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模板5篇)

时间:2023-09-07 05:44:30 作者:琉璃 工作总结 最新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模板5篇)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篇一

我们本着创建良好生活环境的基本理念,响应学校和院里的号召,每周将对宿舍安全进行检查。初步定为每周六上午十点对全院宿舍进行检查。在有必要的时候对部分宿舍进行抽查。

宿舍的问题是个长期问题,包含卫生和安全两方面,这一向是学生会尤其是生活部工作的重点,也是老师关心的重点。因此执行卫生安全检察几乎成了生活部每周例行的公务,我们将继续保持下去,希望借助我们的力量能及时督促大家注意安全,注意保持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宿舍环境靠大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因为卫生而生病,因为安全问题产生危险。

为了服务广大学生,让大家懂得更多的.生活常识,我部将在我院各宿舍楼内专栏张贴有关生活常识的宣传资料及当前季节应注意的事项,一个月出4期。

为了安检顺利进行,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危害,保证生命财产安全。我部准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我院制订《化工与环境学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我院以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体成立指挥中心,以学院领导和班主任为主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指导我院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增进学生生活、文化、能力的交流、提高,我部正筹划把之前的创新活动“体验式演讲大讲堂”进行改进,加以丰富,定为“生活大讲堂”,参加人员不限,院系不限,年级不限,内容丰富,贴近生活。此活动正在筹划,有望在本月成型,并进行第一期大讲堂。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篇二

我公司所管辖小区地处昭阳区市中心,人口稠密、环境复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量大、工作标准高、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社区高度重视,迎难而上,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程来抓,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构建和谐的工作目标,在街道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传达了市级相关文件,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将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将居委会工作人员分组,为具体整治工作明确了具体负责人。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整治工作的知晓率

我公司所管辖小区广泛发动社区志愿者、公益岗位人员、低保人员做好社区宣传。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向群众介绍、讲解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开辟社区环境整治活动园地,主要向辖区居民宣传相关环境卫生知识,提倡文明新风,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共卫生意识;在整个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过程中,积极宣传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充分发挥榜样和先进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保证此项活动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我公司所管辖小区以打造优美人居环境为主题,对居住环境进行重点综合整治。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公益岗位人员、低保户、社区志愿者们加班加点的辛勤劳动,共清理卫生死角50多处,清理乱张贴以及牛皮癣100处,清除道路和居民区内杂草、生活垃圾,清理绿化带内的暴露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更换路板、井盖等,对小区内的栏杆、路灯、健身器材等进行维护。

我公司所管辖小区专门组织人员,加班加点除草、清运生活垃圾,清理卫生死角;社区工作人员入户对乱丢乱堆建筑垃圾的住户进行环境卫生宣传,协助住户清运建筑垃圾;通过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大部分种菜居民主动清收了蔬菜;社区组织人员开展了大范围灭蚊灭鼠行动。在社区的大力整治下,私房区面貌焕然一新。

环境卫生整治不是一时一事就可以做好的,需要长期持续的进行。我公司所管辖小区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整合资源,建立符合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居民社会公德的宣传,促进居民良好习惯的形成。

(二)聘用固定的保洁人员,负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小组副组长要对保洁人员的到岗、保洁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工作。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篇三

之前脑海中的“为民服务”也许只是个空旷的概念,是一种行为准则,而进入窗口工作岗位后,面对着前来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的各行各业的人群,我才了解到,为民服务是从耐心倾听开始的,只有耐心倾听,才能真正了解其需求,解答其问题。

生活中的我们总是匆匆,忙忙碌碌中,总会产生情绪,并在不知不觉中带给其他人,而窗口部门的我们往往首当其冲……这时,我们的领导、同事做了很好的榜样,耐心的解释,积极的沟通,收敛自己的情绪为群众解答问题,往往会消除误会,赢得微笑。让初出茅庐的我,发现自己要学习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还有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很荣幸我能够来到这里,认识一群可爱的人,让我在工作和生活中都感受着这个大家庭的温馨,希望我能够在这里更好的学习,更好的成长!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篇四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二)  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  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  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  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  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周墙;

(四)  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六)  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八)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  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停放车辆;

(十)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帜宣传品。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要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殊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靖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有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主体工程同量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作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设标准的水冲化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的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  随意倾倒垃圾或污水、粪便、瘵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四)  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内打捞馋余;

(五)  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等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物 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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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环境部工作总结篇五

我校以全校学生为对象,以建设绿色家园、倡导环保行为、普及低碳理念为内容,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了生态文明教育,引导全校学生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盐城的行动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本次活动以生态文明教育为主题,在全校深入推进了“六个一”活动。

1.开展了一次征文评比活动。以“我为美丽盐城献一策”为主题,围绕盐城应该如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盐城环保下一步应该做好哪些工作、如何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等方面撰写文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了一次主题班会(团队会)。以“生态文明·美丽盐城”为主题,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上好一堂生态环保课,传授生态环保知识,对学生进行生态环保教育和科普宣传。

3.举办了一次知识竞赛。以全市中小学“百万师生共学生态文明知识”竞赛为契机,举办校内竞赛活动,大力营造学习生态知识、树立生态理念、践行生态精神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4.举行了一次演讲比赛。以“倡导生态文明、共创美丽盐城”为主题,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绿色低碳环保知识,培育引领生态文明社会风尚。

5.开展了一次创意设计比赛。体现了环保科技和生态文明的理念,作品通过效果图进行演示,注重作品内涵和宣传效果,环保科技性、创意(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观赏性。

6.举办了一次手工制作成果展。以锻炼动手能力、开展创新节能、变废为宝为目的,利用同学们身边的废旧材料和可利用资源开展了小创意、小制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