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模板5篇)

时间:2023-09-12 10:58:33 作者:QJ墨客 合同 2023年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模板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优秀篇一

1、运输垃圾范围是南河小区2#、3#、6#楼办理装修手续的业主。

2、乙方须按时完成小区业主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不含绿化垃圾、生活垃圾),有延误运输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3、甲方须将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的垃圾场,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须配合车辆调度,保证道路畅通。

4、乙方运输垃圾过程中,涉及各项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有损坏小区内公共设施,乙方须按价赔偿。

6、乙方与甲方按户结算,以业主在物业公司登记户数为结算依据。

7、乙方承运甲方小区装修垃圾,每户为190元,两个月结算一次运费给乙方,乙方提供给甲方与运输等值的油票。

8、为确保小区安全,垃圾清理人员不得在小区随意走动,与垃圾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装车。不得寻衅滋事,服从小区管理。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优秀篇二

一、高度重视,出台指导性意见

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公调对接”工作。今年3月底,以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下发淮办发[]26号《关于在全区公安派出所建立“派驻式”人民调解室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派驻式”人民调解员的选派和管理、“派驻式”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要求、“派驻式”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和蔼“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织领导等相关内容。

二、强化实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创新调解体制,整合调解资源,我局会同公安分局改革原来单一的公安接警调解工作模式,今年5月,在全区统一建立“公调对接”工作室,每个调解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我局与区公安分局招录,具体负责集中招聘、集中培训、集中管理、集中保障。目前,“派驻式”调解工作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已公示上墙。

三、加强培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建立“派驻式”调解室,配备强有力的“公调对接”调解员队伍至关重要。我们把48名调解员具有较高法律业务水平、丰富群众工作经验、较强调解工作能力、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公调对接”调解队伍中来;加强队伍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业务素质和调处能力,努力使群众在每一个矛盾纠纷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力保障。

今年6月4日,我局与公安局联合举办了驻公安派出所全区派驻式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培训班为期两天,政法委书记张爱民作开班动员讲话。市司法局副局长鲁正淮也作了相关业务指导。培训班还邀请了《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家庭类纠纷、轻微刑事损害类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法》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为学员们授课。韩桥司法所所长裘化荣就“如何做好一名调解员”为调解员做了生动的一课。

四、深化联动,形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

我们通过推进公调对接,进一步推动形成各司其职、衔接灵活、对接广泛、功能完善的工作格局,解放基层警力,推动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实现部门之间的合作共赢,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优秀篇三

乙方:

二、甲方不得将表中的垃圾卖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出价高于收购价10%,乙方又不愿调整价格,甲方则有权出售单品。

1.乙方不得在工厂内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由协议签订人履行,不得转包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5.乙方必须保持收购废品车辆的整洁,不得赃车入公司;

四、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五、本协议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以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优秀篇四

为认真贯彻^v^^v^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v^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和《^v^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v^^v^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方向,突出问题导向、尊重基层探索,把握关键环节、健全制度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管理责任,转变思路理念、落实严管厚爱,着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管理规范、辅助有力、纪律严明、保障到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辅警队伍,为全市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二)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辅警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辅警招聘使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层级管理、薪酬待遇、考核奖惩、解聘退出等制度,推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辅警管理。

(四)加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同级编制管理主管部门支持,力争在各县、市分局和交警支队成立专门辅警管理机构(副科级)或在政工部门内加挂“辅警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可以享受内设机构正职执法勤务职级晋升待遇),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辅警管理工作,提升辅警管理组织能力,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五)严格额度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在《实施细则》限定额度内,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商请同级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合理辅警使用员额,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严格岗位设置。严禁设置违反或超出国办《意见》和《条例》规定职责的辅警岗位,严禁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擅自设置辅警岗位。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岗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研制具体辅警岗位界限和负面清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七)严格资格条件。招聘辅警应当在坚持国办《意见》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科学设置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同时,参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严格把关。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考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v^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5.因吸毒、^v^、赌博受到处罚的;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11.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八)严格招聘程序。辅警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公安局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各县、分局和局直各相关单位及其所属基层所队辅警均列入统一招聘范围,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工作。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分类招聘”的原则,规范开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等工作,严把“入口关”。辅警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一律不得再录用为辅警。

(九)严格岗位调动。辅警因工作需要或本人意愿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域或警种部门调整岗位的,在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应当符合岗位要求,经原所属公安机关和拟接收公安机关同意,报市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办理转接手续。

(十)严格轮岗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在同一岗位聘用五年以上的辅警,原则上要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轮岗。辅警交流轮岗,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正面宣传引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合理配置警力资源,优化辅警队伍结构。

(十一)严格选调遴选制度。市局机关、各县、市、分局和交警支队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级内部开展辅警选调工作,选调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市级公安机关可以面向各县、分局和交警支队遴选辅警,遴选工作由市局辅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遴选辅警在原单位的层级和工龄应保留。

(十二)严格岗位回避。公安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得被招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对辅警要求实行岗位回避的,应严格实行岗位回避。

(十三)严格规范用工。招聘辅警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合同的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要明确辅警的非人民警察身份。实行劳务派遣或其他形式签订合同的辅警,要稳妥渐进推进转换合同工作。为降低人事代办管理服务和招聘费用,市局机关、各分局、交警支队警务辅助人员的薪税代理、社保和公积金代办等服务,可由招标统一选定人事代办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服务。

(十四)明确训练责任。要将辅警教育训练纳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规划,由教育训练部门或辅警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要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教育训练部门组织制定的辅警培训通用大纲、教材,各相关警种、部门在教育训练部门的统筹下制定本警种、部门辅警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负责组织选拔辅警培训教官,各级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辅警培训任务。

(十五)科学组织施训。按照分级分类要求组织实施辅警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等工作。岗前培训内容侧重于上岗履职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应在辅警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年度培训内容侧重知识技能更新,重点加强思想政治、纪律要求、作风养成、保密意识和公安辅助业务、法律知识、岗位专业技能、实战技能的教育训练。专项培训是提升辅警特定能力的培训,内容根据政治需要、业务要求以及培训对象特点设定。培训考核结果与辅警的考核、薪酬、职业发展和去留挂钩。

(十六)强化协同训练。立足辅警协助民警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建立民警与辅警协同训练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合成作战实战演练,强化一线民警、辅警协同作战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实战处突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训练。

(十七)严明工作界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按照辅警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类别,细化权责要求,严格厘清工作界限。要明确辅警管理责任,探索建立民警带辅管理机制,每一名辅警都应当明确带辅责任民警和分管责任领导。严禁民警将应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严禁辅警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严禁将配发给民警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严禁辅警单独执法办案,严禁辅警参与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界定和控制辅警知悉警务工作秘密的范围。

(十八)健全制度规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按照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辅警学习教育、纪律要求、行为规范、安全保密、请销假、考勤等日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层级管理、晋升、降级、奖惩、优抚、薪酬调整等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升辅警队伍正规化管理的水平。

(十九)严格教育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把辅警管理纳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民警、辅警一体化党建、队建、工会等工作机制。辅警管理部门要适时开展辅警队伍思想状况调研分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保密教育,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用人(工)单位要从日常考勤、警容风纪、履职尽责等方面强化实时监督管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二十)因私出境。辅警因私出国(境)的,需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辅警因私出国(境)报告表》。辅警因私出国(境)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后报本级辅警管理部门备案。辅警在申请出国(境)时,必须注明假期性质、目的地,往返时间,出国(境)目的和方式等情况。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量化考核内容、标准,对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试用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平时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按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层级、解(续)聘、评先评优、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依据。

(二十二)加强信息化应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做好《马鞍山市辅警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并确保鲜活性,全面掌握辅警队伍基本情况。要积极运用阜阳市辅警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手段,真正将辅警的招录、人员信息、服装发放、合同签订、编制管理、辞职(退)、退休、层级管理、手机app同步应用等通过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监管,提升辅警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三)强化职业保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财政、人社等政策主管部门汇报,将辅警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实施细则》经费保障标准予以管理,建立符合辅警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增长机制。在高危险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要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和商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深入推进辅警层级晋升制度,序时推进层级套改和晋升工作,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十四)强化正向激励。依据《阜阳市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探索开展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和事业编制人员,激励广大辅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有条件的,可在拥有专业技能和公安特殊工作需要的优秀辅警队伍中探索实施“年薪制”,进一步提高部分紧缺和急需等特殊岗位辅警的薪酬待遇。

(二十五)强化慰问抚恤。要建立健全辅警伤亡抚恤、伤残慰问制度,辅警因工作原因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规定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可比照人民警察相关保障措施将辅警纳入紧急救治绿色通道。辅警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为烈士,其遗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对符合条件的辅警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人,要及时在医疗、教育、就业、基本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救助帮扶。对履行职责中受到不法侵害的辅警,要比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做法,开展依法追责、提供救济、恢复名誉和挽回损失等工作。要突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辅警心理健康防护、内部互助工作机制。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慰问活动时,应当将烈士、因工(公)伤亡辅警及家属纳入范围,及时向广大辅警及其家属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十六)强化党建工作。要重视辅警队伍党建工作,聘用后,辅警的党团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属用人(工)单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辅警党员发展比例,特别优秀的党员辅警可以担任基层所队党支部委员、辅警党小组组长。辅警代表可列席各类公安工作会议,有发言权、建议权。

(二十七)稳妥清理整顿。要积极稳妥、持续推进警务辅助人员清理整顿工作。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不符合聘用条件且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不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十八)健全退出机制。对辅警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下列情形应当列入劳动合同,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4、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6.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8、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改变的;9、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10、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12、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1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1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根据巡视巡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辅警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定期研究确定“问题清单”,作为各单位终止辅警劳动关系的参考条件。

(二十九)强化队伍优化提升。要以规范辅警队伍管理、优化提升辅警队伍素质为总目标,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20-年要按照《阜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现有辅警队伍开展规范管理和优化提升工作,并建立队伍优化提升常态化机制,全面推进辅警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三十)坚持齐抓共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管理等部门,建立辅警管理联席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辅警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范畴,下一级公安机关每年度应将辅警招聘、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辅警工作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保密、信访、政工、法制、科信、警务保障,以及用人(工)单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合同意见收集表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合同优秀篇五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_。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_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 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xx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xx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_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_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