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一
体外诊断试剂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yey2013-019 招标项目:肾素等发光免疫试剂
投标单位:
投标日期: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根据浙医二院医院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文件的要求, 对本院使用的部分生化试剂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在投标之前必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的说明、表格、条件及规范等所有内容,投标方因未能遵循此要求而造成的对本招标文件所要求投标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的遗漏或任何非针对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的报价,均须自担风险并承担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招标方拒绝的后果。
一、项目编号: zyey2013-019
二、采购方式:院内招标
三、采购内容:肾素等发光免疫试剂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见第二章
六、投标时间和地点: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待定
八、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章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一、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具有各级代理授权书,包括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商或唯一指定代理商、浙江省级代理商、区域代理商。
四、所有证照均需齐全、在评标期内有效、且无超范围经营现象。
五、投标单位商业信誉良好,在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经营活动无不良记录信息。
六、投标单位基本售后服务要求
1.投标单位应具有完善的销售供应和售后服务的保障体系,接到供货通知后,须24小时内送货;加急物资需随叫随送。2.产品送货当日距产品失效期不小于6个月。
3.配送由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委托的配送企业负责,并搬运入库;物品包装破损或质量有问题要求无条件更换。批间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
第三章 报价要求
一、对于已经在我院供货的产品,投标价不得高于现供货价。
二、投标价格应包括耗材运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投放设备维护、维修费等费用。
三、本次中标价格为合同(协议)执行价格,合同(协议)期内,招标方不会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合同(协议)价格。
四、为防止出现恶意扰乱招标程序的报价,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明显低于成本价的,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投标单位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协议)。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内容包括(逐页加盖公章):
11)生产厂家对经销商的逐级授权书 12)医疗器械注册证(按投标产品目录次序)
1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国产)、医疗器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
二、《浙医二院体外诊断试剂招标投标报价单》置于标书首页。
三、请按照“浙医二院体外诊断试剂招标投标报价单”和” 投标单位基本信息”格式要求提供excel电子文档(光盘刻录或保存在u盘中),自行修改表格格式为无效文档。电子文档只需提供一份并放入标书正本封存。
四、标书请用信封密封,并在封面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信封封面请注明投标公司名称、投标产品目录清单(产品名称、品牌)。
五、请随带样品,样品单独封装,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品牌等信息。样品一般不退还,如需退还,请明确标注。
六、标书一式两份,正本1份,副本2份,每份投标文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
七、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送达规定地点的。
2.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要求加盖公章或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的。3.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的。4.投标单位不符合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5.投标单位不符合产品报价要求的。6.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的。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兹委派我单位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手机号
,代表我公司参加贵院此次医疗耗材招标(招标编号:),全权处理招标过程中的一切事项。本次委托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委托书必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
产品质量与服务承诺书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公司本着规范生产,合法经营的原则,特对贵院承诺如下:
1、我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司各种证照齐全。
2、我公司提供完善的销售供应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接到供货通知后,在24小时内送货;加急情况下随叫随送,并负责货物搬运入库。
3、若产品不符合医院需求、外包装破损或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不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止产品的供应,否则贵方有权终止与本公司所以业务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因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本公司承担事故处理及责任赔偿等相应的责任。
5、公司承诺此次招标报价不高于公司在省内其他医院的供货价。
6、协助医院廉政、廉洁行医建设,依法文明经商。不采用不正当或非法的经营手段。如有不正当或非法经营活动,本公司愿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二
内容摘要:由于产业发展时间较短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从事体外诊断产业的企业主要为试剂厂商,诊断仪器的生产厂商相对较少。
在应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时,一般需要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因此试剂和仪器共同组成体外诊断系统,从事这些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形成体外诊断产业,在国际上将其统称为ivd(in-vitro diagnostics)产业。完整的体外诊断产业还包括上游原料供应行业和下游需求市场,其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体外诊断试剂的上游为生物化学原料,包括诊断酶、抗原、抗体等活性生物制品以及高纯度氯化钠、碳酸钠、谷氨酸、柠檬酸等精细化学品,其中诊断酶、抗原、抗体为主要原料。
体外诊断试剂的消费需求主要来自医学检测和血液筛查。医学检测是体外诊断试剂最主要的消费去向,包括医院检验科、体检中心、独立实验室、防疫站等;血液筛查主要是采供血部门对于血液的检测,包括各类血站和血制品厂家。目前医院是我国体外诊断试剂最主要的需求市场。
体外诊断仪器可分为生化分析系统、免疫分析系统、血液分析系统等多个类别,各类诊断仪器与试剂的依存度不一。例如生化分析仪以开放式为主,即一台生化分析仪可以适用不同厂家的生化诊断试剂;免疫分析仪器则以封闭式为主,即仪器和试剂一般配套使用,其中化学发光仪与化学发光试剂须配套使用。国际诊断行业巨头均同时生产诊断试剂和诊断仪器,在我国,由于产业发展时间较短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从事体外诊断产业的企业主要为试剂厂商,诊断仪器的生产厂商相对较少。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三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2]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5.与^v^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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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五
为了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规范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营企业是指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生产企业或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是指本公司首次购进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购进业务。
三、审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1、首营企业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首营品种
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以及价格批文等。
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等有关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四、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1、采购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及样品报质量负责人。
2、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3、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对首营企业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应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负责人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4、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严格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货关,确保依法经管,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流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进货原则:
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进货原则,严格执行进货质量控制程序。
3.人员要求:
采购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进货质量控制程序:
合格供货方资格审核:采购员负责审核所有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包括向供货方索取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审核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等项目。供货方证照上生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拟供产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必须为批发。无误后方可填写“合格供货方审批表”。
首营企业审核与建档:供货方如为首营企业,索取和审查资料后,按照本公司《首营企业资格审核制度》的规定,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交质量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将首营企业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后,采购员方可填写该首营企业的“合格供货方审批表”。
供货方销售员资格验证:包括验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销售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销售员身份证原件及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无误后将有关内容填入“合格供货方审批表”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无需盖章)附后。对方无上门销售的可以注明。
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在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的同时,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该协议书的有关信息也应填入“合格供货方审批表”中。
合格供货方档案微机记录:质量负责人负责合格供货方资料的审批与建档,负责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首营品种审核与签订购销合同:如拟供品种属首营品种,应按公司《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报“首营品种审批表”,连同资料一起交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审批通过,采购员方可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审核未通过的不可签订购销合同。
非首营品种签订购销合同:如拟供品种不属于首营品种,在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后,方可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销合同。
电话要货记录:如供货方为经营单位,所供品种多且进货次数频繁,在不方便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做详细的电话要货记录。
购进记录:采购员应将购销合同或电话要货记录录入系统,形成“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注明产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执行购销合同:双方严格按照购销合同条款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购销活动。
5.合格供货方管理:
所有供货方都应建有“合格供货方审批表”,所附资料都在有效期内,计算机系统会自动提醒供货方的资料效期,发现快到期及时通知采购员向供方索取。 凡是没有建立“合格供货方审批表”的供货企业或者“合格供货方审批表”所附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书”已经过期的供货企业,一律不得购进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
6.购销合同和质量条款内容:
购销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包括:签订合同地点、签约人;采购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或产地、价格、交货地点和质量条款;对于包装、标识、运输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也应注明。
产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的到货日期距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内;
进口产品,随货提供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到货时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该产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7.禁止购进的产品: 禁止购进下列产品:
已经超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期限,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标识和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符的产品;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产品; 不能提供合法供货票据的产品。8.其他职责和要求:
采购员负责制定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计划时应有质管部门的人员参加,明确审核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采购计划、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应由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按职责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采购员应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进货质量评审,必须有质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由供货方开具合法票据,建立所有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记录应保存5年,票据应保存10年。
采购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配合质管部共同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采购员应及时了解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库存结构情况,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产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损失。发现滞销苗头应及早与供货方联系,采用退货换货、扣付货款,由对方承担损失、促销等方式妥善处理。
9.责任追究:
采购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采购员本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公司及其有关管理和考核部门有权对进货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意见,经批准后兑现。
采购员违反本制度导致质量审核时出现不应有的缺陷项或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货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严格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收货关,确保依法经管,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流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收货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章原印章。
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收货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按照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臵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
为确保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入库质量关,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质量验收的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包括产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产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3.人员要求:
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质量验收的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企业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质量验收管理职责、质量验收程序。
5.质量验收的内容:
验收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待验区内,凭采购员提供的采购记录、随货同行单对来货进行逐批验收;一般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验收,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待验,并给出明显待验标志)。
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同一批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整件:50件或50件以下,抽取2件,50件以上时,每增加50件多抽一件,不足50件的以50件计,在抽取的每件中,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3个以上最小包装检查,复查时,加倍抽样。
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活、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验收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分类,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验收时,应进行产品包装内、外标签和说明书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
整件产品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其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验收入库的产品包装完好,无污染,能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对销后退回的产品,验收员应按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产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超出上述期限或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产品不得入库。因特殊原因需入库时,由质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
发现以下情况拒收或部分拒收:
验收时发现到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注册证号等项目与gsp验收入库单或随货同行单上的内容不符的;或产品质量异常、包装质量不合格、标签模糊、包装内、外标签不符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在gsp验收入库单上写明情况,并填写“拒收报告单”,及时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验收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对整批符合规定产品中的下列产品,应保留有关证据,填写“拒收报告单”,批准后部分拒收或报损:1)、破损的产品 ;2)、包装被污染的产品;3)、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运输途中丢失短少的产品。
应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记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并签署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验收后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验收员应在“gsp验收入库单”上签字,并注明质量状况、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的“gsp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负责人。
储存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正确、合理地储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确保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和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从事储存工作的人员(仓库保管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入库和拒收: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的“验收入库单”办理诊断试剂入库手续。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应拒收并报告质量负责人处理。
3.储存原则和要求:
应根据“按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对温度、湿度条件的要求存放”、“分类存放”、“实行色标管理”等原则,将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分类存放于具备相应条件的仓库中。储存中应做到: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性能、储存要求和验收员的提示,将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常温库温度应控制在10-30℃,阴凉库温度应控制在不高于20℃的范围内,冷库温度应控制在2-10℃。库房的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35-75%之间。
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确定为黄色;合格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与地面之间有有效隔离的设备,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搬运和堆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包装。 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有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对销后退回的凭“销售退回通知、验收、入库交接单”,经核实是本公司售出的产品,存放于退货区,通知验收员验收。凭验收结论将产品存入合格区或不合格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等工作。
与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存无关的公私物品,不得存放。
按规定点单下帐,对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实行动态盘点(每天清点当天有过实物交接的产品),月末大点(每月进行一次所有库存产品的大清点),保持帐货相符。
在储存工作中接受养护员的监督指导。
储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货架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报告:
保管员发现有破损、污染、过期失效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养护员,发现其他质量问题时,也应当天向养护员书面报告。
保管员不按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保管员承担直接责任。
养护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依法经营,严防出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提高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养护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养护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表环境、质量特性等对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行养护,主要内容:
指导和督促保管员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发现有问题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通知质量负责人处理。
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4.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5.对质量可疑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依法经营,严防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售出,提高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
销售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客户资格审核程序:
经销售、质量负责人批准后,质管部将客户信息输入微机,通知开票员可以销售;
资料及审批表归档备查。 4.销售服务要求:
销售开票时要坚持“先产先销”、“近期先销”的原则。应对违反该原则开票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开票时有领导签字确认的除外。
药品/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复核管理制度》,经配货、复核手续方可付货。
销售员提货时应认真核对:货与单相符,在销售清单上签字。 应开具合法票据,将销货清单按月装订作为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产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货单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目。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疗效或误导用户。
应随时收集客户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受理和处理客户的质量查询和投诉,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产品催销表”所列品种及时组织销售。 销售人员应随时跟踪近效期产品在医疗单位的使用情况,确认在产品失效前无法使用完的部分,应及早帮助医疗单位办理退货换货,以避免产品过期失效退回后,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
已经过期失效的产品,一般不得同意医疗单位做退货处理。 5.停止销售付货的情形:
销售付货或复核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付货,并报养护员处理:
产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产品已超出有效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 非法产品或本公司无经营资格的品种;
怀疑有质量问题,未经质管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药监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产品。
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准确无误,保证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2.出库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如果“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原则。
销货清单上指定的批号违反出库原则时,要暂停出库,汇报直接上级协调或查明原因,经重新开票或由直接上级在原票上签字后,方可继续出库。
违反出库原则又无直接上级签字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保管员和开票员的责任。
3.出库复核: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必须经配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保管员按销货清单配货完毕后,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必须对照销货清单所列的品名、剂型、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项目,逐品种按批号与实物进行复查核对;还应同时检查产品和包装的质量状况以及购货单位、销售日期等项目。经复核无任何问题的,复核员应在销货清单上加盖质量合格章并签字,按月装订作为出库复核记录。
复核发现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批号与销货清单所列批号不一致的,应换付相同批号的产品;无相同批号产品时,通知开票员重新开票。
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到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拆零拼箱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出库复核: 拆零产品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员进行拼箱加封; 使用其他产品包装箱作为拆零产品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包装内容覆盖或涂改,标明拼箱标志。
产品已超出有效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 非法产品或本公司无经营资格的药品;
怀疑有质量问题,未经质管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药监部门或质管部通知暂停销售的产品。
运输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运输过程中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运输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前,运输员应与出库复核员办好交接手续,对照“销售清单”清点产品数量,数量无误后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应及时、准确、安全、经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佳运输方式和路线。
4.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要包装完整,包装牢固,已开箱产品应封口并签单,品名、标识清楚,数量准确,堆码整齐,不得将产品包装倒臵、重压,堆码高度要适中。
5.实施文明装卸运输,搬运、装卸产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产品的安全。
6.对需要冷藏运输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时应放臵在车载冷藏箱内,并优先运输。
7.运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针对运送诊断试剂的包装条件及运输道路状况,采取必要措施(泡沫板等),防止产品破损和混淆。
8.货到后请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送货单返回财务作报帐处理。
9.运输员对押运的产品负责,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按公司
有关规定处理。
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促进以顾客满意度为导向的方针的实现,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2.机构设臵:
设立售后服务兼职人员。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六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曲霉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真菌的生物分类包括门、纲、目、科、属等,本指导原则对真菌的分类描述如无特殊说明均为“种”,如指“目”或“属”等均已在原文中明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实时荧光pcr 法,对肺泡灌洗液、痰液、 组织样本等中的曲霉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包含 曲霉菌属(aspergillus )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和曲霉菌属中 一个或多个菌 种的检测试剂。 检测结果临床上用于肺曲霉病的辅助诊断。
对于采用其他方法学的曲霉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曲霉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 年第122 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建议参考《定性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适用的技术文件要求。
(一)监管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体现检测目标病原体,如曲霉核酸检测试剂盒(实时荧光 pcr 法)、烟曲 霉菌核酸检测试剂盒(实时荧光 pcr 法)等。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
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三)非临床资料
1. 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曲霉阳性样本,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其阴阳性和浓度水平,提交具体的试验资料,并明确培养和鉴定结果。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均应采用真实样本,如涉及稀释后检测,应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阴性基质。也可采用人工构建样本(如质粒)进行研究,此部分研究可作为额外研究资料提交注册。对于各项性能中采用的样本,在下述各项性能研究资料中分别提供样本信息列表。检出限和包容性研究中所用样本应相互独立。
样本稳定性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详细研究,包括采集后未经处理的样本,加入不同裂解液/ 消化液的样本,灭活处理后的样本,研究内容包括冷藏保存时间,冷冻保存时间,冻融次数等。
如产品适用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对每种样本类型进行稳定性研究。
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进行检测,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
企业参考品验证
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
精密度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七
1、为规范本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3、本制度规定了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修订、复审、废除与收回的部门及其职责,适用于对管理文件的管理。
4、质量管理人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管理文件的分类:
5.1.1、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标准文件和记录文件两类。
5.1.2、标准文件指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标准;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等。
5.1.3、记录文件指用以表明本公司实施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如各种质量活动和的记录(如图表、报告)等,记载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质量状况,是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文件。5.2、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
5.2.1、公司的质量管理标准文件制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使制定的各项管理文件具有合法性。
b、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制定的各项文件具有充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c、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修改、复审、作废、回收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管理文件,使各项管理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d、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国家法定技术标准以及上级文件。
e、公司制定的文件应覆盖公司的质量管理和与质量有关的所有工作,完整表达公司的质量体系,使文件具有系统性。
5.3、文件的编码:
tw——体外诊断试剂
5.5.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归档和部门内部的培训工作。
5.5.2、质量标准以及其他与有关的技术性文件、信息资料由质量管理部收集、整理和发放。
5.5.3、质量管理部协助公司质量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文件管理及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5.5.4、文件的检查和考核根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管理制度》进行。
内部评审规定
1、为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范围主要包括构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备、硬件条件及质量活动状态。
3、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质管部负责牵头实施质量体系审核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编写评审报告等。
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资料。
5、审核工作按进行,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实施。
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内容: 6.1、质量方针目标; 6.2、质量管理文件; 6.3、组织机构的设置; 6.4、行政的配置; 6.5、硬件设施、设备; 6.6、质量活动过程控制; 6.7、客户服务及外部环境评价。
7、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
7.3、质管部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
8、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管部负责归档。
9、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具体操作按“质量管理体制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的规定执行。
质量否决规定
1、质量否决权制度是最能体现质量管理制度的法规性和否决性地位的制度。为了增强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商品质量,明确质量否决权,特制定本制度。
2、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我公司的《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经营全过程中确保体外诊断试剂质量。
3、质量否决权由质量管理部行驶。
4、质量否决方式:
4.1、凡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者,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加倍处罚。
4.2、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购销假劣体外诊断试剂,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给予否决,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必要的处分。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制度否决的情况:
5.1、向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体外诊断试剂,5.2、向医疗器械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
5.3、购销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体外诊断试剂,5.4、购销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5.5、体外诊断试剂未经验收合格即入库。5.6、伪造购进或销售记录。
5.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未按规定审核。5.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5.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以上情况之一,除按第三条执行外,取消本部门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7、质量否决考核的处理,应由质量管理部做好记录,并报给公司质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
1、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购进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体外诊断试剂供需关系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3.2、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次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采购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本制度第(3)款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核批。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体外诊断试剂。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审核。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10、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购进管理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2.4、购进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4、规定签转购进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5、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6、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和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体外诊断试剂,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需报损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企业“不合格品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7、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库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验收管理
1、为确保购进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体外诊断试剂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验收程序对到货品进行逐批验收。特殊管理和贵重体外诊断试剂应实行双人验收。
4、到货体外诊断试剂应在符合储存条件的待验库(或区)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应随到随验收。
5、验收应按照“入库质量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
6、验收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即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6.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5、对销后退回的,验收人员应按销后退回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7、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填写拒收的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
9、应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后的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
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放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
入库、储存管理
1、为保证对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储存体外诊断试剂,保证体外诊断试剂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3、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及要求,将体外诊断试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质量。
4、库存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不得混垛。
5、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本情况和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体外诊断试剂储存安全。
6、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体外诊断试剂区--黄色;合格品区、待发体外诊断试剂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7、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本要求:
7.1、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按批号堆放。7.2、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7.3、实行体外诊断试剂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可设立近将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月进行催销。
7.4、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7.5、仓库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体外诊断试剂进、存、出状况。
注:“五距”指体外诊断试剂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7.6、药品与医疗器械应分类分开堆放。
销售管理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把好销售关,保证所经营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确保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所经营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按规定保存。
2、基本原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
3、销售对象的合法性
3.2.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客户;
3.2.1.2、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都在有效期内;
3.2.1.3、所购买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3.3.2、对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机构客户,属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地方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的,应有其主管机关出示的证明。
另外尚须:
3.3.2.1、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3.3.2.2、销售开票名称与许可证名称是否相符; 3.3.2.3、所购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执业许可范围。3.3.3、证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应加盖持证单位原印公章。
4、销售部填写“客户资格审批表”,建立合法销售客户档案。
5、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体外体外诊断试剂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质量投诉,质量查询。
7、对销售过程中即已发货出至客户处或客户入库检查验收检查期间发现的有问题体外体外诊断试剂。
7.1、属于实物批号与货单批号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顾客; 7.2、属于质量不符的,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均应作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处理; 7.2.1、标签、说明书有关内容与批准文件内容及有关包装规定不符的; 7.2.2、与订货合同所附质量条款或供货保证协议有关要求不符的。
8、对已销出体外诊断试剂即在客户仓储、销售或使用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 8.1、在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内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
8.3、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亦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按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出库管理
1、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体外诊断试剂按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4、保管人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与数量、顶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的名称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5、按批号对出库体外诊断试剂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记录复核内容。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整件与拆零拼箱体外诊断试剂出库复核:
6.1、整件体外诊断试剂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6.2、拆零体外诊断试剂应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6.3、使用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包装箱为拆零体外诊断试剂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标签内容覆盖或涂改,明确标明拼箱标志。
7、体外诊断试剂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7.3、若为多个型号,应尽量按型号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8.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8.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8.4、体外诊断试剂已超出有效期。
9、特殊管理体外诊断试剂、贵重体外诊断试剂发货,应由发货员、复核员两人共同进行核对,并应作好详细记录。
10、做到下列体外诊断试剂不准出库:
10.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10.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10.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运输管理
为严格体外诊断试剂在堆垛、搬运、运输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有效保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特性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体外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1.2、搬运、装卸体外诊断试剂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摔撞,杜绝野蛮装卸。
2.2、体外诊断试剂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 2.3、体外诊断试剂与空调机等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cm; 2.4、垛与垛之间,库内通道留适当间距。
3、体外诊断试剂运输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和经济。
5运输送货员负责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运输和及时交付。
5.2、运送有温度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冷藏或保暖措施。
5.3、要求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需用冷藏车运输。冷藏车制冷设备应先行启动,待车厢内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冷藏车温度实行自动调控、显示、记录。在运输途中要对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并使用温度自动控制、自动记录及自动报警装置,记录时间间隔设置通常不超过10 分钟,数据应可导出且不可更改。运输过程中自动记录的温度数据应至少保存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6、委托运输单位承运时,应交待重点防护要求。
售后服务管理
1、为广泛听取用户及其他服务对象意见,促进我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全公司员工要确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工作,重视用户对我公司商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3、各有关部门应将商品售后服务工作列如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确定具体方式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4、服务对象:与本公司有直接购、销业务关系的客户。
5、我公司负有售后服务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6、售后服务工作可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酌情采用函电、上门邀请用户座谈和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调研等方式。了解客户在销售、使用过程中遇到服务以及技术问题,及时的给以解决。
7、广泛了解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8、各业务部门利用平时业务工作的开展,与对方单位交流质量信息,了解对方对我公司商品质量的评价。
9、建立完善的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各部门要把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形成历史档案,提高我公司对用户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进口产品质量审核管理
1、对于进口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现行制造及检定规程。
3、现行主要原材料及其质量标准。
4、与上次注册时发生改变的具体内容及其批准证明复印件。
5、近期连续三批诊断试剂质量检验报告。
6、注册证明文件效期内在中国进口、销售及临床应用情况的总结,对产品质量及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予以说明。
7、在中国市场销售诊断试剂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实样。
8、生产国国家(或者地区)管理当局批准的现行原文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产品效期与批号管理
1、为合理控制体外诊断试剂的过程管理,防止体外诊断试剂的过期失效,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2、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3、体外诊断试剂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4、未标明有效期的体外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本企业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近效期含义为: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
6、近效期体外诊断试剂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实行电脑管理设置体外诊断试剂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7、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8、仓库负责按月填报“近效期催销表”,分别上报给质量管理部及业务销售部。
9、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退换货,以避免体外诊断试剂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10、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体外诊断试剂发出。
不合格品管理
1、为严格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进入或流出本企业,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属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
4、在体外诊断试剂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体外诊断试剂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出具检验报告书或不合格品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牌标志。
6、体外诊断试剂养护过程或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
7、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8、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8.2、特殊管理体外诊断试剂中不合格品在报损时应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3、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体外诊断试剂时,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9、对质量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明确为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不得继续发货、销售的。
11、在验收、养护、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情况,应按公司质量信息
反馈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
12、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五年。
退货管理
1、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体外诊断试剂和购进体外诊断试剂退出、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退换货要求,原则上不予以受理。特殊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未接到退货通知单或相关批件,验收员或库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体外诊断试剂。
4、所有销后退回的体外诊断试剂,应由验收员凭销售部门开具有退货凭证收货。并将退货体外诊断试剂存放于退货品库(区),挂黄牌标识。
5、对退回的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原发货记录,按购进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冲退;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及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应加强退回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的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体外诊断试剂,应逐件开箱检查。
7、所有退换的体外诊断试剂,应按采购体外诊断试剂的进货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合格后方入合格品库。
7.3、内外包装有破损或有污染的体外诊断试剂,不能入库销售,由采购部门与退货方及时联系,妥善处理。
8、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体外诊断试剂,应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9、体外诊断试剂退进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记录并签名(章)。
10、应按公司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控制的各种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产品召回管理
1、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质量管理部完成相关工作。
3、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4、本公司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5、公司经营产品售出后,经信息反馈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
6、质量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7、质量管理部门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对于我公司销售的品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8.1、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8.3、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8.4、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8.5、伤害发生的概率;
8.6、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8.7、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9、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9.1、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9.2、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9.3、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2)召回的原因;
(4)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11、质量管理部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
冷链管理制度
1、为保证需要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仓库中有良好的储存环境,对冷库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7)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设施设备管理
1、目的: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所配备的设施设备。
3、职责:
3.1、公司提供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所需的设施设备。3.2、各部门负责对公司配给本部门的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3.3、行政部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3.4、质管部负责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4、管理要点:
4.1、设施设备的识别:
4.1.1、公司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包括: 4.1.1.1、营业场所配置的设备: 4.1.1.2、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4.1.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运作活动过程所需的质量监测装置,包括验收养护所需的仪器设备与计量器具。
4.2、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2.1、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4.2.2、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4.2.3、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异常、故障等情况及时报行政部,以便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4.2.4、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做好相关记录。记录由使用部门留存。4.3、设施设备档案:使用部门应该负责本部门设施设备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人员培训管理
1、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度质量培训计划,协助行政部门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4、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质量管理小组每年年底负责新制动公司所有人牢固树立“质量第“依法经营”
6、企业在岗员工必须进行体外诊断试剂基本知道的学习与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签订上岗合同挂钩。
7、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8、当企业因公和调整需要员工转岗时,对转岗员工应进行上岗选题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差异程度而定。
9、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复印后,留复印件存档。
10、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11、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
人员健康管理
1、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创造一个有利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
3、办公场所屋顶、墙壁平整,无啐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与污水。
4、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清洁。
5、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地面平整、光洁,无积水、垃圾,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6、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坦无缝隙。
7、库房内窗结构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洁供水、防虫、防鼠等设施。
8、库内设施设备及体外诊断试剂包装不得积尘污损。
9、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
10、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体验。凡直接接触体外诊断试剂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11、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存档备查。
12、严格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13、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体外诊断试剂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办理病休手续。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14、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记录、凭证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跟踪性及完整性,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与服务所达到的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的有关记录是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各种记录;凭证是指购销票据、证照资料及表示器械、设备、仓库与状态的单、证、卡、牌等。
3、记录和凭证的设计由使用部门提出,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制,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4、未经质量管理部审核、编制、擅自印制、制作质量记录与凭证,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5、有关记录和凭证须由相应资格的人员填写,收集和整理,每月或季度由所在部门、门店指定专人收集、装订、保管至当年年终。
6、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填写,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完整,不许简写、缩写、漏写,不能以“同上”、“同左”、点两点等方式表示相同的内容,没有内容的项目可划一斜线,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7、对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内容填写错误时,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应在错误处划一横线,在边上空白处注明正确的内容,同时盖修改人员的私章或签名。
8、同一项记录必须用同一颜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碳素笔填写,禁用铅笔和红色笔(冲单等可用负数表示)。
9、对供货方、购货方提供的证照资料需盖其单位的红印章,收集部门应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由质量管理部审核后存档。
10、购进产品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张、货相符;购进票据应妥善保管十年。
11、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部门门店与质量相关的记录和凭证的修订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12、记录和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有关记录没有规定保存年限的必须保存至超过器械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3、须归档的有关记录和凭证在次年1月底前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跨有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和规范管理。
质量信息管理
1、为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保证质量信息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3、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质量信息网络系。
4、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4.1、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4.4、业务协作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4.6、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5、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b.类信息:指涉及企业两个以上部门,需由企业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
6、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处理,并 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7、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8、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 8.1、企业内部信息
a.通过统计报表定期反映各类质量相关信息;
d.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质量信息。8.2、企业外部信息
e.通过现有信息的分析处理获得所需质量信息。
9、质量信息的处理
a类信息:由企业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 b类信息:由主管协调部门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 c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10、质量管理部按季填写“质量信息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
11、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将质量信息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方式传递至执行部。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工作,使信息管理平台更好更安全的服务于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数据保密
2、数据备份
各部门对本部门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制作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数据备份不得更改; 数据备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数据备份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操作规范
3.1、计算机操作人员
3.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 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诊断试剂工作总结篇八
(征求意见稿)
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可用于测量肝脏硬度,辅助肝脏纤维化的诊断,同时还可以测量声衰减参数,用于评估肝脏脂肪变进程。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定量剪切波超声肝脏测量仪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