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精选5篇)

时间:2023-09-01 17:25:05 作者:QJ墨客 工作总结 2023年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精选5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篇一

20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篇二

近年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市委提出的二四六八和重返十强目标,以搞好灾后再生育服务与恢复服务体系为重点,强化宣传,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肩负着抗震救灾的艰巨任务,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仍然走在德阳市、四川省乃至全国前列,并创造了先进经验。我市先后被评为全国、四川省以及德阳市人口计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全国计划生育基层协会先进集体、全国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先进单位、全省生育关怀行动先进集体;市人口计生局被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授予集体三等功,连续三年保持了全国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度,我市出生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政策生育率、人均财政投入预算等各项工作指标均优于控制目标和任务数,圆满完成了本年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一)以贴心服务化解突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妥善处理手术并发症,解决民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全市施行节育手术遗留下来的并发症有近80例。这些并发症患者的诉求与群众信访案件逐年增加,解决的难度很大,加之部分重灾镇的再生育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群众的反映很强烈。市人口计生局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认真调查,主动沟通,耐心解释,积极治疗,妥善处理。,向并发症患者和再生育困难家庭发放困难生活补助50.43万元,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没有出现因计生工作导致的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案件。

(二)宣传工作成效突出,为灾后重建增色添彩

探索创新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坚持大人口宣传,主动参与,主动作为,主动融入;调整工作思路,按照新农村建设和特色村规划,宣传模式出新不出格,添彩不添乱;改变工作方式,坚持常态性宣传,从群众被宣传转变为主动接受宣传;注重宣传结果,保证宣传效果。市人口计生局主动融入师古镇红豆村示范村建设,将人口文化、生育文化有机地融入到婚俗文化、爱情文化和婚庆文化中,重点打造川西婚俗人口文化苑和爱情文化博物馆,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等社会现象进行引导,从而树立新型健康的婚育观念。红豆村人口文化宣传模式得到国家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

统一规范了98个村级人口计生制度和人口文化宣传栏内容,重建了220个人口文化大院,20xx户中心户,恢复了宣传阵地。开通短信平台,举办电视有奖问答,开展《公开信》发表3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以多种形式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

(三)扎实开展基础工作,创新规范管理模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再生育申报与审批程序,制作了申报审批流程,严把再生育行政审批关,提高行政效能。今年8月,市人口计生局将灾后再生育对象收养子女后怀孕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上反映,并提出建议方案,得到省人口计生委的正式批复,将此参照《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审批,填补了全省灾后再生育政策的空白。

三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人口计生统计规定,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封闭式调查,加大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抽查力度,挤干统计水分,提高了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为第六次人口普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克服各种困难,坚持为育龄群众提供技术服务。并强化技术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手术常规与操作程序,安全施行各类节育手术。以流动服务车为载体,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三查服务。今年,全市参加免费三查的妇女就达90969人次。与此同时,我市在德阳率先实施优生促进工程项目,切实减少了出生缺陷的发生。

五是编制了《什邡市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在全省率先将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中人口出生统计、政策解释等五大项规范和村级三清四勤工作制度进行了统一要求,受到了省、市领导好评,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

(四)探索实施惠民政策,强化利益导向机制

我市在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生奖励扶助、0~6周岁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育龄妇女节育手术保险、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等5项国家、省、市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三结合帮扶,通过积极争取,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探索实施了七大惠民政策,不断丰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内涵和外延。今年,我市兑现给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政策总额达到1400万元,使近6万个计划生育家庭直接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是从起,探索实施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补助制度。二是为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自筹金补助。三是参照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标准,实施城镇双方无业居民独生子女户与双女户扶助政策。四是实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由本级财政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一次性奖励。五是将农村人口中,收养子女后放弃生育无亲生子女的,纳入本市奖励扶助范围,参照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六是积极探索农村半边户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奖励扶助政策。七是组建全国首支人口计生志愿者服务队伍,启动人口计生志愿者服务项目,从第一批独生子女中招募了志愿者,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第一批家庭提供生产、生活帮助与健康服务。

(一)市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新时期人口问题,加强服务,继续创新,使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

(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属地化管理,实现均等化服务,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三)目前基层对人口计生工作有所松懈,人口计生工作网底工程有所削弱,违法违规生育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严格依法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管理与服务并重,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确保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圆满实现。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篇三

同志们:

这次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总结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2019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部署。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xx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回顾

20xx年,全区上下围绕保持“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按照“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洗牌”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继续保持了省先进行列。20xx年度全区共出生2345人,其中计划内出生2341人,计划生育率99.82%,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中国教育资源网络。

(二)加强宣传教育。组织3次以上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确保“一法四规”的贯彻实施。继续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线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婚育观念,广途径、多形式进行宣传,使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创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计生工作公开,严格执行“七不准”,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标准征收到位,杜绝降低征收标准提前结案现象,维护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对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罚执行情况依法依程序跟踪督查,落实到位,做到100%的立案查处,征收金额达到60%以上。

(四)推进优质服务。落实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提高节育手术质量,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定期在农村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结合查环查孕,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加快社区以计生管理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过渡步伐。

(五)做好村(居)民自治。创造条件扩大试点面,争取2019年在50%以上的村(居)推行计生工作村(居)民自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程序、自治章程,加强村(居)民自治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村支两委责任。大力规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尤其要规范下岗职工的移交接管工作。强化社区各部门配合抓计划生育的意识,做到建档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六)狠抓长效措施。要提高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特别是春节期间和六月、九月几次孕检,孕检率必须达到100%,杜绝违法怀孕和生育。要下大力气抓好以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抓住源头,消除隐患。

(七)深化利益导向。要认真落实《株洲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拾60岁600元”要求,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女孩家庭的奖励办法;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号召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奖励力度,扩大计生优惠政策覆盖面。

同志们,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让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xx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为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攀新高峰而不懈努力!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篇四

为了切实加强新疆配送公司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地制止计划外生育,特签订本计划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二、责任目标:

计划生育率100%,晚婚率95%,晚育率100%,领证率100%,计划生育节育率100%,杜绝一切计划外生育。

三、责任内容: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管理人有义务向育龄妇女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保健等知识。

(二)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汇报单位中的育龄夫妇定期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接受对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督促。

(三)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及时通报信息,并办理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手续。

(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职能特点,制定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工作制度与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责任追究

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 责任书签订人

签 字: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篇五

为全面推进落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2—2014年区社会事业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人口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省、市下达的人口计生工作要求,现制定2014年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围绕全区“奋战十二五、再创新辉煌”大局,以完善机制建设和促进民生发展为重点,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即统筹区域人口协调发展,着力构建与现代化新城相适应的人口环境。

。一是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二是全面启动实施“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二是强化人口综合调控,推动人口均衡发展;三是提升服务管理能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计划生育率。全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0%以上。

2、出生性别比。常住人口出生性别比在保持正常的基础上,同比有所下降。

3、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在全区常住人口人均30元/年的基础上,2014年保持适度增长。



围绕省、市人口计生委下达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全区2014年30项重点工程之一——“优生优育早教工程”,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以“诚献四心·花开四季”行动为抓手,细化指标,明确要求,全力推进。

:呵护丁香花,“慧心”惠家庭。

进一步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建立完善出生缺陷风险评估体系。扎实推进“优生优育早教工程——健康宝宝行动”,积极完善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基础、以专业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孕前优生保健及预防共防体系。通过加强与卫生、民政、妇联等多部门的`融合,不断完善婚姻登记、新婚指导、孕前检测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将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中。以病残儿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为切入点,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高危人群实施重点指导和跟踪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守候风信子,“暖心”新市民。

完善“一盘棋”、“均等化”管理服务模式。进一步落实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点、工作点、分娩点的服务和管理,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模式。创新服务载体,提供便捷服务,将依法行政和政策服务全面纳入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行政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中。将“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面向流动人群拓宽,加大整治“两非”工作力度,加强与流出地政府的管理协作和政策衔接,加快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格局形成。

聪慧小百合,“灵心”助成长。

完善人口早教全覆盖、多元化模式,与区教育局联手进一步推进人口早期教育基地建设和网络拓展工作,有效整合和利用区域内教学资源,积极引进和培育社会优质教学机构,将早教培训工作拓展到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学校,努力打造15分钟服务圈。依托早教指导中心,为社区早教指导员提供专业的早教技能培训,夯实社区家庭预约式早教指导服务的人力资源基础。积极探索建立与现代化城区相适应的人口早期启蒙教育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搭台、计生牵头、部门合作、市场运作、家庭参与”的人口早期启蒙教育工作格局。

幸福满天星,“爱心”大接力。

完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模式。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各项政策,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落实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的扶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和120元。继续开展“生育关怀系列保险”、“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推广工作,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向纵深发展。加强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目标人群现实需求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逐步解决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拓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策略,着力解决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积极建立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人口”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将人口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进一步增强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推进“数字人口”平台利用的开发研究,启动实施“区数字人口应用项目”,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着力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府制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策略的基础依据。

。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审批,推进政务公开,建立群众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维护机制,开展“诚信阳光计生”建设。坚持“疏堵结合”,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努力控制计划外生育,深入开展“十一五”期间违法生育清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生育政策的指导,鼓励和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照“六普”统计数据,及时寻找和研究解决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信息的采集维护、统计分析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实施人口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本区户籍人户分离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积极融入城市综合服务和管理“大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提高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率、准确率和建档率,有序推进完善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启动优质服务“惠福万家五年行动”工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均衡化、全覆盖的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各类社会公共资源,有效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推进家庭计划指导三级网络建设,开通“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微博,实施优生优育促进、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青春健康援助、围老期和男性生殖健康促进、健康管理均等化“五大项目”,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殖健康促进模式。坚持宣传与服务相结合,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注重人口文化宣传载体的建设和宣传产品的开发,有效发挥宣传教育的引领作用,实施“幸福幸福家”创建活动,建设新型家庭人口文化。

以促进计划生育民生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研究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和独生子女家庭年老父母中贫困、独居、残疾、高龄人群以及“终老”的社会帮扶机制,探索建立低成本、可持续、全覆盖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推动相关公共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积极构建与生育政策相匹配的利益导向机制。创新形式做好《关于市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补充通知》的宣传公示、解释调解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建立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老年人养老优先优惠制度,研究建立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体系。

5、推进群众自治。加强计生协会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容,不断扩大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的覆盖面,重点推进流动人口集聚地、高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完善计生协会“政府购买、项目委托”运作机制,不断拓展计划生育协会的人口早教、青春健教等常态化运作项目,积极培育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口发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计划生育协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共治功能,努力构建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相衔接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员力量配置机制,围绕基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服务管理、统计和信息化等培训,不断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结构。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体系,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能拓展相匹配、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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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3.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4.人口计生工作要点

5.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要点

6.201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7.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8.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