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大全5篇)

时间:2023-09-23 01:42:17 作者:温柔雨 口号大全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大全5篇)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篇一

答: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篇二

为了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xx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xx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13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将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并作为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第(五)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将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条。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对应作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十六、将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将第四十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十七、第四十二条作为三十七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五条,将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应作为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将第五十四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将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对应作为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十二、将正文中的“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修改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篇三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体的预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切实搞好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篇四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政府法制办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形成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zb2797@。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1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月30日

【相关阅读】

20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在20日下午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袭燕受省政府委托,对提请审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近40年来,山东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老龄化态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等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生育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四个方面。

关键词:全面两孩政策

关于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作为两孩政策的补充,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明确了再生育子女的几种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情形。

关键词:增加产假六十日

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鼓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外,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延长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并做到对符合条件人员全覆盖,体现公平公正。

关键词:生育子女免费登记

关于生育管理和服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同时,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关于法律责任,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请示并经其同意,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时间篇五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先后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份条例的修改情况,根据我省省情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重点修改有关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条文。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修改和调整:

一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体现便民服务。将《条例》第十七条和二十条合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为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修改第二十三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删除了与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改善相关公共服务。修改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提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删除了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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