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设计方案确认函篇一
原告:张某,女,x年12月19日生,国籍:,现住xx市南岗区某某路号,护照号: 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年6月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xx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x年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设计方案确认函篇二
被告: ××省××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 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xx年 xx月 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设计方案确认函篇三
2、诉讼费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_____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设计方案确认函篇四
原告:__,男/女,__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电话:
被告:__公司,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小区__号__单元__楼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区开发了__楼盘公开销售,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号__单元__楼__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元。
现被告又将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__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人民法院
设计方案确认函篇五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我与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购房定金为人民币万元整。上述合同的签订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我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我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对于办理涉案房屋交割相关的手续事宜迟迟不予配合。年月下旬,被告明确表示不将涉案房屋卖给我了,我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或借故推脱或不予理睬,截至今日也没有配合我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