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精选8篇)

时间:2023-10-09 19:11:12 作者:笔尘 合同 2023年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精选8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一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作专业的讲解,使公司管理人员切实认识到切实执行各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学习应做好记录,出席人员应在签名表上签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应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应当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务,设专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务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制订、修订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与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5、与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商账处理:建立催账程序,及时制订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重视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协助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2)定期了解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订、修订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3)对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4)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5)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6)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纠纷;

(4)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及时向所属领导报告;

(5)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定期向直属领导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7)参与商账催收;

(8)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相关部门(信用)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应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二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7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三1、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情况。

2、全面了解本部门的信用管理情况。

四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五1、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创新。

合计100

4、考核部门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时统一进行。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95分以上)、优胜(90—95分)和表扬(80—90分);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给予教育或扣发奖金,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

2、应当经过《合同法》培训。

(二)“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4)持证人因调离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证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托书”遗失的,持证人应书面向部门领导报告,将部门领导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员,由其作出处理。

(三)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或失职、渎职等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应依规定追究责任。

2、持证人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期限发生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

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关书面材料,应当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完备。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8、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9、合同承办人应当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处理。

3、接受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标准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当在约定期限内结算,未经合法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与信用(合同)管理员一同参与进行。

2、对方当事人作为货款接受人而要求变更接受人的,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3、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4、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给各相关部门。

1、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

2、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3、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

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用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财务状况、商帐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资料。

4、配备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任专职档案管理员。

1、建立应收帐款帐目,明确应收货款,分期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数额、期限、应付款人等内容。

2、依照应收帐款帐龄将应收帐款进行分期,制订相应的催收措施。

3、对应收帐款加强日常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每周或每月打印出会计帐上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帐款记录进行分析,对每笔帐款作出处理意见。

4、制订商帐追收办法,培训催收、追收人员。

5、设计商帐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内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诉讼等程序。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销条件;

(2)停止供货;

(3)取消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

2、本公司发生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及其他失信违法行为的,可依据具体情形,作出纠正措施:

(1)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因;

(2)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当确保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人员应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四条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十五条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

(一)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其他

(一)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合同形式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四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五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业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可为公司产生较好的收益;合同内容不与相关行业规定矛盾。

(五)合同的价款应合理。

(六)应适用合同范本;商务条款应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八)合同标的应有项目列支和可研批复;临时性项目和可研未批项目应经分管总经理批示。

(九)合同金额应在可研批复额度之内。

(一十)建设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合同对方及其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进行技术、业务支撑、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其中重大、重要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技术、业务支撑、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

六、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七、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审核流程办理。

八、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合同的审核

一、签订合同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综合审查:行政部

(三)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约或授权。

对于设备买卖、技术服务、软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如不须经过招标、且承办部门不是计划财务部的,应经过财务部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经过财务部审核。

四、合同相关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项目、工程、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技术或业务条款明确、具体和完备。

(二)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

(三)通信设备符合选型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目录。

(四)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可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六)合同业务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公司将有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七)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内容。

上述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是指以下部门:

(1)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2)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行政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行政部审核的内容。

七、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三)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审查部门审核会签。行政部完成审核后,将各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行政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三)专业审查部门(即技术业务支撑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专业审查部门将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综合审查,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四)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五)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十一、审查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十二、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

(五)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六)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十三、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审核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核表的管理。

(二)合同审核表由行政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分公司,并做好记录。

(三)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审核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四)合同审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审核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审核表。

(五)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六)合同经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七)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审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行政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合同审核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一十、合同的签约权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二、公司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总经理授权签订: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或合作合同。

(三)赠予、赞助合同。

(四)其他重大合同。

一十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除公司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四、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事先经行政部审核),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六、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审核。

八、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于十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档,履行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建立书面交接手续。

十、公司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一十二、合同的检查

一、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及(或)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工程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检查和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一十三、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协商解决。

b)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c)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d)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履行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同时主动会同行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

分公司应将发生的纠纷上报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应通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行政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务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五、需要行政部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六、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公司应当执行。

七、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市分公司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分公司行政部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报损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省分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分公司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一十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县分公司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三、合同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奖惩

一、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合同承办、履行、审核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有解决、处理的责任。其中,合同承办人和部门审核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加、扣绩效考核分制度,绩效考核分级次分别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门。

三、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给予表彰并加绩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加绩效考核分5分并给予表彰。

四、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人、部门或县分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个人警告和部门绩效考核扣1分的处罚:

(一)不按照合同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遗失合同、合同相关资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情况。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合同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七、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或未经授权、越权签订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由公司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六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致力于提高企业合同效益和企业信誉。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为 公司,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九条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款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核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条 授权委托制度。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对方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与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项目进行核对。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业签约的,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签约权利。授权委托只能一事一委托,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并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或部门印章。合同专用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总经理为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最终责任人。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以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四条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八条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四章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第二十二条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条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九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制度篇八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

4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董事长

5.1.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审批公司合同。

5.1.3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5.1.5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合同审核部门

5.3.1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财务部门

5.4.1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2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4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

6规定和程序

6.1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其它业务往来。

6.2合同的类型

6.2.1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合同的承办

6.3.1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或本系统内借用的人员。

6.3.2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汇报,并以合同承办人为主解决。

6.3.3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6.4合同立项

在招标/议标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计划外项目填写合同立项申请表(见附录e),按规定报批,办理合同立项手续。对已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可以不办理立项手续。

6.5合同主体的确定

6.5.1资质审查

6.5.1.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对方合同主体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推荐结果报合同部门,合同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资质材料,承办部门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好。承办人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6.5.1.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严禁只凭对方名片、介绍信或老关系、亲朋好友等冒然签订合同。资质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当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

f)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5.2确定合同主体

6.5.2.1对每一合同项目,需要招标的,合同主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不需要招标的,承办部门至少推荐3家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价和谈判,比质、比价、比售后服务,择优确定合同主体。

6.5.2.2一般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至少有2人参加,配合合同部门人员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将价格降到最低后,考虑综合因素,排出先后顺序,排出的第一名确定为合同主体,可以转入合同签订程序。

6.6合同谈判

6.6.1合同谈判由合同部门负责,组织合同承办人、法律审核、财务、合同管理及业务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做好充分准备,承办人收集齐全与合同谈判相关的资料,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须事先交合同部门进行审核。谈判时,先谈技术条款后进行商务谈判。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合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谈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向总经理汇报。

6.6.2谈判不成功,可以更换合同主体,按照程序继续谈判。

6.6.3合同谈判完成后,承办部门拟订合同草案。

6.7合同的草拟

6.7.1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办人负责。

6.7.2合同应尽量采用行业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修改。合同语言严谨、简练、准确。

6.7.3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6.7.4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必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7.5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6.8审核会签

6.8.1合同文本实行审查会签制。合同谈判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合同谈判纪要、技术协议、工程合同预算书、合同对方资信情况材料等资料提交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签署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见附录f)。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审核意见须及时签署,不得拖延。

6.8.2合同承办人应为审核机构预留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审核机构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工程项目、投资合同预留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6.8.3审核机构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还时,应将合同及全部资料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6.8.4审核结束后,各审核机构将意见书及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连同审核意见等一并报送合同部门,由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决定不签署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6.8.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5.1可行性:确属于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技术性:技术的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科学真实。

6.8.5.3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技术措施。

6.8.5.4其他内容。

6.8.6财务部门审核内容:

6.8.6.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符合公司的预算安排。

6.8.6.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合理;担保方式可靠。

6.8.6.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附件齐全;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6.8.6.4合法性: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资产所有权明确。

6.8.7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7.1条款规范合法。

6.8.8合同委员会审核内容

6.8.8.1计划性:符合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范围与条件;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6.8.8.2完整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相应手续完备。

6.8.8.3合规性: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资金来源合规。

6.8.8.4合理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6.9合同的签订

6.9.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合同部门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6.9.2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转委托。

6.9.3签字后的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只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档案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办部门保留副本1份,财务部门保留副本1份。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度年终时将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完整移交给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应将1份副本及相关报审资料(含授权委托书)交合同部门备案,如其他部门需要时可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复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

6.10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6.10.1合同订立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的,由合同部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经鉴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传递。

6.10.2投资合同、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订立后,由合同部门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对本单位影响较大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

6.11合同的履行

6.11.1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履行。

6.11.2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因签订书面合同前已实际履行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11.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卖、转让合同。

6.11.4合同承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随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

6.11.5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或异议答复应报合同部门备案。

6.11.6合同的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办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申请进度款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请表》(附录g)。

6.11.7合同履行和标的物验收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收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移交不全的,由承办部门追究合同对方的责任。

6.11.8合同标的物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达到约定条件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合同部门审核备案。

6.11.9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负有全部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合同部门和分管领导。

6.11.10合同价款结算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时采用审查会签制,手续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对手续不全、计算有误、资料不合规定、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6.11.11合同结算时,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质保期满,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付款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6.11.12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质保期内,加强对合同标的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负责追究对方的责任。

6.11.13合同履行完毕,由合同承办人负责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并及时将文件、有关情况报承办部门和合同部门。

6.12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

6.12.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

6.12.2公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供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效益的评估报告。变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12.3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报合同部门和总经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合同承办人负责向对方追偿由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6.12.4合同的变更,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变更项目审核,填写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录j),办理审批手续,获取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的实施。合同的解除填写合同解除审批表(见附录k),办理审批手续。

6.12.5合同变更后合同的签订,遵循前述规定。

6.12.6合同变更的审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审批权限。

6.12.7变更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时应签订相应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6.12.8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由承办部门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毕后应及时递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6.13合同纠纷的处理

6.13.1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部门,并配合合同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与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研究,及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6.13.2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合同部门审核、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材料。

6.13.3合同纠纷的解决,可采用协商、调解方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

6.13.4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6.14合同管理的统计、台帐与档案

6.14.1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在合同签订3天内将合同立项申请、谈判纪要、会签单、正本及相关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担保书等)交存合同部门。合同执行完后,交档案室备案存档。

6.14.2合同部门负责建立统一《合同登记台帐》,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登记台帐》。

6.14.3合同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统计报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6.15合同的担保

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担保。确需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参照有关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6.16其它要求

应当签订合同的突发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特事特办,合法合规”的原则办理。承办人提交草案后,审核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审核事项,对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错误、遗漏与不妥,应协助承办人修改补充。突发项目合同必须在7日内按照管理内容和要求,补办合同签订手续。

6.17对合同内容的要求

6.17.1订立合同应当采用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17.2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并逐项写明,不得漏项:

6.17.2.1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账号。

6,17.2.2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等应写详细,不能简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应附有工程预算书。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预算书的名称相一致。

6.17.2.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工矿产品数量单位要明确,应避免使用套、组、系统等单位,否则应附有详细清单,必须注明产品包装标准,产品质量应注明符合国标的具体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具体数据,不应含糊写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工程范围和内容,并有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6.17.2.4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6.17.2.4.1合同价款或酬金应具体并计算准确,大小写应一致,数字书写清楚并正确无误;合同价款或酬金的范围应明确,不应保留可追加价款或酬金的条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6.17.2.4.2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项,一般应附有计算依据,如果没有合同变更,不得追加任何费用,如有合同变更,执行本办法6.12条。

6.17.2.4.3签订合同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金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5%,质保期不少于1年,确需减少质保金额或缩短质保期限的,需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6.17.2.4.4合同内容一般应注明仲裁、诉讼管辖地为本公司所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6.17.2.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17.2.5.1合同应注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时间。

6.17.2.5.2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应注明验收时间、工程开、竣工日期、交工验收办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资料的移交等。

6.17.2.5.3工矿产品合同履行应注明验货期限,履行地点一般应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货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注明货物运输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

6.17.2.6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笼统的用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处理等代替。

6.17.2.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出现后,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6.18检查与考核

6.18.1检查

6.18.1.1办法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综合管理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18.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办法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18.2考核

6.18.2.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对于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对于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6.18.2.2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内容、程序与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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