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 摄影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精选5篇)

时间:2023-09-23 17:28:47 作者:MJ笔神 合同 2023年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 摄影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精选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篇一

总部:

分部:

加盟店:

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

(一)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

(二)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

(一)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

(二)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1)复制权,即以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方式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文字转换成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即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为(非)专有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种方式:

(1)由分部使用;

(2)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

(3)由分部(加盟店)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方式。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1)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

(2)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

五、许可使用的期间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使用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期限内使用。

六、付酬标准和办法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按照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七、著作权的归属

分部(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八、违约责任

分部(加盟店)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总部(分部)偿付损失赔偿金。

(1)擅自发表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偿付赔偿金元;

(2)擅自在总部作品上署名的,偿付赔偿金元;

(3)擅自修改、歪曲、篡改总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

(4)违反本协议许可权利的种类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

(5)违反本协议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

(6)。

九、总部的权利

加盟店依照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

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商业秘密

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包括了以下商业秘密:

(1)作品中的内容;

(2)作品中的部分。

(1)不得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2)不得向客户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3)。

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违约责任。

十一、专利权

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包括了总部的专利权,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文本

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份,由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各存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部(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分部(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加盟商(签章):

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篇二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人对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我们一起写电影”所投稿件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现双方对所投稿件达成以下协议:

风险告知: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一、声明:

许可人保证:许可人拥有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所投稿件的权利,如果因为被许可人合理、如约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许可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许可。

1、许可内容: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的作品。

3、许可范围:全球范围;

4、许可费用:免费使用。

三、其它

1、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对其作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演绎、改编等权利。

四、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许可人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方式解决。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选择申请仲裁,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两审终审。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许可人: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篇三

总部:

分部:

加盟店:

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

(一)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

(二)作品名称及描述(详见附件)。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

(一)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

(二)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项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1)复制权,即以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方式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文字转换成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即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为(非)专有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种方式:

(1)由分部使用;

(2)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

(3)由分部(加盟店)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方式。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1)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

(2)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

五、许可使用的期间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使用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期限内使用。

六、付酬标准和办法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按照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七、著作权的归属

分部(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八、违约责任

分部(加盟店)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总部(分部)偿付损失赔偿金。

(1)擅自发表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偿付赔偿金元;

(2)擅自在总部作品上署名的,偿付赔偿金元;

(3)擅自修改、歪曲、篡改总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

(4)违反本协议许可权利的种类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

(5)违反本协议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元;

(6)。

九、总部的权利

加盟店依照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

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商业秘密

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包括了以下商业秘密:

(1)作品中的内容;

(2)作品中的部分。

(1)不得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2)不得向客户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3)。

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违约责任。

十一、专利权

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包括了总部的专利权,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文本

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份,由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各存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部(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分部(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加盟商(签章):

年月日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篇四

甲方:

乙方:

缘甲方系为音乐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收受及分配使用报酬,经主管机关许可,依法所组成之著作权中介团体,而乙方为就甲方已得专属授权之所有音乐著作于约定期限内作不限次数地公开演出,是双方协议如下列约定:

第一条契约标的.及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得不限次数地于本约期限内在乙方指定之场所:(如附件)内公开演出甲方所管理之一切音乐著作(下称契约标的)。

第二条使用报酬之收受

一、乙方同意按下列之使用报酬收受方法支付使用报酬予甲方。计费方式依本约所附之使用报酬费率收费标准内之概括授权公开演出之类项目计算之。经甲、乙双方同意,全年度应支付之音乐著作公开演出使用报酬共计元整(含税)。本年度依比例应支付元整(含税)。

二、乙方如将相关场地租予第三人使用时,该第三人有公开演出音乐之行为,与乙方无关,甲方应自行与该第三人另行洽商公开演出付费之事宜,唯乙方愿协助甲方,在第三人承租该场地时,协助甲方将相关之申请文件转交该第三人,提醒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三、乙方应于每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前(或订约时)付清当年度费用。支付使用报酬时,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支付:

(一)即期支票(抬头为:)

(二)银行电汇(户名:)(汇款银行:银行分行;汇款帐号:)

四、契约存续期间如乙方之门市、营业店有所增、减时,须即时书面传真通知甲方,甲方须将使用报酬依年度比例作加收、退费之计算,并于下个年度续约时一并收费或扣减。

五、甲方于收到乙方费用后七日内,将授权贴证寄发予乙方,乙方应贴于各门市店门首或店门其他明显之处。

第三条期限

六、本约存续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得于本约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协议就续约之条款做合理之修正以另定新约,唯期满后,于新约未订立或任一方尚未以书面通知对方不愿续约前,本约视为继续有效。

第四条权利担保

八、甲方担保其对契约标的确有依本约约定内容授予乙方公开演出之权利。

九、于本约期限内,如有第三人对乙方就契约标的之公开演出主张著作权时,乙方同意将该第三人所发之函件、通知及该第三人与乙方交涉之情形,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通知送达

就本约一切事项所为之通知,皆以甲乙双方签约时所列之地址为送达地点。除非经他方事前书面通知变更送达对象及地点,否则不因任一方实际住居所或营业地有所变更而受影响。

第六条权利让与之禁止

未经甲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授权所得之任何权利全部或部份让与或再授权予他人。

第七条契约终止及损害赔偿

十、本约订定后,如一方违反契约任一条文之约定或发生对他方权益为不利行为之情事,经他方书面定期催告改正而不改正时,他方得立即终止本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十一、本约订定后,任一方发生解散、破产之情事时,他方得终止契约。但已支付之使用报酬并不得请求返还。

十二、本约终止后,并不影响请求损害赔偿之权益。损害赔偿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费用:应付之使用报酬金额;因提起诉讼所支出之诉讼费用及律师费;调查费用及执行费用。

第八条契约解释(本约之解释,以法律为准据法)

十三、本约一切附件,与本约约定有相同之效力,并为本约之一部份。

十四、本约任一部份纵经认定为无效,双方同意不因此影响其他部份之效力。

十五、本约之内容,非经双方书面合意不得变更。

第九条调解、仲裁及管辖机关

因本约所生之争议,得移请进行调解,或交由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或径自提起诉讼。因本约所生之诉讼,双方合意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条契约原本

本约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篇五

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参与制作人员出具的同意放弃其在该等合作节目享有之权利的声明,或该等合作节目之著作权属于甲方所有的权利声明,或其他证明甲方享有合作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明文件;上述相关文件若非原件,甲方应提供上述相关权利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甲方须保证其出具的上述权利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甲方应就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授权事宜向乙方出具授权书原件一份。

3、本协议授权期限内,为宣传合作节目之需要,甲方须在授权期限开始前天向乙方提供合作节目的宣传性资料。

4、甲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款。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果乙方通过使用甲方授权的合作节目产生收益,乙方同意在合作节目产生的收入中扣除乙方合作企业应得费用及各项成本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收益的%,作为本协议项下授权费用。

2、乙方同意并确认宣传性资料仅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节目宣传之目的,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用途。

3、乙方及乙方的合作播出方有权根据播出渠道需要对合作节目进行适当修改。

4、乙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税款。

第九条: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

第三方披露。

2、除因本协议规定的用途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协助

第三方使用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而争议的,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签字:(盖)电话:乙方代表签字:(盖)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