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24 17:55:54 作者:翰墨 工作报告 最新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汇总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篇一

一、城乡低保存在问题

城乡低保是一项群众拥护的民生工程,但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仍有一些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情保和关系保在农村个别地方存在。村社区干部家属或亲朋好友参保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是低保管理不够规范,低保对象确定办法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审核低保对象时有的村社区没有参照低保条件规定和经过集体研究,而是由个别干部确定并且存在未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就上报。农村低保对象的公开和评议环节规范不够。

二、存在问题表现形式

1、按规定低保资金的管理首先由个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居委会初审,群众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然后由村委会、居委会公示,由乡镇民政部门发放资金。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一是有的村干部暗箱操作,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申报、审核和公开评议,由村社区干部随意指定低保对象或者没有按照低保标准去认真核实,而是草率估计,随意填报,不通过村民评议,直接为亲友办理低保,存在不坚持原则,用权谋私,优亲厚友的廉洁风险。

2、由于低保名额有限,在同一水平线的贫困户很难分别谁最困难,虽然大部分村低保对象评得比较准确,但也有小部分村群众有意见,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自己比别人更困难,却没有得到保障;二是认为自己虽比个别保障对象更困难,但保障人口却比别人少。存在与村社区干部走得近点的优先办理低保得好处的廉洁风险。

3、村社区明知低保对象死亡或已经达到取消条件而不取消,有索取好处任其继续领取低保的廉洁风险。

三、问题原因分析

部分乡、村、社区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没有认识到收受、索取好处费的不当之处。对办理低保送人情认为是小事一件,不知小错不断,大错就不远了,违纪违规发展下去就是违法,贪小不解决,就会贪大,等贪大了被抓起来就悔之晚矣。

四、问题治理措施

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管理,加强基层低保队伍建设,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把深入民心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乡民政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化。坚持做到公开保障政策、对象、标准和资金“四公开”。

2、重视低保资金补助标准问题。在合理适度范围内适当提高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的低保户补贴标准,扩大低保户的`覆盖面,对村社区不下户数指标,确保应保尽保。

3、建立城乡低保户定期报告制度。既要及时掌握已领取低保家庭的收支变化情况,也要掌握因病致贫等的家庭情况,以便及时上报调整低保对象;确保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4、尽快制定并出台《低保工作岗位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加大低保工作岗位责任过错追究的力度。民政服务中心对低保对象造假骗保的,应立即停发低保金,并追回发放的款项。乡纪委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会同乡民政服务中心加大对低保办理对象的办理整个过程进行抽查。对低保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问责力度进行处罚。

5、建立长期性的公示栏和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

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篇二

摘要:____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更需要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战略新兴产业等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联系城乡居民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要紧跟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变革和创新步伐,确保始终保持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不动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信用社对策研究

当前,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进程中,我国农业农村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在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也将面临新的问题、机遇、挑战,作为服务地方经济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城乡一体化对农村信用社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给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

____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健全机制体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进一步激发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动。农村土地改革逐步推行,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加大,新型城镇化正加速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以及非农业发展对金融资金的有效需求急剧增大,农村居民对金融的有效需求也大幅度增加,除了存款、汇兑、结算、银行卡等传统银行服务外,消费信贷、理财、电子银行等新兴金融服务也逐渐走入寻常农民家庭,为农信社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城乡一体化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大挑战。

农村整体的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城镇和农村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需要综合性、现代化的.金融服务;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需要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更丰富、更完善的金融产品;促进农业增收,解决农业贷款难问题,需要更便捷、更有效的服务方式。因此,农信社必须在信贷管理制度、集约化经营、金融产品等方面展开创新,加快经营转型步伐。否则,就很难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很难适应现代金融竞争的形式。

城乡一体化发展,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农信社与“三农”同根同源、互相促进,要从战略定位、金融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等方面实施变革与创新,增强助推城乡一体化的综合金融能力。农村金融业务普遍存在效益较低等问题,农信社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往往面临更大的商业化经营压力。在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现实情况下,对农信社给予适度的政策支持,是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增加不可或缺的手段。通过强化政策扶持,能够让农信社有动力、能安心地去从事“三农”服务。所以,切实提升农信社服务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能力是基础,建立和完善农信社服务城乡一体化的长效机制是保障。

(一)切实提升农信社服务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能力

1、找准并坚持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

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深化“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关键在于找准市场战略定位。从农信社长期的实践看,坚持“三农”战略定位不仅符合自身发展规律,体现政治担当,履行社会责任,更可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找到路径。农信社应发挥覆盖城乡的网络优势,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投身城乡一体化大潮,努力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城乡金融服务差距大的难题。

2、扩展城乡普惠金融服务新渠道。

继续发挥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内容和形式,致力于为农民提供储蓄、汇兑、代理、便民取款等基础金融服务,延伸城乡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从主要依靠物理网点转变为物理网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银行等新型渠道并重转变,最大限度地打通金融服务渠道。以开放的姿态致力于同业合作,侧重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特别是注重把小银行的灵活性和地缘优势与大银行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在理财、保险、债券、外汇、资金等市场上展开全面战略合作,为农村地区提供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

3、实施多元化、差异化信贷支持策略。

针对城区、城郊、城镇“三城”客户群体,认真分析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和金融需求的差异化特征,实行分层对接、分类管理,落实“双层经营”战略,既满足小额信贷的需求,又支持较大项目的发展。从体制、机制、产品和服务模式等多个层面入手,开发出符合农村实际、有效服务县域经济的金融产品,完善涉农贷款产品体系。加快形成一个由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政府、企业紧密联系、相互协调的机制,让信息更灵敏、反应更果断、服务更到位,做到一旦有项目,就尽快落地。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共同体等一系列有特色的信贷产品,做到应贷尽贷,大力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

4、创新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涉农金融服务“风险高、成本大”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涉农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出台单独的准入、担保、拔备和核销等规定,合理设定“三农”业务风险容忍度,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涉农业务的制度、流程,增强制度、流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一整套适合涉农业务需求的信贷制度。以信贷管理系统等科技手段为支撑,加强对涉农贷款用途、资金流向、客户生产状况的了解和掌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搭建服务平台,落实反担保措施,借助政府的力量降低涉农业务信用风险,确保涉农业务可持续发展。

5、进一步深化农信社体制机制改革。

健康的董事会、有效的监事会以及负责任的经营层,切实形成科学的权利制衡、利益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建立区别于城市的金融产品研发、客户营销、服务渠道、风险管理、考评体系,以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培育本乡本土的金融服务队伍,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完善涉农服务组织体系。同时借助省联社“小银行+大平台”的完整的体系,提升农信社的综合竞争力。

(二)、建立和完善农信社服务城乡一体化的长效机制

1、继续实施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对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实行长期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以降低支农金融服务成本。对农村金融机构接受、处置抵债资产给予免征税费,降低不良贷款处置成本。全面落实县域涉农贷款的增量奖励政策,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的杠杆作用,激励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

2、帮助化解历史不良贷款包袱。

因计划经济体制向行政管理、乡镇企业欠款、农业灾害等造成的不良贷款,具有社会性、综合性、复杂性,以现有扶持政策化解这些历史包袱远远不够。建议人民银行以专项票据形式对末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给予以置换;建议国家在化解乡村两级债务中,重点解决拖欠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把乡村两级拖欠不良贷款纳入政府预算,逐年予以偿还。

3、取消存款开户歧视性政策。

尽快消除有关机构对农信社等禁止开立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存款账户的歧视性政策,使其与国有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待遇。全面下放农村资金存款的管理权,允许财政、社保、住房、教育及国家其它基金在农村金融机构开户存款,鼓励地方有关涉农单位、企业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户,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

4、健全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

建议考虑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进程,并由财政出资设立涉农风险补偿金,同时,建立涉农信贷担保机制,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散,解决涉农信贷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问题。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加大“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流向“三农”领域。

5、实施差异化监管准入要求。

建议考虑农信社的业务规模、所在区域及支农贡献等综合因素,动态调整制定存款准备金率标准,不搞“一刀切”,以增加农信社支持“三农”的资金供给规模。建议考虑农信社历史包袱较重及承担支农的社会责任,造成经营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存款保费制度设计上,制定适当低于城市金融机构的费率,以使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有更多的实力用于支农。建议对主要监管指标达标、内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质量较高且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适当放宽业务准入要求,如对银行卡等技术成熟、普遍运用的金融业务,允许农信社全面开办。

6、营造良好的城乡信用环境。

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监督和完善征信建设体系,使自然人和企业的财务信息、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财务信息更加完善,便于金融机构准确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以打击逃废债和深化诚信宣传教育为重点,以金融信用环境治理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信用环境建设范围,促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篇三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我们先后对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五省市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赴江苏、浙江两省进行了重点调研。调研工作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现状与问题

城乡结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隐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乱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土地交易形式多、数量大,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几方面。

(一)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建设快速扩张的重点地区,该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中农用土地急剧减少,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已经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要地类。杭州市城乡结合部约有70%的土地被农户个人建房占用,其中滨江区13平方公里的土地只剩1平方公里可用,而这1平方公里土地需安置农民建房的就占了近65%.温州市欧海区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就达5937亩,其中大部分为集体建设用地。苏州市城乡结合部耕地全部转为建设用地的“无地队”达58个,加上下属县市,“无地队”多达200多个。佛山市城区总面积为77.8公里,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近20平方公里,其中,顺德市大良镇城区总面积12.7平方公里,“城中村”占地就达4.3平方公里。

(二)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

一是多头供地。土地供应的主体既有城市政府,也有乡(镇)、村、村民小组,甚至农民个人。二是土地利用状况复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混杂,不同主体的集体所有土地(村集体、乡镇集体、村民小组)交错,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插花,工业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互相渗透。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利用结构变化速度快,杭州市近十年来,城乡结合部许多农户已经不止一次地经历征地拆迁,搬了建,建了搬,拆迁成本越来越高,政府、开发商和农户投入也越来越高。三是经济成分多元化。温州市瓯海区19工业生产总值中,国有、集体、城乡个体、其它经济成份所占比例分别为:0.07%、12.12%、33.32%和54.57%.该区辽东村,农户经商的比例为100%,有企业400多家,其中在自家宅基地上从事作坊生产的一、二百家。四是居民构成复杂。城乡结合部居住的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还有大量流动人口。如苏州郊区,目前总人口为125895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5%.城乡结合部土地交易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极大地增加城乡结合部土地交易管理的复杂程度。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样,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

城乡结合部既有国有土地交易,又有集体土地交易。集体土地交易形式多样: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江苏省查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478宗,1594亩,每宗地平均面积3.3亩。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转让、出租、抵押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四川省内江市1992年以来,通过各类形式流转的集体土地14452宗,面积6483亩,平均每宗地0.4亩。三是农村集体以联营等方式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农民集体只出地,不参与经营,不负责盈亏,只按年收取地租。廊坊市由村集体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引起的非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906.7亩。四是农村居民以转让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土地使用权。五是农村出租房屋,引起土地出租。合肥市黄山东西路南部各200米长度的范围内,分属常青乡曙光村和朝阳村民宅,其中曙光村出租房屋56间,朝阳村出租62间,平均月租金30―60元/平方米。两个行政村多户村民,90%的居民户,每户有3―5间,约40―70平方米的私房出租。在各种交易形式形式中,隐型交易是其共同的特点。温州的辽东村,全村有10%的农户私自卖了住宅,而其中在本集体内流转的只有5%.廊坊市城乡结合部有70%的农户私下出租房屋,郑州市城乡结合部有90%的农户私下买卖或出租房屋。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

19辽宁省清理出各类违法用地8005宗,其中: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件;农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或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1475件;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1177件;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744件,几项合计5413件,占违法用地总数的67.6%.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是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自发扩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城乡结合部是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冲击最大的地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外移,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这些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乡结合部,致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现出: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和非农建设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用地者而言,在城乡结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远远低于城区,带动了用地需求;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又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往往乐于把农用土地私自转为建设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额回报。同时,外来人口蜂拥而至,价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们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私宅租赁有愈演愈烈。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设置不完整、权利内容不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与权益不明,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按照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存在三类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明确、清晰。由于任何一个农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体经济组织并无专门机构也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村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抽象的、空虚的概念。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人事实上很难落实,集体土地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如何分配?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如何体现?“集体”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罚?村长、村委能否代表集体土地的权益、产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体现?村民个体对土地的权益如何确认?正是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多头”所有者代表,村书记、村长认为自己是代表,处置村集体土地理所当然,村民个人认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着,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认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这种“多头”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状况,驱动利益各方私自建设、私自处置、隐形交易、违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产生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直接动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到的步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水稻到种菜,由种菜到建大量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等,可以说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农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农业税外,农民实得收益较低,而非农用途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途收益,比较利益促使农民从心理上愿意变农地为非农地。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人民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完善镇现状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设施,镇能级政府有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补偿标准低,而不是按价补偿,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因此,乡镇政府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工业,招商收资,从而通过增加税收、劳动力管理费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隐形交易采取默认和纵恿,从而加剧了集体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和违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和隐形交易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来说,已相对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未对农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围和宅基地的土地权利性质作出明确地界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破产、兼并除外的该如何处理又缺乏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欠缺或不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农户等各方违法用地、隐形交易、违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管理依据,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乡结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禁区或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

三、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耕地保护国策得以法制化,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各地开始注重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的调整和管理,以此解决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上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开展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和流转试点。杭州市以“两进”推进“一化”,即“农户进公寓小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个人建房,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统一建住宅小区,城市用地范围外则取消单家独院建房,实行多家集中联建),“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推进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及省以上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流转。湖州市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开发商三方面自愿组合,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强化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市场公开。杭州市对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划拨地入市实施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探讨将政府收购储备范围扩展到城市内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广东、江苏等地设立了有形土地市场,要求包括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进场公开挂牌交易,规范市场。

探讨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化。浙江省对部分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主动申请、所有者同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苏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讨了调整现行征地补偿办法,采用按价征购的办法转为国有。

上述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根本出路是: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制订相应的政策,明确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开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换,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易主(改变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变位置、置换)、易用(改变用途),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跨过或绕过城乡结合部向外盲目扩张。运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并采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鼓励用地者利用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

(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益,加快土地登记进度,通过确权和土地登记,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界限,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所有者主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同时结合土地证书年检,保持城乡结合部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制度创新,鼓励流转,规范管理。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分别制订政策,规范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和相邻农区的结合部,横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即城乡结合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分为“圈内”“圈外”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样的,“圈内”土地主要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为农用土地及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区分“圈内”“圈外”,制订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对策:

1、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即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一,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地区,取消农户个人建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推行农户进住宅小区和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即:“圈内”农户申请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住宅,一律进居住小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指标可折为相应的价款抵扣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圈内”乡镇企业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使用国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用地),则应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结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采用“转权让利”的办法,鼓励其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依法流转。其中,存量农民住宅用地可结合市地整理,由开发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组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区,政府在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招标建设,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建现代化小区,建设中各项规费按农村宅基地标准执行,农户原宅基地和农房折换为相应的价款,以调产权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农户以调产权方式取得或以成本价方式购买的小区房屋产权归农户所有,允许出租,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于“圈内”已有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工业小区转移,符合规划的,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报经政府批准,也可转为(或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流转。

2、对于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证以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导,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一,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停止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式分散建房,实行多户连片的集中式建房;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新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建设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情况下流转,即“保权让利促流转”.具体而言,现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或建新拆旧等方式,迁村并点,向城镇和中心村或工业园区集中,建新拆旧中需要短期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原住宅符合规划的,允许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对于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明确所有者主体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让渡、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类似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内,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归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举办娱乐或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国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4、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查验各类非法交易、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当前急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尽快研究明确集体土地权益,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证书查验,摸清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现状,对非法用地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清理,明确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经验,抓紧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

3、抓紧研究出台市地整理、置换的政策,鼓励城乡结合部按规划调整用地结构和集约用地。

4、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整治政策。

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篇四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是农村发展的第一要务。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既能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也能充分实现土地的资产要素价值,有利于推动农村改革,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作为全县的农业大镇,辖13个行政村137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30267人,其中农业人口28773人。1998年,****在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全面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各村实行“动帐不动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签订了承包期限为30年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1998年实行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涉及7063户、27935人,耕地面积111509亩,其中:承包耕地104437亩、农户自留地69亩、机动地283亩、四荒地6720亩,发放土地承包权证7063本,签订承包合同7063份。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完成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总体形势是好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各村实际情况的差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一、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期限相对较短,基础工 

作不扎实,导致后期管理问题突出。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前期调研情况看,部分村社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承包地块面积不实,土地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表述不准,导致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突出,调解难度增大。

二是部分农民担心承包期满后,会重新调整土地,在提高承包地地力方面不愿下太大功夫,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仅剩的13年承包期限,也让投资者顾虑,直接影响到全镇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家庭农场主主要通过承包村农林场这样的集体土地进行经营,鲜有租赁大户户承包土地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

三是实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长期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部分农户由于家庭人口增加,“人多地少”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部分农户因为缺乏从业技能,外出务工和从事二、三产业的机会少,增加家庭收入的难度大。

三、对策及建议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使农村有了稳定的基石,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增收、农民增效。

时,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利用现代科技,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后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为契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探索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使分散经营的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稳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既有利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推动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又可以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效益。

三是要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利,也使部分农户通过流转等形式摆脱土地,外出务工。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加强劳务输出信息的推介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服务,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户的家庭收入。

根据工作安排,3月17日,在许爱荣副主席带领下,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概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支持配合,县农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实。调研组认为,目前我县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探索出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工作思路,总结了一条成熟的技术方案,培训了一批业务骨干,积累了重要经验。整体工作共五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颁证阶段、归档阶段和验收阶段。截至目前,第一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全县已完成农户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户,占试点农户总数的72%,完成农户两图一表签字确认7595户。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目的使命更为特殊。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已经不是农村改革之初解决经营体制问题,也不是简单的通过确权定纷止争,而是要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权益,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二是环境条件更为复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人口发生巨大变迁;同时,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农村土地问题的敏感性直线上升。三是工作要求更为严格。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要历史性地全面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对每个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勘测、影像绘图和信息管理。这些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乡镇没有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少数地方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情绪。

(二)进展还不平衡。二龙乡作为滁州市试点乡工作进展相对较快,其余乡镇作为县试点单位,工作进展相对滞后。

(三)宣传、培训力度还不够。部分群众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表示出不知道、不了解,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宣传范围局限在乡镇干部范围内。部分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业务流程了解不够,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甚少。

(四)经费还欠缺,软件还待定。影响了工作进展。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必须树立攻坚克难的坚定信心

中央要求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统揽改革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定不移地完成好。这次确权比一轮承包、二轮延包、税费改革的难度都要大,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俏了、人地矛盾多了。确权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既绕不过去,也拖不下去。如果做不好,今后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民财产收入增加等都会受到制约;如果做不好,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县等都会受到影响。建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彻底摒弃消极等待的观念,增强担当意识,坚定工作信心。

(二)必须把握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务必要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农村土地关系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加快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一是要保护农民权益。首先是要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实行民主公开,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疑难问题。其次是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农民群众认可,应当予以确权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确认、登记、颁证。

二是要及时调处纠纷。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是一个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过程。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分类排查、风险评估,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据。

三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土地适度规模连片,是今后土地经营的必然趋势。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在依法依规、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等办法,为今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打好基础。

四是要加强成果运用。要充分运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成果,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服务和监管。要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要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依据新的地块信息,及时指导流转双方完善合同,稳定已经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保护先进生产力。

(三)必须强力推进,建立齐抓共促的保障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必须强力推进,确保试点任务按时完成。一是要完善领导机制;二是要落实经费保障;三是要加强考核督办。建立责任落实和督办考核机制,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层层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推进。

当前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民获 得实惠的同时,也使一些以前被掩盖起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存 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本人根据对 肃北县人民法院2004年至2015年度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一年比一年高。对此类案件中呈 现出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人通过调查,我县人 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持了农村地区的社 会稳定,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农民在土地承包后因法律意识淡薄所体现和存在的 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方出嫁承包地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李某的承包地。

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如 今土地对农民来说有许多功能,农民的衣食住来行都离不开土 地,它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撼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 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 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 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所以根据这 一原则,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 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及保 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女性农 民朋友,在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 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私自擅改土承包土地用途所带来的一些同题。

如2 0 0 4年,村民王某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将自己承包的 5亩责任田转包给同村村民万某,2 0 0 5年,万某擅自将 该地用作水泥预制板场地。王某发现后表示反对并要求万某将 承包地恢复用于农作物种植,万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 某要求立即终止与万某的土地转包合同,并要求万某赔偿损 失。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规,王某要求终止与万 某的承包合同,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包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 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请 求终止承包合同是合法的。

(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等因素无力承包的。

(2)、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

(3)、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弃耕抛荒的。

(4)、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的。

本案中王某与万某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但万某在承包过 程中未经王某、村委会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的行为,以违反了有关政策法规。

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问题。

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确认建设土地使权"。这一规定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必 须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才会发生法律 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村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遗留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关于承包主体的问题。

能获得支持,他的家庭成员又没有诉讼权,在这种情况下,其 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 救济,从而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关于村民承包土地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对多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有所 发现,发包方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 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是导致村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扩大的根 本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把土地拨付给农户耕种却不与农户签订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使农户的承包权利和权益不能有效的保障。

(2)、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却无法 拨付农户土地,原因是全部土地已被其他农户承包完毕,而此 无地农户依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承包权,发包方不得不在没 有土地可供的情况下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

(3)、既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又不拨付其土地,发包 方认为这类农户不属于按期白行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范围’’,故不享有土地承包权。

(4)、由村内的两个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包土地,而由

村委会出面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若出现纠纷问题,.则村 民小组把责任推向村委会,村委会有把责任推向村民小组,形 成相互扯皮的状态。

以上归纳的这些发包方不规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部分

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对此,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应更多的深入实际,加强对村组发包土地行为的监管 力度,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解决以上问题的策略与实施办法。

土地矿山管理调研报告篇五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既是重要的资源,也是重要的资产,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土地市场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土地资本运营已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显得尤为重要。20**年下半年实施县乡机构改革,新组建**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土地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资源保护与资产管理并重,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各项制度,加大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发布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发布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