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报案材料格式(精选5篇)

时间:2023-09-25 22:34:08 作者:FS文字使者 合同 最新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报案材料格式(精选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犯合同诈骗罪篇一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此致!

通知人:

日期:

犯合同诈骗罪篇二

上诉人:苏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福建省宁德市……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福建省宁德市……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一)侦查程序存在可疑之瑕疵

1、205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在侦察人员出示信用卡要求辨认之前,在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要求辨认之前,被告人对自己所持有的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2、年8月2日讯问笔录显示,事隔65天(两个月)之后,在侦察人员既未出示信用卡亦未出示对账单及消费记录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明确、精确的描述了四张信用卡申领年月日、16位卡号、四张卡16位卡号、四张卡的透支金额、四张卡的透支金额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以及四张卡透支金额的总和能够具体到每一万第一千每一十每一元每一角第一分,这违背了常人的记忆能力和普通常识,是何原因?请法院查明!

(二)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存在严重过错及被告人透支金额不准确

1、根据银行信用卡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1月18日发、9月16日发、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已经明显过期,是否换发卡片?以及连续发放是否违背银行信用卡风险相关规定?还请法院查明!

2、根据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201月18日发、209月16日发、年月1月16日发的三张信用卡表面上的信用额度是7500、5000、10000,但实际上三张卡的信用额度是共享的,即三张卡的总额度不会超过10000元。如果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三张卡都全额透支22500元!如果不是这样,信用额度超过了10000元,被害人则存在严重过错,即是被害人的过错给被告人违法透支创造了条件!因而超过部分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责任。

3、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申请立案报告,11月23日起,被害人开始上送催收任务,至被告人四张卡最后透支的最早日期4月3日,已经达到五个月的逾期记录,而被害人却不采取停卡控制措施,致使被告人非法透支成功,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

4、根据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及被害人提供的对账单显示,被告人可以在atm机上一次性取出2500元(一般不可超过2000元)、可以在同一天连续两次以上在atm机上提现(一般一天一次),以及被告人可以在网络上一次性消费10000元(在支付宝网络信用卡消费一个月不能超过500元),明显存在风险控制上的严重疏忽。这种疏忽所促成的被告人罪行的相应责任如何认定,请法庭慎重考虑。

二、关于诈骗罪

(一)被害人可能不存在被欺诈。

1、根据相关法律,政府的招标投标属于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被害人郭某、徐某、程某作为个人和公司业务人员应当明确知道相关程序规定及交纳保证金的违法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合股交纳保证金时,被害人存在非法目的,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2、根据相关法律,政府的征税亦属于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标准,被害人郭某作为公民,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不属于商业机构、税务机关办理vip客户的不可想象性,因此,在被告人提出为其办理vip客户时,被害人存在非法利益观念,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二)拿着“借条”来报“刑案”,说明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据被害人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被告人在收受被害人金钱的当时就签署借条为负债证据,以利于被害人的追讨,说明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签署的借条、被害人签署的收条,说明双方对金额是否能够归还具有明确的预期,说明被害人亦明确知道被告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最后,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口述,被告人是因为个人原因负债,一时无法偿还上述两罪被害人的债务,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一直在采取一些行动,努力希望偿还上述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请法院全面、系统的审查并依法改判!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犯合同诈骗罪篇三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20xx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已有一年时间。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20xx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20xx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万元。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 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

犯合同诈骗罪篇四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xx年3月 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拘留在汶上县看守所,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 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xx年四月  日 二oxx年四月 日

犯合同诈骗罪篇五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 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 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 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 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 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 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