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绿化管理实施方案(优质5篇)

时间:2023-10-07 11:56:45 作者:JQ文豪 方案 2023年绿化管理实施方案(优质5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绿化管理实施方案篇一

认真贯彻落实县局关于校园绿化、美化,创建绿色校园的有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搞好学校绿化工作,营造整洁、舒适、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绿化功能作用需要设计打造一定的人文景观,充分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合理设计绿色植被分布方案,体现校园绿化的科学性、实效性。

为师生们创造一个防暑、防寒、防风、防尘、防噪、安静的学习环境和具有美丽的花坛、花架、花池、草坪、乔灌木等复层绿化的休息活动场所。

1、学校外部围墙

由于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关系,学校校门外空间有限,只能载少量树木,因此,我校拟在学校四周的围墙近处,栽植一些树木,北墙选用可观赏性的龙爪槐,西墙选用快长树为主速生杨,形成绿色的带状围墙,减少风砂对学校的袭击和外围噪声的干扰。

2、校园内部校园内部分为三个区域:校门口、北排教室前和中排教室前

校门口共有两个区域,进门处和进门左手边,这两个区域将规划成两个小花坛,进门处花坛两边种植常绿的松柏,两个花坛里分别种植不同的花草,争取做到春、夏、秋三季有花可见。

北排教室前对应各个班级建立大小不同的花池,发动广大师生,大家动手,亲力亲为,将花池种植完善,各个班级分工管理,各负其责,形成各具特色的美化带。

中排教室前,以甬路为界分成东西两部分,两侧各有一个条形绿化带,种植小叶黄杨,甬路以东部分:中间建一个小亭,亭子周边种植藤条类植被,向亭子顶部攀爬;其余部分分成四小块,分别种植不同的花草。甬路以西部分,中间一座假山水池,假山上安装喷水装置,并在假山上洒下种子,任其生长,形成山、水、花相映,其余部分用花砖分割成四部分,主要种植一些灌木类植被,间或种植花草,高低错落有致。

4、办公室、教室的绿化

办公室、教室的绿化主要以盆栽花卉为主。

1、学校分年度、有计划地投入绿化美化资金,发动全校师生参加校园绿化美化工程。

2、发动学生搞好捐花献草活动,让校园更绿、更艳、更美。

3、充分争取社会力量参与校园的绿化美化工程,支持学校的校园绿化工作。

4、加强对绿化成果的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科学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把抗旱、排泄、施肥、除草、松土、修剪、保洁、病虫害防治关运用科学,艺术手法修剪提高植物观赏效果,达到树绿,花鲜,草美的标准。

总之,我们将通过校园绿化美化,让大自然的美景走进我们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位老师和同学们都能在灿烂的阳光下,尽情地享受大自然春天般的温馨;大家都能健康、快乐的学习和工作)(。

绿化管理实施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绿化管理实施方案篇三

为树立良好的小区整体形象,为业主提供一个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盛润物业四季花城项目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绿化任务,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小区绿化总体案以常青经济绿化苗木为主,合理密植造型图案,绿化种植以大众树种为主,绿化后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绿化效果。具体改造建议如下:

1、3、4北侧绿地植被种植麦冬;

2、7、8南侧地面植被种植红花草(大块儿的草坪保留);

3、7、8北侧绿地植被种植鸢尾;

4、10草坪保留,小路南侧种植红花草,10#西侧种植红花草;

6、13西侧香樟树旁边的五角枫可以移位;地面植被改种葱兰;

9、6-1单元广场北种植红花草,单元门口种植葱兰;

1、认真做好绿化区的土方整理工作,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地块要重新换土,地势较低地块要回填新土。

2、确保绿化成活率,绿化地块土壤要求深翻30公分,清理各类水泥块、砖块、白灰等建筑垃圾。

3、绿化地块要求平整,地平高低误差不得高于5公分。

4、部分绿化区域边缘加装路边石防止雨季水土流失。

1、种植人员按技术要求做好绿化苗木种植工作。

2、绿化技术要求(宽*深):冬青绿篱沟:30*30cm;高杆行道树坑:60*60cm;花灌木和常青球类:50*50cm;各类绿化密植小苗株行距为20*20cm。

3、各类树坑和绿篱沟要上下一致,不得挖成v字型,树坑挖好后由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树木栽植。

4、绿化苗木栽植后要踩实,封好浇水埂,不得歪斜、扭曲。

5、绿化苗木种植后要及时浇水,确保苗木成活。

6、花木公司要制定出详细的绿化技术指导细则,并做好绿化工程的定点、放线、挖坑、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

将现有绿化用水管改为地插取水器取水,可有效的降低损坏率,防止无关人员偷用绿化水。

绿化管理实施方案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校园绿化工作。总务处负责绿地的养护、绿化工程工作,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按照规定,学校绿化面积应占学校总面积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二条、各科室、班级应对本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绿化卫生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清除杂草、卫生保洁等项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5、放牧、打鸟、捕猎。

6、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7、挖沙、取土、采石、取水。

8、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第十六条、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校园管理服务中心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

1、超额完成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并可处以 20元以上至100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移植的,处以赔偿3倍的罚款。

2、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2至5倍的罚款。

校园绿化工作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绿化美化工作,提高校园绿化美化水平,给师生营造一个优美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校园环境质量为目标,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安宁的学校环境,陶冶广大师生的情操,环境育人。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计,使校园形象更美、校园环境更优、校园品位更高。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扩大我校校园绿化面积。通过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程,使校园春天花更香、夏天荫更大、秋天果更多、冬天绿更鲜。

三、工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组织师生开展“我为校园添片绿”和“我为学校护片绿”等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这项工作中,营造浓郁、良好的活动氛围。

3、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把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以符合实用、经济、美观和适地、适宜为原则,要通过植树种草来增加学校绿化覆盖率。根据校园的特点,分块布局,除必要的道路和活动场所外,所有土地均都要尽可能绿化,努力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

绿化管理实施方案篇五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把我校建设成和谐安宁、绿树成荫、洁净卫生的`一流校园,特制定如下方案。

二、具体措施:

1、大力宣传环保绿化意识,增强全体师生的绿化观念。每班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环保绿化教育,让绿化观念深入每一位师生的心灵。

2、学校成立绿化专班,实施专人管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评优、不评模,实行一票否决。

3、学校确保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绿化面积。

4、学校对绿化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班进行考核,考核不合的班级,班主任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一票否决。

5、学校的树木、花园、绿化带、草坪实行班级分块管理,并派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对破坏者实行严厉处罚。

6、每班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绿化环保教育,并作好记载,学校领导将对此作定期检查,缺一次扣5分,并进行通报。

7、学期结束,每班要写一份绿化工作总结,并进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