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庭审情况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10-04 02:52:45 作者:FS文字使者 工作总结 2023年庭审情况总结(通用5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庭审情况总结篇一

近日,中国知名企业家韦荣坤的庭审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作为一位普通的观察者,我有幸亲身参与了这场令人瞩目的庭审,从而深入了解了韦荣坤这位商界传奇的一生和他所面临的困境。通过这次庭审的亲身体验,我被韦荣坤的坦然面对和乐观积极的态度所感动,同时也对我们国家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高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在庭审现场,我被韦荣坤的坦然面对困境所震撼。作为一个在商界拥有雄厚实力的企业家,韦荣坤曾经一度享受着成功和荣耀,然而面对这次庭审,他并没有逃避或者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制裁,而是选择了勇敢地面对这一切。在过程中,他保持了镇定的态度,充满信心地回答每一个问题。这种坦然面对困境的态度让我深深地佩服。

其次,我被韦荣坤坚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所感动。尽管韦荣坤的企业经历了巨大的打击,他的财富被逐渐剥夺,但他依然保持着乐观向上的心态。在庭审过程中,他不断强调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他没有抱怨,没有埋怨,而是充满希望地寻求法律制裁的公正结果。这种态度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韦荣坤作为一个成功企业家的勇气和担当。

第三,这场庭审也让我对我们国家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高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庭审现场,我看到了法官和律师们精研案件,清晰的辩论和充分的发言权,我也看到了案件处理的公平和严格。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观察者,都能明显感受到司法机关对于案情的严谨分析和公正司法的决心。这让我相信,我们国家正致力于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在这场庭审中,我从韦荣坤的经历中体会到了成功背后的默默付出和人生的反思。作为一个企业家,韦荣坤曾经创办了多家成功企业,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就。然而,他也深深地体会到了贪婪和不择手段所带来的代价。在庭审中,他提到了自己有时候追求利益的心态,以及自己在商业成功的过程中犯下的错误。这个深度的反思让我深以为戒,同时也让我明白了成功并不是唯一的追求,道德和良心同样重要。

最后,这次庭审的亲身体验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商界的残酷和复杂。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竞争激烈,利益诱惑难免在所难免。作为一个企业家,既要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又要面对外界环境的种种诱惑和压力,这是一个极为艰难的任务。通过参与这次庭审,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商界良知和道德的重要性,也更加敬佩那些在商界中兢兢业业、遵纪守法的企业家们。

总之,通过亲身参与韦荣坤庭审的经历,我对这位商界传奇的一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我们国家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高效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而更重要的是,我从庭审中领悟到了对困境坦然面对和积极乐观的态度的重要性,以及商界成功背后的反思和明辨是非的价值。因此,我相信通过这次庭审的亲身体验,我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持有正确的道德和商业观念,努力成为一个有良知、道义和独立思考能力的人。

庭审情况总结篇二

一、“当事人陈述”位列变化的理论基础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序列第一位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

(一)诉讼观的转变

洛克曾说过,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道:“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的权利,那么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于人文主义思潮, 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要改变, 也对诉讼制度的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的提起者、支配着,而法官作为中立一方,只能通过旁观方式了解案情及双方陈述。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只能被认为是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自卫手段, 亦或是成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寻找案情突破口的牵引线。“自由主义”诉讼观虽然重视私权,维护了平等原则,但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与当今社会的发展错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开始转向社会层面。在纳税人的强烈呼声下,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有利于群众,即使是个人的起诉,也使得司法裁判的本身被赋予“社会性”。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环对查明事实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证据,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为全社会节约重要的司法资源。“随着程序理念的变化,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了‘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这种理念的更新不仅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目的, 也影响到了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制度的变化。

(二)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工具理性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精于算计,过于追求工具价值,从而忽略了实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双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平等参与、便利诉讼、自由辩论等形式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制度价值。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此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言语作为媒介,这个过程就应该符合“理想言语环境”(die ideal sprechsituation)。哈马贝斯认为,交往理性是一种对话性的理性, 其以主体间平等对话为基础,并于韦伯式工具理性相对应。而当事人的陈述, 正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互相交流、互相理解,彼此信任、达成共识。虽然不同于调解或和解,但是通过交往互动,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了解, 对于案情和真相也能起到引出作用。因此, 将提升当事人陈述所在证据之位次具有重要意义。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事人陈述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 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作为一类证据,但其陈述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当事人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 当其为证人时所做出的陈述才为当事人的陈述。英国1851 年《证据法》和1869 年《证据再修正法》中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自愿,他可以要求自己作为证人; 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作为证人对此案件提供真相。在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之前,都需要对宪法或者对圣经进行宣誓, 如其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法院有权处罚当事人。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 当事人的陈述具备着两种不同的功能。其一,为事实主张。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其有义务向法院阐明事实依据。这项功能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了帮助。在德日民法中,也称为“当事人听取”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情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申请,特别是在所提事实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这种制度能让法院与当事人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有直接接触,充分进行有效的沟通。其二,因为当事人历经案件经过,其陈述能够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作为证明手段,此功能有利于证据链条的完整和待证事实的清晰。因为当事人本人和律师或了解案情的法官之间不仅是量的差别,而且是质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 这项功能被概括为“当事人询问制度”。此次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来由奥地利最先引用。1933 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奥地利的做法, 用了十一个条文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也规定,“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进行宣誓”。

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当事人的陈述一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其作为证据具有以下功能:

(一)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弥补案情的缺失

在德日的民事诉讼法中, 当事人陈述被称为为“当事人听取”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陈述而明确当事人的主张。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道:“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问题作出充分说明, 在必要时候审判长应该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事实关系、法律关系进行阐明, 并且提出发问”。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法官、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陈述了解基本案情,也能够从其言语中掌握重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分析, 以及对该诉求分析的角度都能够使得法院进一步介入案件,有利于还原真实案情。同时, 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讲明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双方能够明晰法律, 从而选择对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这种双向交流也进一步保障了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 为当事人提供了开口说话的平台,提高法院结案率、和解率,间接防止缠访闹访等事件发生。

(二)当事人陈述能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需要看得见摸得着” 这种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将外在证据作为判断当事人主张真伪的唯一途径,但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能够自证其主张事实的真伪。因为一个人从其语言表达出的信息越是概括、越是模糊,供经验法则辨别其真伪的信息就越少;反之,若其能够完整叙述细节、环节及其衔接,其言语中表达的内容就更为丰富,判断者能利用的信息就越多,作出正确性结论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当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陈述内容进行询问时, 可以在正常询问过程中进行“问题突袭”,当事人反应越快,其信息准确度就越高,反之则虚假程度越高。尤其是在询问中出现自相矛盾时,法官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初步判断。此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真假直接或结合相应证据间接的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为虚假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的再定位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传统,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再定位:第一,完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制。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项证据运作的过程都不够关注。所以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陈述程序, 使得其具备一项民事制度所应有的基本程序, 这样才能发挥其制度刚性价值。第二,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类别区分。区分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对于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应该将当事人置于证人的角度,在询问时应采取和询问证人一样的程序, 允许双方相互对质。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两种不同功能,分别建立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结语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民事诉讼修改时对于证据种类位置的排列绝非无疑调整,而是“有意为之”。虽然立法者未对修正原因进行阐释, 但也一定是出于某种考量。这一调整,正是为了改变我国当下对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也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之所在。待证事实若确实难以查明, 必须通过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进行,不仅能够减少法院劳力和时间成本,也能大大提升诉讼效率, 减少当事人对案件的资金投入,增强司法公正,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有序解决争议的司法环境。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项证据制度,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现代民事诉讼法理念,切实挖掘案件真相,贯彻诉权之保障。

庭审情况总结篇三

近年来,随着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 的人们开始关注法律事务并积极参与庭审活动。我幸运地有机会观看了一场庭审现场活动,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使我对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通过这次观察,我深切感受到了庭审的庄严与公正,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第一段:进入庭审现场,我首先感受到的是庄严而肃穆的气氛。整齐的座椅、配备齐全的器材以及冷静专注的出庭人员给人一种庄重的印象。审判员、律师、被告人、原告人等各方都严肃认真地准备着,他们那肃然的目光和稳定的心态让人产生了一种尊重和信任的感觉。在这里,每个人都在追求真相,都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整个庭审都以公正和真实为宗旨。

第二段:在庭审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务实作风。法官严谨细致的态度、律师精湛的辩论技巧以及法警随时准备的维护秩序的工作都让我佩服不已。他们对案件的研究和准备非常充分,对每个细节都一丝不苟,让人深感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对公正司法的高度负责。在交叉询问环节,律师彼此之间的探讨、法官的审慎判断以及当事人的回答都展现了司法工作者们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第三段:观看庭审现场活动,我也对法律的具体运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官的举止、言谈举止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告诉我,法律是公正中立的,无论是富裕的还是贫穷的人,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可以在法律的庇护下享有平等的待遇,这为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庭审的过程更是让我勾勒出了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流程,加深了我对法律的理解,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司法领域诚信、公正以及专业的重要性。

第四段:观看庭审,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力量,它通过公正的判决和有效的维权,使争议得到合理解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只有当人们对法律有了足够的敬畏和信仰,才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和平共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守护法律,从而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段:通过观察庭审,我对司法工作者及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是人民权益的捍卫者。司法机关的公正和高效运行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权益。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到监督司法的过程中,通过守法、培养法治意识,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通过观看庭审现场活动,我深切感受到了庄严与公正,意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认识到司法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事业。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培养自己的法治意识,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为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庭审情况总结篇四

所有人员进法院都需接受安检,包括律师。旁听人员通过安检后可随意选择法庭,并不需要换旁听证。安检最严格的是著名的old bailey大街上的刑事法庭,连背包、水杯、手机都不能带入,进入法庭需有人引领,旁听时不能记录,严格得有点过分。

二、法庭布局

进入法庭,可以看到法庭的布局通常是这样的。法官席在台子上,台下第一张桌子是书记员席。房间中央有几排长桌凳,是供律师和当事人坐的,为工作区。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同向而坐,面向法官。

上海的两个中院和高院的法庭,当事人也是朝向法官坐,与英国法庭不同的是,桌子是分开的,离得比较远。上海区法院的座次是“两军对阵”式,即当事方相对而坐。我想,并排坐可以减少对立,暗示双方的义务是协助法官查清案件,厘清是非。

法庭第一排座位为barrister qc(queen’s counsel,译为女王册封律师)的专有位置,不是qc的barrister(出庭律师)坐在第二排,再后面是solicitor(事务律师)和当事人的位置。barrister的桌上通常会放一个斜面小桌,以供律师发言时方便翻看卷宗以及支撑胳膊,法庭还给律师提供饮用水和杯子。工作区的后面或侧面是旁听席,通常没有桌子。

环顾四周,法庭两侧的墙上嵌有书架,摆放了很多法律书籍,多为厚厚的判例集。

三、法官到庭

待各方到庭后,书记员通知法官。法官到庭前,书记员与法官一道,站在法庭的一个角门后。随后书记员敲门走入并高喊“全体起立”,而后立于门旁迎候法官。

接着看到一位年长的法官缓步走向法官台,此时另一书记员已经扶好了座位。法官走到桌前,向台下点头示意,然后就坐,之后其他人就坐。一些中国的法院也是这么做的,但并不是非常普遍,可能跟法院案件量大、法庭庄严感欠缺有关。

还有一点在中国法院是看不到的,就是庭审中如有人离开,需在离开法庭前向法官点头致意。我想这些礼仪的目的在于表现对法官的尊重,彰显法官的尊贵地位。

四、着装

出庭律师戴假发套、着律师袍,与影视剧里演的一样。如何着装对出庭律师来说是不可疏忽的,对此律师协会有专门的规范,比如听证(处理程序问题)穿正装即可,但正式庭审时要穿律师袍;商事案件出庭穿正装即可,但刑事案件出庭要穿律师袍;在基层法院开庭可以穿正装,但到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要穿律师袍。女王册封律师和一般律师的着装也不同。

法官一般着法官袍,身份不同样式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官还要戴假发套。法官袍多为黑色,但有的高级别法官比如审理刑案的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着红色的袍子。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袍更为考究,黑色袍子点缀金色的绣纹,很是华贵。但他们只在庆典时穿,审理案件时只穿正装。

五、开庭资料

律师出庭带的资料通常是白皮书和文件夹。白皮书就是英国的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硬封面、薄薄的纸张、上下两卷,一卷与《现代汉语词典》的厚度相当,里面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逐条详解,还包括相关判例、诉讼文书范本等。由英国sweet & maxwell公司出版,每年更新,期间还有增订本。售价昂贵,500多英镑一套。但由于这套书编得很成功,英国律师几乎人手一册。

文件夹是活页夹,这种文件夹在律师界使用的很普遍,好似中国律师普遍使用的牛皮纸档案袋。一些案件的案卷之多令人咂舌,若干个厚厚的文件夹在桌上摆成一排,有的案卷还装在桌下的箱子里。律师发言当中经常会引用这个那个文件夹中的文件,尽管文件的标识很清楚,还是会发生有人一时跟不上找不到文件的情况。

六、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在审理中非常常见,这个环节是庭审中很重要的部分。我看过的几个庭审,证人作证甚至占了庭审一半以上的时间。除了案外人以外,争议当事人经常也作为证人。证人作证前要发誓,有宗教信仰的手按圣经、古兰经等经书,按照给定的誓词进行宣读。宣誓毕,律师开始向证人发问。

一方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非常简单,通常让证人陈述下姓名、身份,以及确认书面的证词是本人的证词。然后是另一方律师的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这个询问非常关键,很能体现律师的思辩力,时间可能很长,是证人最难捱的时间。

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质疑甚至推翻对方的证人证言,涉及的问题非常具有“攻击性”,目的在于暴露证人证言的矛盾、虚假以及证人本身的污点历史,使得陪审团或法官怀疑甚至不采信证人的证言。证人会被问得慌乱、难堪甚至发怒。

有时本方律师看不下去了,会出面“帮忙”,对有的问题提出反对,说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问题是诱导性的问题。此时法官须马上作出反应,即是否同意这个发问。交叉询问结束后本方律师还可以补充询问,其目的在于改变证人回答的对本方不利的内容。

在英国,无论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一旦接到法庭通知则必须到庭,否则会被处罚,严重的课以藐视法庭罪。而在我国,出庭全凭自愿,本人不愿意的法院也没办法,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下,证人出庭率很低,导致一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法律所规定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七、律师发言

律师发言时站立,有时会将胳膊支在面前的小桌上,但不会像影视上的美国律师可以走来走去。律师的长篇结案陈词都在最后,首先是原告律师陈词,然后是被告律师陈词,随后双方可以继续补充。

律师的陈词时间不受限制,我看到的有的律师连续说2个小时,而法官任其发挥,一般不会打断。而在国内的庭审中这种场景比较少见。听起来律师陈词的语调比较平和,很少慷慨陈词。律师之间没有直接的辩论,都是面向法官陈述意见。

八、法官及律师的称谓

英国法官的称呼有多种,身份、场合不同称呼不同。比如在郡法院(county court),法官被称作“your honor”,可译作阁下。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男法官被称作“my lord”,女法官被称作“my lady”,而律师在称呼原审的法官时使用“his learned judge”或者“her learned judge”,直译是“博学的法官”。

律师的称谓也很有意思。法官称呼律师为某某先生或某某女士,比如mr smith或者ms julia,国内则称呼原告代理人或者被告代理人。而一方律师在称呼对方律师时则采用my learned friend,即为“博学的朋友”。

九、陪审团

陪审团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英美法系刑事审判的一大特色。我观看的一个刑事审判,庭审中有一个12人的陪审团,成员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端坐在法庭侧面的两排,聆听整个庭审。

罪与非罪,12名成员须达成一致。而有时达成一致意见是很难的,需要商议很久。有一部美国电影讲了一个经典的陪审团合议的故事,最初只有1人认为嫌犯无罪,后来经过多轮讨论说服,支持无罪的成员越来越多,最后全部人认为无罪,这部电影的名字是《twelve angry men》(译为十二怒汉)。

陪审团达成一致后,由其中一名代表宣布结果,guilty(有罪)或者not guilty(无罪),不需说明理由。有罪,法官依法确定刑罚;无罪,则当庭开释。

十、宣判

英国的庭审分为听证(hearing)和审理(trial)两个程序,听证处理程序性问题,审理处理实体问题。听证可能进行若干次,而审理是在判决前集中进行一次,短的半天,长的几天十几天。

审理之后接着就是宣判,最高法院的案子是择期宣判,而下级法院只有少量的案子是择期宣判。这与国内法院的作法大不一样,国内法院极少有审完当庭判的,基本都是择期宣判,判决书写好了再宣判。

英国法官下判决的过程令我大开眼界。双方律师的陈词结束后,法官可能会离庭稍事休息,然后返回法庭开始口述判决,即兴进行一个演讲,演讲有的持续数个小时。

法官首先陈述他所认定的事实,然后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可能一个,可能多个,法官列明每一争议焦点后,分别简述原告和被告的论点,其后对双方论点发表意见、评定是非,然后得出对这一争议焦点的结论。

所有的争议焦点分析结束后,法官给出总的结论,即对原告的诉请是否支持,支持多少。经过这一过程,在场的人都能清楚知道法官的判决理由。而法官在口述判决结束后,会拿一个有法院抬头的表格,写一个简单的法院指令,写明判决的最终结果,签上自己的名字。

法官的全部讲话会被录音,而双方的律师也会现场速记法官的讲话。基层法院不再另行出具书面判决,而高等法院及以上法院则会出具法官审阅后的书面判决。

没有书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就依据律师记录的内容提起上诉。这对律师记录的准确性要求很高,而很多律师已练就了这个功夫。一位年轻的出庭律师告诉我,他的记录可以做到80%以上与法官讲的一致,非常不易。对一些重大的案件,为了保证准确性,当事人甚至请专业的速记人员做记录。

十一、律师费评估

依据英国的法律,败诉一方须承担胜诉一方的律师费。因此判决下达后,胜诉方会请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为此胜诉方将提交一份律师费的计时收费清单,对这份清单法官会要求申请方作出说明,也会听取败诉方对此费用的意见,然后由法官作出认定。

认定结束后,法官会写另外一个书面指令,明确败诉方支付律师费的金额与时间。英国有专门部门制定律师收费标准,基于律师的办公地址以及律师执业的资深程度给出相应的收费标准。

十二、法庭气氛

总体来说法庭上的气氛是很和谐的。律师对法官很恭敬,法官对律师很客气。我看到高等法院的一位年长法官间或问些问题,有时作简短的评论,甚至当场翻看法条或案例,而后与律师进行讨论,态度和缓,没有以势压人的意思。国内庭审中有时候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说明我们的法官和律师在庭审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作为对立面的律师之间也比较客气,甚至在一些小的事情上相互帮助。比如说,一方律师找不到某个文件,另一方会善意的提醒;相互之间会借用小桌等。

这儿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英国的法官选自资深的出庭律师,所以都比较年长。这些律师经过多年的诉讼锤炼,精通诉讼程序和技能,其中一部分人后来成为法官。有些律师在执业的同时兼任法官,每年花一定时间去审理案件。因此,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之间有强烈的认同感,法官以前是资深的律师,律师是未来的法官人选,彼此知根知底,彼此理解尊重。

十三、法官的形象

多次观看庭审以后,于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些法官的表现。他们当庭翻出法条判例与律师平心静气地讨论问题,他们在几天审理之后连续数小时不停歇地即兴发表判决演讲,他们下发几十页甚至更长的判决书,他们独立对一些敏感案件作出不利于政府的判决……他们的专业能力、谦和态度和独立精神令人赞叹。

还有就是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廉洁公正形象。败诉方会失望、不服或者愤怒,但不会指责法官腐败。我曾经问过几个律师,历史上有没有英国法官因腐败而受处罚的例子,得到的答复是“没听说过”。

庭审情况总结篇五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可能,理由如下:

1、双方婚前虽是经人介绍自主结婚,但由于没有认识几天就仓促结婚,双方缺乏坚固的感情基础,也没有彼此深入了解,因而婚后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2、最为重要也是最让原告无法原谅的是,被告经常无缘无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开始,原告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没有报警,后来被告的暴力行为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原告最终忍无可忍,只好报警并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尽管这样,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丝毫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进而把实施家庭暴力养成一种习惯。

3、在这种频繁的家庭暴力下,原告下定决心两次起诉离婚。然而,庭审中,被告基于离婚会使其财产缩水的考虑声称双方还有感情,恳请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许下许多承诺。法院也是基于被告的态度,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并没有珍惜法院屡次施舍给他的机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这也坚定了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想法。

4、由于被告频繁的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得不时常地在外租房居住或在朋友家里借宿,短则2、3天,长达一年多,这些时间加起来多达3年。原被告双方本来就由于男方原因未育有子女,加上分居期间双方更没有任何夫妻生活,这些都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5、此外不得不说的是,在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时候,原告由于压力太大进而产生精神恍惚,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腿部残疾。被告对原告的这次意外一直不闻不问,完全置自己的“扶助义务”于不顾。原告之后经常产生一些轻生的想法,最后都被朋友劝住,所以才有的这第三次离婚诉讼。

综上,我们认为原告双方的感情早已有名无实,名存实亡。希望法庭能让原告早日脱离苦海,彰显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精神,体现婚姻自由中离婚自由的应有之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应当照顾和倾向于原告,理由如下:

1、在这次婚姻关系的破裂中,原告为无过错方,被告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

2、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交通事故导致的腿部残疾更让其生活雪上加霜,生活现状全部靠借债度日(包括向亲戚朋友,甚至连正在上大学的外甥女的奖学金也被其借光),而被告有正式的工作单位,也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即使从性别和年龄上来讲,被告相比较原告而言,也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

现实依据:据我们调查了解,被告在老家还有一套老宅,足以保证其以后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放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般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对原告因生活困难对外借债75000元,被告应当分担。

3、原告主张的6万元损害赔偿,法庭酌情被告的过错大小判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