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

时间:2023-06-23 14:35:35 作者:曹czj 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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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一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5条)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 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 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二

复议申请人刘x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xxx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xxx县xxx乡xxx村xxx组。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x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三

复议申请人刘__,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_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_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_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_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_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_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__于20_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四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_与xx_在xx年xx月x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五

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在____________市开______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______。合同约定,______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____________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____________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___________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____________年1月4日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

日期: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七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八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八

申请人:____杨__(__市_____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____年生、汉族,住__市_____路文____栋__室。项__(__市_____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_____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____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2、对执行杨__、项_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_、项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____1、追加杨__、项__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___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__、项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____一、追加杨__、项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_仲裁委员会(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项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复议于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____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_____年7月10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项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____一、追加杨__、项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_仲裁委员会(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项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_、向__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_____年8月13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__、项__下达了(___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_、项_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___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____

一、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项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_、项_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___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____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____a、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__、项__(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__、项__(案外人)对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____被执行人(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项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____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精选篇九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