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心得体会大全(16篇)

时间:2023-12-27 22:17:11 作者:文锋 心得体会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总结、梳理和归纳自己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安监站: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动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嘉安监职〔2016〕3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内容、对象。

(一)宣传主要内容。

3.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6.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宣传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宣传形式。

(一)开展公益宣传咨询活动。依托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印制有关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在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采取张挂横幅、设立展板、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案例警示、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二)开展送书进企业活动。编印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手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读本等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通过宣贯,提高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三)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培训。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要结合实际,在抓好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早谋划。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性,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围绕宣传主题,针对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情况,深入企业、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

(三)加强配合,强化宣传。充分发挥卫计、人社、工会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四)认真进行总结。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5月12日前将活动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2)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发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卫生部决定从20xx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下面就普及一下大家关心的有关职业病的知识: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一、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此目录中,且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法定职业病诊断的疾病。

二、如属目录中所列职业伤害造成的,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三)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四)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五)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六)抽取鉴定专家;。

(七)开鉴定会;。

(八)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九)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十级,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六、与所在单位联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申请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七、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活动时间。

204月25日至5月1日。

宣传内容及方式。

(一)宣传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宣传方式:各区县安监局和用人单位要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平台新载体,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用人单位要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创建健康工作场所、健康企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互动,提高活动的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必要经费,不走过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定适宜宣传策略,强化本辖区、本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尤其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区县安监局和用人单位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及时提炼先进经验和宣传典型做法,并加强信息报送,于5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2)的电子版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标语

1、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2、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3、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4、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

5、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6、职业病重在预防,让我们共同努力。

7、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8、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9、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10、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13、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4、岗前岗中体检好,健康损害早知道。

15、工作·健康·和谐。

16、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

17、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8、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9、健康工作,幸福生活。

20、关注职业健康,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接触过一些经典的标语吧,标语具有文字简练、意义鲜明的特点。标语的类型多样,你所见过的标语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总结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zz区安监局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举办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的宣传周活动。

一是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活动。该局以“职业健康执法年”为契机,组织一次以职业健康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截至目前,已对58家企业进行逐一走访检查,其中开具现场检查记录58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8份,立案15起,排查隐患76处。

二是开展现场自由参观、咨询、体检一系列活动。在活动现场设置扫码答题、发知识竞赛小知识及宣传资料等活动,企业员工,广大群众身临其境,亲身体会,真实感受职业病危害防护的重要性,提升自身职业防护意识,学习辨识职业危害的能力。

三是开展咨询日现场有奖竞答活动。活动咨询日当天,通过在场职工参与现场竞答,并分发小礼物,调动参与者热情,融入宣传氛围之中,寓教于乐,竞答题型丰富,覆盖面广泛,采取多样化的模式,吸引参与者,同时达到宣传教育目的。

化工职业病防治法心得体会

化工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在化工行业中保护工人权益、维护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作为一名化工从业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了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这一法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对于化工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整个行业定下了一个清晰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通过法律的规范,企业可以更好地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风险,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生产效率。对于员工来说,法律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升工作质量和幸福感。

其次,化工职业病防治法对于个人的意识和责任要求迅速提高。在过去,许多化工从业人员对于职业病的认识不足,忽视了保护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要性。然而,随着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大家对于职业病风险的认识逐渐加深,对个人防护措施的重视程度也迅速提升。现在,大家更加注重身体健康,积极主动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而减少了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借助化工职业病防治法,化工企业不仅可以降低职业病发生率,还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职业病防治法对于企业而言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通过积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展示出自己的社会担当,加强与员工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同时,优质的企业形象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虽然法律规定了许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不足;一些从业人员的意识和素质仍有待提高;一些监管措施的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好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要求。

最后,我对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充满期待。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力度的加大,我相信化工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将会得到更好的控制,化工企业的发展将会更加健康可持续。同时,我也期待自己能够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为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对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化工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为化工行业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规范,也提升了个人和企业对于职业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然而,法律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自觉性。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化工职业病的发生率将会大幅降低,化工企业将会实现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十一届全国大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根据安排,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学习:

一、从整体上把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原有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

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这是原第9条中增加的一款)。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也是新增家的内容)。

(二)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治,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2卫生部门为主负责;保,即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其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项目立项,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有利于改善以前职业病防治‚重治轻防‛的局面。

(四)在诊断程序、制度设臵等方面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这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来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规定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同时新法还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这些条款,为破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3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中,与作业现场有关,加强职业病预防和监督检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义务的有27条,罚则有39项。特别是新增新六条,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下限或上限。如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二)加大了前期预防力度。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4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鼓励和支持用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特别是新增加了设备要求,拓宽了从源头控制的途径。

(三)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原来18条的基础上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

(四)强化了现场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有27条(24条职责,3条法律责任),在条文中明确安监部门要求的有51处,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的还有7处。主要体现在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上,并赋予了若干职权。如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病的源头预防和控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赋予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因此,安监工作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必要经费,不走过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重点宣传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各地要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12320热线等新平台新载体,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用人单位要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创建健康工作场所、健康企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互动,提高活动的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三、各地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定适宜宣传策略,强化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尤其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活动结束后,各地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及时提炼先进经验和宣传典型做法,并加强信息报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估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指标。

化工职业病防治法心得体会

化工行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但由于行业内化学物质的存在以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人们往往面临着一系列的职业健康风险。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和健康,我国制定了化工职业病防治法。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个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并认真研究了这部法律规定。在此,我将分享我对于这部法律的理解和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根据这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此外,化工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治措施,进行定期的健康岗位评价,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培训等。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化工从业人员才能够获得更加全面、有效的健康保护。

其次,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化工行业的从业人员往往面临着比较高的职业健康风险,如接触有害化学物质、长时间工作、缺乏休息等。这些职业危害因素对工人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而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对于化工从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它的实施能够帮助工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再次,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采用先进的防护设备和工艺措施,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他们要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保护自己的健康。同时,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大对于化工行业的监管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

最后,我个人从化工职业病防治法中深刻认识到了保护职工健康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在化工行业工作的从业者,我深知职业病对于身体和家庭的危害。因此,我更加认识到自己要重视和保护自己的职业健康,积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我也将会积极向身边的同事宣传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

总之,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为中国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的颁布和实施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并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但这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在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下方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我相信,在化工职业病防治法的指导下,我们中国的化工行业将会迎来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通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4月25日,天津市启动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本次宣传周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17年宣传周活动通知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保障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于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联合开展天津市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活动期间,本市各区县、各部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发放科普和法律宣传资料,利用展牌、布标、宣传画报、版报,现场播放录像材料,组织人员在流动人口密集区域开展活动,选择本辖区3—5家企业组织开展特色现场咨询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月26—29日,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辖区人民政府主办,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健康教育所将承办户外《职业病防治法》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在职业病防治院一楼大厅组织现场咨询和义诊活动;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卫计委门前组织现场宣传咨询等活动。各项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展板、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市民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及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职业病防治形势对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本市将继续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力度,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政府领导,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防治网络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

一、“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新修订的职业病定义包含的用人单位更全面,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更广泛。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的解析包含了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内容更丰富和具体。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也由卫生1个变成了卫生、安监、劳动保障3个部门。

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增加了这一条款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主体法律责任,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新修订的第八条,在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和提高职业病科学防治水平的同时,提出了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有利于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康复。

五、“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范围,更加强调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权力(不得拒绝)。

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扩大了劳动者选择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给劳动者带来便利。但要避免出现重复诊断问题。

七、“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强调没有证据否定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八、“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义务,特别强调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的权力,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新修订的这三条款解决了长期困扰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关系即职业史问题,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明确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新修订的这四条款对劳动者被诊断职业病的权益保护更加明确、具体,特别是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标语

2.职业健康,幸福保障

3.体面劳动,健康优先

4.企业发展,健康优先

5.职业危害,重在预防

6.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7.健康工作,美丽人生

8.健康企业,人人共建共享

9.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在行动

10.职业健康,为健康中国加油

11.建设健康企业,促进职业健康

12.促进职业健康,共创健康中国

13.实现职业安全健康,人人乐享小康生活

14.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有效防治职业病

15.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职业健康素养

16.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危害防护意识

17.建设企业健康文化,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

18.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范文

近日,遵义市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据介绍,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等内容。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主要是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方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

活动周期间,全市各地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到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

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 )起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1年10月27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10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3、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 )种。

a、100 b、110 c、115 d、120

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 )”。

a、职业安全无小事 b、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c、要职业,更要健康 d、工作·健康·和谐

7、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区组织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4月16日,( )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全国总工会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

8、(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c、卫生部门 d、工会

a、劳务派遣 b、临时工 c、合同工 d、正式工

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 b、责任制 c、机构 d、组织

1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技术 b、技能 c、安全 d、职业卫生

1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待遇。

a、社会工伤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劳动工伤保险 d、工伤劳动保险

1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申请 b、备案 c、申报 d、审查

14、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a、化学、物理、生物 b、化学、物理、生理

c、生理、物理、生物 d、化学、物理、生化

1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 )。

a、流行病 b、传染病 c、职业病 d、遗传病

1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

a、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b、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c、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d、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

1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a、劳动防护设施验收评价

b、安全卫生设施验收评价

c、职业卫生设施验收评价

d、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 )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a安全设施 b卫生设施

c劳保设施 d防护设施

1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

a同时检验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同时验收

d同时使用

20、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

a、劳动保护用品 b、安全防护用品

c、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病防护用品

2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 )。

a、安全区 b、危险区 c、泄险区 d、隔离区

2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

a、检测、评估 b、监测、评价

c、检测、评价 d、监测、评估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十一届全国大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根据安排,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学习:

一、从整体上把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原《职业病防治法》自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原有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

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这是原第9条中增加的一款)。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也是新增家的内容)。

(二)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治,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2卫生部门为主负责;保,即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其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项目立项,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有利于改善以前职业病防治?重治轻防?的局面。

(四)在诊断程序、制度设臵等方面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这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来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规定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同时新法还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这些条款,为破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3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中,与作业现场有关,加强职业病预防和监督检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义务的有27条,罚则有39项。特别是新增新六条,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下限或上限。如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二)加大了前期预防力度。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4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鼓励和支持用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特别是新增加了设备要求,拓宽了从源头控制的途径。

(三)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原来18条的基础上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

(四)强化了现场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有27条(24条职责,3条法律责任),在条文中明确安监部门要求的有51处,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的还有7处。主要体现在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上,并赋予了若干职权。如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病的源头预防和控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赋予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因此,安监工作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

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发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卫生部决定从20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下面就普及一下大家关心的有关职业病的知识:

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一、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此目录中,且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法定职业病诊断的疾病。

二、如属目录中所列职业伤害造成的,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三)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四)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五)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六)抽取鉴定专家;。

(七)开鉴定会;。

(八)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九)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十级,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六、与所在单位联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申请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七、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业病因为有明确的致病因素一般是可以预防的。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是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减少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常见的预防措施包括工艺措施、工程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等等。铸造生产中的型砂采用低游离二氧化硅替代高游离二氧化硅的石英砂、水溶性涂料替代酚醛树脂涂料、二甲苯溶剂替代苯溶剂等等。这些措施均较大程度地降低了物料对作业者身体健康的危害,从源头上消除或降低危害的产生,属于工艺措施。矿山破碎过程生产产生的粉尘是导致矽肺病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粉尘的产生从工艺上是难以解决的,多采用除尘系统将粉尘通过除尘器净化除尘;许多噪声设备多采用隔音板将噪声隔离;炼钢系统为防止热辐射对作业工人的健康危害常采用的隔热装置;这些措施均为工程技术措施。如果工艺和工程措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采用比较被动的防护措施,即危害因素接触者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来减少或降低各类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如佩戴防尘口罩防尘、佩戴耳塞耳罩防噪声、佩戴防毒面具防止毒物接触等。

还有一些危害因素,劳动者接触后可能会导致体内某些代谢物质丧失,从而能产生代谢功能紊乱,如劳动者如果接触强高温会导致体内失去必须的盐份,而产生中暑、休克等严重危害,这种情况可采取为接触者适当地补充盐的摄入,从而控制或减少高温中毒的发生,这些措施成为卫生保健措施。

我国几十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总结出了许多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如“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等防尘“八字方针”,在建国以来的防尘工作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革”既是革新技术,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以低毒粉尘代替高毒粉尘,是防止粉尘危害的根本措施;“水”为湿式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来降低作业场所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密”即密闭尘源,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风”是通风除尘,通过合理通风来稀释和排出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护”即个体防护,为接尘工人佩戴防尘口罩来减少粉尘接触;“管”即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防尘的规章制度,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教”即宣传教育,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尘工人应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防治的基本知识,使工人认识到尘肺病是百分之百可防的,只要做好防尘、降尘工作,尘肺病是可以消除的;“查”即加强对接尘工人的健康检查、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和各级监管部门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首先应了解你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哪些健康危害,如何有效地防治这些危害的发生,是保证我们健康、快乐、体面工作的前提和条件。

为了有的放矢地做好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4月27日下午生产会后召集相关车间、班组召开了一次职业病防治座谈会并对宣传、培训工作做了安排。

在各领导、各基层负责人的协同配合之下,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各项活动都圆满完成,通过宣传,培训学习等了解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自身的基本权益,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性。有针对性地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教育培训,并进行了考试,经培训合格率100%。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我们自身又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劳动者对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潜在的危害。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各基层要严格要求建立职业卫生“四案”的现时,真正做到把职业健康工作融入到“打造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企业”活动中去,对职业卫生工作要像安全工作一样,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岗必责,有责必须加强考核,做到车间、班组、作业场所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为近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监督检查。紧紧抓住职业危害防治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努力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如:每次作业前,严格按照要求监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要求各基层,在工业动火施工现场作业区域拉警戒线、工作场所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包括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时刻告知和提醒员工。

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单位才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危害场所、危险物质等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员工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病发生。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事故安全教育等,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来提高广大员工职业危害防控意识和技能。

职业病防治法

提到职业病,给我的第一想法就是指现代社会中,由于缺少对生活娱乐的动力和激情,或者是过于在乎自己的前景和发展而专心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在工作中。在一段时间的这种节奏的生活后不自觉的形成了一种除了工作能充实他们而做其他事就无所适从的一种惯性病,这也就是我理解的职业病。但在昨天晚上看了下关于职业病的相料,了解了下相关的法规解释,才知道自己的无知啊,在这方面的广度和见识度上只能笑话自己是个盲孩子了,又一次用无知掩饰了真相。

下面就职业病的情况和相关法律防治问题谈论一些想法。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和高新科技的发展,职业病也逐渐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并发症,所以了解职业病的相关只是也是我们即将步入就业岗位的学生应该掌握的。我们平时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种疾病刚开始可能不会感觉到特别明显的生理反应,因为他是属于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旦病发可能会严重危害生命安全。在目前企业情况看,由于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可能无法做到完全的防御,但是当的了解相关知识还是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在工作中加以注意,提高防范意识,还能给予同事一定的防范帮助。

目前,关于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资质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配套管理规章、规范和标准。提供政策指导,开展普法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工会组织“应该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机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由于一旦发生了职业病,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实际对用人单位和业主也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建立一套社会保险机制,将减少职业病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职业病法律制度的定位,一国之法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我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

社会中,一国之法律除了传统的公法、私法以外,尚有社会法这第三个法域存在。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促进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在社会法域中,我们看到的满眼都是劳动者、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因此将社会法规视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是毫无问题的。考虑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深入研究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确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有以下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为了贪图一时方便而借用了他人身份证入厂打工,用人单位的所有书面资料都是他人姓名,因此用人单位便否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为无牌经营的小型加工厂,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资料可以证实两者之间的劳资关系。

卫生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在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也报告给卫生监督部门?如果不报告给卫生监督部门,当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相应资料又该如何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行使相应的执法权?目前,就职业病相关问题我们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当然从多方面逐渐改善条例制度的科学性,将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我们就能有效的防治它。

(一)明确用人单位的范围,我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凡在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均是《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无论谁患病,均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指法定职业病。但当某个体经济组织是由妻儿老小组成的,其劳动者也全部是家庭成员,则职业病的受害者与责任者处于同一家庭,有可能还是同一人,他们享有共同财产权,如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调整处罚于情于理不通。当这个家庭成员由于自身的原因身患疾病,整死需要投入相当的家庭财富和人力物力进行诊疗救治,如果机械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惩处,那对这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生命健康,在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不宜予以惩处。

(二)明确危害告知义务主体,我认为,应尽到危害告知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是直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批发、零售单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因为批发、零售单位的劳动者通常情况下不解除有毒物质;营业场所也没有职业卫生要求可提;也不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有的批发、零售单位只是进行委托买卖,转手交易,仅仅是账面上进行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的交易,没有接触有毒物质的机会。而且直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才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与适用单位通常不在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区域内,这使得执法取证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操作性显著下降,跨地区的监管需要大量的协作和上级机关的协调,这些都给监管执法带来了困难。

(三)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确定方式,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难以确定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以劳动仲裁结果作为劳资关系确定的依据。同时应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增加相应的内容:规定可以通过同车间工人的书面证明或者政府机构如劳动局等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来确定两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四)增加卫生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应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增加此项内容:用人单位和任何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以上就是我在读完职业病相关法律规范对目前职业病的一些看法,从现状来看,还有很多没有提及的问题需要完善和加强,但从法律规范以外的角度来说,加强科技创新,提倡新科技,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也是直接防治手段,而且是从源头上的解决,所以我们应该大胆创新,勇于发现,从多方面着手,尽可能的减少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