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法规的论文(通用20篇)

时间:2023-11-06 16:38:30 作者:梦幻泡 行政公文 行政法律法规的论文(通用20篇)

行政是一种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方式,它在各个组织和机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将介绍的是一些行政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启示,每一个都值得我们深思。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卫生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文章从关键能力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了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关键能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即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沟通能力。

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关键能力;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

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落脚点在就业这个重大的民生工程上,所以,职业教育要培养“为明天工作的人”,而为明天工作的人一定是具备“关键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关键能力”在学生职业生涯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能力。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因为职业教育是各类教育中与经济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教育,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特定的培养目标和特定的教育方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但通过各种途径反馈的信息来看,在实际工作中,高职毕业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职业技能,但是缺乏职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即“关键能力”。

在市场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对外合作进一步加强的当下,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是当务之急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关键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性。

“关键能力”也被称为核心能力、通用能力,类似于我国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对每个人的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的能力,简言之,它就是指个人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及专业能力。

德国劳动力市场专家及著名职业教育学家梅腾斯(dietermertens)先生于1974年在一篇题为《关键能力—现代社会的教育使命》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关键能力”的概念。

所谓“关键能力”,就是指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做出判断选择的能力,是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的各种变化的能力。

它强调当职业发生变更或者当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劳动者所具备的这一能力依然起作用。

由于这一能力已成为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从而能够在变化了的环境中重新获得新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具备的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1],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可携带的能力”。

“关键能力”虽然涉及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学者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德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事物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做事能力和智力成熟度;二是社会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社会能力和社会成熟度;三是价值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个性能力和道德成熟度。

英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六个方面的能力,即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个人的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运用现代语言的能力。

我国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键能力的八项内容。

它们是“交流表达能力;与人合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学运算能力;外语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自我提高能力。

”[2]不难看出,不论是哪种理解和定义,对于关键能力而言,其内容大同小异。

“关键能力”是“劳动者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能力,是职业技能和知识潜能的升华和延伸,是从业能力、创业能力的进一步抽象和发展,是人的职业道德、知识技能、创新精神融入劳动者素质的集中体现。

”[3]“关键能力”是“学生为适应今后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而获得的跨专业、多功能和不受时间限制的能力,也是为克服知识的不断更新或衰退而具备的终身持续学习的能力。

建筑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提要:造价工程师对建筑市场应有清醒的认识,能针对建筑市场现状,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我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推动建立规范化的建筑市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等的需要,造价工程师应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的规范建设及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创新,使之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与需要有较大的差距。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造价管理问题及在规范建筑市场中怎样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试论如下:

一、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现状。

1、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较弱。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实际上,造价工程师并没有完全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编制预算书的预算员。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象监理工程师那样有明确的界定。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所以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工作,预算员都可以担任,建筑市场各主体方没有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工程造价容易失控。

(1)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竞争招标投标的本意,是通过公平竞争把工程项目交给有实际经验,业绩显著,资质符合工程项目条件,对工程造价有着实际的、较好的管理水平的优秀承包商去做。从而打破行业、地区的分割和垄断,消除惰性,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竞争,关系户工程、人情工程、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了这样的不良环境,承包商自然将工程造价控制置于脑后,什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这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无法控制。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掩人耳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一些公共项目的投资也不再是国有一家,私有资本的介入能使我国经济建设资金更多,本来是件好事,但有那么一些投资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使业主和承包商明里是合同主体,暗里是一家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对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单价,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求随意更改,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还有一些人,自己既无技术,也无管理能力,利用关系挂靠到有建设资质的单位,以别人的名义投标。在合理低标的定义还不够确定的今天,凭借低报价中标。拿到工程后自己既无经验,又无能力,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凭有关系、有手段,使各方围着他的指挥棒转。这就给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弊病亦使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非常不利。

(3)随意修改原设计有些业主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在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上,趁机向国家多要投资,任意改变设计单位的文件。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迎合长官意志随意修改原设计,增加、扩大工程项目,提高设计标准。有的工程项目为了容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采用上报工程项目规模小,投资少的不正常手法。一旦获得批准,又是修改设计,又是增加投资额。

还有的承包商在低价中标后,没有能力按照承诺的`单价完成工程项目,只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设计代表串通,通过修改原设计,增加新项目企求再捞实惠。

以上所述的设计修改都是非正常设计更改,都会使工程项目投资额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形同虚设,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巨大。

(4)造价工程师没有实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在工程质量得到监理认可后,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实际,最终计量支付的决定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手上。即使是工程结算,造价工程师亦只是一个算账的工具,结算数额的决定权在业主代表那儿,造价工程师无法左右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的支付,亦无法左右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实施,这是造价工程师没有最终决定权的尴尬地位所致。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的标底没人能监督招标投标中有一种以业主标底评价投标人商务报价的评标方法。这时业主的标底就成了检验投标人报价是否正确的唯一的“真理”。但是这个“真理”编制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正确,是否有漏项,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选择应用是否恰当,无人监督,无法控制。事前监督,容易泄漏标底。事后监督,生米做成了熟饭。

4、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无法贯彻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应当担负起责任,对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完全可以拒签,这是法律上赋予造价工程师的权利。而在现实中,由于建筑市场不太规范,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造价咨询单位为了自己能生存下去,能得到一点市场份额,只能看委托方的脸色行事。委托方如果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造价工程师还可以发挥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的作用。如果委托方坚持自己的主张,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造价工程师就无法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权利,使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成为一句空话。

5、造价工程师还是习惯使用“定额”,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现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投标人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都以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即使在当前有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工程造价人员还是因为以前的习惯,不能脱开“定额”计价。由于“定额”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定价制度,“定额”只能体现社会平均计价水平,不能体现先进的个别成本。这种“定额”计价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当然亦与国际通用作法相去甚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二、在规范建筑市场中造价工程师应发挥的作用以上是对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现状的一点浅显的看法,我们要规范建筑市场,就要改变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造价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建筑市场的秩序和防范风险,政府只制定“游戏”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准入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凡是不符合准入制度的一律取缔,凡是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坚决清理出场。由市场自行调节,将没有竞争能力的淘汰出局。政府主要靠政策引导,进行宏观管理。

2、完善法律体系。造价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不仅取决于造价工程师,还取决于各相关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筑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使造价工程师不但有法可依,法律地位突出,造价管理和控制在法律上确定是以造价工程师为核心,使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不仅是造价工程师一方出力,而是各相关方面一起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严加处置。从而完善法律体系。

3、规范市场行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每一位造价工程师都应该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以自己的遵纪守法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以正常发展。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系统化的规则、规范,来约束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加大严格执法力度,监督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纠正其违规行为,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规范了,各相关方面的行为也规范了,就会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4、造价工程师应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随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这样的形式,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更高了,造价工程师必须是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既懂施工工艺又懂施工管理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要想成为复合型人才就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技能。通过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把自己逐步造就成为复合型、知识比较全面、能胜任新形势要求的人才。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我们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计价方式,对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或是国内市场对外开放,都是十分重要的。总之造价工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才能与建筑市场规范化与时俱进。

5、建立造价信息体系网。国外工程造价信息发达,不仅政府、协会、研究机构发布有关造价信息,有些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也发布有关造价信息、工程成本数据、造价指数和参考文献,并从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全面、完整的体系。而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才刚从“定额”中走出来,造价信息不论从内容到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方面都比较单一,信息量也很少,工程造价信息不发达,造成了造价人员对“定额”的依赖。造价协会应广泛收集、整理、发布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亦有必要建立造价信息数据库,只有掌握了大量的有用的造价信息,才能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才能推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6、要参与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不仅是计算工程建造成本,也要考虑前期费用与运营成本,甚至要研究构成一个项目的所有的和潜在的战略资源的成本,所以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只有参与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才能实施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的造价控制,也才能控制住因随意进行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建造成本的提高,从而推动市场向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7、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规则。作为造价工程师,应该把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己任,在日常工作中以《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则,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不违规,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顺利实施。

8、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要树立良好的形象。造价工程师一定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尽管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但造价工程师一定要坚持依法提供服务,不能以一己之私利去迎合委托方,而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公正的形象。用良好的形象去赢得市场,这是市场规范化的需要,亦是造价工程师立命之根本。

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一个以造价工程师为主导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

建筑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参考文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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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电子公告[eb]。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互联网[ol],光盘[cd],磁带[mt],磁盘[dk]。

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b: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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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e:电子文献。

[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

[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建筑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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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发展论文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改变。电子商务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人们生活。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依托于物流,而物流的生存发展又不能脱离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时代发展的关键支撑,物流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物流发展的现状也引发了许多迫切需要改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以开放的思路和先进的理念重置电子商务时代下物流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发展。

1电子商务与物流两者之间联系。

1.1电子商务为物流发展指明方向。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变革、经济一体化等背景条件下,传统的销售模式向电子商务发展转型。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货物运输经营模式,创新的物流行业的服务项目,加快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多元化的电商发展直接影响物流的运营观念、运行方式、管理形式的发展方向,改变了物流企业的内部结构模式、实际工作环节等,进一步确定了物流在电商经济改革中的社会地位。伴随新形势下电子商务运行媒介不停变化,交易模式快速方便等特点,这就需要物流企业不断创新运营模式,完善服务项目,更新设备技术等,以此来适应电商发展。

1.2物流质量决定电子商务水平。

电子商务的运行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其中物流质量是很关键的一个因素。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能加快电子商务的运转。在目前情况下,电子商务中实物商务还是占有绝大比例,伴随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不断深入,物流对其影响性渐渐显现。优质物流服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本条件,高水平的物流服务有益于资金流、商流等全面体现。从另一角度说,我国的经济建设需要加入更多的信息技术,经济发展提升需要依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因而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决定着物流企业的发展。因此,与电商高速发展相适应的'优质物流服务是决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

应对信息化时代背景中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对物流的要求,可从以下五方面措施提升物流企业发展。

当前,关于物流服务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铁路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等等。如何确保物流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良好发展,正确处理利益与道德的问题,这些都离不开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引导与制约。

2.2完善配套服务。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顾客对于物流行业要求和服务项目也会随之增加。物流企业应适应市场的需求,广泛开展调研,完善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与模式。进而提高服务水平和客户体验,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力。

2.3加强信息建设。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信息化时代发展的产物,关键是需要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物流信息网络。物流信息化建设包含两方面要素:首先,完善物流信息系统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调整和管理的各个途径。确保每个物流传输过程在物流信息系统中统一安排,时刻了解商品库存、种类、商品形态、传输状态等情况。其次,完善现代化的物流信息系统,运用各项信息处理技术,如设置条形码、全球卫星跟踪定位方式、语音识别等等,逐步建立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的配送系统,进而实现物流体系智能化管理,提升物流服务质量。

2.4创新配送模式。

不同于实体销售,电子商务是网络信息销售,是一种虚拟经济。人们选择电子商务因为它省时省力、选择面广、价钱可比等与实体不同的购物体验。但如果配送效率低下,人们对电子商务的选择也会受到影响。而且,这两种不同的消费方式,人们是根据所得的商品来评定商店。物流作为商家与客户链接纽带,质优高效的配送会大大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促进商家与客户的合作。反之,必然影响两者的合作,进而改变消费模式。所以,增强基础设施,创新配送模式,精分物品种类等,提高配送效率,使其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相适应。

2.5加强员工培训。

人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起着重要作用,物流企业作为应用实践操作非常强的一种行业,提高从业门槛、提升物流人员职业素养、加强复合型从业员工的培训非常必要。不仅需要熟练物流各个环节的实践应用的管理情况,还需掌握各种专业设备实际操作的能力。所以,加大员工培训的投入,定期开展各项专业化培训活动,增加优秀员工的表彰等,促进物流人员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持续提高员工从业素养,提升行业服务体验。促使物流行业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步调相同。综上所述,物流系统的发展为电子商务时代的前进发展承担着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日益显现,并对人们生活带来巨大影响。随着时间推移,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商务对物流的要求还会逐步提高。物流是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根基,只有打好根基,电子商务产业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卫生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卫生统计质量一共包括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卫生统计工作质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一个来解释,卫生统计的服务质量也可以说是卫生统计的服务效果,他包括多种质量的特性,可以反映卫生统计在技术方面的水平、在整体管理方面的水平和在统计服务方面的水平。卫生统计工作质量其实就是和卫生统计有关的管理工作,包括与统计服务质量相关的人员配置、设备的采购和经费的多少等。还有技术工作和思想工作能对卫生统计的服务质量保证到什么程度。其实,这两方面并不完全对于对方而存在,卫生统计的服务质量由工作的质量决定,而服务质量又是卫生统计在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卫生统计既要保证服务质量又要保证工作质量,应该在以工作质量很好前提下,来保证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影响卫生统计质量和控制的因素。

(一)有关部门对卫生统计质量的重要性不够重视。

部分单位对于卫生质量的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既没有足够专业的人员来专门进行卫生统计的工作,而且工作的环境、设备都不够齐全,待遇也不够好,所以有的人即使有能力也不愿意去干。但是,卫生统计的最初阶段是对于数据的收集,而所收集的数据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卫生统计最终的质量。以医院为例,目前有些医院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强,在填写统计报表时存在填错空或者漏填空的情况,使收集的原始数据本身就存在问题,最后医院或卫生局的卫生统计工作将变得更加困难,而且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就影响了卫生统计的质量。

(二)卫生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够。

卫生统计是一项对专业技术性要求高、复杂程度高的工作。它不仅要符合一定的活动规律,而且还要遵循统计学的一般规律。以医院为例,医院不仅要找统计学专业好的',还要考虑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但我国目前卫生统计人员大多分成两类,一类是医疗经验丰富的老医生或老护士,转行来做卫生统计人员,但是他们没有统计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类是刚从经济类或是统计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他们拥有卓越的统计学类的知识,但是医疗经验和知识基本为零。这就导致我国卫生统计人员在医疗和统计方面的知识结构不够统一,不能保证医院的卫生统计质量。

(三)卫生统计的环节和资料过于分散。

比如,医院的统计环节包括挂号、就诊、拿药、检查、住院等一系列的看病过程,十分繁杂并且每一个环节的数据都与最后卫生统计的质量息息相关,一个环节的数据不够准确就会影响整个统计的最终结果。但是在一些医院的统计室里,只包含上述所有环节中的一部分环节的数据,其他的数据都在与其相关的不同的科室,这就使得统计的数据资料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的比较核实,这就容易引起最后卫生统计的片面性从而影响卫生统计的质量。

(四)卫生统计信息化程度不够全面。

信息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有些单位网络服务不够发达,不能将信息及时共享,而且缺乏信息统一的标准和信息一体化的设计,统计的信息不够全面,信息系统所产生的大量数据没法形成共享,就难以被有效的利用,降低了处理信息这项工作的效率,所以信息系统整体的功能也被影响了,也就是影响了卫生统计的质量。

三、提高卫生统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的有效对策。

(一)增强有关部门对卫生统计质量的重视程度。

应该大力向各个单位宣传卫生统计的重要性,特别是领导要重视卫生统计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的工作,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可以适当的提高卫生统计人员的工资来吸引一些专业技能十分优秀的人前来应聘。并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加强现有卫生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和专业素养,健全相关的机构,使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二)增强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各单位应该将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卫生改革的情况结合起来,对卫生统计人员进行医疗方面和统计专业方面的知识素养的培养,可以建立专门的培训班,分为与卫生统计有关的基本医疗知识培训和统计学知识两门课程,不需要所有的人都培训所有的课程,只需要根据每个人的需要来上课,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用最短的时间来完成人员的知识强化,提高卫生统计质量的管理。再就是要提高卫生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让他们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每一次数据处理都要认真,不能粗心大意导致数据不够准确,这样可以通过减少人为的失误,来提高卫生统计的质量。

(三)建立专门的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室。

因为过于复杂的环节和过于分散的资料都不利于最后数据的统一处理,所以应该先让各类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单位,所以应该先在各科室登记好原始数据,然后设立专门的人员将其放置在专门的地方并进行定期的检查,这就可以及时的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准确的原始数据资料,最后在需要进行卫生统计最后处理时,相关的科室就可以相互结合起来,将数据作比较和核对,使资料可以统一起来,这样可以加强卫生统计的管理,确保卫生统计的质量。

(四)深入普及卫生统计的信息化。

实现信息的统一共享,各个科室应该定期的一起举行一个会议,将这一段时间所产生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和共享,使这些统计数据形成一个有效的循环圈,并在其中快速传递,并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可以在网络上设立一个平台,有专业的人员在那里。在相关人员遇到问题时能有处可寻,大大的提高了卫生统计工作的效率,也就提高了卫生统计的质量。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卫生统计与各个单位的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并且对各单位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卫生统计的质量的管理并加强对其的控制,使卫生统计质量在现在的基础上能有较大提高,这样就可以促进各个单位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卫生局进行统一的管理。

作者:刘慧影单位:辽宁省鞍山市卫生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卫生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摘要:就国内医护类专业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内容与专业建设思路。

关键词:

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卫生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和服务行业产业的基本功能。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遵循卫生职业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为满足人们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健康生活提供了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有效保障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开设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学、药学、医学相关类专业在专科层次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

近十年来,全国高等卫生教育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毕业生人数从的22.22万人增加到的58.87万人[1],极大地缓解了人民群众“有病无人医”的社会矛盾,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尽管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通过专业建设与改革在医护技术人员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尤其是国家教育部对高职类专业进行了调整,但是,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和卫生健康需求相比,存在专业建设滞后、课程内容陈旧、教学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专业建设打上“本科”烙印,不符合职业教育特征。

以大学科门类进行专业划分,按学科的特点构建医药学体系的专业课程,重理论教学,轻实践训练。

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专业建设无法与产业形成有效对接,培养出来的大部分人才很难获得行业企业的认可。

1.2专业设置口径过窄,学生适应岗位工作能力较弱。

有些新专业的设置针对某个职业中的特定技能(比如药物制剂专业),使得人才培养岗位适应能力低、职业迁移能力弱,对学生的长远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利。

1.3校企合作缺乏纽带,人才培养模式落实不力。

尽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成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但是校企合作仍处在浅层次,医院、药厂、科研机构等部门不愿抽出更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与学校合作。

工学结合缺失政府主导和政策保障,从社会、学校、企业、学生层面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1.4师资队伍来源单一,实践能力“先天不足”

教师是专业建设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当前高等卫生职业院校绝大多数教师是由本专业学生转变而来,基本没有医院或企业一线的完整工作经历,实践经验缺乏,实践能力薄弱,不利于专业建设。

1.5医疗设备成本过高,实训基地建设层次不齐。

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没有实训基地就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大部分是由中职学校升格建成,实训基地建设底子薄,继续建设资金投入大,导致实训设施不足,校内基地建设层次不齐,实训课程无法落到实处。

2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技能型创新人才,对接产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护理学、医学专业(群)建设。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课程设置体系,重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以提高卫生职业领域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教学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多渠道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3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进专业建设。

3.1对接岗位任务,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卫生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要充分体现课程的知识性、实用性和职业性,要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医生、护士等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以工学结合的内涵要求为框架,兼顾学生的岗位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参照护士、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标准,通过对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的分析,确定学习领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

通过人文素养课程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交流表达能力[2]。

通过专业基础课程学习,突出卫生职业院校的专业特色和培养方向;通过顶岗(跟岗)实习,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综合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能力。

特别是卫生职业院校的学生,对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课程体系设计必须要做到从单项到综合、简单到复杂,且有一定的针对性。

3.2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3]。

职业教育即就业教育。

卫生职业院校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的就业能力。

校内实训基地探索以医疗卫生典型工作任务为单元进行专业能力培养,形成专人管理、教师指导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使学生不出校门即可完成简单的医疗医护实践锻炼任务,实现“学中做、做中学”。

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完成学生顶岗(跟岗)实训任务,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一般每个专业拓展校外实训基地3~7个为宜。

校外实训基地探索引企入校模式,建立校企双赢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校外实训基地长期运行的互动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实现双方的深度融合。

3.3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医疗卫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岗位典型任务为导向,以护士、药剂师、医师具体任务为载体,明确相对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确定学习领域,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职业能力培养规律,通过单项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顶岗(跟岗)训练,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贯穿始终。

由简单到复杂,层层递进,使学生将知识内化,达到工学结合的目的.,体现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

3.4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积极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以“专业教师进医院,专家学者进课堂”为途径,着力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通过医院进修、培训学习、学位进修、职业考证、医德建设等途径培养专任教师;以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课程开发为核心,培养专业骨干教师;以实践技能过硬、基础理论扎实、能够带领完成医护卫生类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发展为标准,培养引进专业带头人。

以专业带头人为核心,统筹考虑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和医院兼职教师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构建由校内专任教师、医院兼职教师共同组成的教学团队。

3.5深化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共管的长效机制。

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深度合作,共建教学团队,开展课程建设、技术攻关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

优化校内实训条件,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培育适应卫生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以卫生职业院校合作发展理事会或职教集团为核心,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的医疗卫生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明确专业定位,落实人才培养计划。

积极与长期合作医疗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校内设立专家工作室,校外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站,制订标准与规则,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4结语。

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专业教育,如何做好专业教育的核心工作是专业建设[4]。

对于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因其专业设置时间短、师资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专业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因此,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技能型人才是最为关键的核心工作。

作者:王婧单位: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3]文历阳.关于发展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6):1-3.

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发展论文

物流法律法规已成为职业教育阶段一个独立的科目,主要内容由法律基础理论和应用能力两大部分组成,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职业教育的目的出发,从培养既要专于物流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职学校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设置、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此特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一、关联性课程的设置安排要合理。

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物流专业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作为公共基础课,一般在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开设,并且为各个专业所普及开设的课程。但物流法律法规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甚至也有的学校物流专业先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再开设法律基础课,完全没有考虑学生的知识层次结构的递进,理解接受能力逐级提升的过程。未接受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学,学生学习物流法律法规过程晦涩难懂。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有很大的帮助,所以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

其次,由于我国现行的不少物流法规主要涉及的是运输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保险赔偿、海上运输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物流法律法规课程中涉及了大量此类案例,同步或之前开设如现代物流基础、国际贸易等物流专业的必修专业课是学习物流法律法规的必要前提。

二、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深度适宜,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充斥市场的物流法律法规的专业教材和辅助教材大多适合高职院校使用,且多雷同,不齐全,缺乏规范性,适合中职学校的物流法律教学教材更是少之又少,这与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本身亟待完善有关。因此,在选取教材时专业教师应多方考察学习,参与教材选取,尽量考虑到本专业及学生的特点,谨慎选择。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至关重要。

所谓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布置任务的方式引入课题,任务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终。我们已经知道,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普遍适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当然也不例外。在物流法律法规学习中涉及了大量国际贸易和通关知识、仓储运输知识,要求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商贸活动中的问题。因此这门学科综合性、实践性都很强,要求理论教育和操作技能紧密结合。任务驱动教学法和案例教学相辅相成地运用,对于提高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至关重要。

例如在《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教学中,我先布置了本单元的总任务,要求学生会订立货运合同。学生们像炸了锅似的议论纷纷:“我们怎么可能完成?”“不知道该约定那些内容?”接着我导入一则物流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案例,在黑板上标出货运合同订立的主体,启发学生思考:“这些主体为什么要订立这样的合同?”“他们将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订立货运合同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这些问题,紧紧地扣住了学生的思绪,让学生明确了任务,并带着任务去学习。

对于新内容或一些有难度的任务,教师最好能事先演示或给出清晰、详尽的操作步骤,便于学生自主学习。对于一些简单的任务,可以让个别学生进行演示,这样在学习的过程中他们会更用心,做到学以致用。一旦学生能利用所学知识自己独立完成任务并能举一反三,就说明我们的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作为教学的组织者,教师要深刻理解任务的含义,仔细推敲知识点,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案例,用案例为学生设计出与教学内容相符、有明确目标、难度适宜,符合学生特点、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任务,让任务贯穿于整个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活动中。

四、提升物流法律教学师资水平,制订长期的教师培养计划,创造进修的机会和条件。

物流师资水平决定物流法律教学水平。目前,我国中职学校的物流法律教师大部分是从经济学、管理学、交通运输学或法律等相关专业转变过来的,知识结构单一,整体水平较低,数量较少,所以,应大力提高物流教学师资水平。近年来国家有意扶持职业教育,中职学校应利用一切可能条件,为教师提供校外进修培训、校内岗位培养等,鼓励讲师以上的中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建立能力突出的教师到外参观、考察,接受各种培训的制度;制订长期的教师培养计划,创造进修的机会和条件,以实现教学目标,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五、结语。

现代物流业在我国已成为充满旺盛生命力、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我国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亦将物流业作为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正如任何一项活动都要按照一定的规则一样,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环境。作为学习现代物流专业的中职学生,非常有必要系统地学习和了解有关物流法律法规的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物流法律法规常识,将所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用于生产实际。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0xx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不止上述十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应对照原文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认真学习,并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认真履行好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及县政府法制部门大力监督和指导下,城管局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要求,立足自身职能实际,以依法行政为总要求,以城市管理为主线,以以服务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城区管理水平为目标,综合施策,认真贯彻执行城管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好实现了服务群众与城市管理工作双提升的预期目标。现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城管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始终站在全县工作大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在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重大意义,坚持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首位。一是加强领导。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执法、纪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科、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城管局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等方面的`牵总协调。二是明确责任。城管承担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明确专人负责,并授权政务服务大厅城管窗口全权负责城管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业务办理工作,严格执法“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的“五个一”要求,实现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人管、有人办、有人抓,做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

二、公开透明,规范城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

为确保城管承担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既符合行政许可法定要求,又贴近受众业务办理实际,城管局:一是及时精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照县政府下发的有关编制、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通知要求,逐项、逐条清理了本部门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实施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3部法律法规设置相关要求。二是细化具体实施规范。坚持把服务群众生活、生产融入到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之中,对城管部门具体承担的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挂贴宣传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城市饲养家畜禽、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城市建筑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等8项行政许可审批中每一项业务办理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和投诉维权等内容都一一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范要求,保证了实施的规范性。三是坚持做到信息公开。根据城管自身特点和岗位实际,城管局把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流程及相关收费依据、标准等涉及到内容,以印制作成明白纸、公开城管局投诉电话、行政大厅城管窗口查、法制日上街宣传、电话解答、人员指导等方式对外予以全面公开。同时,又以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宣传,确保了城管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方便群众办事。

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及县政府法制部门大力监督和指导下,城管局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要求,立足自身职能实际,以依法行政为总要求,以城市管理为主线,以以服务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城区管理水平为目标,综合施策,认真贯彻执行城管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好实现了服务群众与城市管理工作双提升的预期目标。现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城管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始终站在全县工作大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在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重大意义,坚持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首位。一是加强领导。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执法、纪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科、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城管局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等方面的牵总协调。二是明确责任。城管承担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明确专人负责,并授权政务服务大厅城管窗口全权负责城管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业务办理工作,严格执法“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的“五个一”要求,实现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人管、有人办、有人抓,做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

二、公开透明,规范城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

为确保城管承担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既符合行政许可法定要求,又贴近受众业务办理实际,城管局:一是及时精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照县政府下发的有关编制、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通知要求,逐项、逐条清理了本部门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实施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3部法律法规设置相关要求。二是细化具体实施规范。坚持把服务群众生活、生产融入到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之中,对城管部门具体承担的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挂贴宣传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城市饲养家畜禽、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城市建筑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等8项行政许可审批中每一项业务办理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和投诉维权等内容都一一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范要求,保证了实施的规范性。三是坚持做到信息公开。根据城管自身特点和岗位实际,城管局把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流程及相关收费依据、标准等涉及到内容,以印制作成明白纸、公开城管局投诉电话、行政大厅城管窗口查、法制日上街宣传、电话解答、人员指导等方式对外予以全面公开。同时,又以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宣传,确保了城管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方便群众办事。

三、接受监督,形成开展城管行政许可工作强大合力。

城管局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监管来保证城管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效处在监管之下。一是加大检查工作力度。每月局主要领导定时听取城管窗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方面工作情况汇报;每一季度由一名主管带领导法规、执法、办公室等相关人员,定期对城管窗口开展工作进行检查,并动态对工作予以指导,保证工作按要求开展。二是积极接受各界意见。对县职能部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评议代表、民意代表、投诉群众等提出的每一个城管执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城管局都及时研究办理,并责成相关科室限期纠正,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畅通了联系。三是强化责任过错追究。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强化责任问责,对因个人履职不当造成办理工作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要给予当事人责令纠改、通报批评的处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办理工作违反规定且情节恶劣严重的,要给予待岗处理、辞退、直至追究司法责任等相应处理,坚持以刚性纪律保证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范实施。

城管局虽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具体贯彻工作中仍存在这人员素质不适应行政西科审批新形式、群众掌握行政许可信息不及时、宣传工作有死角、办理程序不够贴近群众需求、内部科室脱节、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工作需要等相关问题或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整个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效果。

在今后工作中,城管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紧跟新形势,重点在队伍建设、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办事程序简化、内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开创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新局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全县发展服好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

近年来,随着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病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病人及其家属状告医疗卫生机构的案件层出不穷。概想原因有二:一方面的确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工作者使然。另一方面,大量医疗事故的出现也与医护人员执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笔者认为,广大医护工作人员在走上医疗工作岗位之前,就应加大对其相关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但遗憾的是作为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重要途径之一的医学院校,并没有在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予以重视,导致数以万计的执业“法盲”医护人员走上工作岗位,为以后大量的医疗纠纷的爆发埋下隐患。作为医学院校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医学类院校不应只顾及学生专业的培养,基本执业法律意识培养应该加强,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1、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

病人相对于健康的人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除了肌体上的不适之外,精神上更显脆弱,这就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善于与病人进行沟通,尽量为病人做好服务。从法律层面上讲,病人就医就标志着医患合同关系的成立,医护人员应该尊重病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治疗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对病人的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及治疗措施等方面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尊重病人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言行,对各种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要依法进行各种医疗活动,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医疗工作做好,使每个患者都能得到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然而,如何才能培养出如此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专业医护工作者?笔者认为,源头是医学院校应大力培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就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2、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确保医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医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由于医护工作人员工作服务性强,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凡此种种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应对。例如:一些自然死亡的病人家属常常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到医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面对此种情况,若我们的医护工作人员在校期间就得到过系统的执业法律知识培养,例如对《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了如指掌,并在实践课堂中得以有效训练,在其走上工作岗位以后,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也许就能沉着应对,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科技的进步,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作为患者花钱为自己的身体康复购买最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能做出与其投资相匹配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良好的医疗质量也是医疗卫生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衡量医疗质量的好坏不应是从医疗卫生机构所具有的硬件方面来考虑,更重要的.应该是从医疗机构的软实力来考量。因此,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医学院校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期待和重视。社会期待那些高素质的医学人才不应只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更应是化解医患危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高手。作为培养专业人才摇篮的医学院校要勇于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4、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

医护工作是医疗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护工作人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广泛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医护工作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当病人病情突然变化,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就会因责任心差、业务能力差、处理不得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会给医疗机构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相关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医疗机构的发展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凡此种种,都需要医学院校加强对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

5、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医护人员的学习教育中,相关执业法律法规教育起步较晚,大多数医护工作者缺乏相关执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此,相关机构应为其补课,要改变其长期以来形成腐朽医疗意识。随着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就要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就应该在如何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医学院校不能再坐以待毙、不负责任,要勇于负起责任,打响“强化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知识”的第一枪!唯有如此,我们的医学院校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人民的身体健康才有真保障,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才能真发展。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法律意识不能够自发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

2、医学类院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应该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证执业法律课程量,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每周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执业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开展执业法律宣传,普及执业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形成的校园环境;二是强化医学生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学习,提升医学生医学生执业法律实践操作能能力。着力培养医学法律人才,开展医学法学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强化执业法律实践课程,使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提升医学生处理医患纠纷的实际操作能力。

社会在进步,医疗卫生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医学院校要加强对既懂医又懂法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医学生在日后的医护工作中自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医护工作疏忽引起的医疗纠纷,从而有效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真正促进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吴春荣.医院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因素分析及防控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02.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