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模板5篇)

时间:2023-09-25 13:15:36 作者:翰墨 合同 最新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模板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篇一

摘要:现代经济发展正在以多元化,国际化的成长模式在进行,我国“一带一路”的发展方针使得现代社会务必对工程经济以及投资经济当中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而言,不同的项目也会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作为管理方案其中之一的“风险转移”可以对项目的总成本做出高性价比的优化。

关键词:多元化;国际化;工程经济;投资经济;风险转移

引言

当代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很多的机遇与考验,随着“一带一路”的宏观发展趋势,各种工程和投资项目都需要进行更深入更加多元化和国际的优化。然而随之而伴随着各种风险使得各种项目和投资的进行变得投鼠忌器,对于理性稳定的发展方针来说显然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因此如何将风险进行合理的预估以及防范和转移措施必然是各大企业乃至整个国家都需要探讨的课题,而本文将从其风险分类定位和转移的角度来进行宏观的分析,从而以特定的角度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风险的分类及定位(theclassificationandlocationofrisks)

其实对于风险的定义,不同的学科对其的界定也是百家争鸣的,在此本文就其广义角度再对风险进行一简单定义,风险是指当一个行为事件会偏离其预定目的的不确定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位司机希望驾车从北京出发开往上海,安全且准时的到达,但是不稳定的天气,糟糕的路况,疲劳的驾驶都会使得这位司机偏离其最初的目的,这些不确定性就是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而对于经济风险而言,风险会体现在各种亏损之上,已有学者指出投资是获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资者对投资对象有最低的回报要求,最低回报必须大于预期通货膨胀率或可察觉的风险(钱.s.帕克,)。当然对于工程等风险来说,经济风险和技术的风险往往有着很明显的联系,但是最终结果的体现就是经济亏损。

二、风险的可转移性(thetransferabilityofrisks)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的行动和项目都不可能出现零风险的情况。而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客观性,大型的工程项目往往涉及了过多的资金,过长的项目运营期等不确定因素使得在面对这类项目的投资时,投资方和建设方都必须要严谨地去估计风险的'划分措施,防范措施,以及转移措施,本文将针对风险的可转移性来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大量的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经济功能之一就是风险管理,而其中之一的重要达成手段就是使风险发生转移来使风险得到优化配置(许荣,)。同样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佐证这个观点,某人决定做长途汽车从北京出发到上海,由于下雨天气的影响这个人对这趟出行有一些担忧,但是情况不容许他不去,他没办法通过自身的行动去改变天气原因,因此他比平时多花了五块钱去买了保险。在这个例子当中,可以很明确的分析到一个现象,很多时候人们可能并没有办法去规避一些不可抗力风险比如洪水,地震以及意外的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却可以通过采取一些弥补手段来减少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就是风险的可转移性。

三、风险转移的手段(theapproachofriskstransfer)

实践中风险管理往往能够提供很多值得参考的数据,大型的项目在投资的时候会进行很具体的风险定位比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竞争风险等等。这些风险正如本文上述提到,并不能通过主体自身去进行改变,但是这些风险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转移,以下会简单的列举三种典型的风险转移的手段。1.合同转移风险合同就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文献指出由于某些项目涉及的投资过于庞大,方式过于复杂以及众多当事人牵涉其中,包括:政府,项目业主,金融机构,承包商,供应商,保险公司等。所以一些为了规范基建项目规模,资金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并且复杂的合同就很有必要签订了(马强,2002)。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风险划分有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比如合同的变更等等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也必须满足法律的规范和依据。2.保险转移风险从某个角度来说保险也是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达成的,投保方可以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一旦发生了投保前预期的风险并且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范围之内对投保方进行经济赔偿。可是保险转移风险往往有其局限性,保险公司需要对特定风险进行预估和判定,但是我国现阶段对于保险的实施环境尚不成熟,因此很多可保险的范围会比较窄。3.金融机构衍生工具转移风险此类风险转移的方法是针对企业在筹集资金的各种融资方式来进行的。有专家提出了以下观点,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尤其是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大规模发展,银行部门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大量风险(许荣,2007)。这个方法是相对独立于技术管理风险的,虽然他确实优化了其风险配置,但由于其易被非法操纵,同时也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监督。

四、结语(summary)

本文通过对时下的经济环境的理解分析,提出为了适应多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应做好风险的定位和防范,并且从风险的可转移性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虽然风险可以进行转移,但是随着风险转移之后,必然会导致回报率的降低,并且有着种种的局限性。因此这些问题更有赖于政府对其加强法律监督和制度的完善。相信随着“一带一路”长远战略的发展,我国的风险管理水平定会有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3]钱.s.帕克.工程经济学: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篇二

一、所有权转移说

所有权转移说就是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的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产生的风险均由持货物所有权的那一方承担。在现代社会,所有权转移说也是不可取的,所有权的转移随着各国的规定而变化多端,采用的权责也是大不相同,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交货转移说

交货转移说就是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交货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交货后产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此种转移说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其合理性,发生的时间容易确定,风险随货物转移可以督促货物控制人尽可能的保管货物。风险随货物的交付为转移比较容易划清风险责任的界限,有利于解决产生的纠纷,促进国际商业贸易往来。

三、风险转移的原则

1.交货时间优先的原则

风险转移要以交货时间为优先的原则来进行转移,如果卖方已经把货物转移给买方,货物产生的意外风险要由买方承担,而在货物没有交付之前发生的一切意外风险就由卖方承担。这里体现了货物的交货时间,风险转移要随货物的`交货时间来进行合理选择。

2.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

货物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损失,这时就涉及到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即货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在货物转移给买方后,无论发生任何意外,造成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同时还要依照合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也有可能承担风险损失,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在卖方因疏忽大意或消极不作为引起货物损失,即使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也要承担货物损失。总而言之,货物过失划分原则就是在货物风险转移的过程中,卖方有过失则由卖方承担,卖方没有过失,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3.当事人规定优先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惯例和习惯做法,这时就要服从当事人规定优先的原则,即某一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确定或采用,就具有优先当事人采用的惯例为准则。简言之,风险转移或风险损失要优先适用当事人所选的国际惯例为准绳。

四、风险转移的条件

在风险转移中,以货物的支付为标准是风险转移的最基本条件。那么,风险转移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点:

1.特定化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特定化是卖方支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即把可交货的货物无条件的划到合同项下。这就要求卖方在支付给买方货物之前,要认真仔细的将货物的数量、货物存放的地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在货物上打上标志,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

2.品质担保条件

品质担保是国际贸易中卖方的重要义务。卖方要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符合所签合同的要求,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一切损失风险均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拒绝或接受解除合同。

3.单证支付条件

单证支付与否是买方能否取得对货物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在货物风险转移中,没有支付提单,买方就不能占有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没有提单,运货人就不能无单放货。因此,取得提单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买双方交易过程中,卖方如果没有支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也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无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五、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是货物卖买当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相当的复杂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卖买双方的切身利益,对国际贸易交易的环境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尽管在交易过程中,风险随交货的转移而转移成为了选择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卖买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而自由设定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买卖双方的当事人最好对风险转移的问题做一个协商和交流,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篇三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篇四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原则篇五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分析:这一条的规定跟第144条的规定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标的物均不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手中;另外,二者都是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这一条规定对于出卖人是公平的,既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既然标的物已经不在自己的手上了,那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不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虽然这里买受人也没有实际拿到标的物,但是法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通过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教育网|规定这种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合理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分析:本条是第143条的翻版,跟合同法第143条的原理基本是一致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分析:因为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跟标的物本身比起来,|法;律教.育网|重要性要小得多,所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分析:买受人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是买受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而出卖人,自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付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的标的物,最后风险由他承担,这也是应该的,这就叫做“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