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买卖合同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选5篇)

时间:2023-09-22 11:03:01 作者:琴心月 合同 最新买卖合同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选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起诉状篇一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买卖合同起诉状篇二

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

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

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

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

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

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

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

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

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汉族,19xx年6月12日生,xx市人,住xx省xx县xx镇社居委小区。电话:

被上诉人:xx省安装有限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xx县xx镇东路。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明显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肥东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2、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

一、一审无视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致使裁定错误。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明显不符合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要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劳动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务与劳动行为无关,所涉内容指向的全部是关于上诉人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使用范围的约定及双方对该证书的权利义务。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从事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的咨询工作,其并不受公司制度的约束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上诉人的人身、人格并不受公司的支配,二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性。其次,上诉人在从事咨询工作期间,不参加被上诉人的考勤管理,且被上诉人也没有为上诉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双方的约定并未涉及国家在劳动关系中强制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内容,其缔结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国家意志干预,双方仅仅是对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约定。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二者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了明显错误。

二、一审裁定一旦生效将导致上诉人无法通过正当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错误结果。

一审审理认定本案为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依法驳回,实质上还是在认定事实上出现的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旦裁定生效,必然会导致上诉人维权无门的窘境,本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当然也就无法寻求仲裁维权。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起诉状篇三

住所地:xx省xx市xx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xxx光电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县经济开发区xxxx处

法定代表人:范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湖长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湖长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请求判决维持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湖长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大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xx大桥加上其他两座大桥上拆卸下来的故障灯具6075套,信号放大器42套,防雨电源123套。”“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xxx年1月17日,xx大桥亮化工程等计4860根灯具有故障。”并据此数据计算出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此次损失的依据是两份xx省xx县出具的两份公证书。一份(xxx)浙长证字第1642号,该份公证是对被上诉人库房堆放的灯具进行清点,共计灯具6075套,信号放大器42套,防雨电源123套。”对于该份证据,上诉人质证意见如下:1、只能证明一堆堆放在被上诉人库房的灯具数量,没有确定该灯具的制造商。2、该公证书也不能证明堆放的灯具产品具有质量问题。

xxx年4月7日,一审庭审后,应审判法官的要求,上诉人代理人及上诉人技术人员何xxx、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审判法官汪普庆一同驱车前往被上诉人库房核实。库房堆放有三、四堆灯具。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指着其中的最大一堆灯具说:“这是维修好了的护栏管。”上诉人发现其中很多灯具不是上诉人生产的,灯具上标识其他厂家的名字。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解释说其中有部分是其他厂家的产品。上诉人技术人员何xx从中随手抽出一条上诉人生产的护栏管,仔细观察后责问:“这哪里维修过,都没有维修的痕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回答:“因为是2条线全部更换,所以有些好的也一起换了下来”。随后,上诉人希望找根“坏”的灯具,当场检测,寻找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回答,都拆解了。这样造成灯具产品无法检测质量问题。当问到为何公证后的灯具作为证据不好好保管时,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回答边维修边安装,减少损失。现场汪法官、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上诉人代理人及技术员何xxx、被上诉人部分员工均在场。

第二份公证书是(xxx)浙长证字第1645号,该份公证书是对xx大桥上的led发光的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证明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对于该份证据,上诉人质证意见如下:1、对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现场状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这本身就无法保全。xxx年12月3日晚,被上诉人把xx大桥亮化工程控制电源关闭,让公证员进行现场状况公证,公证现场有三分之二灯具不亮。假设在xxx年12月4日晚,被上诉人把控制电源全部打开,全部灯具启亮。现场公证全部灯具均亮。这种公证现场有何作用和公信力?2、被上诉人欲举证证明上诉人灯具不亮,存在质量问题,故申请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灯具是否不亮,灯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都是有关质量鉴定部门的职权,公证机构没有质量鉴定的职能和资质。3、该公证书附视频,视频属于民事证据中的视频资料种类。因被拍摄灯具在被上诉人控制,灯具亮与不亮、亮多少米均可以掌控。该视频由被上诉人单方提供,无法确认被拍摄内容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内容,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禁止公证。4、即使大桥上xxx年12月3日晚,灯具不亮,灯具不亮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上诉人生产产品质量原因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安装工程不规范、外力认为破坏等均可以造成灯灭不亮。

法院据此公证书认定:“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一审法院是如何查明的?三分之二具体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提供的“xxx赔偿清单”第二项注明“xx大桥现有坏的led全彩色线条灯有6条线×1400只×2/3=5600只。一审法院在xxx年12月3日查明xx大桥仍有三分之二灯具故障。在xxx年1月17日,统计出xx大桥亮化工程等计4860根灯具有故障。同样是三分之二,被上诉人统计是5600根;一审法院统计是4860根。相差740根。

xxx年12月晚,上诉人的代理人及上诉人员工亲自到xx大桥核照相和拍摄,整座大桥8条线均亮化正常,不存在死光现象。(见照片和视频)。

对于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灯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灯具数量是多少、出现灯具不亮的原因查明、有质量问题的灯具生产商是哪家。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被上诉人举证不能,应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请求。

二、上诉人积极履行了保修义务。

1、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五(xxx与世纪经典对货明细)能够证明上诉人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双方签名确认。其中注明了对不良品的维修数量、维修备品等的数量及发货时间。事实情况在是上诉人安排了三个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安装工程调试竣工后,被上诉人亲自给三个技术人员出钱购买回xxxx的差旅费。

2、按订购合同约定:工程竣工调试后,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货款的10%(见证据订购合同第三款)。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被上诉人以资金紧张拖延付款。对于被上诉人不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上诉人有权不履行保修义务。上诉人行使后履行义务抗辩权。

4、一审法院还认定“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条故障的灯具费用,按合同约定价格每条155元计算,即753300元。”对此,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不良灯具清单一份。对该份清单,上诉人质证时指出:该份清单是被上诉人自行清点,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同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灯具有质量问题。

“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条故障的灯具费用,按合同约定价格每条155元计算,即753300元。”“4860条故障的灯具”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xx大桥现场清点“不亮”的灯具,该灯具还安装在xx大桥上,被上诉人还未“自行修理”,上诉人也没有拒绝“修理”。损失还不确定,一审法院就匆匆裁判,明显错误。

其二,法院计算单价错误。合同约定灯具一套155元(见订购合同图片)。该一套含三件东西,分别是管线、管线固定架、连接卡座。假如灯具不亮了,只需把管线取出维修。维修好后再安放到线管固定架上连接卡座即可。被上诉人拆下来的就是一套其中的一条线管了,该部分价值约为四十元。4860条就是指的是线管。一审法院错误把所有的线管都按155元计算。

5、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数额某些竟然高于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诉讼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原则。

被上诉人提供的赔偿清单中第一项:从xx大桥拆下来的坏的灯具损失762374元。一审法院认定该项损失合计965858元。(一审法院附表,该表计算也有错误。数字777480写成77748)即使该损失真正是965858元,被上诉人要求赔偿762374元,一审法院也无权干涉被上诉人自愿处分的原则。同理,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上诉人赔偿拆装费用共计183508元,一审法院竟然判决赔偿203075元。相反被上诉人在赔偿清单中第二项线条灯灯壳,数量903,单价50元,合计45150元。(见证据“从xx大桥拆下的坏的灯具清单”)在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附表中也列举了该赔偿项目但却没有计算出来,让人一头雾水,看不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相关知识

同纠纷主要种类

有无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有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5)租赁合同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

(7)承揽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o

(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10)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11)保管合同纠纷。

(12)仓储合同纠纷。

(13)委托合同纠纷。

(14)行纪合同纠纷。

(15)居问合同纠纷。

2.无名合同纠纷

除了《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合同争议也届于合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合同纠纷。

(1)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2)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

(3)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

(5)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

(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8)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

(9)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

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合同纠约纳。

l.标准合同纠纷

是指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2.非标准合同纠纷

除标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纠纷均为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上诉状

买卖合同起诉状篇四

原告:住址:电话: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用于购买被告于________年开发建成的_____小区_____号楼_____、_____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_____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____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此致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买卖合同起诉状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合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合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合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合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签订在后的电铲合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合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合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合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人员的费用xx分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支付给原告”予以扣减?若没有扣除,扣除其认定的上诉人付维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谓投资额。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977600元的设备款的实际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诉人出钱,被上诉人采购后又作为其投资,让上诉人再次出钱收购的不合理现象。原审判决将977600元区分为“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和没有明确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诉人所付款项都有了去处,但问题在于真实的维修费用是多少?《付款协议》中的“维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电铲费用款”247625元。原判决认定“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的依据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谜。双方约定上诉人的投资去向为旧电铲,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载明的用途为“购电铲设备款”,被上诉人理应提供上诉人所付款项去向及用于购电铲设备的证据。若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也不能将旧电铲作为其投资,要求上诉人再次付款收购。

第六,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原则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却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诉人所称的支出,或无合同、或无发票(增值税发票)、或有发票但不是开具给上诉人的而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或是开具给上诉人的但没交给上诉人、或无交货凭据、或无合格证明、或无交付给上诉人及用于合作项目的证明,其仅有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据等无法证实交易行为的真实发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电铲转让协议》的约定,抚顺汇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电铲完整并可以使用负责,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诉人还须花大笔钱去购配件及进行维修?大连xx电机改造厂开具的三份顺序号相连,开具时间在先,顺序号却在后,这样明显存在问题的财政《专用收款收据》,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从何处购买电铲电控的情况下,却直接认定12月11日大连xx公司以400000元购买电铲电控后,开具了名称为上诉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认定为被上诉人的投资额。从发票来看,被上诉人将自己的商品卖给了上诉人,而这种买卖并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旧电铲维修确实需要电控,被上诉人也确实将电控用于了合作项目,买卖的价格尚须双方商定,不应按照其自定的价值计算投资。不排除被上诉人开具该发票的真实目的在于冲抵上诉人支付的40万元定金。

第七,电铲是特种设备,国家对其实行特别管理,原审法院却将其视同为一般商品,强行要求上诉人为一个没有合格证明、监管部门不让使用的特种设备买单。

二、原审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称“但被告对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一直未付,对采购的设备更是未给付设备款”,其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电铲等设备款共计1451001元”。被上诉人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诉请,更没有明确解除的是《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电铲合同》?但原审法院在“原告诉称”中却替被上诉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电铲设备款”的内容,进而认定“但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要求被告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明确,且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解除。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电铲投资,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扶持。”若被上诉人真有解除协议之诉请,原审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决解除呢?解除之后双方不需要对投资再进行清算?被上诉人诉请的是电铲设备款,原审判决却超出范围进行裁判。原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民事答辩状》中提及的重要答辩意见有意省略,判决书未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对于证据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认证,并说明其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对于上诉人指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及虚报及抬高采购价值,虚增投资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审法院的判决实难让人信服。

原审判决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资、合作经营关系”,实为企业间的合伙型联营或协作型关系。合作的'解除或终止均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约定承担债务、返还投资及分配合作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也有规定,但原审法院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尚未终止,合作经营期间的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一味要求上诉人收购。原审判决使得被上诉人没有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将其所有的花费一古脑判由上诉人承担,不仅有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之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就管辖提出异议时,由一个审判员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表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但这次开庭采用的是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原审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转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也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庭审中上诉人申请审判长回避,法庭未按规定宣布暂时休庭,进行合议,反而要强行继续审理,后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审判长便要求上诉人必须当庭书写书面回避申请,上诉人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后,其径直拿上去找院长签批。法庭没有征询双方是否有问题发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这些都省略了。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但有些审判人员却不能正确对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显有失公正的判决更不应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处结果有失公允,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而被上诉人违约,其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