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相关内容(通用5篇)

时间:2023-09-23 17:46:22 作者:影墨 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相关内容(通用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篇一

对于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病假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篇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篇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员工请病假遭解雇怎么办?

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1、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您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1、什么是病假?

【答】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病假可以请多久?

【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请事假和请病假有什么区别?

【答】a、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个人原因请假,而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b、按现行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而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c、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篇四

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立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规范劳动行为的准则、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并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大支柱。因此,从三者的目的来看,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调整企业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但是,三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和制定要求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经过***程序,最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确定。但是,规章制度制定时对劳资双方“共决”的要求比较低。《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将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不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员工讨论后,让员工提意见和方案,最后由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制定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其劳资“共决”的程度比规章制度要高。《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里法律要求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显然,集体合同所要求的“讨论通过”比规章制度所要求的“讨论”在“共决”程度要高。劳动合同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法律行为,缺少任何一方就无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事项上的“共决”程度更高,且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进行“共决”。

2、内容指向不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会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但是,三者的内容指向与侧重点是不同的。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是企业与单个劳动者约定的事项。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事项一般来说都是适用企业和全体劳动者之间的事项。就同一问题而言,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工作时间事项的规定,集体合同侧重于工时标准以及延长时间的工作要求,主要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进行保护,而规章制度侧重于规定实行哪一种工时制度、上下班时间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主要目的是要求员工遵守工作时间。再如休假制度,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也都会涉及,集体合同主要侧重于为劳动者享有各类假期提供保障,而规章制度主要侧重于员工请假的手续、要求以及违反的后果等。

3、实施方式不同。规章制度的实施主要靠企业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来落实,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督促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作为双方的协议,主要靠协议的约束力来确保落实。

4、效力范围不同。规章制度的内容是集体性的,它的效力范围也是整个企业,对象是全体员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一般也是适用整个企业,针对特定群体的集体合同仅适用特定的群体,如企业内部的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仅适用企业内部的女员工。劳动合同的效力仅适用于企业的单个劳动者,对其他劳动者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5、效力等级不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如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处理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不一样,那么三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为从法律规定来看,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三者对不同的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各自在各自的范围内适用。其次,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且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定的,三者的效力哪个高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规定给出的原因是,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

案例:王小姐于2003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2006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争议不下,王小姐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支持公司的意见,驳回王小姐的仲裁请求,王小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年终奖励制度进行了变更,并且程序合法有效;但由于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而规章制度虽经***协商程序,但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因此其效力应低于合同条款。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简介

《劳动合同法》所秉承的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使企业劳动用工受到诸多严格规制。未来企业劳动用工的模式必须从目前的消极、被动的管理转变到积极、主动的管理。积极、主动的管理的关键一环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心应放在自身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法规政策共同构成了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不同的是,企业规章制度可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体现企业的意志,使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占据主动地位。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必定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四处碰壁,也必定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栽跟头”。为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作者将平时讲课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吸收了在讲课过程中企业普遍关心和困惑的问题,结合自己为知名企业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之经验,倾心推出了这本《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技巧与风险防范》。本书的内容有六部分构成:第一章是“为什么要制定规章制度”,主要阐述《劳动合同法》时代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是“什么是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的含义、特点、地位、效力等;第三章是“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制定法律要求、技术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是“如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阐述规章制度框架结构、制作要点及实例参考;第五章是“如何制定适时的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审查和修订;第六章是“如何运用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违纪员工的处罚。全书既有法律条文的解读,也有案例分析,另外附有大量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实用范本,以期达到“授人以鱼”的同时又“授之以渔”。

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有哪些篇五

1、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从体系的角度、社会法的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

2、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解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设、处理、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假设),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处理),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我们应当关注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在运用其处理问题时,应当坚持这种逻辑结构(例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管是否补休,都应支付,不能以安排了补休为由不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因为在假设中没有“补休”的内容,这一点与休息日不同);从法律后果出发,来关注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借鉴这种逻辑结构来规范我们自己的规章制度。

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

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要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得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情形。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个方面的必备条款。

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规范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

7、规范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8、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变更。一是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规定了变更的情形----协商一致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条第三款)

付加班费(区分标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1、法定解除和法定终止的原则

2、解除和终止的许可情形与限制情形(第四十二条)

3、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除劳动者提前30天单方面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解除合同外,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经济补偿。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连带赔偿份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70%)。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出具证明(在解除或终止同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5日内);文本备查(2年以上)。劳动者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在办理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证明”的危害:劳动者可能找不到工作(第91条的连带责任);使下岗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高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