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 药品委托运输合同(通用6篇)

时间:2023-09-30 01:12:37 作者:纸韵 合同 最新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 药品委托运输合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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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篇一

委托人 :

承运人 :

依据20xx年1月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3 条第1款 要求,现委托 承运人 为本合同的承运方,将 货物名称 一批运往 目的地 ,收货单位 名称 ,由 承运人 承运此业务并开具运输业专用发票给收货单位。

附件:1. 买卖合同 一份

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

为了确保药品物流配送业务合同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经营项目许可范围内进行 地区及周边地区(按照乙方为“圆心”的半径为 公里距离划分)的产品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乙方负责产品的验收入库、养护保管、分拣配送,乙方实行有偿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的范围: 甲方公司所经营品种。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具备的条件:

2.1甲方应具备的条件:

2.1.1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生产)资质,持有“两证一照”,即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gsp(gmp)认证证书,经营企业法人执照。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应当将前述“两证一照”复印件和质量保证协议书提交给乙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2.1.2所经营(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营进口药品要按规定提供相关法律文档。

2.1.3有履行合同资信能力,无经营(生产)假劣药品记录。

2.1.4有保证整体效益良好的客户群。

2.2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2.2.1具有辖地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第三方物流许可文件。

2.2.2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2.3具有与药品物流配送标准规范相适应的硬件条件,包括设施、场地、功能、环境等。

2.2.4具备与药品物流配送标准规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符合现代化物流的标准 2.2.5具有保证药品物流配送环节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能保证质量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2.2.6具有与药品物流配送相适应,并能达到行业规范标准的从业人员队伍。

2.2.7具有多年积累医药行业药品配送及经营的经验和药品物流配送流程。

第三条管理机构:

3.1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及本合同的顺利执行,在本合同签订之当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成立“物流配送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

3.2协调组由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法人授权的协调人员,成员由双方以书面方式指派,协调组成员。

协调人员代表各自双方协调处理配送过程中所有事项,协调组成员有权代表委派方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文件,代表委派方履行本合同。

3.3协调组随时沟通。

3.4协调组的职责:

3.4.1协调及沟通双方关系。

3.4.2有关商品损失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第四条 配送方式:

4.1配送距离: 内,半径范围在 公里以内(以乙方所在地作为计算距离的起点)。

4.1.1配送形式:以公路汽车运输为主。

4.1.2特殊商品的配送(如:危险品、精神的药品、生物制品)用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2 配送距离超过上饶地区范围,半径范围在 公里以外(以乙方所在地作为计算距离的起点)。

4.2.1 配送形式:以物流运输为主。

4.2.2 特殊商品的配送(如:危险品、精神的药品、生物制品)由专人用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3配送承诺: 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对货物进行配送(以双方认可的配送单为准),双方一致同意货物的配送应当在原则上符合下列要求: a、配送要求按甲方给予配送表实施配送;从接收到甲方计划内出库指令开始,乙方做到一般需求的普通配送商品在工作时间 小时内送达客户;(远郊区县) b、遇有特殊情况(急救)随时配送。

c、按客户以书面方式(或电子指令)要求的配送地点、位置卸车搬运到位。

d、按甲方书面方式(或电子指令)代取退货。

第五条配送收费、结算形式:(具体待商议)

5.1甲方现自有托盘 个,每年需租用乙方 平方米的库房,如有变化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库房面积。

5.2 甲方每月按以下项目向乙方交纳物流配送费用:

序号 项 目 报价(元) 1 存储费用(元/平方米/月) 2 冷库存储费用(元m平方米/月) 3 整件入库费用(件/次) 4 整件出库费用(件/次) 5 零件入库费用(件/笔) 6 零件出库费用(件/笔,含包装费) 7 本市运输费(含退货运输)(件) 8 管理费(1-6项合计,每年) 9 网络信息费(每年) 10 订单处理费(笔) 11 卸车收货(笔) 12 质量检验(笔) 13 报表盘点(件/次/季) 5.3 上饶地区以外的发货费用,乙方以实际发生物流费与甲方结算。

5.4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仓储及配送费用另行协商后再计。

5.5结算时间: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物流费清单送甲方确认,甲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所结算的物流费用全部支付给乙方,支票、现金均可,乙方开据正式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的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6.1.2有向违约方索赔损失的权利。

6.1.3有向乙方提供药品验收环节中的相关真实的资质、标准,各种文字材料的义务。

6.1.4有向乙方提供药监部门抽检样品的义务。

6.1.5有按时向乙方支付物流费用的义务。

6.1.6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及时反馈配送信息、客户意见等信息的义务。

6.2 甲方的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6.2.1甲方违规经营至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假、劣药品进入乙方物流体系,由此造成的一切违法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2.2甲方未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配送商品合法资质造成验收入库延误或退厂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6.2.3由于商品滞销造成积压致使药品过期失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2.4在库商品出现原箱商品短少,残损、批号混装而未标识等问题由乙方提供证据,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查询解决。

6.2.5药品养护中非因贮存方的责任发现的药品质量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协调解决,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2.6由于甲方客户资质不全或资质不合法,造成的配送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违规责任由甲方负责。

6.2.7由于甲方进货、退货而引发商品损失由甲方负责。

6.2.8由于甲方因商品的质量、品种、价格等原因造成客户投诉及商品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2.9因甲方超范围经营引发的责任事故,产品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不负连带责任。

6.3乙方的权利义务:

6.3.1在乙方为甲方进行物流配送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乙方有拒收、拒配,并保留向药监部门反馈的权利:

a、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规定的假药、劣药的有权拒收。

b、商品资质不全的有权拒收。

c、药品内外包装不相符、包装不规范、外观不合格的有权拒收。

d、在配送过程中,对甲方在库商品遇有客户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或各种媒体信息披露为不能出售的品种,乙方有停止或暂停配送的权利,并及时反馈给甲方尽快落实解决。

6.3.2有按合同规定收取甲方物流费的'权利。

6.3.3有主动配合甲方解决在物流配送各环节中的问题的义务。

6.3.4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及时向甲方反馈其物流信息、商品信息、客户信息的义务。

6.4乙方的责任:

6.4.1在物流配送服务中因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至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4.2正常情况下商品验收入库流程超过4小时,(节假日除外)商品未能及时入库,影响甲方业务的进程,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4.3正常情况下乙方延误配送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影响甲方的业务, 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6.4.4经乙方验收合格入库商品,因乙方储存、养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商品受潮、霉变、包装损坏、虫蛀鼠咬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6.4.5在物流配送、理货上架、分拣包装、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因乙方人为因素的商品残损、丢失及差错等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4.6未经甲方书面通知对库存合格商品随意拒配,随意退厂,未经同意拉回客户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4.7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客户因送货超出时效、发错商品、送错地点、服务纠纷等服务态度及质量方面投诉造成责任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七条合同违约责任:

7.1由于一方违法经营被取消经营资格或停产整顿,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或中断执行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当年(或上年)物流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期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一方不能支付上述经济损失,守约方有以对方资产作抵押或诉讼法律解决的权利。

7.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的自然解除或终止双方不得再追究其它法律责任,但必须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2.1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资不抵债。

7.2.2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7.3如果一方遇到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包括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进行协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修改本合同。

7.4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物流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数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0天不能交付物流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变卖甲方的库存商品先行冲抵物流费。

7.5乙方不能按时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数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物流费中扣除。

第八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暂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物流配送收费项目不变,单价费用在每个自然年重新签订物流配送协议是约定,(如市场原因造成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费用并起草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

本合同期满前九十日,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需延长合作期限进行协商,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应当另行签署新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会议及通知

9.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可以以直接传递、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e-mail)方式发送至本合同文首所列甲、乙双方地址。

通知如果是以直接传递方式发出的,以送达通知地址并得到签收后为送达日;以信件方式发出的,投邮后48小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成功发送的当日为送达日。

若一方上述地址有所变更,应在变更的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对于通知中要求受送达方答复的事项,受送达方应当在受送达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30天内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双方应当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共同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因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自一方向对方发出旨在说明争议所在及协商解决争议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开始。

如在协商开始后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或纠纷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依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过程中,本合同未受影响的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

若本合同书的任何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之要求而被视为无效,该等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缔约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确认的原则及宗旨起草并签署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且该等新条款应当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或接近原条款的规定。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所有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本合同正文内容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本合同条款取代甲、乙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主题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协议、承诺、声明等。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签署的其他所有文件与本合同内容相矛盾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江西太和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省鄱阳县医药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篇二

第一条 运输货物名称:煤炭。运费单价:元人民币(不含运输税)/吨。煤炭运输过程中装货地点、卸货地点发生变化时,视情况由双方协商对运费进行调整。

第二条 甲方每月必须向乙方保证最低提供 万吨以上的煤炭量给乙方车辆承运。如果甲方停运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分批次派车共计 台,到矿场参加运输。

第四条乙方司机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安排在合同指定的地点装车,并按照甲方提供承运煤炭的质量和数量保质保量、安全、准时运到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如乙方将货物错运到合同规定外的到货地点,乙方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车煤炭允许有公斤的损耗)

第五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车辆提供专用的煤炭装卸场地。甲方协助落实乙方车辆停放场地和人员住宿场所。

第六条 运输协议办法及运费负担:

1、运输中车辆一切过路费和装卸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运输车辆路保(交警、路政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处理,确保车辆运输畅通。

第七条 装货地点: 。

第八条 卸货地点: 。

第九条运费结算办法及依据:由甲方统一向乙方结算。具体结算时间为:每天下午四点和上午9点将到货车辆运费结清打入乙方指定账户。结算运费时凭甲方提煤单、煤矿过磅单、煤场过磅单、乙方派车单结算运费,以上票据缺一不可,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在乙方第一天的运输中扣除五万元人民币运费作为保证金(在运输任务完成后,甲方需在5天原数退还给乙方,若乙方违约甲方拒绝退换保证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合同签约后,甲方及时给乙方结算,如因拖延运费结算引起车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每车每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视情况双方协商)。

2、由于甲方无法提供煤炭运输合同签订最低量而造成的车辆停工,由甲方按照每车每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视情况双方协商)。

3、乙方车辆按甲方通知进场到达煤矿区时,应按通知启动日期准时开展煤炭运输作业,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提供煤炭给乙方车辆从事运输的,按照每车每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视情况双方协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煤车丢失或失控,或者乙方司机在运输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交通事故以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在合同执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停车拉煤,或者不经甲方许可,乙方与甲方之外第三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业务关系。

3、在到站卸货时如发现乙方调换煤炭、掺假等行为,乙方应赔偿该车煤的全部损失,即:每发现一车,乙方按照原煤炭价格赔偿给甲方。

4、乙方妥善保管好发煤单,甲方提煤单、煤矿过磅单、煤场过磅单、乙方派车单并以此作为结算运费的依据,如需贴封条,必须保证封条的完好,否则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5、乙方如有一台车偷煤、换煤、丢失煤炭的,将由乙方所有签订合同的所有车辆共同联保承担赔偿甲方所损失煤炭的同等价钱。

6、甲方应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随时给乙方上调价格。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合同执行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车辆进场。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每月25个工作日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裁判。

第十五条 如发生道路拥堵等严重影响拉运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开辟新的运煤线,乙方积极配合拉运,超出 公里时,按规定补偿给乙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遇到新的问题,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号: 身份证: 身份证: 代理人: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于西安

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5.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9.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和危险货物(其他)。

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六)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九)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三)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交通部**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9号)同时废止。

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篇四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gps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托运明细》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

2、甲方填写《托运明细》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后一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如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运资格。并扣除保证金。

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提供的药品价值票据为准。

4、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阴凉的药品应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要求冷藏存储的药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应使用有资质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10摄氏度的温度。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价值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运输不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经营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并向乙方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5、提货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收货地区路途差异,乙方应在附件约定天数(此天数以工作日计,国定假日不计)内送达货物。

逾期送达货物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除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量外,每延期超过一天扣除1/5的运输费用,以次类推。逾期5日以上仍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客户关于运输质量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6、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章的《送货回单》,并在送达货物日起30日内将上述回单的第一联交回甲方。如回单未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签章,或无法在30日内将回单交回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

7、甲方托运的货物仅限于附件所列地区,超出上述区域的,乙方可拒绝承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发往其他地域。运输价格(包括提货市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详见附件。

8、由于运输原因而造成收货单位拒收的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收货单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药品及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完成每次运输业务后应将运输费发票与送货回单(出库跟踪记录复核表,第一联)交予甲方,在甲方核对客户签章并确认有效后,甲方应在该业务发生当月后的第二个自然月内付款(例:1月1日-31日发生之业务于2月30日前付款)。

10、为确保运输质量,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保证金,此保证金甲方应在双方终止合作后三个月内退还乙方。

甲方承诺,向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运输发票的对应费用。甲方逾期付款,应按所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11、本合同自2013年06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篇五

当前,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或委托加工药品,利用普通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对有效利用资源、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发挥了明显作用。药品委托运输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委托运输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gps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托运明细》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

2、甲方填写《托运明细》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后一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如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运资格。并扣除保证金。

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提供的药品价值票据为准。

4、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阴凉的药品应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要求冷藏存储的药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应使用有资质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10摄氏度的温度。 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价值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运输不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经营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并向乙方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5、提货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收货地区路途差异,乙方应在附件约定天数(此天数以工作日计,国定假日不计)内送达货物。

6、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章的《送货回单》,并在送达货物日起30日内将上述回单的第一联交回甲方。

7、甲方托运的货物仅限于附件所列地区,超出上述区域的,乙方可拒绝承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发往其他地域。运输价格(包括提货市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详见附件。

8、由于运输原因而造成收货单位拒收的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收货单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药品及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完成每次运输业务后应将运输费发票与送货回单(出库跟踪记录复核表,第一

10、为确保运输质量,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保证金,此保证金甲方应在双方终止合作后三个月内退还乙方。

11、本合同自 20xx 年06月01日至 20xx 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gps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制订以下药品运输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将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

2、甲方委托运输药品,须提供《托运明细》,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运输目的地等。

3、甲方须保证药品包装完整,符合运输包装规定,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含税开票价格为准。

4、乙方应提供加盖公司原印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提货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供甲方备案。

5、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后2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

药品运输记录需要内容篇六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产品指定乙方以公路整车配载方式发运,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互为遵守。

一、本合同涉及的货物名称是国家准许承运的产品,甲方提供货物的一切准运手续。

二、货物装车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货物正常到达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装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到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

3.1此次发运货物为_____________,总运输量为_________________车,货物总重量为_____________吨,运输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3.2结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货物到收货地后,乙方开有效的增值税运输发票到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必须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运输费用转入乙方账户,附账户明细。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货物运输前,甲方必须认真填写有关相关项目(收货人,发运件数,电话,收货地址)。

4.2.货物因本身质量及运输手续不全等问题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到达甲方公司,货物装运由甲方负责。到达甲方到货地点,卸货由甲方或指定收货方负责。

4.3.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到达地址错误,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4.货物到达目的地,由甲、乙双方均派专人验收货物。

4.5.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后,甲方保证乙方车辆在交货时间之后,4小时之内卸完货物。超出时间具体等待费用由甲方或收货方自行负责。超出费用按照40元/人/小时(一般司机为两人)计算。

4.6.乙方严格按照包装标准装车,装车后乙方将对货物运输途中负全部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7.乙方按时将甲方的全部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如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至地点,造成延误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8.货物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负责,如需要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按千分之三收取。

五、文本及时效: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