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09-11 15:25:21 作者:MJ笔神 工作总结 最新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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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粮库

乙方:乡(镇)村农户姓名:__________

甲乙双方商定:

一、年甲方向乙方定购粮食公斤(市斤)

品种

春季定购任务数

因灾调减后数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二、合同订购的粮食质量、等级、水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小麦五等以内、水稻四等以内、玉米、高粱、谷子三等以内,大豆五等以内。

三、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高粱、谷子按例“三七”比例加价,水稻按例“二八”比例加价收购。

四、甲方必须做到及时收购,保证不借故压车、退车,做到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保证不压等压价。对乙方交售的粮食,结算形式不限,现金、转账由本人任选。除农业税外,不代任何部门扣款。

五、乙方必须做到按签订的合同定购品种、数量,种足种好各种作物,正常年景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交售。遇灾可向甲方申请减免。

六、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负责人(承包人)有变动时,由接替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乙方交售粮食时,需携带本合同,每次结算,甲方要在合同的附表内给予记载。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粮管所各一份。

(镇)政府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年粮食交售登记表

月日

品种

交售数量

计算金额

检斤票张数

经手人

合计

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乙方(销方):

甲、乙双方按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年限:

三、质量标准:

四、储存指标:

五、数量: 万吨整。

六、价格: 元/吨。

七、总金额(大写): 。

八、包装、运输及小麦质量的具体要求: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 年 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 月底。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

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 按每吨 元交纳履约保证金。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结算数量以 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谅予接收,收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 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到位后,经银行核实库存后的7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向乙方支付足额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 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全部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五、三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食局 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共同进行仲裁检验;商务处理由 市粮食局储备处协商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十七、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收购(需方) (简称甲方)

投售(供方) (简称乙方)

二、价格:早籼谷每 公斤 元,(其中市场 元,政府价外补贴 元)。杂交谷、粳谷按政府出台价格。

三、乙方投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收购标准,并应主动把粮食运送到甲方收购地 过镑,入仓到仓内指定点。

四、甲方继续执行粮食分等论价,优质优价政策。

五、甲方按当时收购价即时付清乙方投售的粮售货款。

六、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次年1月底终止。

七、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 生效,于 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 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十三条 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 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 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收购(需方) (简称甲方)

投售(供方) (简称乙方)

一、粮食品种、数量、单价、投售时间,具体见下表:

品 种

质量标准

数 量

(百公斤)

价格

收购投售时间

全年合计

早灿谷

(国家标准)

/ 公斤

月— 月 日

杂交谷

(国家标准)

月— 月 日

优质

杂交谷

(国家标准)

月— 月 日

晚粳谷

(国家标准)

月— 月 日

二、价格:早籼谷每 公斤 元,(其中市场 元,政府价外补贴 元)。杂交谷、粳谷按政府出台价格。

三、乙方投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收购标准,并应主动把粮食运送到甲方收购地 过镑,入仓到仓内指定点。

四、甲方继续执行粮食分等论价,优质优价政策。

五、甲方按当时收购价即时付清乙方投售的粮售货款。

六、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次年1月底终止。

七、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 生效,于 失效。

合同甲方签字(盖章) 合同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