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汇总14篇)

时间:2023-12-19 12:56:18 作者:温柔雨 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感触颇深:

(一)分层教育,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比如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比如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学校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_街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紧紧围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条主线,成立了“预防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职能,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并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和活动,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深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

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_上半年组织召开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会议,研究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特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了各单位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街道团委到各基层团支部都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针对各社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计划措施,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够,非常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街道团委曾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_年,我们通过各级团支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学校报刊、社区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的因素。

三、以学校为重点,加大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渠道,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体。为此,我们特别重视对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今年,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托学校,积极推进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根据青少年自身的特点,营造符合他们认知规律的学习环境。继续大力推行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街道内七十五中学在今年上半年邀请镇派出所民警到学校给学生进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自我防护知识及交通知识讲座,本校600多名学生受到了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未成年人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未成年人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我们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做好以下几点:

我们每位教师都要认真的上好法制课。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我们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一是我们要利用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法制教育的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

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要重视家庭教育。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主人。

总之,我们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树立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从小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2021年6月1日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本法历经三次审议,于2020年12月26日顺利通过。此次修订将原有法律由57条变为68条,明确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完善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

我国目前涉及保护未成年的法律主要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__中学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断加强基础建设,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精心规划和实施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工作,把青保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及周边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有关青保法规的学习与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适龄青少年入学率达100%,在校学生的刑案率一直保持零,为合兴社区治安稳定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一、完善组织机构,切实开展有效工作。

学校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德育分管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派出所民警)为副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心理辅导老师为组员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严厉打击学校周边地区的流动不良社会青年;整治学校周边乱停车等问题,保证校园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解决学校门口的“游商”问题。积极协调公安、工商、文化稽查等部门突击检查网吧,共同做好违反国家规定,进入经营性互联网、电子游戏厅等场所活动的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目前,学校周边环境良好,得到了各位家长的认可。

二、规范系统地开展学校青保工作,引领未成年人正确成长。

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指导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引导他们用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方式行为影响子女,并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效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重视家庭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十分重视师德建设,每学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加强对教师的法制培训。发挥教学阵地优势,学校将开发的校本法制课程纳入了学校的课程计划,利用政治课上好法制课程。平时加强常规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对师生出勤、出操、卫生、课堂纪律、礼仪教育、行为规范等进行管理考核评估,并与星级班集体和行为规范示范班挂钩,使学校教育管理环环紧扣。建立行为偏差生和党员教师的“一对一”帮教制度,使每个偏差生与党员教师之间建立联系,实施跟踪调查。规定偏差生每周一次向帮教老师汇报纪律和学习情况,帮教教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来的情况实施有针对性教育。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也有计划、有步骤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部分有心理障碍的学生主动关心,及时给予心理咨询。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通过讲座、看录像、个别指导等形式进行教育,效果显著。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通过画廊、专题黑板报、校园广播、法制展览等形成了多元化的校园文化网络,拓宽了德育教育的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组织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在法制宣传中自我教育;定期召开法制讲座,邀请派出所和检察院同志来校以案释法、以案明法,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报告会等。

三、瞄准焦点,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安全。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工本着对国家、社会、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和饶幸心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各种事故防范工作。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内利用黑板报、橱窗进行宣传,组织有关安全知识竞赛,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掌握基本的`交通、防水、防电、游泳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对校内体育设施和器械的维修保养落实专人负责,有效地控制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健全青保工作网络。

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社区教育网络,形成社区、学校、家庭联动,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寒、暑假期通常是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我们学校主动以社区联系,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组织丰富多彩的假期活动。电脑房、图书馆、体育场向学生开放;学生组织各种“社务服务队”也深入社区。使学生每学年度都度过了安全、健康、愉快、有益的假期,每个假期无发生一例学生伤亡事故。

__中学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中,从成长氛围、合法权益、教育途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我校将一路既往作好青保工作,我们将积极策划、开展各项活动,使青保工作真正做到育其心、引其道、鼓其志,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新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自身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作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学习和实践经验,谈谈对于这一新法的心得体会。

二、新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刑、不究刑事责任”这一传统的惯例法被《刑法修正案(九)》打破,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予追究刑罚责任,但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制止与纠正。而当未成年人达到十六周岁以上的犯罪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年龄情况,参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量刑。而对于特定情节下,如累犯、恶劣犯罪等,也给予了限制刑责的必要性。

三、新法的意义。

新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自身权益具有深刻的意义。它将更多的司法关注点集中到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辅导上,更多的让未成年人接受正义、积极、阳光、积极的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作出贡献。另外,新法的出台也起到了警醒作用,对于那些践踏法纪的未成年人,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对社会治安的提升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四、新法的执行挑战。

新法的出台带来了新的司法思维、体系和执行机制的要求。在实践中,执行人员和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区域和情境下的实施方案,并根据实践的结果加以改进、完善。同时,也需要将新法与未成年人教育、心理辅导、职业规划等方面相互协调,形成紧密的工作体系。

五、自身的体验。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新法的出台使我对法律的社会价值有了深刻的了解。同时,新法的出台,也让我加强了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关注。在我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始终注重将学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成为一个社会责任感与法治素养兼备的人才。

六、总结。

新法的出台,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只有加强新法的宣传、执行和实践,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为重要的贡献。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经过深入思考和亲身实践,我总结出了一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这些心得,以期唤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第二段:加强家庭教育(200字)。

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应该保持与孩子的良好沟通,经常和他们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惑。此外,家长还应该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同时,为了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家长可以引导他们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如志愿者工作、体育运动等。只有建立起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并引导孩子健康成长,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第三段:加强学校教育(200字)。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个家,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学校应该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沟通,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困惑。同时,学校还应该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性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压力。只有通过全面的学校教育,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第四段:加强社会的关爱与帮助(200字)。

社会资源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保障。社会应该加强对贫困家庭和单亲家庭的关注和帮助,提供经济和心理的支持。此外,社会各界可以开展一些公益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明白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危害。通过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我们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第五段:个人责任与社会合力(200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更是每个人的责任。作为青少年本身,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被不良信息和影响所诱导。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践,影响身边的人,传递正能量。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向身边的同学、朋友和家人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只有每个个体都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力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结尾(100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努力。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提供社会帮助和关爱,同时个人也要积极参与,我们可以共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爱的社会环境。未来,将是更加美好和希望的。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xx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六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监管、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相互尊重、和谐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六)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对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的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责任,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学校应当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的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教学计划,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

文化、体育和教育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提供辅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其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建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本区域资源组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信息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防止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共青团组织通过志愿服务队伍和帮扶联系机制,对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心理疏导和特殊帮扶。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社会矫治,预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不配合帮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探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刑罚执行的参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

第三十八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第三十九条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第四十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第四十一条全社会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犯罪新法心得体会

2019年10月1日,未成年人犯罪新法正式施行。这个新法在很多方面给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精准化的手段。在我看来,这个新法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并在惩罚措施上设置了更多的细节,以期更好地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态。

立法上的改变必然伴随着立意的升华,即法律精神的提炼。未成年人犯罪新法的出台,旨在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创造更多可能。法律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以及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法律试图采取所有可能的矫正措施,以便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人生发展。

新法在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和情节时,增加了对其智力水平、认知能力、心理情况等方面的考虑,以识别其是否具有犯罪责任能力,特别是对处于成长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单一处罚方式往往不能达到矫治的效果,因此,新法明确规定以矫治为主的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适用教育、矫正、保护、辅导等措施,对未成年人实施严厉制裁的同时,更要采取措施进行引导和辅导,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

第四段:新法对家庭、学校的教育宣传。

新法还特别强调家庭、学校的教育作用,提出“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关爱和教育,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将德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从教育入手的理念,才是长久的、可持续的,能够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使他们摆脱犯罪的念头和行为,真正健康地成长起来。

第五段: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新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未来国家的栋梁之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关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而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加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保障打好了基础,这也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犯罪预防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犯罪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威胁之一。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了犯罪预防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工作,以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通过长期的犯罪预防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下面将分五段以阐述。

第二段:提高警惕,加强安全意识(约200字)。

要防患于未然,就要提前预防犯罪的发生。首先,个人应加强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在走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合,我常常提醒自己保持警觉,以防小偷盗窃。我会将贵重物品置于安全位置,避免显露个人财物或者使用昂贵物品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此外,我还时常提醒朋友们不要轻信陌生人,避免上当受骗。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有助于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第三段:关注社会环境,积极参与犯罪预防(约200字)。

犯罪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也与社会环境密不可分。了解犯罪状况和环境变化,对犯罪预防至关重要。我会关注媒体上关于犯罪的报道和警察部门发布的犯罪预警信息,了解犯罪状况。同时,在社区活动和志愿者工作中,我会与邻居和社区成员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社区共同防范的氛围。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第四段: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约200字)。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对于预防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是促进犯罪预防的有效途径。我会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培训、讲座和宣传活动,积累相关法律知识。有时候,我会与朋友、家人一起进行讨论和交流,启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预防犯罪,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第五段:倡导和宣传犯罪预防观念(约200字)。

犯罪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因此,倡导和宣传犯罪预防观念,对于营造预防犯罪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我会通过社交媒体、朋友圈等途径,积极宣传犯罪预防的相关知识和信息。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公益活动,推广警民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通过个人的贡献和影响,希望能够影响更多人关注犯罪预防,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结:

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犯罪预防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提高安全意识、关注社会环境、普及法律知识、倡导和宣传犯罪预防观念的重要性。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犯罪预防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积极努力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历来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规定了八章内容,即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总则。

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基本指导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并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主要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的教育。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则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一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此外,规定学校应当将教育计划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沟通,以利于针对具体情况施教;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录用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等。

3、关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分别从横向和纵向进行了规定。在纵向上,首先具体列举规定了什么是不良行为,如何预防产生不良行为,以及如果产生了不良行为应当如何帮教等内容,如在规定了九种不良行为的基础上,规定了如何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家长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又规定了对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查找,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未成年人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以及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内容。在对已经产生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帮教方面,规定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等内容。在横向上分别从学校、家庭、社会分层次地进行了规定,如在规定学校的职责方面,除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外,对不符合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员工,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在家庭方面,规定对于父母离异的,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也应当履行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职责;在社会管理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等,此外,还对流动人口中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首先列举规定了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其次规定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的矫治措施。在矫治措施中,主要规定了工读教育、治安处罚和收容教养等。关于工读学校,规定了报送程序,即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课程设置及内容,即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以及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等。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规定了可以予以训诫。另外,规定了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等。

除了对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的规定外,主要规定了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组织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及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等内容。另外,还规定了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等内容。

首先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充分保障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些规定,如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不得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等。拘留、逮捕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犯应当保证对其继续进行义务教育;对刑满释放或者未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要落实帮教措施,不得歧视等。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了法律责任及实施的日期,即自1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6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了。他由从下三次基本原则。从小抓起,矫治坏的习惯。实行综合治理。有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各职其职。应当综合未成年的健康心里。规定了九种不良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收听色情影片等。

因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从不良行为抓起。一个是不良行为,另一个是严重不良行为。两者怎么区别呢?一个构成刑事处罚的,一个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者。多次拦截或殴打他人强行略夺他人财产,有可能触犯抢劫他人罪。吸食毒品,不良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因此我们对刑事行为不能掉以轻心的。如果走上了犯罪的行为,预防未成年犯罪。

对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他要做法治观念。有并行政府部门义务。并将预防未成年犯罪义务做一项考核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经常醉预防法治教育的活动。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与学校应配合抓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动。同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违法犯罪做教育的活动。法治宣传活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教育未成年不得吸毒和酗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教育未成年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父母离婚了仍然有抚养的义务。这个小孩由哪一方抚养。

继父母和养父母不得不履行做父母的责任,应当履行养子女的教育义务和责任。继父母和养父母仍有亲生父母一样的权利与父务。不适应在校行政的职工,其它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应加紧中小学生的治安管理,未成年人教学与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的设施不良行为的便利条件。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淫秽、赌博等不良行为。网络、电视、书刊等涉及危害心理健康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犯罪应小时候抓起,从不良的坏习惯抓起,改正我们的不良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社会上不乏发生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为应对这一问题,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对于我来说,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一条例,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以下将从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考量、预防和教育的力度、刑事责任的界定、法律援助与救助的保障以及社会关怀的引导等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特有的心理和心态。年轻人在面对犯罪诱惑时往往容易缺乏理性思考和正确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明确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调适和心理疏导的措施。特别是鼓励社会各方面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种人性化的考虑使得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引导,有助于他们重返正常的发展轨道。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重视预防和教育的力度。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确保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通过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通过加强警示教育和校园教育等形式,提高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和预防能力。同时,加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明确了刑事责任的界定。在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上,该条例既强调了保护的原则,又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制约。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段,划分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14岁以上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尽量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恶劣或法定刑未满的除外;对于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无法完全辨认错误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划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合理提出应对措施。

第四,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与救助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不仅包括合法抗辩和接受法律帮助的权利,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义务。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个案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基金的设立,以确保未成年人在犯罪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助。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在社会关怀的引导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条例规定了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这种引导作用有助于使全社会形成监护意识和共同责任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认识到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为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按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要求,成立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和补充小组成人员,保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序正常开展,对热衷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要继续鼓励他们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履行教育、关爱、服务青少年的职责,同时通过多渠道吸纳的“五老”人员投身到关心下一步工作中来,发挥他们的余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街道秦宓社区的图书阅览室已面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同时我们还积极指导社会团体、社会力量举办美术、书法、舞蹈、乒乓球等活动,以文体活动为载体,寓教于乐,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涵。不仅丰富了未成年人校外文体生活,而且以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等特点,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远离不良文化的侵蚀。

街道关工委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5月19日,街道关工委组织开展街道志愿者服务启动仪式,联系志愿者结对帮扶9名青少年,现场为他们送上了学习用品。通过志愿者帮扶,让关爱青少延伸到学习中去。

对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重点关爱对象进行关爱。2月,街道关工委为辖区6名贫困青少年送上了慰问金2400元;“六一“期间,街道关工委组织工会、团委、妇联对辖区的福利院、幼儿园的小朋友进行了慰问;7-8月,街道关工委与街道团工委、工会一道对辖区考上大学的贫困学生进行了摸底,并通过多种渠道联系资助,确保辖区无因贫困上不起学的现象,最终共23名贫困大学生获得了资助。

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刻的人生感悟,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他们与青少年有着天然紧密的情感联系,在深入细致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在青少年德育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主题,充分发挥“五老”作用,突出爱国主义主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常邀请“五老”为社区行为出现偏差的青少年进行矫正,通过法律的宣讲和谈心,使这些青少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根据“五老”各自的.特长,组织其深入学校专题讲座、参加社区书画比赛、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应。

一是开展读好书活动。社区图书室节假日向青少年开放,由社区工作人员或一村一大带领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

按照街道关工委要求,我办所有社区的图书室均向青少年免费开放。特别是我办秦宓社区的青年阅览室有专人管理,极大的方便了社区青少年借阅图书。

二是开展校外文体活动。利用社区乒乓球室、排练室、棋牌室等文体设施,组织青少年开展体育比赛,文艺表演等文体活动。

6月,街道关工委组织辖区少年在秦宓社区开展作文比赛;6月5日,街道关工委组织青少年在淮河街社区开展以“低碳减排绿色生活”为主题的演讲比赛;8月关工委与街道科协一同组织青少年夏令营活动,思想道德教育。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安全教育与自2010年8月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以来,我校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

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

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教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体系,向其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学籍管理、教学评估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不得少于6个课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将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纳入教学评估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法律常识,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通报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第十条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治疗,学校应当提供休学等便利。

学校应当将中途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图书馆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已建成的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给予其正确的生理、心理知识指导;。

(四)预防和制止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五)主动配合学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

(六)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吸毒成瘾或者均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情形不宜行使监护权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暂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第十七条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受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根据寄养协议,履行保障被寄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寄养家庭所在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寄养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八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确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志愿者或者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家庭教育失当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为贫困、单亲或者失亲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机构应当将救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和矫治。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宾馆服务业经营者接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确因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制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资源,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场调查处理,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

第五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列入教育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一所学校承担工读教育任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读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学籍管理、教职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工读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可以送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第二十六条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矫治档案,对其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利教育、监督、考核:

(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20xx元罚款,但一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终端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