较不是每一个用户都会频繁地更换设备,此时盒装产品所提供的长时间质保以及稳定的散热器确实很具吸引力,而且可以免受“remark打磨”甚至“修改金桥”的假冒产品侵扰。

散装与盒装产品可谓各有千秋。套用一句俗话:即便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是不要忘记,选购盒装产品一定要建立在百分百真品的基础上,否则其危险系数比散装产品更大,因为看不到cpu表面,商家作假的机会很多,而且劣质风扇也是一大隐患。至于散装cpu,选购时也应该确保能够得到一年质保,而不要选购无法提供质保的水货,毕竟散装不等于没有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