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22 06:37:18 作者:QJ墨客 工作总结 环保税工作总结(精选5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保税工作总结篇一

作为排污费改税,环境保护税在制度设计上吸收和借鉴了原排污费制度的内容。但同时,结合排污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收费改为税收的性质转变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调控上的需要,环境保护税法在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必要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有所调整,恢复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都是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环境保护税从立法角度考虑,将应税污染物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较来看,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噪音细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将排污费实际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在制度中给予明确;二是在固体废物防治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排污费在实践中实际停征,这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恢复了对固体废物的征收。

二是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

在计税依据上,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在原排污费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的基础上,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需要,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的前3项征收中独立出来,这种制度设计相当于扩大了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此外,对于新增加的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是税率水平总体适度,地方拥有调整税率的权限。

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中的重点污染物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当年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而环境保护税是将所有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在原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倍。从调控角度看,环境保护税只是平移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设计,主要是基于平稳出台税法和避免企业负担增多的考虑,兼顾了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讲,这种税率是适中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为了解决税率水平平移调控力度不足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还通过其他规定加以补充。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水平只是最低税率水平,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高的税率水平。由于全国各地的差别较大,避免一刀切的税率水平反而有利于部分地区加大环境调控力度的需要。二是结合原污水超标排污费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排污费的改革实践制订了加成征收规定,即对于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进行加倍征收。在加上总量控制要求后,相对于原单一规定排放标准的做法是更严格的要求和进一步完善,其目的是通过必要的税收惩罚手段,促使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四是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降低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总体上保留了排污费有关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结合排放标准设计了优惠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一种重要政策导向,必将激励企业采取技术、投入、管理等综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环境。

五是实行税务与环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费改税后,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但环境保护税因其特殊性质,在确定纳税人排污量上的技术性要求高,为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各自优势。同时,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将大排放源与众多的小排放源分开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二.《环境保护税法》几大热点问题亟待重视

《环境保护税法》即将进入一审。在现代依法行政的时代,作为一项经济调控措施,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统一征收的范围、对象、方法和规范,有利于征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违规减免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又为国家环保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规范使用,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支出排污费的现象。如果考虑了过渡期的风险,在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收费之间做一个有效的衔接,开展费改税的立法,还是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纪文所述,《环境保护税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

1.《环境保护税法》应增加指导性条款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专门性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是环境保护税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首先它应当构建一个实践性的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论。从意见征求稿的条文来看,没有规定指导思想、实施思路与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应用性太强,系统性和指导性不足。这个立法不足,是和目前的理论研究不足相关的。

目前,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如是否包括碳税、生态补偿税、自然资源开发税、市场交易税等,自然资源界、生态保护界和环境污染防治界的意见还很不统一,加上部门分割,目前要想统一很难。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必须走第一步,所以,从环境污染物排放税入手,先简单后复杂,可以理解。但是无论如何,指导性的条款或者内容,如“调整产业结构”等,还得多多少少地补充一点。

2.环境保护税到底包括哪些税目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虽然不是环境基本法,但是它对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其适用范围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交易的行为。意见征求稿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见征求稿所指的环境保护税仅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翻版,没有针对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交易,范围过窄,没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认为,这个法律最终变成仅为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性法律。今后,国土资源部若力推《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若力推《生态保护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剧部门立法的分割。

3.环境保护税重点调节哪些重点监控产业

根据意见征求稿的规定,环境保护税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看起来很全面,但因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排放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故缺乏进一步的可操作性。应当列举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监控企业、固体废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噪声排放重点监控企业的形态。

对这些重点企业,也应当分工艺开展分类的规范。对重点监控企业,也应当采取做加法和做减法相结合的方法,予以规范。对可以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应当用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它们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继续发挥他们在就业和税收贡献方面的作用;对不能改造或者升级换代的企业,要用税收的杠杆手段,逼迫他们退出市场,为新型工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

4.协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关系

目前,国家正总结11个省份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试点情况。总结之后将结合经验和问题,出台统一的政策,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在全国推行。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都是针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征收的费用。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个“权利费”;环境保护税,是按照“环境补偿”的原则对排污行为实际征收的费用。前者作为一个权利可以交易,一般来说,应当是永久的,但是按照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这个权限只有“三到五年”,所以又不像是一个资格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征收环境保护税,产业界理解不了。

也就是说,如何处理环境保护税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关系,没有理顺,学界和产业界的争议仍然很大。在实践中,北京、天津已经大规模上调排污费至8-20倍,湖北上调排污费一倍左右,已经起到调节经济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效果,有的地区不太愿意对现有企业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于此,建议《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定时,要理顺各种税费的关系,只要达到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就要果断减少征收费用和税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5.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应统一和灵活兼顾

有人担心,环境保护税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我们认为,目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如果费改税工作做得很好,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反之就会出现大问题。

根据研究,只要是达标排污和符合总量排污的合法企业,就不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不过,我国东部地区和其他发达城市,领先西部地区二十到三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要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异。差异若过小,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若过大,会促使污染企业跨地区转移。从目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来看,一吨cod的价格,有的发达省份为6000元左右,有的中西部地区仅为200多元。价格很低的省份,环境污染就重一些,价格很高的省份,环境质量就好一些,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避免这一教训。

另外,就作用而言,不能就税收而谈税收,环境保护税应当和环境规划等关键性改革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下一步,应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区域的范围内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统筹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既发挥各地的产业和资源优势,也平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防止各地产业重复和无序竞争的现象重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如果和“多规合一”等措施结合起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效果将相当好。

6.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征缴监管

此外,立法规范的设计还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让各方共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应该在该法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环保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何有序衔接,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主义,通过联动机制加强征缴监管等问题,及时调整税率等,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平台和信息公开外部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偷逃税以及违法减免税等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防止部门之间协同和配合不足的现象。

环保税工作总结篇二

税法是我们学会计专业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还没接触它之前,就听别的会计科目老师说过税法的重要性与它的难度,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在老师的带领下确实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

税法这课说句实话很枯燥无味,零零总总的会计科目,各种税率,征收方法等,条条框框太多,刚开始时上课时真的让人提不起精神,还有老师教书有他自己的一套方法,用图形合理的解释,使人很快就能明白,比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好理解,使抽象变得更形象。

通过税法的学习让我进一步知道会计人员的重要性,,使我懂得了如何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怎样公平公正地做好纳税工作,使我在将来要从事的会计工作中懂得不断加强和税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深刻地了解了新税法的内容,根据新税法的要求,调整一些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务风险;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做好会计处理和税收衔接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懂得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使我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深刻的了解,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税务知识得到了充实和提高。在今后我一定将学以致用,把新的业务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我学习税法最主要的心得是要想把税法学好还是要多做习题,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能找到问题,发现问题,要理论结合实际,才更有助于我们记住。税法是一门文理兼有的学科,它既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同时由于它是法律性学科,当然要求我们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人们对现实的认识不断改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常留意这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与时俱进。

环保税工作总结篇三

通过课程学习我知道如果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开支;也知道了消费税的目的是国家为了限制某项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例如香烟和白酒,但是这些应税消费品却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最近的改革,将化妆品中的普通化妆品不增增值税而高档化妆则改增15%相对低的税率。我想这是由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化妆品的消费又“奢侈品”转为“生活必需品”。这样也体现了一个哲学的道理,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观看问题,思想不能太局限,对于现在不能理解的事情,不能一股脑的批判,而是要分析事物的本质,不要被外在所迷惑,更不要一昧听信舆论失去了自己的主观判断。

我对于“鲜”的理解还有在于对于日常发生的事情,要保持一定的好奇心。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这样做有什么好处?换一种方式会不会更好?在税法的学习上体现在,例如一个企业会计系统已经完善了,能够自主的进行税收的核算,但是其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此时它有俩个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继续是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计算发现它有可能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更省钱,也有可能是成为一般纳税人更省钱。这样的问题往往有个临界值,因而企业在选择纳税形式的时候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

我在听课的时候觉得税法真的很有趣,也简单当然是相对会计和财管这样难度八级的学科来说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我才发现税法真是难。

难,体现在税率的多种多样。消费税的税目种类感觉怎么也记不住,虽然记住了在不同情形下得使用也是不同。

难,体现在税法的不断更替。今年营改增的出现,减轻注会的难度,一个大税营业税在明年的考试中彻底的再见了。有一种今年考税法亏了的感觉,而明年考税法则感觉打了一个九折。

难,体现在各种情况的综合出现,例如一个企业是出口企业,又要抵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又给灾区捐钱、又将自己的商品给员工使用、销售的商品又是应税消费品、又在外国设立子公司。

我知道企业的业务当然比上面提到的要复杂,所以关于难得部分我只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了。

有用

在营改增之后,税法另一个重要的话题就是个税的改革。个税被抱怨的历史由来已久,超额累进税率的缺点不可忽视。伴随着起征点三年未调整的问题,部分人感叹道个税变成了工薪税,而真正占据大部分资源的富人并没有交税,税法也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相反却成了剥削底层人民的利器。

由此可见个税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我们(将来的小白领)在社会主义的艳阳天下生活的绊脚石了。

税法的学习让我看到了这些不合理的地方,让我想去思考、收集这方面的信息。有部分的网友说要按地域的不同来定不同的起征点,因为中国不同地域的收入差异很大。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也有一定的缺陷,这对低收入地区的高收入人群不公平。高收入人往往是某个行业的精英如果他们到低收入地区去工作反而征较高的税负,这会减少他们到这些地方工作的热情。长远来看这会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我比较同意基本提高起征点,扣除+专项扣除的方案,将个税由一个人的税转换成一个家庭的税,并扣除读书、医疗、房贷等一些项目。

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

环保税工作总结篇四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20xx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以下是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环保税工作总结篇五

在这个月里,我参加了地税局组织的对纳税服务需求的调查工作,培养了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激发了我对学习的积极性,为我走向社会奠定初步基础。

安陆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其前身为安陆市税务局,于19税务局拆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此地方税务局正式成立。全局担负着安陆市部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7月日,到达实习单位的第一天。在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详细地介绍了工作内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

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性质抽取五十家企业进行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抽取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涉外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农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

此次调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选择何种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对纳税相关知识的了解、纳税人了解纳税知识的途径以及纳税人获取纳税知识的方式、纳税人愿意接受何种方式的纳税辅导、纳税人接受的纳税通知的发布形式、纳税人认为税务部门执行政策的有效方式、纳税人希望地税部门推行的纳税服务、纳税人对税收部门的意见、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开通的电话纳税服务热线的使用情况、电话热线服务扩展范围、纳税人如何举报违法行为、纳税人接受地税部门曝光违法案件的方式,最后还有纳税人对地税部门的建议。

抽取的五十家企业的应纳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其他针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基金的税收项目。其中营业税税率因行业不同而不同,针对纳税人营业额征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针对车船和房屋等固定资产企业占有和使用行为征收。所得税针对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征收。企业一般应在一月终了后下月上旬报送财务报表,申报纳税。通过对企业每月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销售收入为起点,逐项核对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项目。

从这些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资产结构没有想象的那般稳定,企业的资本机构变化非常频繁而且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显示投资者出入频繁,也表明资本的活跃。

在调查工作进行中与企业的接触情况来看,五十家企业有近四十家都位于安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有些企业经营状况较稳定,但是有些企业有些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

(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属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多家企业,实践证明企业孵化模式较为先进。但很多企业在成立之前没有考虑好经营方向和范围,所以迟迟开不了工。

(二)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筹措不力。很多新设企业将目标定位在为园区内其他企业提供产品,但由于资金不足,生产受阻,并不能及时提供产品,违约之事也经常发生,其他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也只有将目标转向园区外。

(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在开发区内,国家对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般很低。但企业经营管理者经验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产成本较高,企业实现的能力低下,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其设立到解散的过程就是把资本投入后一点点亏损完的过程。当然,法律、文化环境可能都是其影响因素之一。

对于这一点,我觉得对于类似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在鼓励投资者进入的同时应起一定的导向作用,对于接近饱和的市场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资者也应先调查市场情况,减小投资风险。

通过这次调查,我对税务机关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税务工作不仅仅是我想象的收税,还包括很多内容,税务机关要能协调好与纳税人的关系,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指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自觉纳税的意识,巩固企业的发展。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

在安陆市地方税务局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既是对我的知识水平、协调和组织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我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检验。我有很多收获,这次实习使我意识了一些想法的片面性,对社会、对工作、对竞争、对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认识。知识水平是处理工作的基础,这意味着我应该不断地努力学习,以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将来做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经验,并且虚心向他人请教,以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工作的发展方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积累判断是非的经验,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做好本职工作拒绝轻浮、肤浅、敷衍和舞弊。

初次体会社会给我的震撼并仅不限于工作方面,也在为人处世上给我上了一课。在最初找实习单位的迷茫中,我已然感觉到了在社会上拼搏的艰难,这或许也是很多人偏向于较稳定的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吧。从在单位实习的第一天起,团结和合作的概念在我眼前展开了详细的解释。在学校,也许可以说个人的优秀是一个人奋斗的结果,与他人关系并不大,但在工作中却不是这样,分工的明确细致决定了所有人都是相互影响的,只有发挥团队精神,积极协助他人,才能发挥最好的功效。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让我终身受益,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