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专项工作报告 执行专项行动工作计划(通用5篇)

时间:2023-09-18 13:37:19 作者:BW笔侠 工作计划 最新银行专项工作报告 执行专项行动工作计划(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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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项工作报告篇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国发〔20xx〕23号、国发〔20xx〕40号文件为准则,以渝安监发〔〕34号文为行动指南,结合街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实际,以降低工贸行业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根本出发点,有效开展工贸行业 “两危”(危险源、危险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工贸企业辩识风险、防控事故的能力。

(一)全街道工贸企业危险源得到普遍排查,管控措施有效,基础档案健全,各类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二)工贸企业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加熟悉,对岗位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严管理”的预控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xx)、《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等相关规定,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工程技术与管理措施,定人员、定职责管理控制,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生产、使用、运输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95号)的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风险大的重大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要登记建档,落实、完善监控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管理,并实施作业前联系、检查、确认,作业过程的监护和作业结束后的确认。涉及禁火区域内动火等潜在危险因素多、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一是交叉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签协议,明职责,定方案,需交底,设专人,勤检查。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需报批,先检测,配设施,设监护。企业应当依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xx)、《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结合企业的作业特点,建立健全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

三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管理。重点是重设计,强检测,降浓度,清积尘,控火源。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xx)》。首先控制粉尘、漂浮,其次对通风设备要经常进行清理,一定要杜绝火源,除防止明火外,还要防止电器火花、工具撞击火花及各种情况下出现的摩擦起火和静电起火。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电力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检修、维护,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xx)、《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xx)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等相关安全规定。

加工、使用、存储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煤粉、铝粉)的设备设施,其上安装的爆破片、泄爆阀、安全阀必须符合《爆破片及爆破片装置》(gb 567-20xx)等相关标准和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并定期检查、检定。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10日前完成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的方案制定、宣传和工作部署。

(二)企业自查阶段。年4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工贸企业危险源的全面排查,情况汇总。

(三)专项治理阶段。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工贸企业的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申报、建档,隐患整治工作。

(四)督查考核阶段。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街道安监科全力配合县安监局全面检查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今年安全标准化创建企业的“两危”管控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街道办事处成立以主任杨桂林任组长,武装部长蒲庆华、_委员黄道明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工贸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开展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过程中,街道安监科要通过调研、会议、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工贸企业宣传开展“两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帮助工贸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要求,提高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真抓实治,注重效果

各工贸企业要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排查危险源,真实填制上报相关表册上报街道安监科。

(四)加强指导,严格考核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要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帮助企业完成危险源和危险作业辨识、申报、建档,制定整改措施。

银行专项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v^中国人民银行法》和《^v^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际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

(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

(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第八条对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辖区内信贷总量、贷款投向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督情况;

(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办理再贴现业务情况;

(三)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管理和办理短期融资业务情况;

(四)对同业拆借市场实施监管情况;

(五)对金融机构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的监管情况;

(六)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的监管情况;

(七)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的监管情况;

(八)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

(九)对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情况;

(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贷款通则》的监管情况。

第九条对调查统计工作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统计保密法规制度情况;

(三)对辖区内收集、整理提供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全面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查处情况;

(六)对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的完成以及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度情况。

第十条对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v^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证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对经理国家金库和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上级行和本行行长交办的内部稽核事项。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地(市)分行均应在稽核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级别的专职内部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三)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六)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进行外部调查;

(七)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提供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对在内部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稽核纪律的内部稽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部稽核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稽核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事项,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八条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常规稽核,其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实施,有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稽核周期。

(一)总行对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稽核,每五年为一周期;

(二)省级分行对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稽核,每四年为一周期;

(三)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稽核,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十九条专项稽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安排布置。

第三十条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工作要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周期工作计划,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内部稽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稽核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及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v^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v^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挠内部稽核工作,抗拒稽核检查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总行教育司根据本制度参照国家审计部门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对行属印钞、造币企业和行属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稽核实施细则。

银行专项工作报告篇三

20xx年,人民银行xx县支行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总分行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切实增强履职忧患意识和金融服务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开创支行履职新局面。

一、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促进信贷规模合理增长

(一)强化窗口指导,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意见》和人民银行、银^v^、证监会、财政部、农村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结合xx县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推动政府成立民营企业融资基金,提高应急周转金在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信贷资源向涉农、民营和小微等薄弱环节倾斜。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1.促进融资总量合理增长。强化逆周期调节,把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保持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平稳增长作为货币信贷工作的重点,尤其要做好今年一季度信贷投放工作。要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撬动和信贷“窗口指导”力度,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用足降准资金和央行政策资金,有效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确保货币信贷总量增长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增效行动,全力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金融在行动、千名行长进万企”活动;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同行业特点,创新丰富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效应,用足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支小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重不低于50%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确保辖内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得到合理控制。强化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专项行动;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督促其完善激励约束,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皮革制品、机械电子、设施农业、“三粉”加工、轻纺等特色产业发展。实现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扩面增量、降成本、防风险的“双增双控”的目标;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督促其完善激励约束,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新思路,找准金融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发力点和落脚点,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产业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带动脱贫挂钩机制,全力支持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二)加强金融改革与服务创新。配合上级行推进重点领域的金融改革。贯彻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措施,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稳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深入开展乡村振兴专项调研,积极探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新思路,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产业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积极开展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治理,严防托用扶贫领域资金风险,强化扶贫信贷资金风险监测,做到风险底数清,目标措施明。

二、强化金融稳定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和化解辖区金融风险

(一)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排查预警工作。一是着力加强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监测,密切关注法人机构不良贷款率等核心指标变化情况,特别关注xx农商行经营指标的变化,做好经营风险监测和化解;二是积极开展政府债务、房地产、重要支柱产业、民营经济发展的风险监测,强化与公检法单位的协作,密切关注辖内金融案件、非法集资、高利贷、企业资金链断裂等突发性风险事件,做到金融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进一步完善风险应急演练预案。大力加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应急演练预案,根据相关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评估,对相关金融机构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依照预案进行风险处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深入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全县金融协调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一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出台《深化xx县中小企业和农村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深入推进特色农业“信用村”示范点建设。二是制定信贷领域“红黑”名单制度,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大力开展行政执法、金融知识普法宣传活动,努力促进全县经济金融实现和谐快速发展,以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整个经济运行和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金融环境。四是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到高质量金融服务上,实施好普惠金融提升行动计划,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使金融资源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金融业更加有序、均衡的发展。

三、切实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惠民便民服务水平

(一)强化征信管理,突出征信信息安全和合规。一是认真落实征信信息各项要求,全面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增强征信信息风险防范能力,杜绝信息泄露事件发生。二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执法检查,确保征信信息查询与运用合规合法,有效保护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二)加强调查研究,突出本地特色亮点。认真落实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和绿色贷款等专项制度,围绕当前经济金融问题,找准角度,加强中原牧场、金融扶贫等特色产业行业的调查研究,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大力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素养,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问题解决和回应,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金融知识课外宣讲基地,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开展金融知识普及的专项宣传活动;建立并落实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的轮置制度,开展轮流开展特色宣传。建立完善金融广告监测、甄别和处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辖内金融机构金融广告行业自律公约,规范金融机构营销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银行专项工作报告篇四

今年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年。为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十大工程和十件实事等重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重点工作落实为目标,以实施专项考核为抓手,通过月度通报、专项督查、观摩点评等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促进全县重点项目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奋力开创闻喜经济社会转型跨越新局面。

依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考核的事项,比如招商引资、十大工程、十件实事、植树造林工程以及农村新“五个全覆盖”等重点工作。

承担重点工作的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

对重点工作的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采取任务分解、专项督查、观摩点评、月度通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一)任务分解。重点工作牵头单位按照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或县上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合理地分解,并制定出详细的、可量化的重点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细则(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是同一个单位的,只制定出重点工作实施细则),经重点工作责任领导审定后,将重点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细则定稿上报至县考核办进行审核,审核修改后,经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研究,最后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二)专项督查。根据重点工作的完成时限要求或进展情况,由县考核办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招商引资完成额、十大工程和十件实事工程质量、项目进度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方式主要有查看资料、听取汇报、走访问谈、实地查看等。每次督查能排出名次的,进行计分排名;不能计分排名的,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观摩点评。根据全县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由县委办、政府办组织对全县重点工作进行实地观摩,并召开全县重点工作专项考核点评大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根据月度通报、专项督查以及实地观摩等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点评,总结实施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指出努力方向。

银行专项工作报告篇五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附件3

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年度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工作目标

说明:本年度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家,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其中a级预计达家,b级预计达家,c级预计达家。(本页可复制填写)

附件4

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09年度试点单位汇总表

负责人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