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10-11 00:05:41 作者:MJ笔神 工作报告 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优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篇一

第一段:介绍亳州财政局讲座的背景和目的(200字)

亳州财政局于某年某月某日举行了一场以“财政机构改革与发展趋势”为主题的讲座,旨在推动亳州财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此次讲座由亳州财政局局长亲自主持,吸引了众多与财经相关的工作人士前来参加。本次讲座总体介绍了中国财政体系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财政机构改革的内部出发点和发展趋势。

第二段:对讲座内容的简要概括(200字)

本次讲座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讲座介绍了中国财政的组织架构,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不同级别的财政机构;其次,讲座讨论了中国财政体系的存在问题,包括财政监管不够规范、财政科技发展不足等问题;最后,讲座讨论了财政机构改革的趋势,包括强化财政监管、推进公共财政改革等。

第三段:对讲座重点内容的剖析与讨论(400字)

财政机构改革是当前中国财政领域的热点话题。在本次讲座中,局长重点强调了财政监管的重要性。他认为,财政监管不仅是维护财政安全、保障公共资源的执行力所必须的,同时还是财政机构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为此,财政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动态,掌握资金流动情况,制定科学的财政预算和决策方案,提供充足的预算資讯保障,加强政府财政管理。

同时,局长还强调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强化财政监管只是公共财政改革的一部分,更为深刻的是要完善财政体制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资源的作用。在这方面,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提高各方参与公共财政决策的能力,建立更完善的财政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四段:对讲座的启示和体会(300字)

本次讲座不仅展现了亳州财政局的良好形象,还给我带来了许多收获。首先,我意识到财政监管对财政工作的重要性。财政工作不是简单的财务管理,而是需要对市场行情、政策变化、资金流动等情况进行深刻的分析和判断。其次,本次讲座也提示我,财政工作需要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发挥出更多的创新和创造力。只有不断调整工作策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才能使得财政工作更加有成效、更具有可持续性。最后,我也深刻地认识到,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应该反思我们个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钻研学习,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

第五段:总结讲座的思想和意义(200字)

总的来说,亳州财政局这次讲座是对领导机关和各个工作人员的一个重大激励。在现实中,计市面临各种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深刻分析财政监管和公共财政改革趋势,加强财政预算和决策制定能力,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财政管理,发挥我们专业素养的优势,做好财政工作的各项工作,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篇二

我是某市财政局的党员志愿者,为期三个月的志愿活动即将结束。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地领悟到党员志愿者身上的责任与担当。此次志愿活动不仅让我增长了扶贫经验,也让我领略到了财政工作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验。

第二段:积极配合政府扶贫政策

在此次志愿活动中,我们前往了偏远的山区,与当地村民朝夕相处。通过与村民的交流,我们了解到,当地人民非常渴望政府的帮助,而我们党员志愿者正是体现了这种帮助的实质。因此,我们积极配合政府扶贫政策,向村民宣传政府对于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引导他们积极申请政府救助,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实际帮助。

第三段:艰苦环境下的坚持与耐心

此次志愿活动工作地点位于湿润的山区,气候寒冷,容易生病,环境相对较差。我们党员志愿者在这片土地上默默耕耘,守望着山区牛羊,给村民解决各种生活中的困难。多次的穿越山林,冒着风雨奔走,大家始终坚持着不放弃,向前走。这让我认识到,党员志愿者应该是一群具有坚韧、毅力的人,他们可以扛起自己应有的责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全力以赴。

第四段:感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

此次志愿活动的核心内容是扶贫工作,而财政方面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分配,关系到当地民众的福利水平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我们作为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合理利用财政资金,全力支持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工作。

第五段:坚定信仰,不断努力

回顾这段志愿活动,我深深领悟到了党员的责任与担当,他们是奉献、无私的化身。而作为一名党员志愿者,我们更要时刻保持自己的信仰,不断努力奋斗,切实履行在人民中的神圣职责。未来,我会更加积极地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中国的社会进步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体而言,在此次志愿服务中,作为一名财政部门的党员志愿者,我深刻认识到,我们的责任与使命不容忽视。只有深刻领悟到这种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服务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时刻保持警醒,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为构建全国一体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展现我们应有的力量和能力。

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篇三

实习一直是高校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对高校学生,尤其是经管类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的巩固和运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本站带来的在财政局实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财政局的机关干部都很随和,我刚去财政局的时候,就感到了单位长辈那种热情。任科长细心的讲解一些来财政局里实习的要求,让我们有困难就找他。我被分配到机关党办,办公室的郭书记给了我一本《铜川市财政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郭书记是我的指导老师,我基本能理解此举的用心良苦,意在培养我的规则意识。郭书记为人谦和热情,也很照顾我,从他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经验。觉得我们这些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单位长辈们就当我们是孩子一样,指导和照顾我们。我们经常聊一些当前的时事新闻,也算互相学习吧。

其实我在机关见习主要就是几件事情:看资料,送资料,打印和复印资料,整理资料,这是个人感性的理解。一段时间后,也就基本明白了自己的任务。整体上的工作也就是:1、协助科室整理资料,收发文件,接听电话,以及书写一些非核心材料;2、铜川市上半年督查报告的部分编排整理修改;3、协助科室整理编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材料;4、临时性的任务,如配钥匙,取送东西等。在这些小任务中逐渐学到了许多程序性的知识。来财政局后,每天都会逐条记下今天做了什么事,看了什么数据,领导交代的任务有无完成,虽然大部分时间没有重要的事情,也算是每天对自己的一个总结。财政局的机关干部都是民主平易的作风和态度,完全没有盛气凌人以领导自居。反观诸己,却自意时不时有些唐突冒昧,深感歉意。

知其然才能知其所以然,工作闲暇间翻阅了《铜川财政》,《铜川市财政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财政补贴政策汇编》,《当代陕西》,《陕西日报》,《铜川日报》,《陕北观察》,《三农周刊》,《三秦新视野》,《铜川地税文苑》,《西部财会》,《铜川财政文学》,《中国财政》,《中国财经报》,《铜川市财政系统“科学发展,成就辉煌”喜迎集中采访活动数据汇编》,《公务支出管理制度选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资料汇编》等和财政乃至陕西整体省情的相关资料,学到很多东西,有许多政策性理论性知识与当前的财政动态,也有让我惊讶的前辈们的经历,老练和文学素养。特别是看到郭秀明同志一些资料,深受感动鼓舞,其光荣事迹言行,可谓不朽,让人高山仰止。

通过翻阅资料和观察,大致了解了一些基本概念和情况。宏观层面,如考核监督机制之运作,分税制,审计制度,过渡户,转移支付,公车改革,廉政建设等,从规则和操作上,有了一些更深入的了解。大致了解到铜川乃至国家的财政状况,公务员的处境问题,西部地区发展的问题。铜川新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城大而人少,经济还不活跃。如何发展新区经济,吸引常居人口,提高内生发展动力,是目前所要考虑的关键。此外,铜川民生政策有很多特色之处:如铜川民生支出比例较大;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三农方面“粮食补贴”、“地膜玉米补贴”、“农机具补贴”等53项、“一卡通”兑付制度等,不胜枚举。

机关的工作其实繁琐又复杂,不是想象的都是些所谓的大事机要,大多数是一些简单却又需要谨慎的小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失误。如有一次我在协助郭书记组织一个上半年督查报告,由于自己缺乏经验和细心,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公务员位处其间,受到工作性质的限制,毕竟感同身受者少而误解者多,仅此而已。这种滋味,实为当局者清而旁观者迷了。应该看到,政府在转型,服务态度在改变,从报到之前政府的亲切短信,到现在办公室里的微笑服务,处处彰显。机关工作此时脱去了神秘的面纱,而真实且充分的展现在我的眼前。身处其中,才能品尝个中滋味。

郑板桥诗写的好:“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如今时移世易,那种封建给予式的“关怀”纵然已经落伍,但是作为公务人员,人民公仆,还是更需要时刻为人民群众着想,解决实际问题。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同时也使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今年暑假我在新密市财政局进行了短期的实习,短短半个月的宝贵实习经验和感触足以成为我迈入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

河南省新密市财政局是该市一切政府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政收支预算核算机构,主要业务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财政规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筹集、调拨和管理资金,监督和指导个部分的财务活动。具体说来有,为中小学校学费、职工工资预算核算、各类费用支出审批、核算及调拨款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核算预算工作、职工福利保障级单位运作中需要的支出预算核算工作,征税收入上报上缴资金调动等工作。

单位领导将我安排在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一共7组,各自分担着不同的工作。而我所在的这组主要工作是给市委5大领导班子,分别给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人大、政协、审计局\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纪检委、统战部、卫生局\教育局\建委、综合执法、物价局、计生局\市委车队\财政局等1各项核算工作,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刚来的几天接触的就是1月末工资核算及各项消费支出审核工作,这个工作主要是对工作中需要的一系列消费支出进行审批核算。刚开始几天我只能帮忙做一些传送单据、复印打字、做表格、找领导盖章的辅助性工作,随着对业务的慢慢熟悉和春节临近工作日益繁琐,我也开始做一些基础的核算工作。短短二十天的实习让我收获颇丰,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这半个月实习的所见所闻,结合大二上学期学习的专业课程财政学,对于财政专业知识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转变财政职能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面对2 1世纪新的挑战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 ,我国的财政职能还明显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 :财政职能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和规范 ,财政支出的结构和顺序还应进一步调整 ,有些重点方面还要突出和加强。一些应由企业、个人或社会其他方面承担的职责 ,财政还未完全放开 ,还在过多过细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和某些事务性管理。而本应由财政代表国家、政府参与分配、管理的领域却又未能有效地负起责任。各地和某些行业不同程度的“乱收费”,不仅造成财力分散 ,而且还是贪污浪费、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 ,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 ,有些该办的事没钱办 ,不该管的事管多了 ,致使久已存在的矛盾更加难以解决。因此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振兴国家财政 ,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财政职能的转变。

二十天的财政局实习使我有所见,有所,有所想,有所悟,有所得,这些不仅巩固了我的专业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为毕业后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奠定了基础,也时刻提醒我学习需结合实践才能牢固,必将成为我以后求知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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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篇四

尊敬的财政局领导并张尚贵局长:

您好!

石化中学两千名师生给您拜年!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全家幸福,万事如意!

我们给您拜年,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特别关!百年大计,教育第一。您关心党的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注困难学校的发展,大力扶持困难学校。特别是对石化中学这所薄弱学校的扶持,更是倾注了您更大的心血。您在春节将近的时刻,还在想着我们的学校,想着我们的老师,想着我们的学生。您冒着严冬的酷寒,给我们全校师生带了来春天般的温暖。邓士龙副局长,蔡蓉科长亲自到我们学校调研,考察。当他们看见我们在困难条件下办学的骄人成绩,他们脸上露出欣慰了的笑容;当他们看见我们学生食堂破败不堪,学生宿舍条件艰苦时,他们又流露出揪心的表情。您在我们学校调研之后马上开会研究并作出了对我校进行大力扶持的决定,拨款已及时到位。全体师生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我们将拥有崭新的学生食堂,我们将吃上热饭,喝上热水,我们将有热水洗脸,热水洗澡。我们从此将告别站着进餐的'历史。有了您的关怀,我们的校园将从此改变面貌,我们将拥有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衷心地感谢您!

我们给您拜年,感谢您将来还将对石化中学一如既往的扶持和关怀。xx年石化中学从中央企业子弟学校转移地方政府,在三年过渡期间,全省义务段学校已全部完成普九验收工作。而致今我校依然校舍陈旧,教学设备老化,教师办公条件差,学生学习,住宿,生活条件恶劣。我们的办学条件没有得到改善,远远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我们盼望着您对我校的继续扶持和关怀。

我们给您拜年,还要向您表达我们认真工作,刻苦学习的决心!我们一定不辜负您的希望,严格执行党在新时期的教育方针,遵循我校“知书达理,和而不同”的校训,为把我校办成东城区精品名校而奋斗!

此致

敬礼!

尊敬的万宁市财政局:

您好!回首走过的2015年,我们潮港村委会全体村民对市财政府给予我们村道路建设的鼎力相助铭感于心,深表感谢!

还记得,那条路没有建成水泥路之前,下时是泥泞不堪,曲折且无规则,人走人愁,车走车抛锚,整个路容是不堪入眼,全村村民无比的渴望此路改头换面,变成宽敞洁白的康庄大道!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万宁市财政局就是一场及时雨,操我们村民所操的心,急我们村民所急的事,心系群众,情牵百姓!在我们百姓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全村群众既欢喜又感谢且珍惜市财政局的援助,翁启胜书记等新一届的村委会领导班子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勘察道路情况,当有房子阻碍新道路建设时,他们作为父母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顺利调解纠纷,全村群众也是高度配合,众志成城,在欢声笑语中投入新道路的建设!披星戴月,夜以继日,无怨无悔!

在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数日的努力奋斗,昔日泥泞不堪的羊肠小道焕然一新,如今是一条宽敞洁白,坚硬牢固,且每15公尺就有一个落沙池的集美观和安全于一身的新道路,从此村里的交通条件改善了不少,村民们对此事赞不绝口,每次谈论此路都是竖起大拇指,直夸市财政局的英明伟大!村民们走在这条路上时,眼中满是幸福与快乐!

心系百姓,情牵群众!全村村民再次衷心地感谢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改变了我们村的道路面貌,改善了我们村的交通条件,为我们村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真的很感谢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最后祝万宁市财政局屡创佳绩,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潮港村委会全体村民

2011-2-20

财政所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和经营者: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

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方便执法、方便群众、方便交通的原则选定专用停车场,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专用停车场的执法机关,对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停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与汽车修理厂建在同一个院落,不得兼营汽车修理业务。专用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或强制当事人拆检和维修车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三)建立经营管理台帐,填写内容全面、翔实、规范;

(五)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清洁卫生,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六)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采用电子仪表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划设交通标志、标线或设置停车障碍物;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区域内的路面。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占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不得在规定时间、路段外停放机动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四)停车泊位数量;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或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服务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按次计费。

第四十六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八条 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停车场建设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补建。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建设和经营专用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移交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服务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