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优秀13篇)

时间:2023-12-20 15:16:30 作者:LZ文人 心得体会

通过反思自己的经历与感悟,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价值的心得体会。这些心得体会都是通过作者的亲身经历而总结出来的,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日益普及,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家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受到了其独特的法律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公司经营中,法律规范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作为企业家或从业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股东决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设立时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保护股东的利益,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东决策。只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企业的经营中,才能做到合法经营,避免权益受损。

其次,学习公司法让我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的认识。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其本质是平衡各方利益并实现公司整体最大利益的体制和机制。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其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权力,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达到监督经营、决策合理和责任分工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依法设立和运作这些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运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公司合并与收购的重要性。公司合并与收购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并与收购,企业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等,但其过程也充满了法律风险。学习公司法让我了解到了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包括交易结构、信息披露、反垄断审查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评估各种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合并与收购的顺利进行。

最后,学习公司法让我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护环境、回报股东和社会、关注员工利益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念,强调企业的法律道德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帮助企业合理分配资源,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通过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来回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公司法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宝贵经历。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的理解,认识到合并与收购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要求。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为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在我国企业法治建设加速推进的今天,公司法已成为企业运营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点,我参加了公司法的说课活动,受益匪浅。下面我将结合个人体验,分享自己的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通过参加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资本、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等,我对公司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公司的成立条件、股权变更、公司合并和分立四个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段:掌握公司法的核心规则。

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蕴含了多种法律规则与制度。通过参与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掌握了公司法较为核心的规定和制度,如公司股份转让条款、限制股权条款、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等,这些都为我今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决策和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段:强化对公司法的应用技能。

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结合,更好理解公司法的应用技能也成为难点。通过公司法的说课,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规则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扬长避短。尤其是如何处理公司的关键问题、如何处理公司内部纠纷、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等运用技能,都收获颇丰。

第五段:总结感悟。

参加公司法说课活动,对我提升了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不求全部记住每一个条款,只要明了套路,用心学习,就一定能够实现所学的转化和应用。作为企业家要把公司法纳入到公司管理制度的体系之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治理环境,真正将公司法一步一步地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保障企业的身心健康发展。

公司法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指针对公司组织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领悟到了公司法对于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行为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法人责任、股东权益、公司治理以及公司合并与分立等方面,进行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组织和运作的基石,也是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有限责任原则、独立法人原则以及公司自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既保护了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又激励了投资者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独立法人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保证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分开,维护了公司法人身份的独立性。公司自治原则则强调了公司内部自主经营的原则,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增加了企业自主权利。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贯彻,对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公司法对于法人责任的规定和约束,旨在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法人责任的核心在于明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在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法人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的合法性、经济责任以及管理责任等方面。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可以避免公司滥用权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再次,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公司作为法律主体,股东是公司内部权力关系的核心。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限制公司股东的经营自由和投资权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分红权等。在公司法的规定下,股东权益的保护能够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司和股东双赢的局面。

此外,公司治理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管机构,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通过公司治理的规范与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问题,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最后,公司合并与分立是公司法中涉及到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公司合并,可以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通过公司分立,可以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公司合并与分立在保障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法对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合并与分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为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组织和运营至关重要。公司法不仅规范了公司的行为,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还建立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公司法的制度内容也为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我个人而言,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规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公司法条的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依据。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公司法条时,不仅仅是书本知识的学习,更是对法律文化的深入思考和对社会发展的关注。通过学习公司法条,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也对其中的许多条款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思考。以下将就公司法条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公司法条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在日常运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处置方式等一系列重要事项,为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公司来说,遵守公司法条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其次,公司法条保障了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董事和股东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以确保公司内部的治理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法条在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职责的同时,也规定了董事和股东的一系列权益,如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等。这些权益的明确规定,不仅保护了董事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公司内部的有效监督与沟通,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公司法条促进了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个公司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要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规则。公司法条对公司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公司之间公平竞争的准则和方式。这样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公司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公司法条为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了指导。在商业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公司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公司法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提升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通过合理规范和有效管控,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

最后,公司法条的学习与理解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关注社会变革和法律改革。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通过学习公司法条,我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社会的认识,也使我更加关注法律如何影响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会不断学习和探索,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为推动社会法治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公司法条的学习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和体会。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风险管控的指导。同时,公司法条的学习也使我更加关注法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影响。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充分利用所学的知识,为推动社会的法治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在法学课程中,讲师对于《公司法》的授课可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公司法的讲解课程,对于其中的讲解深感受益匪浅,特在此写下心得与体会。

二段:学习笔记。

在法学实践中,对于公司法的研究,需要从公司的设立及注册、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议及股东行权等方面进行详细地阐述。而我在学习中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思考。首先是公司设立、注册、撤销等方面的问题。其次,公司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产及财务等共同经营的方面。再次是公司的管理和作出决策的方式、股东行权及股东会议等方面。最后是公司关系的有机联系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总的来说,公司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需要我们对其中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所了解。

三段:真实案例。

在讲师的课程展示中,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学习,还融入了各种真实案例的介绍。例如,公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和解决方案等,都是通过实际的案例来进行讲解。这些案例不仅能加深我们的理论学习,还能为我们提供贴近实际的解决思路,让我们更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四段:授课收获。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发现讲师不仅有着丰富的知识,更能将知识娓娓道来,并结合具体实例和实际情况,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司法。值得一提的是,讲师在课程中也教授了一些具体操作细节,让我们对公司法的实施和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五段:结论。

学习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而公司法更是一个紧密联系实际的知识点,不仅仅需要我们记忆理论知识,也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实施情况,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学实践工作。因此,我们也需要不断深入学习和理解公司法的内在规律和实践思路是必不可少的。从讲师的讲解中,我深深认识到,要全方位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多样化的法律案件,进而在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中取得更加出色的成果。

公司法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运营的基本法律,对于企业的依法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法的普法教育,落实好公司法对企业规范化运营的要求,近日公司开展了一次公司法普法教育培训。在参加此次培训后,我深感受益匪浅,特此撰写本文,分享我的个人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感受与思考。

在此次公司法普法教育中,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以及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一方面,公司以及公司的负责人应该对公司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做到知法明理、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遵循市场规则、突出效益挖掘、防范风险提升,保证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公司法影响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要依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平合理地行事,悉心履行我们的职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发挥自身作用以保护企业健康成长。

第三段:学习重点。

在培训过程中,老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其中涉及到,企业登记管理、财务会计、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并购与重组、合同管理与纠纷处理等方面。老师以具体案例、实演形式等多种方式生动地描述了这些内容。特别是在企业并购与重组等方面的讲解中,我深感到讲解老师的专业度和真实案例的丰富性,从中我也学到了很多有益的知识。这些学习重点对提高我们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规范企业运营产生了很大帮助。

第四段:实践与经验。

只有把学习到的企业法规应用于实践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在工作中要不断地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做到知行合一。要以公司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义务,遵循市场规则,以规范化的企业运营为目标,并将普法教育广泛宣传到公司全体员工中去,让每个员工都能深入体会到公司法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只有每个员工都积极努力,才能使我们的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结尾。

本次公司法普法教育培训,让我感受到了知识的力量和主动学习的重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些工具和机会,加强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断拓展自身的学习和知识领域,为企业勇挑重担。我们要向大家推荐参加公司法普法教育,让大家都能从中获取想要的普法教育力量。这不仅仅是一种学习体验,更是一次领悟法治精神的过程,繁荣我们企业的重要手段。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各类企业中,这其中就包括我。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工作,通过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实践,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司法制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制规范了企业的运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发展需要遵守各种法规和制度。法制是一种最基本的约束力,它规范了企业内部行为和对外交往。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法制,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各项运营活动,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员工的权益。同时,公司法制也限制了企业的行为,避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公司法制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当企业内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机制时,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自己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样一来,员工不仅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也能够在面对问题和冲突时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式。同时,公司法制还规范了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从而提高了企业内部的协同效率。

另外,公司法制培养了企业的诚信文化。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公司法制的建立不仅要求企业遵守法律规定,还要求企业员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推行公司法制,企业传递出了一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信号,倡导了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品牌形象,还为企业赢得了顾客和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公司法制的完善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法制环境下,企业会形成一种稳定的发展预期。而有稳定预期的企业能更加注重战略规划和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同时,公司法制还提供了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健康竞争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正是因为公司法制的存在,企业才能够公平、合理地利用资源,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深信公司法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公司法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规范了企业内外部的行为,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时,公司法制还培养了企业的诚信文化,从而促进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将继续遵循公司法制,严守法律底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在商业领域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有志于从事商业行业的学生,我对公司法的学习有着浓厚的兴趣。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收获颇丰,这不仅是对知识的获取,更是对一种思维方式的认识和了解。

一、深入理解公司法内容。

在课堂上,老师向我们介绍了公司法对公司结构、组织、运作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了公司股权的划分和转让、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内容。我们也学习了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深入分析了这两种公司类型的特点及其各自的法律约束。通过对公司法内容的学习,我深入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和规则,增强了自己在未来商业行业中的理解和适应能力。

二、刻苦学习公司法。

在公司法学习中,我们不仅车载斗量地阅读公司法条文,还要认真思考公司法的适用情况。这种学习方式让我们集中精力,将自己投入到公司法的学习中。虽然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难题,但是我从不放弃,而是从每一次犯错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水平。当我们花费大量时间钻研公司法内容并讨论案例经历积累时,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对商业有着深刻和理解的商学硕士。

三、精心编写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的研究不仅要掌握其中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准确把握其实际应用场景,从案例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公司法的论文制作中,我们通过学习论文的撰写和组织思路,提高了自己的分析和论点表达能力。在论文完成后,我已经能够深入思考一些微小业务中的潜在风险,避免商业环境中的出错和意外,更好的为公司承担和管理风险。

四、感受公司法的实用性。

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公司法还能为我们提供更多实际应用的启示。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越来越认识到公司法对商业行为的规约和重要性。这些规定旨在为公司的安全运营和未来发展提供保障。公司法对于商业环境的建设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它不仅关乎公司的根本利益,也关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对公司法的学习和掌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商业环境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

五、公司行为合法化的价值。

公司法的规定旨在保护商业行为的正当合法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繁荣具有极高的价值。通过公司法学习,我们能够更加合法和正当的进行商业行为,避免非法行为和商业纠纷,更好的展示公司合法和正当性的身份,达到促进公司发展和保证公司安全运营的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学习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掌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技能,还可以加深商业领域领域的理解和应用。只有踏实学习和应用,才能真正掌握公司法的精髓,实现对公司法学习的最大收获。对我而言,公司法学习是一个不可逆的成长过程,它会为我未来的商业生涯注入坚实的知识基础和生产力。

公司法务实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务实习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通过参与实际工作,了解法律运用于实践的方式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公司法务的知识和技能,并且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下面是我在公司法务实习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实习前的准备。

在实习开始之前,我事先阅读了相关的法学案例和公司法务的基本知识。这让我在实践中更加得心应手,能够迅速理解并解决问题。此外,我还了解了实习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这为我在实习中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提供了基础。

第二段:办公室日常工作。

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公司法务部门的日常工作。这包括了协助制定合同和文件、处理公司内部纠纷、跟进诉讼和仲裁案件等。通过与公司的律师和其他实习生的合作,我学到了如何规范合同条款、分析案件的风险以及制定解决方案。此外,我还加强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

第三段:法律研究和法规遵循。

在公司法务实习中,法律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这个过程让我锻炼了自己的搜索和分析能力,学会了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另外,我也深刻认识到法规遵循的重要性,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第四段:实务操作和危机管理。

在公司实习的过程中,我也参与了一些实务操作和危机管理的工作。比如,处理某个员工被指控犯罪的情况,并参与了公司的内部调查。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务部门不仅要具备卓越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能力。只有善于危机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段:实习的收获和反思。

通过公司法务的实习,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也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实习让我对公司法务工作有了更具体和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业规划。除此之外,实习还让我更加自信和成熟,让我学会了与人合作、处理压力和挑战。

综上所述,公司法务实习是法学院学生的难得机会,通过实践,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还能够为将来的发展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我相信,通过这次实习,我已经迈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司法务人员的第一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