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精选5篇)

时间:2023-09-02 04:54:07 作者:曼珠 方案 最新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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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篇一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房产局机关党委的实际,特编制20xx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召开党内会议,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4万元。

2、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教育以及党员、常务干部学习培训等经费3万元。

3、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经费3万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1万元。

5、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1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12万元

预算方案所列经费包括5个支部经费总预算,除按规定提留可使用部分党费开支外,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局里打报告下拨(按工资总额2%下拨)。

1、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3、机关党委定期召开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4、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违规使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篇二

日前,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

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

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共7章27条,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提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办法》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

《办法》要求,开展党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考虑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上有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其中有的单位内设司局也建立了机关党委,《办法》所称各单位机关党委为各单位本级机关党委。

对于事业单位,《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考虑到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资金来源较多,《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应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因此,财政资金和党费都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来源。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按要求编制计划,列明经费列支渠道,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其中,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控制在财务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内;党费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党费使用有关规定列支。

对党建活动内容、地点、

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

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二是严格规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明确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直接支出,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安排集体出行。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是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

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外国语学院党委(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的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要求,根据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党委实际,特编制2019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来源于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党员教育培训费和返还党费,预计1.8万元。

1.召开党内会议,党的组织生活、固定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经费约6000元。

2.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教育以及党员教育培训等经费约1000元。

3.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经费约4000元。

4.订阅、购买和编印报刊杂志及政治理论学习资料约4000元。

5.党建文化建设约20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及其他活动约1000元。

1.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须由专人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报销票据和手续完备。

3.学院党委年初召开会议研究预算方案,要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党建工作经费。违规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要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使用基层党建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福建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

第五条各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各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开展的党建活动须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总并批准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党支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批准。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按性别划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我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我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基层党建经费中列支,基层党建经费除校级划拨部分,本级的配套部分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前将上一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汇报 党建经费使用计划方案篇五

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标准为:每名党员(含预备党员)一年不高于780元。

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由各单位按标准安排,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1.宣传典型和表彰先进的费用;

2.开展教育培训和活动的场租费用;

3.教育活动的资料费、讲课费,教育基地参观门票费及讲解费;

4.用于开展教育活动的交通费、餐饮费和住宿费;

6.慰问家庭困难党员、生病住院党员和亡故党员等费用;

8.党员教育阵地建设的补助;

9.其他相关党员活动费用。

1.县委组织部的拨返党费,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和合作林场管理中心等三个下属党支部的拨返党费直接划拨至各下属单位,其它党支部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凭有效凭证至局财务报销。

2.各党支部应加强对党费使用的整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3. 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纳入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党组织的定期检查。

1.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严格按核定的金额掌握使用,实行实际支出报销制度。

2.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活动经费的使用计划要集体研究决定。

3.党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4.活动开展前需填写《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经审批后再行拨付;活动结束后如实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2、五项基本用途、六类党费具体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