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摘要(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14:38:47 作者:BW笔侠 策划书 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摘要(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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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篇一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基础,专利说明书则是专利文献的主体。每个国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不仅是记述每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的技术文件,同时也是体现申请案的专利权种类及其法律状况的法律文件。由于各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种类不同,也由于各国审批专利的制度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专利说明书。按照专利权种类区分,各国出版的专利说明书有:发明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外观设计不单独出版说明书,各国均用专利公报报导),植物专利说明书,增补专利说明书,再公告专利说明书,分案申请专利说明书,改进专利说明书,发明人证书说明书,经济专利说明书等。按照法律状况区分,专利说明书有:未经审查(仅指实质性审查)且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如英国专利申请说明书,日本公开特许公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等;经审查但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如联邦德国展出说明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等;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如美国专利说明书,欧洲专利说明书等;经新颖性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如法国专利说明书;不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如法国老法(1969年以前的专利法)专利说明书。此外,由于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一些国家曾产生过一些特殊种类的专利说明书,如:法国从本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出发,于1948年增加对医药发明创造的保护,并曾于1960年至1969年间出版过单独编号的医药专利说明书,增补医药专利说明书。

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篇二

一、申请程序:

1、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发明创造名称:

名称应简单、明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不得超过25字),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及商业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代号或含糊不清的词汇,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语或国家标准规定术语或常用的规范术语。

2.现有技术(本发明的背景技术):

应写明与本发明技术最相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说明其优点并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足之处,例如某国号专利,或某出版物名称等。

发明创造为产品的,如对于现有技术的结构用文字难以描述清楚时,可附图说明。

3.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创造,应结合附图,清楚、完整地写明构件名称、各构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动作原理和工作程序,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电子类的发明创造,应提供电路图或框图,并结合硬件说明其构造特征。

4.附图说明:

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附图的图面上一般不得写有汉字,零件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在说明书中说明每个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同一零件的标号在各幅附图中均应一致,不得使用同一标号来代表不同的零件。制图有困难时,可委托代理机构绘制。

5.实施例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实施例是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化设计,这一部分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并将附图中的标号标注在相应的零件之后。实施例中应包括上述第三部分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并作具体的描述,每一幅附图均应说明,每一个有标号的零件在实施例中至少提到一次。必要时可说明其功能、动态构造和使用方法。如有多个实施例,则每个实施例均应具体说明。

三.时间:

1.新型专利从申请日起,约8~10个月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约一个半月,发《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篇三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较低,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差,所以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市场经营自由所带来的限制尤为突出。在司法审判中,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前提下防止技术垄断和恶性竞争,应属于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对于实现专利法宗旨有着积极意义。

一、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意义

(一)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的本质要求。

专利制度源于封建特许制,其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发明人通过劳动创造出技术成果,应当予以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创新积极性;二是通过法律预先设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使发明人享有独占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三是专利权人以其将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开为代价,获得一段时间内对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专利审查机构代表公众对发明人提出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予以授权。笔者认为,发明人之所以获得专利独占权,除了源于奖励其技术创新行为外,同样也是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下的产物。因此,专利制度更多被当做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将特权授予个人或者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体现的正是发明人对专利独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于公共利益对发明人意志进行约束两个层面的价值权衡。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既有助于激励技术创新,更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滥用专利权利的行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选择。

利独占利益,激励技术创新在当今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为专利独占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蚀以及避免专利权利滥用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同样应成为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是国家利益的需要。

专利是一种技术垄断。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专利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要付出更多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空间。从国家政策考虑,如果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达,那么其专利政策就会更多地偏向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而对于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则希望利用后发优势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专利权利保护就会采取严格的限制。在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数量很大,但还是一个主要依靠技术引进和技术改进推动经济发展的国家,拥有专利的企业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左右。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跨国集团的竞争策略已经从过去的价格和质量竞争转变为知识产权竞争,通过技术垄断压缩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空间。可见,合理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方面同样采取双重标准,即在国内强调技术推广应用和利益共享,在国际社会则要求加强专利保护。这一点对于我国专利权利保护应当有所启发。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激励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和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对于创造性较低且数量庞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应严格界定权利保护范围,避免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受到不当束缚。

二、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影响因素

专利制度的设定一方面是让公众知道如何实施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得以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则是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知道专利权利范围,知晓哪些是发明人的发明,哪些属于公有领域。所以,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既不能剥夺公众使用公开技术的自由,又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确定的程度知道专利保护的内容。[3]由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专利技术方案而非专利产品,其性质是一种信息,不能从外部形态进行观察,所以专利制度要求发明人必须通过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和专利权利保护的边界。因此,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也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依据,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三是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表达了发明人就专利技术方案要求予以确认和救济的主观愿望,而当该权利要求经过审查批准后就成为决定专利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对于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专利权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护的发明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发明部分,视为发明人不要求保护而贡献给社会公众使用;二是专利权利要求通过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对权利保护产生限定作用;三是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社会公众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术受到了专利权保护,并将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之外,确保公众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模式。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可以明确发明技术方案以及发明人意图保护的权利边界,有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当前,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中心限定制,即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义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了什么贡献。在该种模式下,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指控是否成立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来理解发明的构思,并能够较为自由地对专利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从文字上看不同于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实施行为;二是周边限定制,即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在这种模式下,权利要求书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经专利局审查确定,其保护范围也就固定下来,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循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

(三)专利权利效力审查机制。

专利在授权公告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要求宣告专利权利无效。专利权利效力审查目前也有两种模式,即由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时审查专利是否有效的美国模式,以及由专门法院或者专门机关来处理专利是否有效的德国模式。在美国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决定权,对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起主导作用;而在德国模式下,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利效力,所以专利权利要求书对于界定专利权利范围的作用就更为突出。不过,由于美国法院采纳周边限定制的解释理论,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权诉讼中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的裁判权力,而德国法院接受中心限定制的解释理论,扩大了法院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决定权。所以,两种专利效力审查模式配合各自的专利权利解释理论所实现的专利保护水平实质基本相当。

(四)我国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模式选择。

在中国,对专利权利效力的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决定专利权利效力问题;而在权利解释方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此制度下,专利权利要求成为决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必须将经过专利局审批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作为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不得否定专利权利的有效性,并且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应受到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严格限制,法院不能脱离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专利授权范围基本等同于发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说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环节不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势必导致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过大,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背离专利制度的宗旨。

三、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一)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应当准确、清晰。

的重要特征。笔者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或者术语模糊不清或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倾向于考虑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选择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较窄的那种解释,压缩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二)说明书对专利权利要求有限制作用。

发明人公开技术方案的载体是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来划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否则该权利要求便不应得到保护。

(三)全面覆盖原则与多余指定原则。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4]在此原则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只受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对专利权利人的充分保护。不过,实务中要对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存在很大难度,而这对于社会公众和其他竞争者而言就更加难以判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中,而附加技术特征记载于从属权利要求中。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公众信赖利益考虑应当将该规定作为判断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的准则。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应推定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能任意将其中某个技术特征忽略。

实践中,一些发明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专利审查机构在授权时也没有将附加技术特征剔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则要求将附加技术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去除,以扩大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也即适用“多余指定原则”。[5]对此,笔者认为,从德国专利司法实践中借鉴的“多余指定原则”是对粗心大意的专利申请人提供的司法挽救,但却以损失公众利益为代价。如果在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必将使社会公众丧失对专利权利范围的预判,由公众来承担申请人因粗心大意所产生的后果。另外,区分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观臆断性很大,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本来就缺少限制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更应当避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四)等同原则的谨慎适用及限制。

等同原则是一种侵权判断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只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变动,这些变动从本质上看是相等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仍然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由于等同原则实际上造成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向公众利益领域的扩张,所以应当谨慎适用。

1、严格掌握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同原则来源于美国的衡平法,是一种例外原则。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除了故意侵权的情况外,应当尽可能的避免适用等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本身也是一项专利技术,那么该专利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推定为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3、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是指以单独一份在先公知技术或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组合来限制等同物,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对一份以上的在先公知技术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能够很好地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阻挡在社会公众所应享有的公共利用领域之外,防止专利独占的不当扩大,但该抗辩只能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情况。这是因为,如果该权利保护边界清楚的话,进入这个边界就应当认定侵权,只有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边界范围的解释进行限制。如果边界本身进入到公知领域,应当涉及专利权利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的专利效力审查制度,专利权利要求经过审批后,法院不能无视专利权利要求的效力,否则将会实际否定专利效力审查制度并且使信赖专利公告的第三人无法预知专利情况。

注释:

[1]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整合》报告。

[2]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359页。

[3]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版,第25页。

[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篇四

【主要成分】新型重组人白细胞介素-2、人血白蛋白及赋形剂

【性状】赛迪恩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状冻干制剂,易溶于水,溶解后为澄明液体。

【药理毒理】赛迪恩是一种淋巴因子,可使细胞毒性t细胞、自然杀伤细胞和淋巴因子活化的杀伤细胞增殖,并使其杀伤活性增强,还可以促进淋巴细胞分泌抗体和干扰素,具有抗病毒、抗肿瘤和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等作用。

在对动物的长期毒性试验中证明,无论血象、血尿生化检验、循环系统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均无异常所见。

【药代动力学】赛迪恩在体内主要分布于肾脏、肝脏、脾脏和肺脏。肾脏是主要的代谢器官,肾组织细胞的组织蛋白酶d分解赛迪恩。血清中分布和消除半衰期分别为13分钟和85分钟左右。

【适应症】

1.用于肾细胞癌、黑色素瘤、乳腺癌、膀胱癌、肝癌、直肠癌、淋巴癌、肺癌等恶性肿瘤的治疗,用于癌性胸腹水的控制,也可以用于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的培养。

2.用于手术、放疗及化疗后的肿瘤患者的治疗,可增强机体免疫功能。

3.用于先天或后天免疫缺陷症的治疗,提高病人细胞免疫功能和抗感染能力。

4.各种自身免疫病的治疗,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等。

5.对某些病毒性、杆菌性疾病、胞内寄生菌感染性疾病,如乙型肝炎、麻风病、肺结核、白色念珠菌感染等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用法用量】

赛迪恩应在临床医师指导下使用:

全身给药:

1.皮下注射:60万—150万iu/m2/次,用2ml溶解液溶解,每日一次,每周五次,4周为一疗程。

2.静脉注射:40—80万iu/m2/次,溶于500ml生理盐水,滴注2-4小时,每日一次,每周五次,4周为一疗程。

区域或局部给药:

1.肿瘤病灶局部给药:根据瘤灶大小决定剂量,每次每个病灶注射不少于10万iu,隔日一次,4周为一疗程。

2.胸腔注入:用于癌性胸腔积液,100—200万iu/m2/次,尽量抽去腔内积液,每周1-2次2-4周(或积液消失)为一疗程。

【不良反应】使用赛迪恩少数病人有发热、寒战等症状,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是一过性的发热(38℃左右),亦可能有寒战高热,停药后3-4小时体温多可自行恢复到正常。

个别患者可出现恶心、呕吐、类感冒症状,皮下注射者局部可出现红肿、硬结、疼痛。

所有副反应停药后均可自行消失。使用较大剂量,赛迪恩可能引起毛细血管渗漏综合症,表现为低血压、末稍水肿、暂时性肾功能不全等,希望应用赛迪恩时严格掌握安全剂量。出现上述反应可按下述方法对症治疗:.寒战和发热,可于125serll-2应用前1小时肌注菲那根25mg或口服扑热息痛0.5g,消炎痛25mg,一日多服用3次。.皮疹和瘙痒可用抗组织胺治疗。.呕吐可用止吐药对症治疗。

.严重低血压可用多巴胺等升压药。

【禁忌】

1.对赛迪恩成分有过敏史的病人。

2.高热、严重心脏病、低血压者,严重心肾功能不全者,肺功能异常或进行过器官移植者。

3.重组人白细胞介素-2既往用药史中出现过与之相关的毒性反应:

(1)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2)未控制的心率失常;

(3)胸痛并伴有心电图改变、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4)心压塞;

(5)肾功能衰竭需透析72小时;

(6)昏迷或中毒性精神病48小时;

(7)顽固性或难治性癫痫;

(8)肠局部缺血或穿孔;

(9)消化道出血需外科手术;

(10)孕妇慎用。

【注意事项】

1.赛迪恩必须在有经验的专科医生指导下慎重使用。

2.药瓶有裂缝、破损者不能使用。赛迪恩加生理盐水溶解后为透明液体,如遇有浑浊、沉淀等现象,不宜使用。药瓶开启后,应一次使用完,不得多次使用。

3.使用赛迪恩赛迪恩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大剂量。应严格掌握安全剂量。使用赛迪恩低剂量、长疗程可降低毒性,并且可维持抗肿瘤活性。

4.药物过量可引起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表现为低血压、末梢水肿、暂时性肾功能不全等,应立即停用,对症处理。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慎用。

【药物相互作用】尚不清楚。

【贮藏】2~8℃避光保存。

【有效期】二年

【规格】300万iu/瓶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08

【生产厂家】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

赛迪恩的功效与作用赛迪恩1)用于肾细胞癌、黑色素瘤、乳腺癌、膀胱癌、肝癌、直肠癌、淋巴癌、肺癌等恶性肿瘤的治疗,用于癌性胸腹水的控制,也可以用于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的培养;2)用于手术、放疗及化疗后的肿瘤患者的治疗,可增强机体免疫功能……等病症。

实用新型专利例子有哪些篇五

一、申请程序:

1、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 发明创造名称:

名称应简单、明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不得超过25字),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及商业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代号或含糊不清的词汇,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语或国家标准规定术语或常用的规范术语。

2. 现有技术(本发明的背景技术):

应写明与本发明技术最相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说明其优点并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足之处,例如某国xxx号专利,或某出版物名称等。

发明创造为产品的,如对于现有技术的结构用文字难以描述清楚时,可附图说明。

3. 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创造,应结合附图,清楚、完整地写明构件名称、各构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动作原理和工作程序,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电子类的发明创造,应提供电路图或框图,并结合硬件说明其构造特征。

4.附图说明:

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附图的图面上一般不得写有汉字,零件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在说明书中说明每个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同一零件的标号在各幅附图中均应一致,不得使用同一标号来代表不同的零件。制图有困难时,可委托代理机构绘制。

5.实施例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实施例是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化设计,这一部分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并将附图中的标号标注在相应的零件之后。实施例中应包括上述第三部分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并作具体的描述,每一幅附图均应说明,每一个有标号的零件在实施例中至少提到一次。必要时可说明其功能、动态构造和使用方法。如有多个实施例,则每个实施例均应具体说明。

三.时间:

1.新型专利从申请日起,约8~10个月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约一个半月,发《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