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通用5篇)

时间:2023-09-24 01:15:48 作者:碧墨 合同 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通用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一

赵某在a县城有一套别墅,其中一间出租给钱某。赵某因经商需要筹集资金,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孙某。孙某在接手房屋准备重新装修时,才发现钱某仍居住在房屋内。孙某将自己买受房屋的情况告知钱某并要求其搬出。钱某出示了一张由赵某出具的“收到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房租4000元”的收条,辩称其与赵某之间有房屋租赁关系,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自己仍有权居住。孙某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应当取得《房屋租赁证》,钱某与赵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行为。

[析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钱某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钱某、赵某之间不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是钱某、赵某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使房屋买卖后,钱某仍有权居住。

前者意见的理由为,建设部1995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赵某与钱某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未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后者意见的理由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房屋租赁证》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但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应当作出与上位法相违背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方可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颁布的规章,显然与上位法《合同法》的精神相违背,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只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而未将违反规章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

笔者认为,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行为需经行政许可后才合法有效,《房屋租赁证》就是房屋租赁行为的行政许可证书。《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合同法》第13条规定了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而房屋租赁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规定的事项,应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无须设立行政许可。因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对房屋行为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不能限制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表示和共同约定,本案钱某、赵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钱某仍可按合同约定居住至合同期满。

门面租赁合同是指门面出租人将门面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门面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门面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成立后的门面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门面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门面,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面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门面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门面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门面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门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门面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另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都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未登记备案的后果未有明确规定,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笔者在此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做一个梳理。

1. 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当事人约定,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纵使未登记备案,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1. 对出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承租人的风险

(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

例如:对于商业租赁而言,在办理工商登记或申请设立的相关证件时,相关部门会要求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将会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对于住宅租赁而言,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时会被要求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也将会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

温馨提醒:个人或者企业在办理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务必要重视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风险,尤其是商事租赁,一旦合同未登记备案,其后的工商登记或公司设立手续将无法办理,导致商业目的无法实现,造成损失,在实践中已有相关的纠纷发生。因此,在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一定要认识到合同未登记备案的风险,并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和预防。

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二

在办理个人借款合同公证中,多数当事人都把不动产抵押权生效的要件看成抵押合同签字行为的完成,在他们看来,只要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则他们的债权就会得到保障,然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而且对债权人来说也存在着不能优先享受抵押物赔偿的风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生效,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些特殊物品提供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抵押权生效的要件为登记;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合同以双方签字后生效为要件,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法律知识:抵押权生效与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区别]

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三

案情?

5月?北京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宽公司)与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深公司将660平方米的底铺出租给宽公司。租期三年,自206月1日至5月31日。租金每年24万元,先付后用。深公司负责出租房屋的水、电、暖正常供应。宽公司按月交纳水、电、暖气费用。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中约定由深公司提供房屋基本情况作为附件,但深公司未提供。该房屋在出租时深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出租后方取得。该房屋租赁一直未到房管部门进行出租登记。

8月5日,深公司将宽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宽公司在205月1日前未交第二年度租金;拖欠水、电、暖费用;擅自增建隔墙,私占通道,未及时修复受损台阶和下水井盖,故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对于此案,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故宽公司认为合同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理由是,深公司在出租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虽在事后取得,但未进行出租登记或补充登记,故出租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才能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宽公司与深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后成立。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该《办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因此,本案的合同未生效。

点评

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是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否依据部门规章

(1)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亦是我国法律渊源。理由是,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第二个问题实际是讲部门规章的效力和适用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规章也是具体适用法律,这是普遍的共识和做法。具体到本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可见城市房屋不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用房,只要是出租,就应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未办理的,缺乏房屋租赁的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规定有些合同订立后,应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而未经登记备案的,并不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承诺生效意味着当

[1][2]

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篇四

几日后,张某去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治疗后留下腿部疾患。一个月后,张某依约去某贸易公司报到上班,因腿部疾患不便外出而要求公司照顾安排其他工作,并要求公司对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工伤处理。

张某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公司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本市关于工伤处理的相关规定,自己在办理与工作有关的社会保险费转移事务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应认作工伤,公司应当按工伤事故的规定处理并给予工作照顾。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的此项规定,是对当事人没有作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履行起始等特别约定情况下适用的一般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当事人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对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时候、条件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生效有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或按当事人的约定生效两种方式,劳动合同的履行起始有按当事人的约定时间履行及实际履行两种方式。未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尚未依约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

张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特别约定了签订一个月后正式生效履行,当事人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应于合同实际履行后确立,张某在合同生效履行前发生的意外事故与贸易公司无关,其要求贸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认定其为工伤事故缺乏依据。

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篇五

要解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首先应该了解何谓仲裁协议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些国家并不排斥口头或模式仲裁协议,如《欧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规定在法律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国家,仲裁协议可依该国法律许可的形式订立;德国、希腊、荷兰等国家也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这样解释书面仲裁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的解释可以看出对“书面”的解释更为宽泛。尽管如此,国际上还有人对认为两公约对“书面”的解释规定过于狭窄,因为近年来商业和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深入商业领域,商事交往方式朝着多样化发展,出现了一种未签字的仲裁协议,如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是否自动成为提单中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合同的转让中,合同受让人与合同另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存在仲裁协议。这类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做出确认。

2、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首先,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无行为能力,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于依据什么法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定,大多适用国际私法中关于决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冲突规则,也就是当事人的属人法。

另外,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如果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我国《仲裁法》也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