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医师法心得体会(汇总13篇)

时间:2023-11-01 19:02:54 作者:FS文字使者 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医师法心得体会(汇总13篇)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梳理和总结,对个人提升有着重要意义。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方法,它有助于我们回顾成长的过程。写心得体会前,我们需要仔细回顾过去的学习和工作经历,找出其中的重要经验和教训。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写作上的启发和帮助。

中华人民医师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医师法是我国医师法律制度的重要法规之一,自颁布以来已经历多次修订和完善,旨在规范医师的行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在学习医师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医师法对医师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这不仅关系到医师自身的职业发展和利益,更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第二段:医师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诊疗工作者,医师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医师要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医师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此外,医师还要积极参与医学教育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水平,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段:医师的职业操守。

医师的职业操守是衡量医师道德行为的标准。医师要保持一颗医者仁心,不断提高对患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同时,医师还要勇于接受挑战和承担责任,正视医疗事故和纠纷,回避不良行为和诱惑,坚决抵制虚假宣传和违法操作。

第四段:提高医师素质。

医师法提倡医生参加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医学伦理等培训,提升医生素质,再加上各级医疗机构的内部培训和考核机制,无非就是要让医生在职业发展过程中有机会接受各种培训,保持专业水平,提高业务水平,逐步成为一名更出色的医师。

第五段:结尾。

中国是医疗卫生大国,医师法的实施和落实,不仅需要医师本身的努力,更需要卫生部门及各级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应该立足整个中国医学事业的发展,时刻牢记医师的铮铮誓言,把自己的人生和事业融入到医师的行业中去,为患者的健康和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1][2][3]。

中华人民医师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医师法于2018年6月29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被誉为中国医疗行业最严格的法规,对执业医师的职业行为,医疗纪律,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明晰定义。作为医学界的从业人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医师法,并将它落实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本文旨在分享我对中华人民医师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识。

医师行为规范是医师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师的行为规范包括诊疗行为规范、药品使用规范、病历书写规范、隐私保护规范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严格遵守医师行为规范,保证我们的工作不受到法律约束和监管,并增强公众对医师的信任感。

第三段:对技术安全的理解。

技术安全是医师行业道德规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医师必须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确保运用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医疗技术,医疗技术所带来的医疗利益应当大于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此外,医师还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和设备,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医疗技术的水平,增强医疗技术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对隐私保护的重视。

医师是诊疗的主要责任人,随之而来的是患者病情、隐私等隐私信息的保护。医师法要求我们在医疗过程中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这需要我们在医疗过程中保持清醒和谨慎,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以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

第五段:对医师职业精神的尊重。

医师职业精神包括医德、医风、医术等方面。医师法对医师职业精神的要求是:坚持中医药传统特色,通晓现代医学理论和技术;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懈弘扬高尚医德;致力于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积极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医师职业精神是我们职业的基石,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发扬职业精神和医者仁心,不断拓展我们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结语:

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我们必须始终严格遵守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应当始终坚持职业道德,增强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力争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中华人民保护法心得体会

人民保护法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法律,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很多矛盾纠纷。人民保护法规定了人民的私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尊严权利、荣誉权利、名誉权利、隐私权利等等。同时,它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关法律职能机关治理的权力限制和程序标准,以防止过度行使权力和损害人民利益。人民对于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管和约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保护是人民幸福的保障。人民保护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通过保护,能够有效地维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自由和尊严权利。此外,也能够维护民主法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限制,使得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更加平等、公正、协调、稳定。这正是人民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所在。

人民保护法只有在具体实施中才能发挥效力。我们应该始终牢记,作为一个有理性和仁慈的社会成员,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利益、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遇到与此相反的情况,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者可能需要积极获取法律知识,转而通过诉讼、申诉或者上访解决问题。同时,也需要留意危险,并适时组织自我保护和舆论抵制行动。有时候,我们也需要有人才或者法律知识的指导,更好地落实人民保护法的精神。

第五段:总结。

人民保护法是近年来社会稳定的措施之一,对于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和人民精神文明进一步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全国人民统一意志、共同努力,才能更加完善、更加精细地贯彻落实人民保护法,使其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权益的一把“利剑”。

中华人民保护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保护法》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为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荣誉等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积极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保护法作为一项法律,旨在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荣誉权等。了解人民保护法的重要性非常明显,如果我们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守则,我们就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法律要求我们做的义务。

第三段:认真学习相关知识。

人民保护法的内容繁杂,覆盖面广泛。为了更好地掌握法律条文,需要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介绍和交流相关经验,这样才能增强我们的法律素养。特别地,学习后,还需要实际行动,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才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第四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事情,如物品损坏、不法侵扰、合法权益受损等,这时需要认真了解人民保护法,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我们要积极地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更公平的保护。

第五段:结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了解人民保护法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保护我们的权益更是需要我们全身心的投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法律尊重和维护,让我们深刻领会和理解人民保护法,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作为教师,不仅仅是对于所学知识的传授,更要知法、学法、守法,还要学习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护法律的威严。近期对于教师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更加详尽的理解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们就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去优化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拥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如果一个教师不能够时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种浅层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会缺乏激情,当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体验。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一个教师有了高度的责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个性魅力。让我们做一个责任感的教师,用自己对教师和教育的理解,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尽心、尽力、尽责。

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但其中却又孕育着伟大。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阴的。”当教师就要培养这种从平凡中见伟大的绿叶精神。在教师的岗位上,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一时的声名和财富,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教师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伟大的品格和精神,人们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总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是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显然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要高得多。这一点在《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确,教师是普通人。教师也要吃饭,也要住房,也要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教师也有追求生活的权利,也有博取名誉、地位的权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权利。但教师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同的是,他还需要有不畏清贫的品质、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为名利诱惑的人格,更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这就是教师的“平凡”。

教师,顾名思义是知识的传授者。要想真正地启迪学生的心灵,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学养作为基础。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你对于学科的钟爱,你面对书本时陶醉的眼神,你对学科知识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驾驭,你身上所散发的自信,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是他们看到科学文化知识对人精神的滋养,对人境界的提升,从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积极主动的学习中。作为教师,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应该阅读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论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教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是伟大的,他们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教师的言行。教师成为了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们。因此,教师时时处处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在积极的师生的互动中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不给孩子们树立不正确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细节、注重无处不在的“小眼睛”。

中华人民一家亲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深信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一家亲,是我们文化的瑰宝。这不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在日常生活中,我逐渐领会了“中华人民一家亲”的真谛,也感受到了它的魅力。以下是我的总结与体会。

首先,中华人民一家亲的核心理念是“和合”。这不仅是立足于历史和文化的精华,更是我们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应秉持的行为规范。作为一家人,我们讲求和谐共处,遵循相互尊重,宽容固然至关重要。然而,要做到“和合”,也需要在心灵上接纳和平衡自身。我们需要不断学习、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文化、社会背景和价值观,在沟通中表达我们的观点和愿望,并将这些信息与共同目标融合以实现和合共同体。

其次,中华人民一家亲的文化体现经常出现在亲情中。亲情是我们一家人最珍贵的情感纽带。在我们的家庭中,我们更应该传达亲情、关爱和支持,这也是我们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关注、支持和成长的机会。我们应该用积极和互敬的心态对待家庭成员,温暖家庭,然后更进一步,去自主拓展社区、城市、全国和国际社交圈,以促进社会的友谊和合作。

第三,中华人民一家亲的延伸体现在社会相互关系中。我们是一个较大的社会整体。同样,我们不仅在家庭中,而且在社会中也应该相互关爱,相互照顾。我们需要尊重他人、理解他们,并以包容和谅解的心态看待身边的人和事件。我们不能忘记中华人民一家亲作为中国特有的重要价值观,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第四,中华人民一家亲在国家层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我们在面对外部威胁和困难时,我们可以紧密团结,因为我们有着同样的祖先、同样的情感,我们更应该为了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一同奋斗、合作。我们应该非常感激国家为我们提供的安全环境、放飞梦想的空间,以及一种让我们感到身处安全和无拘无束的感觉。正因为我们有了和谐的国家社会氛围,我们才有了更多可以去探索、聚合、辉煌的机会。

最后,中华人民一家亲不仅是精神的、情感的沟通,也是物质和经济上的互动。我们可以更加搭建自我的亲戚、朋友和同志社交圈,共同推动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发展,共同成就更大的事业。我们需要借助中国热情、好客和互助的文化精神来平衡更多的可能性,以为全民福祉和民族发展服务。

总之,“中华人民一家亲”既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的战斗口号。我们要不断强化这个优秀的文化内核,以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民族复兴和国家繁荣等方面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替人代替他人考试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一家亲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一家亲”是中国人民共同的美好愿望,也是实践全国团结进步的必要条件。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实践“中华人民一家亲”的精神?在我的成长历程中,我渐渐明白了“中华人民一家亲”的深刻含义,同时也体会到了它所带给我的益处。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也是我们建立感情的地方。在我小时候,父母经常告诉我要珍惜家庭和睦,父母是互相关爱,互相包容的。家中有什么矛盾应该及时化解,并在家庭中营造和谐的氛围。逐渐地,我明白了这种精神,学会和家人沟通、互相包容。这种亲情感染我们,让我们体验到了一种温馨的感觉。

“中华人民一家亲”的精神不仅在家庭中有体现,在我们周围的环境中也时时可见。在我读书的过程中,经常能听到老师说“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这种教育让我们明白了友谊的可贵,学会了分享与帮助,不会因自己的成功而心生嫉妒,也不会因别人的失败而得意忘形。每当看到邻里互帮互助的场景时,我都会想到“中华人民一家亲”的口号。

“中华人民一家亲”也被认为是中国民族文化的一种特质。春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也是中华人民团结一家亲的时刻。在这个节日里,家家户户都会摆上饺子、汤圆等传统的年菜,一家人齐聚在一起,共同迎接新的一年。这样的活动不仅带给我们欢乐,更让我们对家庭和亲情有了更深的认识。

第五段:结语。

“中华人民一家亲”的精神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也是展示中国特色的文化标志。不管身处何地,只有我们的内心充满了亲情、爱情、友情,也才会让我们充满自信、热爱生活,积极向上。对于我来说,“中华人民一家亲”的体现与地方有关系,有时候也和个人的体验有关系。但总的来说,这是中国的一种独特文化,是凝聚了数千年历史的传统文化,是我们应该好好继承和发扬的一种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的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的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权、徇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