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汇报范文(14篇)

时间:2023-09-21 15:34:29 作者:文锋 工作报告 优秀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汇报范文(14篇)

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铭记在心。爱国标语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让人们记忆深刻、感受深切?这是一些振奋人心的爱国标语,它们向我们展示了无数爱国志士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伟大精神。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办事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本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办事公开的宣传:本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办事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的投稿情况,办事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办事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办事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办事公开的实效:本所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本所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办事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监督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办事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

第十条将办事公开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企业代表参加,对办事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所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所。

第十二条对办事公开监督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表彰;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办事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本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办事公开的宣传:本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办事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的投稿情况,办事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办事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办事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办事公开的实效:本所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本所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办事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监督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办事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

第十条将办事公开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企业代表参加,对办事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所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所。

第十二条对办事公开监督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表彰;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学食堂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特别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以来,在、县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教育重视学校食堂等后勤保障体系建设,树立“提高后勤工作水平、服务教育教学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学生食堂管理模式,严把学生饮食安全关口,大力推进学生食堂文化建设,维护了学生身心健康,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赢得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好评。现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有中小学校***所,全县共有中小学生***人,其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为****人;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共计 ***人左右。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范围广,工作难度大,为此,我县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思维,严抓管理,具体做法有四个“定位”:

(一)提高思想认识,定位学生食堂的功能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民以食为天。学生吃得饱才能安心学习,吃得好才能身心健康,只有身心健康才能全面发展。我县通过举办中小学校长、学校后勤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校长、后勤管理人员对抓好学校食堂工作的重要认识,把他们的思想从仅仅满足学生饮食需求转变到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上来。仅以2017年为例,我县共进行相关培训5次,培训相关人员达***人次。

康发展作为教育的重要“民生工程”,主要领导多次对学校学生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多次带领四套班子领导到教育局和基层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对学校学生食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经费问题、管理问题,召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和协调会,妥善解决。

2.建章立制。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成立了以教育局局长为组长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食堂卫生基本要求》、《食堂安全责任书》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食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3.加大投入。一是争取上级资金投入,以2017年和2017年为例,我县共争取到上级资金约***万元投入中小学食堂建设;二是县财政投入。2012年县财政投入***万元,用于初中、小学以及小学教学点共***个项目的食堂建设,投入***万元,用于配置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厨具,改善了学校食堂工作条件。通过投入,不断完善食堂基础设施,优化就餐环境,全县各学校的食堂逐步实现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格局。

(二)坚持学校食堂供餐,定位学校食堂运营为零利润模式。 学校食堂不是谋求商业利益的工具,而是为学生提供生活服务的平台。

2.提升管理档次。各学校成立了由学生、家长、教师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学校的饭菜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管。设立“学生食堂管理意见箱”、“校长信箱”,定期和不定期与膳食委员会、学生代表进行座谈、沟通,听取意见,并做到有反馈,有措施,有改进。组织学生与食堂工作人员的互动交流活动,实行定期对食堂的饭菜质量评议及监督评价,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公示、把测评结果作为对食堂工作的奖惩依据。

(三)强化安全责任,定位学生食堂的管理方法为精细化管理。 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不保,健康就无从谈起。我县坚持“细节决定成败”、“过程决定一切”的方针,坚持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手,从每个环节抓起,从而使全县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逐步走上精细化的管理轨道。在食堂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把好“六关”:

1.把好人员上岗、培训关。食堂员工均接受卫生部门的培训和健康检查,所有的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才能上岗,学校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食堂管理人员每天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强化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做到每月有一个教育主题,每周有一个教育重点,定期组织员工集中学习和讨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安全教育工作等。规范从业人员工作行为,在加工、销售食品时规定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统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和口罩,不许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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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卫生乡镇工作情况汇报

我校荣获xxx市“花园式学校”、“绿化先进单位”、济宁市“卫生先进单位”等称号。但对照评估标准,我们在自查中发现,尽管我们付出了相当的努力,终因各种条件所限,在卫生工作还存在硬件设施方面的一些不足,比如,校园水龙头尚达不到每班一个,校园文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等。今后,学校将以这次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使学校卫生工作乃至整体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按照*市卫发[]***号文件要求,我所对今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去年实施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重点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年内达到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100%、食品加工原材料购销台帐建立率100%的工作目标。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

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x户,取缔x户,罚款x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2、大部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部分学校存在一包了之、疏于管理现象,而承包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只是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实验中学食堂,学生没有就餐场所,学生的就餐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3、缺乏必要的监测工具和现场取证器材,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效率和监督频次。由于缺乏取证器材,一些违法证据无法固定,给实施行政处罚带来困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力度,逐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卫生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消费,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消费环境,使公共场所及食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按照*市卫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所对今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20xx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去年实施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重点,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年内达到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100%、食品加工原材料购销台帐建立率100%的工作目标。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xx年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

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

通知书。

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x户,取缔x户,罚款x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2、大部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部分学校存在一包了之、疏于管理现象,而承包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只是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实验中学食堂,学生没有就餐场所,学生的就餐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3、缺乏必要的监测工具和现场取证器材,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效率和监督频次。由于缺乏取证器材,一些违法证据无法固定,给实施行政处罚带来困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力度,逐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卫生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消费,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消费环境,使公共场所及食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区乡爱国卫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一)、小学生卫生知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加强。除日常的健康教育课之外,乡中心小学又在小学生中开展了眼保健操、课间操活动,并经常组织小学生进行班级卫生、个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意识,使他们从小养成了人人讲究卫生、个个注意健康的良好习惯。

(二)、农牧民健康教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以乡卫生院为主体,在配合上级卫生部门,积极做好群众常见并地方病检查、防治的同时,与各村紧密配合,利用有线广播、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地对群众进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仅x年,开展群众健康教育活动两场次,翻译印发宣传资料15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500余幅,地方病检查、防治人数达500余人次,使大家的健康观念得到了较大的转变,讲究卫生、重视健康的人越来越多。

总之,由于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乡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但与上级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许多不足。

今后,我们一定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更加努力地搞好乡爱国卫生工作,以实际行动争创自治区卫生示范乡(镇)。

职业卫生情况汇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司总部位于**,属**业,主要由冲压、装焊、涂装、总装四大生产单元组成,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噪声、焊尘、苯系物、高温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立足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现状,严格落实职业危害单位一把手责任制,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测与评价,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控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了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了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进行,维护了社会团结与稳定。截止2011年2月,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总数2168人,其中粉尘807人,噪声476人次,有毒物质329人,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56人。公司东、西、北三厂区均为2003年以前建设,不属于新的建设项目,无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

一、职业卫生管理

1. 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工作,指导集团各单位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网络,2017年公司专门成立职业卫生管理科,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5名,各作业场所兼职管理人员56人,专门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按要求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职业危害防控目标,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做到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危害防治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完全落地。

2. 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现场秩序。

公司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健康运行”的职业病管理理念,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集团公司07年通过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健康有效的运行至今,确保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开展规范化、制度化、流程化。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并不断更新,编制职业危害防治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个,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5大类。辨识、分析、更新公司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确定评估事故和紧急事件发生可能,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公司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及制度,不断改善作业现场环境,提高劳动防护条件,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作业场所。

3. 做好危害申报、掌控监督信息。

集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分为内部申报、统一申报两部分,专业厂、子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及时、如实向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安技环保办公室依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建立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及时做好更新、分类、汇总工作,形成集团公司职业危害申报信息,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4. 组织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

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年初制定日常健康监护计划,定期组织上岗、在岗、离岗以及应急性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和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7年8月份职业健康检查2168人,建立档案2168份,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由专人专柜妥善保存监护档案,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检查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此次检查中未发现一例职业禁忌证者。自主开发完成陕重汽公司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系统,动态监控职业危害信息,查询分析人员检查结果及所在现场危害数据等资料,做到事事监控、时时监护、持续改进。

5.定期检测评价、建立危害台帐

危害申报工作的信息基础。按照年度计划邀请有监测资质的西安铁路卫生监督所对集团公司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危害检测档案,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公示结果。2017年检测合格达标率为86%。对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作业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提醒并要求员工做好个人劳动保护,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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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县卫生局13月份工作情况汇报

四、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

1、肠道传染病防治。4月初,召开了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会议,布置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自5月份来,各医疗机构开设了肠道病门诊,实行肠道传染病周报制度,县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肠道门诊开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促进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截止10月底,全县累计上报腹泻病人491例(其中菌痢病原学确诊16例,临床确诊19例,其他腹泻病人456例),抽检外环水样130份,未检出霍乱弧菌。

2、结核病防治。为加快结核病项目进度,县卫生局一是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及结核病痰检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二是举办由各医疗机构结防医生和院长参加的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班,学习相关技术方案及结核病督导技术要求;三是举办了以乡镇为单位村卫生室防痨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班,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加强医疗机构和结防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和督导工作,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到10月底,全县发现肺结核病人250人,其中新发涂阳110例,复治涂阳11例,重症涂阴8人,初治涂阴83人,复治涂阴43人,痰检人657次。全县dots策略覆盖率100%,病人通过dots治疗治愈率95%。

3、艾滋病防治。xx年年加强了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一是邀请市疾控中心主任对全县189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安排专业人员深入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地,向农民工宣讲艾滋病防治知识170余人次,发放艾滋病知识宣传册900余本,免费发放安全套600余只。制作宣传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牌15幅,宣传单xx余份,宣传画册5000余份,在各镇卫生院安装和散发。还利用电视媒体,开展为期1个月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知识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与县妇联联合开展阳光工程健康教育工作,20余名家庭妇女接受了培训,散发了《女性防病手册》、《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和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100余份;二是对全县公共娱乐场所50余名负责人进行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培训;三是加大重点场所和人群的行为干预。对县城娱乐服务场所、美容美发厅、洗浴休闲中心等场所逐一进行摸底登记,并对服务人员进行面对面宣传,发放宣传品和安全套。累计出动干预队员225人次,干预娱乐场所25家,高危人群472人,开展现场健康教育75场次,发放宣传单400余份,宣传画册3000余本,张贴宣传画36幅,免费发放安全套3600余只;四是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点,在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点。县疾控中心为了做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专门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到10月底,接待咨询55人,为社会人群免费检测hiv抗体193人,并免费为在押的290人检测hiv抗体,均未发现hiv抗体阳性。对2例艾滋病病人进行规范治疗、定期随访。通过治疗,病人免疫系统得到了较好恢复,临床症状明显改善。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管理,对1例非我县户籍艾滋病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行为干预、血样检测,及时向所在户籍地通报情况,并动员回原籍治疗。

4、地方病防治工作。4月中旬,县血防站在荻港、平铺、高安开展了查螺会战。到10月底,在全县6个镇43个村查螺381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的100.25%。查出荻港镇庆大村外滩阳性螺面积2万平方米。对涉及4个镇7个村(铁门村、三元村、庆大村、新河村、高安村、新林村、官塘村)有螺环境开展了药物灭螺,累计灭螺175万平方米,其中易感地带灭螺27.89万平方米,消灭钉螺面积12.2万平方米.人群查病5.6万人,扩大化疗0.45万人。完成“晚血”病人救助治疗56人。加强了血防和地方病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和地方病知识健教达13万人次,发放实用性血防宣传品2.6万只。通过扎实的工作,xx年年,易感地带阳性螺密度较“十五”末下降8.8%;居民粪检阳性率较“十五”末下降11%。全年仅发生一例血吸虫病急性感染。

5、狂犬病防治。xx年年,制定《**县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县疾控中心举办了各镇(中心)卫生院、分院、厂矿医院防疫医生、狂犬病门诊医生、抗体测定人员培训班,学习《**县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及《狂犬暴露处置工作规范》,通报全国狂犬病流行情况。5月份,全县各预防接种点及3个监测点启动监测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各乡镇上报养犬户6268户,养猫户4908户,犬伤门诊接种咬伤人数1401人,抗体测定1401人次,全县未报告1例狂犬病病例,狂犬病监测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加强公共卫生,提高应急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县卫生局一是建立了应急指挥组织,应急处理队伍;二是加强应急人员的培训,安排3人次参加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学习,对镇和疾控中心49名业务人员进行应急能力培训;三是加大了应急物资的储备,根据应急需要,为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调查处理的相关设备,购置了消杀器械与药品,做到有备无患。

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全年出动疫情流调小分队12次,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88人次。4月25日,县疾控中心接到县二院电话报告,收治荻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工地15位腹痛、腹泻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就餐饭店加工场所卫生状况,结合病人有共同就餐史,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临床用同一种抗感染药物治疗有效的情况,认定是一起由致病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随后采取多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食物中毒事件的进一步发生。5月30日,芦南中心小学出现30名水痘病人,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开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水痘疫情的蔓延。

6月20日,接芜湖市疾控中心通知:繁阳镇横东村高墩自然村养殖场有大量鸡只死亡,市农业部门怀疑为禽流感,要求**县卫生局对病死鸡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县卫生局立即指令县疾控中心与**县农业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县兽医站工作人员陪同下赶赴疫区,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采集密切接触人员血及咽拭子样品,留样观察事态发展,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指导场主使用过氧乙酸对养鸡场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预防性服药,开展医学观察,由于现场调查及时,方法处置得当,未有流感样症状病人出现。

六、加大卫生监督、开展专项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心对174个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卫生执法监督。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所,计生服务机构7所,镇卫生院(分院)13所,村级卫生室(站)、个体诊所148所,驻繁厂矿职工医院1所。县乡两级监测覆盖率达100%,内设科室覆盖率达到98%。监测样品829件,合格677件,合格率为81.66%。县级监测样品49件,合格42件,合格率85.71%。镇级监测样品80件,合格60件,合格率75%。村级(含个体诊所)监测样品65所,合格512件,合格率77.93%。计生服务机构监测样品38件,合格31件,合格率81.5%。驻繁厂矿医院监测样品5件,合格5件。合格率100%。对医疗机构和村级医务人员,进行消毒专业知识培训,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开展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检查,整顿医疗秩序。对新港强圩滕某无证行医,芦南、新林村级卫生站王某、黄某涉嫌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xx年年“两节”期间,县卫生局一是开展学校食堂卫生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明上岗;原辅料采购是否索证;加工场所卫生设施、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状况及卫生管理情况。二是加强食品超市的卫生监督,以大、中型超市为重点,严格审查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食品采购索证、食品标识等情况。出动卫生执法人员78人次,检查大、中型超市26家,立案查处经营超保质期食品1起,杜绝了“三无”食品上柜销售,遏制了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糕点生产企业卫生设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标签内容的审查。抽检各式糕点30份,合格30份。四是继续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监管工作,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及原辅料采购索证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检查餐饮单位120家,从业人员400人,抽检各种餐饮具360件,合格284件。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安排无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上岗的4个餐饮单位,分别予以立案查处。截至10月底,完成食品监测样品102份,合格101份,合格率99.02%;餐具样品807份,合格307份,合格率38.04%;生活饮用水110份,合格107份,合格率97.30%;公共场所公共用品10份,合格10份,合格率100%。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改善卫生状况的措施。

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县卫生局对城关地区和孙村镇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马仁奇峰”旅游景点及其周边餐饮单位、自来水厂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卫生检查,累计出动车辆10台次,卫生监督人员60人次,检查餐饮单位86家,自来水厂15家,各类旅馆26家,对各种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为维护厂矿企业一线生产工人身体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11家厂矿企业的654名工人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确定孙村镇九连村和荻港镇桃冲村为全县慢病防治示范点,要求各监测点每年建立慢病档案不少于50人,并定期开展随访和行为干预;县疾控中心统一印制慢病病人档案,制定慢病防治工作制度,督促监测点开展慢病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建立高血压健康档案61份,糖尿病档案13份,发放宣传单和健康处方400余份,为全县慢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xx年年,县卫生局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累计行政处罚52户次,警告2户次,责令改正15户次,没收医疗器械1户次,罚款34户次,罚款人民币17220元。为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打击各类卫生违法行为,起到较好的威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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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文明创建,打造卫生文化。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要求,县卫生局成立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组,召开卫生执法人员座谈会,分析创建工作存在问题,讨论文明创建工作,按县城区域范围进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抽调卫生执法人员12人次参加县文明县城创建检查,组织卫生执法人员70余人次进行创建文明县城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完成城区食品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560余户调查摸底,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120余份,印发《**县食品卫生安全告知书》400余份、《**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告知书》150余份,发放各类卫生制度600余份,对1600余户食品、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查,发出整改意见xx余条次。新发卫生许可证700余份,使我县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对全县20家洗浴场所,178家美容美发场所170件公共用品进行抽检,合格150件,立案查处5起,目前已结案1起,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打下良好基础。

xx年年5月,县卫生局通过广泛的的宣传,动员1000余人参加无偿献血,有697名体检合格者无偿献血,圆满完成了我县xx年年度献血任务。

为讴歌在卫生战线默默无闻的卫生工作者,展现他们人道博爱的精神风貌,举办了“博爱杯·我心中的天使”征文活动。有专业作家、有患者的亲属、有卫生工作者的母亲,有医务人员本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我县卫生工作者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忘我的工作,先后有18篇征文在《芜湖日报》上刊登。

xx年年4月,县卫生局汇同芜湖市作家协会开展了“天使在乡村”采风活动。市作协会员深入基层,通过到卫生院实地考察,走访农村群众,耳闻目睹卫生工作者工作、学习和生活,先后有9篇反映我县农村卫生工作者先进事迹的报道,在《芜湖日报》上登载。弘扬了“白衣天使”满腔热情、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进一步激发了乡村“白衣天使”们的工作热情和救死扶伤的的神圣责任感和使命感。

xx年金秋,为了帮助品学皆优家庭生活困难新录取的大学生入学,县红十字会积极争取上级红会的支持,给3名新生每人3000元的入学资助,还争取省红会的支持,给峨山镇峨山中心小学捐助了5000元的图书,帮助该校建立图书室。

八、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今年是“五五”法第二年,县卫生局将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认真学习《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了卫生局机关以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的意识,促进了机关的工作效能。10月10日卫生局机关人员,参加了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和省卫生厅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成绩良好。为了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活动,县卫生局先后开展了“3·24”结核病防治日、4·25计免宣传日、《职业病防治法》、全球第一个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等宣传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发放各种宣传材料540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防病和卫生法律法规意识。

九、建立防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抓好医疗服务质量。

xx年年,县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卫生局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分工任务,通过进一步梳理,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与行业纠风工作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

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健全内部的财务、采购等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处方管理、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认真执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对医院药品用量实行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对不正当行为及时告诫,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县二院为了鼓励职工优质服务,凡患者对医护人员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医院给予每个表扬对象奖励100元。

加强免疫规划管理,制止农村卫生防疫乱收费,县疾控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目标的实现。对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卡介苗(bcg)、脊灰疫苗(opv)、百白破(dpt)、麻疹(mv)、新生儿乙肝疫苗(hepb)以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要求各接种单位在开展上述疫苗免疫(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预防接种时,一律实行免费接种,亦不得收取计划免疫保健保偿费用,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并定期到各接种单位进行督查,从源头治理农村防疫乱收费。

工作打算。

一、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参合率和受益率。强化管理,把新农合信息系统运作好,更好地方便群众在本县定点医院结算报销。把统筹资金乘余率控制在15%以内,各项运作指标均在省合管办规定的范围内。

二、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巩固和完善省级农村卫生示范县,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新建繁阳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和6个村卫生室,改建8个村卫生室,巩固完善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重大传染病的防治。重点做好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三大疾病的防治。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抓好结核病项目工作,完成血防查灭螺、查治病任务。

四、积极筹建6000平方米的公共卫生服务楼。争取在20完成征地、设计、动工。

五、做好省级卫生县城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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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五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按照*市卫发[2008]***号文件要求,我所对今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2008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去年实施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重点,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年内达到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100%、食品加工原材料购销台帐建立率100%的工作目标。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08年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

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x户,取缔x户,罚款x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2、大部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部分学校存在一包了之、疏于管理现象,而承包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只是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实验中学食堂,学生没有就餐场所,学生的就餐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3、缺乏必要的监测工具和现场取证器材,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效率和监督频次。由于缺乏取证器材,一些违法证据无法固定,给实施行政处罚带来困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力度,逐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卫生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消费,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消费环境,使公共场所及食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