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完整范文(18篇)

时间:2023-11-29 04:30:48 作者:JQ文豪 党团范文

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注重宣传和培训,以提高组织成员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规章制度范文的内容包括了部门安排、工作流程、考核评定等方面。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总结安全管理经验教训,促进安全工作,使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全管理台帐工作规定如下:

(一)法规文件:有关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安全工作文件。

(二)组织领导: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安全组织管理网络、工作职责等。

(三)管理制度:幼儿园基本情况、最新修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等。

(四)安全管理:年度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工作学期和年度计划、总结,各类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幼儿园隐患排查整改、综合治理等安全工作报表等。

(五)安全教育:开展各类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参加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六)检查整改:各类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幼儿园安全日巡查记录,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跟踪督查情况记录等。

(七)预案演练:防食物中毒、防踩踏、防火灾、防地震、防盗窃、防诈骗、大型集体活动等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情况记载(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八)事故案例:相关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的记载,对各类事故的反思总结等。

(九)安全考核:各类安全考核的组织实施及结果等。

(十)经费投入:安全设施设备、宣传教育活动等经费投入情况记载。

(一)上述1—3项台帐为长期使用,4—10项台帐为分年度归档,随时备查。

(二)高度重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归档相关资料。

(三)台帐资料要求全面完整,图文并茂,按上述条目逐项分类整理归档。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建立与学校保卫处的联系卡;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受访者的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总务后勤处组织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开班级时,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并贴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量说明书,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防虫、防湿、防霉)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必须要有医院证明)。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三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活动”指幼儿园组织的全园性的幼儿参加的集会、讲座、参观、游览;园间的交流、联谊、比赛或参加人数较多以及涉及幼儿园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1、活动前,活动的组织者或主办者,需将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人数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组织者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活动前,必须园部通过专项会议,明确各个部门的岗位职责。

3、活动前,开展全园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并在班级中由班主任老师进行全班性的安全教育。

4、活动前,对活动所用环境做好严密的安全检查。

5、活动前,设计好一些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

6、活动时,幼儿园各个部门都要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

7、活动时,老师必须对自己所带幼儿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文明礼仪教育。

8、如果在大型集体活动中出现事故,严格按照《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处理。

9、活动的直接组织者需按要求覆行职责,如活动中出现问题,根据学校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后果比较严重的将依法行事。

10、活动完毕后,要整理干净场地。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工作总结《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充分利用“三防”设施,保持配餐间的清洁卫生,发挥其对餐具、容器、用具的保洁功能。

二、工作人员进入配餐间前着装要整洁,手经过消毒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口罩才能分发饭菜。

三、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能对着成品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要洗手。

四、分发饭菜时,先检查盛装饭菜的容器是否清洁、卫生,经过清洗、消毒的容器不能用围裙或抹布擦拭容器。

五、成品饭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要放在操作台或架子上。

六、未经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非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在配餐时不得随意出入配餐间。

七、领取饭菜的老师不得进入配餐间,饭菜由配餐间工作人员送出配餐间。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只能进入学校办公区,并由专人引领陪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同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报告,由办事机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城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三十一条公安、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贴近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和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停车泊位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演练;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每学期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完整版

为了避免幼儿园食堂发生火灾或伤害事故,预防造成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工作。

(二)彻底消灭厨仓库、配食间的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

(三)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烂的肉类、奶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类活物进入厨房。

(四)易腐食品应低温冷藏,隔夜食物大多数不宜再用,应作废弃处理。

(五)凡患有皮肤病、化脓性创伤、上呼吸道炎症、口腔疾病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六)把好食品采购、验收关,防止有毒食物进入厨房,以防误食或由于加工不当而引起食物中毒。

(七)厨房中的非食用或非直接食用品如:碱、小苏打、明矾、去污粉、清洁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禁止与其它物品特别是食品混装。

(八)剧毒品(包括杀虫剂)禁止进入仓库和厨房。

(九)一旦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应有状态,防止当事人擅自毁掉可疑食物,应收集食品容器、半成品或原料、采集病人排泄物或呕吐物样品,及时送交卫生管理部门,以备检查,听候处理。

二、食堂安全操作、预防火灾、防火措施。

(一)食堂的设备应符合消防规范,并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二)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炉灶、电热设备及电源控制柜应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三)随时消除油渍污物,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应禁止吸烟。

(四)必须对所有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的检查。

(五)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三、食堂工作人员刀伤、烫伤、烧伤和机械伤害预防措施。

(一)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二)加强刀具管理,设置专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

(三)炉灶操作人员在烹制、运送食品过程中,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炊具炉具,必要时,应戴上手套或用布巾隔热,以防烫伤灼伤。

(四)员工如受到伤害,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在伤口未愈之前,伤员不应与食品再有接触。

四、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疾病防控制度。

为切实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特订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如下:

(一)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学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机关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文件精神,组织员工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食堂实际情况,备齐各功能用房,配全相关设施,并将设施的管理、使用分工到人,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其作用。

(三)食堂工作人员须戴工作帽、穿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并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手,不戴戒指和手链,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

(四)各卫生区域、各库房、各加工操作间、各硬件设施等的卫生责任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打扫、擦抹,及时清理杂物等。

(五)严把采购、储存食品卫生关。杜绝采购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蔬菜等,杜绝用腐烂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规范采买肉品渠道,查验肉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同时做好必要记载,做到货证相符。

(六)用专用水池洗刷餐具;用专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用专用保洁柜存放餐具。

(七)规范备餐间设施,充分发挥备餐间功能。库房、设施、环境卫生区域的打扫、检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及时打扫,不留污物、灰尘。

(八)食物粗加工、精加工,分场所进行;荤、素食物清洗分池进行;生、熟食物分开存放;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冷藏柜的霜不得超过5毫米。确保库房加工间通风、无鼠蝇、无灰尘。

(九)供应的熟食特别是荤菜须充分加热。

(十)食堂伙管定期检查食堂卫生,发现问题现场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工作。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个人卫生不良不能上岗。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配餐员在分配饭菜时,每样汤、菜、饭均须留样,每样不少于100克。

分别放入留样盒内加盖并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及时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5摄氏度左右。

(二)饭菜留样必须保留四十八小时后方可倒掉。

(三)留样前,必须对用于饭菜留样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杀菌。

四)食堂厨师必须负责对留样食品的检查,并做好“菜名、餐次、日期、留样人”等的留样记录,以备查验。

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采购员要认真按照学习,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二)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三)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四)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的食品。

(六)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物油、调味品、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索取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七)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八、库房管理制度。

(一)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二)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三)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四)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好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五)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六)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结霜不得超过5毫米。

(七)任何生、熟食物都不得用非食品袋包装。

(八)任何冷藏食品都必须加盖,不得混放。

八、防食物中毒预案。

一)成立防食物中毒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一)成立由园长、后勤分管副园长、保健人员、食品采购员、各班班长、保育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二)保健人员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工作。

(三)食堂班长负责保存好食物留样。

二)日常工作要求。

(一)食品原材料要到信誉好的正规厂家或商家购买。除调料外,所有食品全部由食堂加工制作,不购买现成的食品。

(二)掌握好食品原材料库存量及存放时间,妥善管理,不得出现发霉变质现象。仓库内要做好灭鼠工作。

(三)原材料的贮存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食品的存放、加工、分发要生熟分开。用具要有标识。

(四)已加工完的饭菜盛桶后要及时加盖、离地,做好防蝇防尘工作。

(五)饭菜按量制作与分发,不得存放剩饭菜。

(六)饭菜实行48小时留样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非食堂人员严禁进入食堂。

(八)各班教师、保育员做好餐前消毒和幼儿卫生工作,避免食物的污染,加强对幼儿的观察,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三)事故应急处理。

(一)就餐后,当幼儿出现呕吐、腹泻等现象时,带班教师要立即向园长汇报,及时将幼儿送入医院。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堂人员负责保留好饭样及餐具,备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验。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食堂。

(三)组织由保健人员、后勤副园长、骨干教师组成的陪护队伍,具体负责陪护事宜。

(四)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家长工作,保证幼儿园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及时向主办单位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

3、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

4、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5、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6、儿童饮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委会,由园长、保健人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儿童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征求家长意见,总结经验,以求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儿童与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食物储存和制做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盈亏小于3%。

8、制定四季带量食谱,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食谱,尽量自制点心,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按量供给,烹调色香味好。每周更换食谱,保证日托热量、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均达70%―80%以上,每学期对食品结果有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施。

9、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炊事员应根据各班当天报来的实有人数按量按食谱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临时以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不吃隔夜饭菜。

10、炊事用具生熟分开,食具餐具严格消毒。

11、为儿童饮水提供条件,保证能随时饮水。

12、按时开饭,保证幼儿吃好,吃饱每餐饭,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3 、合理安排饮食,养成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应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全园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车辆应取得准运证件,幼儿接送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证》且3年以上,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接送业务。

二、严禁接送专用车超载,严格按照车辆的核定人数载客。不得搭载本园幼儿以外的其他乘客。严禁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三、加强接送专用车管理。要严格坚持接送专用车定期检查保养,驾驶员定期安全教育。坚持接送专用车“专人负责制”、“驾驶员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完善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减速带、振荡减速标线、移动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幼儿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管理,维持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教育幼儿在车上不得将头、手等伸出车窗外,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乱坐无照车辆、非法车辆。

六、劝告接送司机及时维修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开快车,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绝不允许发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责任事故。一经发现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建立与学校保卫处的联系卡;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

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开班级时,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卧室要空气流通、宽松,不阴暗潮湿,安全无噪音。

2.为幼儿适宜的睡床、被褥、枕头。

3.中大班幼儿上床后自己摊好被子,小班幼儿由教师事先摊好被子,不用被子蒙头,各种姿势都能够。

4.对睡高低床的幼儿要注意安全,离窗户的床头尤其要注意安装栏杆,防止幼儿坠落。吊扇下不摆放高低床。靠墙的床附近不能有电源插座或开关。

5.幼儿起床后,保教人员要检查幼儿是否穿戴整齐,观察幼儿的精神、情绪、面色等是否有异常。

6.保育员负责整理床铺、卷好窗帘、开窗通风。

7.对睡眠中发生的异常状况,如发热、哮喘、流鼻血等要及时通知保健教师。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掌握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室、办公室、幼儿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四、师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要专门存放、由两名管理员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幼儿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幼儿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要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幼儿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不得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一、幼儿园大门设专职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门卫值班室,位置适当,视线开阔,墙体、门窗牢固。

二、大门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三、门卫值班室应安装报警电话,门卫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

四、门卫人员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0周岁以下,身强体健,工作责任心强。

五、门卫人员值班时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六、门卫人员按幼儿园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对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七、年度内门卫人员无违纪、失职行为。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园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的副园长是消防安全直接直接管理人。幼儿园全体教工为义务消防队员,并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有权维护消防设施有义务参加扑救和协助调查有关情况。

二、定期对幼儿教师、保育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幼儿疏散、逃生。

三、把好每日晨检第一关,认真检查、收缴幼儿带入园中的火源,并严格保管。

四、因势利导、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教育,教育幼儿不做玩火游戏。同时,幼儿教师、保育员用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六、幼儿园教室、休息室及活动室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七、教室及办公室禁止使用各类违章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电线;禁止乱拉私接电源线路。需要使用电器时,由班主任老师严格看管。

八、幼儿园室内装饰材料宜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制品装饰、装修。

九、幼儿床位的摆放,横向间距应保证大于60公分的通道、纵向应保证1米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桌、椅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儿童休息期间,老师必须陪同。

十、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十一、电源线穿过闷顶时应穿金属管做保护,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灯、台灯,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5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米。

十二、电气设施(如电视机、空调机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设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立即断电。电视机的室外天线要安装避雷器,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十三、厨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器及明火。

十四、值班员需在下班后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园楼道畅通,防止园内发生摔伤、踩踏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幼儿营造良好、安全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我园楼道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在每一层楼楼梯口处配置一盏60w的照明灯,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需要时能正常照明。

2、幼儿园在各楼梯转角处张贴上下楼梯注意安全的警示性标语,提醒幼儿注意楼道安全。

3、幼儿园在楼道中间用黄色漆划线分界,让幼儿明确楼道上、下行走界线,各行其道,上下楼道一律右行。

1、楼道安全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幼儿园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定期对各处楼梯进行安全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指定人员限期排除隐患。

1、全园各班严格按照幼儿园规定的楼梯上下分流。

2、行政值班领导每天加强楼道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班当班教师和保育员要有序组织幼儿上下楼梯。

1、上下楼梯时一律靠右行,不得超过楼梯上的红线。

2、上下楼梯时,不得滑楼梯扶手,不得勾肩搭背,推推搡搡,追逐打闹,不得并排齐步走。

3、教育幼儿在集体上下楼梯行进时,个人不得擅自停下来做其他的事(如系鞋带、拾东西等),以便防止造成楼道交通阻塞或踩踏事故。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中站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现全力推进学校人防、物防、技防达标建设,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现19所中小学已配备专职保安38名,幼儿园聘用兼职安全保卫人员12名,配齐安全叉、橡胶棒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六落实”。

二、“三防建设”布下天网

各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安防监控室,在大门口等重要部位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监控摄像头576个,能保存40天。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在门卫值班室共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31套,并与当地公安接警中心联网;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三、严格门岗管理制度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门卫、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和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登记制度以及小学生、幼儿接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车辆进入校园,严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在学校上、放学时段,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四、安全知识教育和疏散演练相结合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经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紧急避险能力。

五、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认真落实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中站区教育局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及时传达和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安全文件,提高老师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识,定期检查园(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

3、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经常化。

4、消毒药品(如“84消毒液、消毒粉、来苏水”等)统一存入二楼仓库,不得在其他室内逗留存放。

1、幼儿的内服药和外敷药分开管理,勿混浊使用。

2、幼儿家长带药,写清幼儿姓名、药品名称、服用量、服用时间,交到本班班主任老师手中,家长必须签字,签字后方可服用。

3、带班老师不准接纳由家长递送的药品,并提示家长统一由班主任登记药品。

4、由班主任统一按时分发药品。

5、班主任在幼儿所带药品上也要贴好标签,做好记录。

1、教室的电源开关、插座要装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

2、严禁工作人员在电线上乱拉、乱扯、乱挂。

3、离岗前所有的电扇、空调、录音机、电钢琴等的开关必须拔掉。

4、在擦拭开关时要用干抹布。

5、禁止使用蜡烛、热得快=裸露的电炉等易引燃的照明取暖用具。

6、离园后应有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风扇、录音机、空调等,防止意外发生。

7、保证幼儿园房屋、场地、煤气、电器、电线线路、字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砸伤、烫伤、走失、触电、失火、溺水、中毒等事故发生。

1、班级所使用的壁纸刀、剪刀、体温计等尖锐物品,统一存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2、加强幼儿早、午、晚检查,幼儿所携带的尖锐物品一律没收,尤其加强对幼儿睡前的检查(尖锐品、小纽扣、棉花、橡皮、卡子、线团等)。

3、严禁在幼儿活动范围内寻访烧水器、暖水瓶、打火机、蚊香、电炉等不安全物品。各班老师在打热水时不准直接使用暖水瓶或电壶提水,要使用水桶打温度适宜的水,切记不能直接打滚烫的热水,并且各班保温桶必须上锁扣。

4、幼儿睡前,老师在给幼儿搬床时,不准把床随便摆放,以免摔伤幼儿。幼儿午睡,做到不提前搬床,幼儿秩序良好,屋乱跑幼儿。教育幼儿部在床上打闹,安静入睡。

5、灭火器放在显眼地方,教职工掌握使用方法,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使用。

1、为保障幼儿安全,幼儿园实行家长专人接送制度.

2、当家长因事须委托他人代接时,待机人须执家长委托书及代价人有效证件,经幼儿园与家长电话沟通证实后,方可允许代接。

3、接幼儿离园时,家长及代接人必须符合:年满18岁的公民,精神无异常,接幼儿时不得酗酒。否则幼儿园有权拒接,如不服从,园方有义务向当地派出所举报。

1、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热饭、热水做降温处理。

2、教师不给幼儿打过热过烫的饭菜。

3、热饭、热水打回教室单独放置,远离幼儿群体。

4、幼儿在家带来的食品要检查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5、厨房人员严禁加工劣质食品,隔夜食品倒掉,夏季食品购进必须冷藏处理。

1、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不找人替岗。

2、做好大门钥匙的保管,不乱扔乱放货让他人代管。

3、做好门岗保卫工作,对外来人进行认真询问,进园要得到允许,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园长允许后)方可进入。不带幼儿来看园的一律按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来看园的家长或来园的人,每名教师均有义务陪同,直到离园,绝不允许让其独自留在园内。

4、大门时时上锁,不能挂锁,随开随锁。

5、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陌生人不准接走幼儿,如果证件不全或不认识的'人来接幼儿,需给家长电话联络,落实后方可接走幼儿。

6、热情接待来访家长,认真回答家长提出的问题,正面回答幼儿园及幼儿的基本情况,如不知情应引导专人回答并及时汇报家长的反馈意见。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把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摆在首位,制定幼儿园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二、建立防范措施,定期对幼儿园教室、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教育幼儿不要到危险场所玩耍。

三、做好家园联系及幼儿园、离园交接工作。每日做好幼儿园点名工作,对缺课的幼儿要马上查明缺课原因,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到家长。

四、严格执行幼儿在园期间安全保教责任制度,防止幼儿跌伤、走失等意外事故发生。

五、经常进行切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烫伤以及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等。教育幼儿不要单独到河沟、公路上玩耍,不登高、不爬树,不戏耍猫、狗等。

六、教育幼儿不打架,不互掷石块、砖块、泥沙,不长时间在强烈日光下玩耍。

七、要求幼儿教师尽职尽责,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