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2023-09-05 16:16:23 作者:紫衣梦 方案 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大全5篇)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篇一

一、以创先争优为契机抓好党建工作。

建设一支廉洁自律的村领导班子队伍,培养年轻有为能带领村民致富的青年入党,争取发展^v^员,调动全村党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1、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土地置换,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确保村集体收入三年内达到xx元。

2、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盘活荒山、闲置机器、厂房、校舍场地等现有资源,促进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3、发展规模农业、高效设施农业,成立1-2家茶叶加工企业,依托驻村企业,解决村剩余劳力就业,鼓励村民投资创业,加快村民致富。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3年内引进2-3家企业,发展个体工商户8-10家。

5、高标准兴建便民服务中心。

三、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做到计划生育率100%。

四、关注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任期内修水泥路达到 公里左右,疏通部分沟渠。关心弱势群体,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抓好农村医保普及力度、社会事业、失地农民安置等民生工程。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综治、社会稳定和其他工作。

承诺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篇二

全面贯彻党的__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我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各项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践探索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持续推进__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零事故、零死亡”目标。

(二)改革创新,努力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

(三)鼓励全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创造安全生产全民参与的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四)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的企群关系。

(五)高效、优质的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领导。

在__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由乡人民政府与各单位、部门、村、企业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种项目签订《济村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村、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由乡安委办牵头,督促各单位、部门、村、企业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尤其是矿山、采石场、电厂等,必须将制度置墙,并报乡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围绕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全乡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这一总体目标,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制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安全生产中,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生产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要严格制止并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安全规程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各安全生产单位每个季度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技术规程的培训,提高每位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水平,使每一位员工在施工作业中,自觉遵守着规定,配带安全用具,细心听取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工作任务。对于有违反安全规程及分工不明确时,以及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得匆忙开工,对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有权制止并拒绝执行。

(五)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派出所对道路交通、社会消防、民爆物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卫生院对食品药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六)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的汇编及发放、总结及社会评估。

(七)安全检查制度。乡安委会具体指导,由乡安委办组织人员对乡各安全生产单位、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勒令其整改,确保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做好消防安全。认真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措施;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加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治理力度,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规范装修装饰材料标准,禁止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有毒材料装修;坚持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严禁使用烟花和火炮的规定,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公安、工商、消防和文化等部门要联合执法,打击和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装备和宣教培训体系建设,强化全民特别是未成年人防火、逃生教育。

(九)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监管,实施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等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乡村”、“平安农机”活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监管,抓好驾驶员培训、考核和车辆年检,严厉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和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深入治理“三超”和事故“黑点”,切实加强公路、农村交通安全整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监管。切实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对公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方针政策精神,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篇三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团结和带领全村党员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坚定信心、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为把我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礼貌、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20xx年我村发展目标是: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主导产业稳步发展,经济发展繁荣进步,群众经济逐步好转,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村庄规划扎实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2、加强制度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带给制度保障。

3、厉行节约,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确保村两委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5、农业生产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引进和推广新农特产品的种植,重点以种植辣椒推广种植为主,全面改善群众种植模式和种植理念,确保群众增收,农业增效。

6、安全生产提高警惕,警钟长鸣;不折不扣抓好各类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扶贫帮困工作,做好困难群众扶贫帮扶工作,切实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对全村贫困人群开展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用心想办法予以解决,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临时救助按要求执行,切实将贫困群众纳为救助对象。

8、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工作

(1)用心争取项目助资金,全面完成xx至xx通村公路的复修工程;

(2)用心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争取完成xx岔路口至落核的通村公路硬化工程。

9、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及上级各部门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篇四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制定了《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村镇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乡 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和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档案,对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淮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和生产建筑构件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村级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村庄书记工作计划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特别是“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切实做好全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深入学习浙江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规划先行的经验,坚持县域一盘棋,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多规合一”;以多样化为美,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保留村庄特有的居民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防止“千村一面”;因地制宜、详略得当规划村庄发展,做到与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需求相适应;坚持保护建设并重,防止调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毁坏历史文化景观;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打造各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美丽村庄。

二、主要任务

根据区村庄分类及规划编制统计汇总表,我区需要编制的村庄有27个。由于芝山镇、石亭镇即将改为街道,原本需要编制的镇村、村、村、村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镇在2021年将实施乡村振兴“串点连线成片”综合项目,其中14个村将统一进行规划。因此,原本需要编制的镇村、村、村将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综合以上情况,我区三年内需完成20个村庄的规划编制。按照工作计划安排,2021年累计完成10个村庄规划编制;2022年累计完成15个村庄规划编制;2023年完成全部20个村庄规划编制。

三、进度安排

从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已批复村庄成果备案阶段(2021年4月)

2020年,我区已完成镇村、村,镇村、村,镇村和村等6个乡村振兴试点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也完成了镇村、镇村的非试点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上8个村均于2020年12月底通过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批复文件。2021年4月,我区将完成以上8个村的村庄规划成果备案工作,并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及阳光规划系统完成同步更新。

(二)村庄规划编制阶段(2021年5月-2023年12月)

(三)乡村振兴“串点连线成片”村庄规划编制阶段(2021年1月-2023年5月)

我区现有一个乡村振兴“串点连线成片”试点,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即浦南镇“乡村振兴”综合项目。该项目从20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涉及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村容村貌改造、农村公共服务配套工程项目以及村庄(包括镇村、村、村等14个村庄)“串点连线成片”规划等相关工作,建设时限为30个月。镇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项目落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调整充实区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成员(委振兴组【2019】1号),全面抓好全区存在规划编制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要根据编制委员会明确的职责牵头做好日常调度及各项统筹工作。各镇街作为村庄规划编制主体,应依法依规按程序选取经验丰富、符合规划资质的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并在区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合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村民座谈、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等相关工作,确保规划编制顺利推进。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区财政局负责省、市下发的村庄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匹配区级村庄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三)充分反映群众意愿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必须深入村庄,实地调研分析,在充分征求广大村民意见、征得村民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论证、评审及相关座谈,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在前、中、后期都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参与度。

(四)加强技术服务

为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镇街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积极发掘并保留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等资源,进一步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区自然资源局要从现状调研出发,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其他现行规划技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指导力度,组织专家技术服务团队分析村庄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规划编制意见和建议,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后指导镇街报经区政府研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