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租房申请书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示例(大全5篇)

时间:2023-10-02 04:27:14 作者:雁落霞 口号大全 2023年公租房申请书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示例(大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租房申请书篇一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1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臵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

(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 3 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实际管理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30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获取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办理入住手续家庭的申请情况书面反馈产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产权单位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 4 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房屋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 5 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调换完成后,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配租住房调整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臵、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产权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退出承租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6 承租家庭在合同期满前9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填报续租申请材料,产权单位收齐相关材料后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家庭申请30日内,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一)承租家庭未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但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的,可继续承租住房,并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房屋租金。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30日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源给承租家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位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地面、阳台、设臵的防盗栏等。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燃气、供热、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厨房器具和相关的上、下水管道及其他配套电器。

产权单位接到住户报修后,应组织专业维修人员或委托 7 物业服务企业工程人员及时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相关标准向住户收取。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员变化、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

产权单位组织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的房管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第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臵、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房管员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房管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向承租家庭明确 8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各类不良行为,并对承租家庭租住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家庭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不良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臵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产权单位可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协助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对承租家庭成员及收入、住房情况复核、公示张贴及意见收集等工作。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臵、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物业委托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护栏等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区域内其它物业分隔。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臵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租户档案资料保存、租户接待、人员值班备勤等日常工作。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小区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首层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配套用房,由产权单位按回购价格收购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收购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配套用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无法收购的,产权单位可安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首层房源作为租赁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的,应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单位牵 10 头,会同其他产权单位组建业主大会或建立业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决定小区物业服务等公共事项。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推进业主大会的成立。产权单位作为物业所有权人参加业主大会,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在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结合承租家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评价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协议中约定,建设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交付给产权单位后,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

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档案资料抽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受委托参与管理服务企业、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承租家庭资格变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并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与其他部门共享,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单位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臵、改变用途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承租家庭有骗租、转租等违规行为,或接到产权单位报告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如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或纵容、隐瞒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13 闲臵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的相关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产权单位应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相关服务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通过市场趸租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单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后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租房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19__年至20__年在___厂做工,20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__年8月和20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__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公租房申请书篇三

为加强我校公租房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本县以外户口的教师。

2、刚毕业未婚教师。

3、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已婚教师(必须出具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4、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可申请入住公租房。

5、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有早读、晚自习的教师,在行政楼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安排公租房。

6、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和学生需家长陪读的优先安排高三年级,需提供村委会开具进城务工证明或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7、学校贫困生原则不安排公租房。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搬出租赁房。

2、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合租、转让或转借。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租金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不得拖欠房屋租金。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按时交纳卫生费(元/平方米月),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或一学年;水电费(根据学校水电费收缴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

5、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对学校安排的房间进行改造,如确实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房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改造。

三、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房管局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租赁人获得申请后,缴纳住房押金800元。

四、公租房财产管理: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教师住房前,需签订房屋财产协议,退租时经检查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公租房补贴规定:

1、单身教师(主要指刚毕业未婚教师),本人申请后学校安排入住公租房,每年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婚后继续在公租房入住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2、公租房入住其他教师,家庭条件确系困难的,本人向学校工会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由工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六、其他要求:

1.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营造文明卫生整洁的居住环境。认真做好房间周围卫生,处理好邻居关系,尊重同事、珍惜友谊、维护团结。

2、入住教师、陪读家长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陪读,非直系子女严禁入住。总务处负责对陪读等有关情况督查工作,发现家长一次没有在公租房陪读的,全校通报。第二次取消入住资格;发现有非直系子女入住的,取消住房资格。

3、严禁在房间猜拳酗酒,高声播放音乐,喧哗吵闹。

4、严禁在房间聚众赌博或做其它违反国家法规的事,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严厉处理并通报公安机关。

5.应做好居住房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常检查房间里用电设施的安全情况,不在房间里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热设施,认真保护好门窗,离开房间时注意关好门窗,夜间外出的教师应于晚上11点前返校。

6、公租房月亮门开放时间为早中晚上下班时间,其余时间关闭。学生家长和餐厅员工只能从东大门进出,学生只能从月亮门进出,教师上下班期间只能从月亮门进出,所有入住人员进出必须佩戴胸卡,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修武县第一中学

2016年7月 日

公租房申请书篇四

公租房个人申请书的书写格式:首先,申请表上应该写明申请者要向谁申请,比如某某单位等。在正文部分,首先要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信息等,还要写下申请公租房的理由,对自己的居住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概述。说明自己和家人没有地方住,表现出申请公租房的决心。最后,写上签名和申请日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申请书篇五

申请受理地址: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313号一楼大厅(公租房受理大厅)

受理电话:

崇明公租房邮箱:shcmgzf@

微信公众号:上海崇明公租房

最新热门资讯

穿越千年,致敬“至圣先师”!第六届孔子文化节在崇明学宫举行

10月1日起,30万株郁金香将在崇明这里绽放

【活动招募】在怀心农场,编织一场金色童梦~

【崇明探店】首届羊肉美食节来啦,这家超人气餐厅有优惠!

前小桔秋季套票国庆可用,一票玩转8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