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质15篇)

时间:2023-12-29 11:34:29 作者:纸韵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的撰写需要系统地梳理相关文献和理论知识,同时结合实际问题展开研究,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接下来是一些毕业论文写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大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行政的作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伴随着互联网终端的普及,低下的行政管理效率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本文将简要介绍当下影响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法。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在当今的人类世界中,社会分工极为复杂,支撑社会良性运转的要素逐渐增多,小型社区与外部社会的链接更加紧密,因此公共行政服务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节约社会成本以及凝聚社会共识等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并且国土面积庞大,加之部分地区的管理观念较为落后,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模极为庞大。受到规模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管理效率通常不高,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国务院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极为重视并颁布了相关文件,依照文件精神的指引,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整体效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发展中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影响我国公共行政效率的因素。

(一)传统工作观念的影响。

我国公共行政工作的管理观念,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我国的公共行政部门通常是由传统的机关单位转变而来,因此当下的部分行政部门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机关作风。在面对群众的需要时,部分工作人员常常出现推诿、拖延甚至恶意刁难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并逐渐拉大了群众与行政部门的情感距离。再有,我国公共行政系统是通过参考前苏联的经验进行建立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重叠,并且行政管理系统涵盖了较多的社会功能。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单位普遍存在部门臃肿、层级繁多以及职权不明等问题。

(二)办公系统陈旧带来的影响。

我国部分行政单位,仍然沿用较为传统的办公方式,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首先部分单位仍然以纸质票据与文件为主要依据,纸质文件的保管与查阅极为不便,以至占用了较多的人力成本与时间,这样的方式严重降低了办公效率。其次我国部分地区的行政单位,在办公的过程中较少使用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以至工作过程耗时耗力,同时依靠人工统计的方式极易出现人为失误,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环境中人为失误往往会为国家带了巨大的损失。再有人工统计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权利寻租提供了温床。还有部门之间的数据格式往往不同,以至信息传输难以有效进行,从而造成了信息孤岛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管理效率难以有效提升。

(三)监督不足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行政管理系统较为封闭,外界监督的影响力较弱,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信息公开不足,以至外界对于公共行政工作的相关数据难以有效掌握,在反映具体问题的过程中,难以了解到该部门的工作脉络与成本投入。其次是由于考核制度中,外界的评判影响甚微,以至工作人员对于外界的观感不够重视。同时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普遍不够严格,在内部监督的过程中,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人仍然保持着同事关系,考虑到自身的人际交往,监督人员往往难以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二、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的措施。

(一)改变传统的工作观念。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机关作风与结构设计的影响,部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难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新时期的工作中,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并因地制宜地开展机构改革。首先部门领导应当从自身做起明确自身的工作定位并开展相关的学习,在学习中可邀请党校教师将新时期的政策与先进的管理方式介绍给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使基层工作与中央的指示高度统一。再有上级主管部门可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缩减机构编制,并通过相关法规明确具体的职责。

(二)提升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由于缺乏信息化建设,部分地区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当地财政部门应当拨付专款,用以建设先进的信息化系统。首先办公过程中应当减少使用纸质文件与票据,从而减少人力成本与文件所占用的空间。再有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以减少信息传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还有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动态的信息分享平台,将实施数据及时输入到平台当中,使各部门可以共享相关的信息。这样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信息传输过程中造成的时间损耗,并为管理工作带来了重要的参考。

(三)增强监督管理。

在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中,由于监督力度不足使得职工的工作主动性难以有效提高。针对这一问题,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将自身的信息数据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方式将提升外界的监督水平。其次在建立考核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评标准,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使员工的工作表现得到量化的评价,并以此为依据与其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再有针对内部考核不严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当积极介入,通过巡视组与信访热线,使基层的工作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三、结语。

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由于机关作风与陈旧模式的影响,使得职员的主动性不够。其次是陈旧的办公系统严重降低了办公过程的效率。再有由于监管结构的问题,使得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以至工作重心常常发生偏移。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引进先进的学习模式,使职员的工作观念发生转变。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建立先进的监督体系,使工作中的错误得以及时修正。

参考文献:

[1]王旭东。新时期中国行政管理改革与公共管理的关系及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关锋。刍议公共行政历史视野中的民主行政工作[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

法律毕业论文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中的类推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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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淮安市杨庄小学。

浅谈电大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

摘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是提高学生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主要途径,是电大培养人才目标的需要,它在培养电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智能和技能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是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体现。电大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应用能力的必要手段。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电大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旨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科研能力,关系到电大毕业生的质量和电大办学声誉。因此,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是我们电大教师应尽的责任。

电大法律专业开办以来,在教学环节上一直较偏重于理论教学和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笔者就电大法律专业实践环节谈谈个人看法。

除毕业作业外,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还可以设置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形式,学校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形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它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取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专业课程的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能将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更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方式,使法律教学具体化、生动化,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

第一,结合典型案例抓好课堂教学。由于法律专业名词、术语及法条规定的教学是枯燥无味的,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会照本宣科,学生就会感到厌烦,应付了之;反之,如果教师能把典型案例结合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化、形象化,学生必然对此感到兴趣,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将自然形成。要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恰当地运用典型案例,就需要教师平时注意收集各种近期发生的、有影响或有争议的典型案例。

第二,组织学生讨论疑难案例。教师可在课堂上或课后布置一些典型疑难案例,让学生经过一定思考后,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理由,还允许观点相反的两方展开辩论,然后由教师进行分析和总结。这样,既活跃了学习气氛,提高了学习热情,又克服了满堂灌的弊病,使学生在讨论、辩论中学到知识、掌握知识,增强应用能力。

第三,在平时作业中适当增加案例题量,以加强实践性操作。从平时作业的一般布置来看,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占较大比重,而案例题比重较小。客观题过多,学生做作业时只抄一遍就完事,懒得动脑,这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相反,如果加大客观题量,让学生做作业时多开动脑筋思考,由教师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后对作业尤其是案例题进行讲评,就使学生加深印象和理解。

二、庭审旁听法。

组织法律专业学生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是法律专业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经过旁听,对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

第一、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活动,要密切结合法律专业教学进行。如结合刑法、刑诉法教学可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民法、经济法、民诉法教学,组织学生参加民事、经济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行政法,行诉法敦学,可缉织学生参加“民告官”案件的庭节旁听。

第二,组织庭审旁听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要精选当地发生的、由当地法院公开审理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影响的案件。这样学生才会收到良好的旁听效果,提高学生认真学好法律的主动性。

第三,组织庭审旁听,应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有较大旁听价值的案件情况,让法院作好旁听安排。同时,要强调旁听纪律和要求。

第四,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后,指导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法,评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法院审判的严肃性、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的体会更加具体而深刻。

第五,指导教师要针对所旁听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焦点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意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意见材料及座谈、讨论时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三、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经过整理后发给学生,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对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经过这样的模拟法庭实践,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熟悉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工作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日后参加法律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一,做好硬件准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准备好法庭的标志,如横幅、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条桌、桌布等,若观摩人员多、场所空间大则还需准备扩音设备,按标准化要求安排好庭审席。有条件的还可以购置检察官服和法官服,使模拟法庭活动更富严肃性和规范性。

律师事务所搜集,也可以由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提供。

第三,全体学生都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审理实践,按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成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组,各组做好开庭准备,然后派代表出庭。第四,每个学生都应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实践后的,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成绩的依据。

第五,模拟审判要由有审判或律师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指导教师。事先由指导教师对扮演各种角色的学生代表进行开庭之前的指导,事后由指导教师当场进行讲评,总结成功经验,指出不足之处。这样才能使模拟法庭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四、法律咨询法。

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学生参加咨询活动,群众向他们提出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租赁、房屋拆迁、侵权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合法合理地予以解答。这项活动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第一,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第二,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法律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第三,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同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咨询记录具体内容进行成绩评定。

五、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调查人针对社会中的某些热点问题或现象,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分析特点和原因,总结经验或不足,提出建议和措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第一,要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我国当前立法、知法、守法、执法各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第二,社会调查的项目要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调查的问题必须是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且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如妨害公务案上升、离婚率上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当前民间纠纷的特点等等。

第三,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每人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原因的具体分析、建议和措施等,要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好的调查报告,具有参考性价值。

第四,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价并评定成绩。

六、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一,要搞好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的建设是搞好专业实习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到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去进行实习,这就需要办学单位要与上述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确定相对固定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电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

第二,要聘好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指导能力是专业实习成败的关键。因此,组织学生实习应聘请有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实践经验又热心指导学生实习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为实习指导救师。

第三,要制定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内容、要求及成绩评定等。

第四,要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实习纪律约束。学生实习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办事,遵守实习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学生要提交书面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作出实习鉴定,予以客观评价,由分校审核。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是检验专业实习水平和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总之,要想切实达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预期目的,我们必须提高认识,上下一致,加强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这样才能把实践性教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和提高电大教学质量和育人质量。

参考文献:

电大毕业论文

“文山会海”是人们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繁杂低效的公务文书和泛滥成灾的各种会议的一种形象贬称。长期以来,“文山会海”如同一种经久难治的顽疾,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公害。当前,党政机关各级会议繁多,八股文之风有所抬头,笔者结合从事机关工作的实践,试就当前如何减少“文山会海”现象,改进会风文风,谈谈粗浅见解。

一、当前“文山会海”现状。

(一)各级会议繁多,八股文风有所抬头,滋长了腐化现象。

1、会议多,文件多。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表明,省、市、县的领导干部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泡在“文山会海”里;某市某个职能部门去年1—7月份.主要领导参加各种会议184次,平均每月开会26次,占时约50小时。最多的一个月参加会议达33次。该部门同期收到各类文件834份,平均每月119份,本部门印发文件141次,平均每月20份,这种现象在其它部门的表现有轻有重,但总的是泛滥成灾。

2、开会发文方法千篇一律,内容空洞,华而不实,八股文风有所抬头。大多的会议,印发了文件,还要照本宣读,然后领导轮着发表意见指示或是有关人员轮着表态,最后主持人小结归纳,会后还安排分组讨论。内容不多,场面热闹,过程冗长,却没有多大的实际内容。本可一小时开完的会议要开半天,半天开完的会议要开一天,似乎会议越长越好。不少部门只重发文,不重实施,或照转、照抄、照套,或脱离实际,闭门造车,做官样文章。不少文件,只重形式不重效果,本可以几行字说完的,却要洋洋大篇,有的内容空洞,没有新意,脱离实际,贯彻措施不明确,缺少操作性,成了新的八股文。

3、开会发文名目繁多,随意性大,事无巨细。有些组织者不考虑实际效果,无论大事小事都开会发文,下面基层的一个请示报告,也要开会行文,层层审议,手续繁杂,办事单位苦不堪言。一些机关部门为了应付检查,汇报工作,收集情况,或者落实某件事情,可以随意召集相关单位开会。甚至有的领导的一般讲话也要多次被印成文件发给有关单位学习贯彻。

4、会议规格高,陪会现象严重。好像会议主席台上的领导级别越高,会议就越重要,出席者非一把手参加,方显参与者重视。于是凡是会议,不管有关无关,都要求和指定那一级主要领导参加。如此“凡会必陪”,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许多本应做的工作没有时间去做。

5、“文山会海”成为社会上不正之风滋生的温床。比如各地方轮流做东举行的经验交流会、联谊会等等,吃住游玩、交通报销、各种补助等等,费用惊人。据有关资料的估算,全国每年用在各种会议的直接间接的花费接近3干个亿,让人触目惊心。

(二)国家针对“文山会海”已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近年来,各级党政部门也认识到“文山会海”的弊端,一些地方三令五申,出台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措施,一些省市下发了关于“少发文、发短文”和“少开会、开短会”的指示或文件,中央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地精减会议,改进文风。党的xx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并要求从中央做起;胡在党的十七x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唯官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

在严令之下,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文山会海”的痼疾总的来说依然严重。

二、公文如“山”,会议成“海”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文山”与“会海”具体表现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二者相伴而生,其成因如出一辙,具体根源在于:

(一)旧的体制造成“文山会海”的“合理”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机构上层次多、部门多、审批环节多,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到处是靠开会发文过日子,浪费时间,效率低下。虽然经过了体制和机构改革,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有很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没理顺的地方。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模式,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开会发文在“计划经济”模式中,当然就有增无减。

(二)机构臃肿,冗员过多。我国以往曾对机构进行过几次大的改革,但政府还没有完全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的羁绊下解脱出来,企业没有真正改变政府附属的地位。因而,机构改革步入一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之中。尽管机构臃肿、冗员成堆,“庙”大“和尚”多,但都各负其“使命”,都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力,而发文和开会便成为其完成使命、行使权力必不可少的“法宝”。

(三)办文办会缺乏一套科学的操作程序和运作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筹划指挥,组织协调、配置资源等职能的正常发挥。机关一些部门也被拖累到繁多的印发传递通知、文件,组织筹备会议等等简单工作之中。再加上有些人员素质不高,协调不力,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传递和筛选有关信息资源的效率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好综合部门的助手参谋作用,整天只能跟着领导转,跟着文件会议转。

(四)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领导,往往把办文、办会多少作为考核下级政绩的一个标准,认为公文发的越多、会开的越多,工作成绩就越突出。一些新闻媒体推波助澜,电视、报刊、杂志用大量的篇幅报道会议、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形成舆论导向上的负面效应。举办会议和起草公文的单位和个人有“益”可图。多发文、多开会,一则对上有“喜”可报,有“功”可摆;二则可报刊留名、电视留影,对外形成“广告”效应;三则可通过多造预算、虚列支出等手段为单位争取财政部多拨经费。

(五)领导工作方法单一,呈现公文化、会议化倾向。目前,一些单位领导工作的方法越来越简单、单一,呈现出公文化、会议化的倾向,即单纯依靠公文和会议来实施领导,并要求下级层层转发和逐级传达,还以此作为考核下级工作的重要依据,结果导致各级转发公文和对口性会议剧增。

(六)唯官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的影响。多年来,工作标准不明确,作风不扎实,助长了“文山会海”的泛滥。有不少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习惯用行政命令,靠开会发文来开展工作,好像只要开会发文就是完成任务,具体如何做是下面的事。于是什么事情都按会议布置,按文件精神去做,自己高高在上,不深入基础和群众,不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甚至有些领导和机关把开会发文作为全部工作的内容,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开会越多,发文越多,政绩就越大。在社会上给人们一种“文字出干部,干部出会议,会议出成绩,文件出政绩”的感觉。

(七)文风、会风不正。有些人喜欢写长文章,开马拉松会,好像文章长了才有水平,会议时间越长越重要。还有少数人发公文无解决实际问题之心,而实质是满足自己树碑立传之需。一些“候鸟式”轮流坐庄的会议和没有实际内容的所谓学术会议,其实质往往是借会议之名游山玩水,或为主办单位、个人敛财。

三、“文山会海”的巨大危害。

(一)提高了行政成本。

1、造成人力、时间的浪费。如:公文从制发到归档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公文作为处理公务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适当印发是必要的,但产生大量不必要的和质量差的公文,就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再如:召开一个会议,从准备到结束,不但要耗费领导机关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给下级机关和基层造成巨大负担,过多的会议.使领导和机关人员陷入会海之中,牵涉了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大量精力。

2、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公文制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花钱,印发过多的公文,就是一种经济上的浪费。比起公文的经费开支来,过多的会议造成的经济浪费则更是惊人。开会必须花钱,会期越长,规模越大,其费用也越大。会议的费用有些是必需的.但有些没有实际意义的会议,特别是现在不少会议选在旅游胜地召于,以开会名义公款观光旅游,或大吃大喝,或滥发纪念品,就是一种巨大浪费。

(二)降低办文办事效率。

1、造成信息流通的重复。大量照抄照转的公文和层层召开、层层传达的“对口会”、“中转会”贯彻同一个文件、办同一件事情,缺少同自身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内容.只能是走形式。摆花架子,其结果是造成信息流通的重夏、交足、浪费,滋长事事依靠发文的文牍主义恶习和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

2、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必要的公文、会议,可以促进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公文成“山”,会议成“海”,不仅分散了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精力,而且给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成为各级领导和机关正常工作的障碍,甚至贻误大事。

(三)增加审批环节,为腐化现象提供土壤。

1、增加审批环节,容易助长唯官主义。40多年前,我们曾经发生过为了修一个公共厕所要向北京打报告,盖200多个公章的真实故事。笑过之余,我们应该深刻反省,公文如“山”,会议成“海”,势必增加公文审批环节,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常年陷在“文山会海”之中,单凭发文和开会管理政务,势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成思想僵化、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作风飘浮的唯官主义。

2、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为腐化提供土壤。文风、会风是领导和机关的思想作风与工作作风的反映,从根本上讲,是党风的一个内容,也是社会风气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倾向和表现。文风和会风不正,必然污染和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政府和各级领导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文山会海”深恶痛绝,对整天泡在文山会海之中、高高在上的唯官主义和以开会之名游山玩水、挥霍浪费的现象强烈不满。同时“文山会海”势必会增加文件审批环节,在此环节上容易滋生腐化。其次,还有过多的评估检查会议也为腐化提供了机会。

三、医治“文山会海”的措施。

笔者认为,医治“文山会海”这一痼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治理:

(一)加强改革,健全和完善各种体制。

1、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模式造就了中国“文山会海”的现象。因此,只有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还企业经营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截断“文山会海”的源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配套进行。邓小x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小平同志的讲话,既指出了加快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认真落实小平同志的指示,切实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他,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就能从根本上医治“文山会海”这一痼疾。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中的类推

本文介绍了法律推理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之匹配的逻辑学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定义、方法、规则、关系,并探讨了(1)从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考察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2)关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可靠性问题的研究;(3)逻辑学对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这里的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等内容.

作者:印大双作者单位: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2刊名:探索pku英文刊名:probe年,卷(期):2001“”(5)分类号:b81-05关键词:推理法律推理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辩证推理

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法律教育毕业论文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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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毕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接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能够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得当不仅不利于罪犯自我改造,还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稳定。

所以减刑、假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部分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足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有法可依,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制约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途径和空间,极其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开展。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综合分析如下:

第一,司法部5月1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监狱机关通过逐级程序研究好向法院上报的提请减刑假释对象后方才“通报”检察机关,对于重要的上报环节检察监督却是一片空白。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9月8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法院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定减刑中的违法现象。

因为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即使检察机关发现裁定有误,提起纠正意见时已是“人去楼空”难以再行收监。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1911月26日的`《关于如何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均为事后救济且程序繁琐,整体上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近乎于乌有。

第三,法律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进行对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对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向监管场所及人民法院提出的正确的减刑、假释监督意见不被采纳怎么办?提请给谁减刑、假释由监管机关拍板,最终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由法院拍板,都是缺乏监督的“一家之言”,究竟如何切实保证检察监督全程充分介入?如何有效制约对减刑、假释的决策权?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建国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

随着行刑制度的法治化的进程,刑罚变更执行中公开、透明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也在不断创新,听证制度的创立和试行就是明证。

但这些还没有从权力运作的规律来思考问题,忽视了权力运行的制衡。

从效率角度来考虑问题,诉讼的环节少效率就高,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可能与此有关。

但是因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情况,影响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

首先,在减刑的比率上没有必要的调控机制,除重大立功表现必须依法减刑的情形外,“可以减刑的情况”如何控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减刑的比率不尽统一。

其次,减刑的考核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呈报减刑的余地增大,监狱提请减刑权选择余地过大,容易滋生贪腐。

再次,检察机关的监督处于局外监督,只是事后提出纠正意见,没有程序上的控制力,监督也只是劝告式的监督,没有约束力。

在微观上解决以上弊端的方法比较多,但是拘泥于一些细节上的修补,不能在根本上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有效监督,必须探索宏观上完整的理论模式。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较为充分,程序完备,介入及时,监督有力,真正保障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话语权,应该寻求减刑、假释的司法行政审批化向刑事诉讼化转变,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当减刑、假释时,须制作减刑、假释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应当提请减刑、假释,或者减刑的幅度需要改变,或者减刑改为假释,假释改为减刑等,应当提出意见并将考核材料退回刑罚执行机关。

对于不予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而对于减刑幅度大,以及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开庭时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罪犯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参加。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直接送达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维持裁定,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完整的公诉权应当是有罪的追诉权与悔罪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

追诉犯罪时需要公诉权来启动审判权,裁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罪犯加刑时,需要公诉权再次启动审判权,对又犯罪的罪犯加重刑罚。

当罪犯表现好或者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或者假释时,同样需要公诉权介入,如此,所有刑罚执行变更活动都纳入公诉权的调整范围,使公诉权不仅在增加刑罚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减轻刑罚中也发挥作用。

第二,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法院裁定后,人民检察院才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定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才能提出纠正意见,不能介入事先的提请程序和审判程序,使得监督滞后。

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诉讼活动,理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而且是全过程的监督,绝不能是事后“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需要程序作保障,只有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才能了解、掌握诉讼进程,及时开展监督,否则难以达到立法设计的监督效果。

第三,“监狱上报减刑、假释案件时,法院与监狱实质上是变相‘行政审批关系’,带有体制上的根本缺陷。”为克服这种缺陷,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早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如公示和听证试点。

公示和听证虽然可以解决减刑、假释的阳光作业的问题,但并没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个人介入并有权对诉讼的进行监督,因此,减刑、假释的实践呼唤检察机关的介入。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通过行使公诉权进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检察机关在全国的监管单位都设有专职的检察人员,这是一支司法专业化队伍,他们长期工作在监管一线,与监管人员和在押的罪犯接触,便于接受在押罪犯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为检察机关准确行使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提供了人员保障。

当然,此种监督模式可以先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逐步拓展,检察监督由“事后”到“事中”的前移是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相信通过检察监督理论与实务的不断创新完善,一定能够确保减刑、假释公正有效,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另外,人大常委会已授权“两高”对实施宪法、法律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对下属机关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但是,在减刑、假释问题上既没有“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更无公安部和司法部参与联合制定的法规,因此,由“两高”与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文实属必要。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但是它们几乎是自成一派,各执一词,而且也没有公安部、司法部的参与。

另外,中央五部门《意见》中涉及到“假保”问题,但是,主要规定了对它们的交付执行、执行中的监管及检察监督,而对减刑、假释的适用与制约这一关键所在却只字未提。

现实中,减刑、假释的处理属“敏感区”,常有权力寻租的违法现象产生,因此,“两高”和公安部以及司法部针对实践的需要,应当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常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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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主持语言是现代电子传媒文化发展出来的一种产物,作为一种交际工具,它是大众传播媒介的一种语言学行为,目的在于和受众进行交流。播音主持的语言不能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时刻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同时其内容和形式也应该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这时播音主持语言生存的主要前提。播音主持要想达到良好的语言传播效果,就要置身于消费文化语境下,这是达到良好传播效果的重要表征。基于此,下面从不同角度针对消费文化语境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语言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一、消费文化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特征。

1、消费文化影响着播音主持语言创作导向。

从近年来我国广电行业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电视图像引领着人们的视觉,成为人们认识和了解世界的主要通道之一,“读图时代”的到来预示着其他符号作用的不断衰减。艺术走进生活成为新时期播音主持的主要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众传播就要依托人际传播而存在,陷入到人际传播的海洋中,而是使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特点相接近,对人际传播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艺术语言的语言化也是现在播音主持的主要特点,人际传播既要体现艺术化的特点,还要与生活水乳交融,这一点通过《鲁豫有约》的访谈中可以窥见,同时在何红梅新闻播报的从容舒展中也可以看出。

2、播音主持语言的商品化转型。

商品的共同特征是以交换为目的,广播电视节的目的就是实现等价交换。为了使消费者不断衍生的需求得到满足,电视节目制作必须将受众作为接受的主体,进行产业化生产。播音主持语言的商品特征正是随着大传媒的消费属性而来的,因此,只有将语言置身于消费文化语境下,才能与社会、时代发展的潮流相符合,并做出相应的调整。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有声语言传播的内容,重视播音主持人个性魅力的'展现。例如,虽然李静、戴军毫无有声语言表达功力,但是其平易、松弛的语言以及时尚化的气息显然可以为其争取了一大批的观众。

二、消费文化语境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的语言利用策略。

1、文化策略。

在现在的消费文化语境下,需要我们充分关注传统文化,消费文化是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中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的语言应该充分的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不同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优秀文化,正是这些文化成为发展本民族的灵魂所在,同时这些文化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根基,所以,优秀的民族文化应该得到大力的弘扬。虽然很多优秀的民族文化得到了很好的传承,但是,还有大部分优秀的民族文化被人们所忽略。广播电视行业的主要作用在于引导社会公众文化的发展方向,利用广播电视节目,为广大人民群众传播积极向上的文化,进而使人们的精神可以受到启发。

2、情感表达策略。

在播音主持专业教学中,都会对学生进行一些有关播音的专业训练,还会在学习过程中展开用声训练,专业教师对学生的要求是在声音中包含感情,利用自己的声音来表达出一定的情感。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在主持中投入感情,使自己的播音稿件成为传递情感的有效工具。同时,在播音主持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自己的情感,如果节目显得过于煽情,会给观众带来一种非常虚假的感觉,可信性大大降低。因此,只有在播音主持过程中把握好自己的情感,才能增强节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这样节目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

3、语言教育策略。

播音主持人首先必须具有健康的语言传播观,充分重视对相关知识的学习,重视语言教育本身存在的特殊意义。语言的本质是交往,哪怕只说出了一句导语,那也意味着一种行为得到了实施,这种行为可能会为观众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还可能转化成为一种行动,因此,一定要做到三思而后行。1967年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曾经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到了“合作原则”,主要包括质、量、关系及方式几大准则。在各种准则中,礼貌原则都占有首要地位,具体包括赞誉、慷慨、得体等多方面原则。中国历来倡导“和为贵”的观念,同时与人为善也是全体国人的群体无意识表现,这些都为播音员主持人的语言提出了得体性的需求。得体的语言表达不仅可以增强可信性,同时也符合我国传统社会学及民俗学等理念。

三、结语。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的语言体现了一种人文精神,它需要与社会、时代的发展节奏保持同步,播音主持选择怎样的语言表达方式或者怎样的语气,都要注意与目前的消费文化语境相结合。在现在的消费文化语境下对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的语言加以研究,分析大众对节目的要求,对节目公益性的发挥非常有利,这样才能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2]李艳秋.电视播音主持在现代传媒视角下的艺术要素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13,(7):89,91.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电大护理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护理毕业论文

摘要:目的:如何使用正确方法护理呼吸内科重症患者。方法:选自我院2009―收治的呼吸内科重症患者共64例,以随机方法进行护理工作。结果:64例患者中死亡1例;抢救共13例,成功9例;痊愈及好转53例。结论:对呼吸内科护理中重症患者的护理必须使用正确的护理方法,正确的方法有利于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康复。

关键词:呼吸内科重症患者护理。

呼吸系统疾病由于具有病程长,发作反复等特征,会导致患者咯血、恐惧、精神紧张、易烦燥,常常拒绝做必须的检查和治疗。到了疾病晚期,患者会表现出精神症状差、呼吸困难、发绀等现象。因此对重症呼吸衰竭患者进行抢救护理时,除了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外,还需护理人员的正确护理,通过合理、科学的方法,为患者提供舒适、洁净的休养环境,使之符合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康复锻炼工作,有利于患者的抗感染治疗以及病情观察和护理。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自我院―20呼吸内科重症患者共64例,其中男性患者35例,女性患者29例。年龄最大的为81岁,年龄最小的为14岁,平均年龄为46.8岁。63例患者中基础疾病为: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慢性支气管炎患者43例,支气管扩张患者5例,支气管哮喘患者9例,肺癌患者7例。

1.2护理方法。

1.2.1心理护理方法。护理工作人员向患者积极宣传疾病相关知识,帮助患者树立疾病治疗信心,从而主动、积极配合治疗。

1.2.2环境护理方法。结合每个哮喘患者的不同病因,将其分别安置在通风条件良好、洁净、光线充足的病房,病房内确保无刺激性气味,不摆放花草,不铺设地毯,采用湿式清扫方式,防止整理床铺和扫地时尘土飞扬,病房内的物体表面要进行定期消毒,消毒液避免具有刺激性气味。当患者疾病重度发作时,会出现呼吸困难,护理人员应该采取舒适卧位或者半卧位,确保患者衣着宽松。从而营造出一个洁净、舒适、安静的治疗环境。同时要加强对病房的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出现交叉感染;应根据药敏结果以及细菌培养选用最合适的抗菌药物,积极配合主治医师的抗感染治疗[1]。

1.2.3饮食护理方法。由于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长期缺氧,消化功能较为低下,对营养的吸收不良,从而导致患者低钾、低钠、低氯、低蛋白,因此需要补充营养,根据实际病情提供营养丰富易消化的食物,并做到少量多餐。如果肠内营养补充困难时,可考虑部分乃至全部以静脉补充营养的方式完成。

1.2.4病情监测观察重症哮喘的先兆症状。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呼吸深度、频率、节律,呼气和吸气之间的时间比例,心律、心率、痰量以及性质进行严密观察,分析有无并发症以及诱发因素,对24h出入量进行记录,结合哮喘患者病症易在凌晨发作和加重的情况,护理人员要加强对病床的后半夜巡视工作。氧疗护理:患者发绀或者出现明显缺氧症状应立即吸氧,可用面罩或者鼻导管吸氧,一般面罩吸氧时氧流量4―6l/min,鼻导管吸氧2―4l/min,每隔15―30min巡视1次,确保安全用氧,同时对用氧效果仔细观察,结合患者呼吸困难程度的大小对氧流量进行随时调节,氧气湿化瓶要保证定时消毒。气雾剂正确使用:必可酮气雾剂、万托林气雾剂使用前先上下摇动,指导患者合并双唇含着喷口,当开始吸气时,要立刻按压气雾瓶喷雾1次,屏气5一10s,接着再行呼吸,两种气雾剂的喷吸间隔时间为5min左右,每次使用完毕后,都需要使用酒精棉球对喷口进行擦拭,吸入喷雾后,用清水漱口。

1.2.5机械通气护理方法。(1)确保气道通畅:患者呼吸道的`分泌物必须及时清除,吸氧方式合理,做到快、准、稳、轻,避免黏膜损伤,定时拍背、翻身,引导痰液流动,确保气道通畅;(2)气道湿化:患者吸入与体温温度相当并完成湿化的气体,才有利于防止感染,有助于气道净化;(3)对呼吸机的参数进行观察,看其设置是否适宜患者的病情变化。当患者出现烦躁现象与呼吸机相抵抗时,及时找出原因进行解决;(4)按照常规,气囊压力应该保持为2.45kpa,每隔2h放气或者充气1次,每次大约为10―20min。

急性重症哮喘死亡的主要是由于氧疗低氧血症。因此当患者入院后,应及时提供面罩以及鼻塞吸氧,使pa028.0kpa,sa0290%,确保氧气湿化,观察患者吸氧效果,并及时对血气分析进行复查。如果哮喘患者出现co2潴留,说明呼吸肌的代偿能力已经达到了极限,在药物治疗无效的前提下,应该立即考虑采用人工机械通气治疗[2]。

2结果。

64例患者病情痊愈和好转的有53例,占82.5%,抢救共13例,好转9例;死亡1例。详情见表一。

3讨论。

正确的护理方法可以降低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死亡率,提高好转率和痊愈率,在实践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护理工作者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熟练运用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实心实意地为患者服务,可以使患者消除悲观和不安的情绪,从而让患者主动、积极接受治疗,早日康复,回到健康的生活中去。

参考文献。

[2]陆平静,罗静静.机械通气护理[j].工企医刊,2010(6):35―36。

法律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近几年个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发展后的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合理的处理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可以有效的进行施工风险规避,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好保障工作[1]。

1.1、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1.2、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深。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

1.3、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

为了使防范风险的措施达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把握,避免常规的风险反复性的发生。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能力不强,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对于未来风险的决策性不强,不能很好的进行宏观风险把控,对于现有的风险不能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规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政策的进行,对于施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会有致命性的影响[3]。

2.1、完善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工作的进展可以有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与此同时,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从而加强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的管理经验,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好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有施工企业亲自聘任的对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对于企业为了法律事务的发展具有基础的奠定作用[4]。

2.2、加强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

做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将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到每个施工企业工作的环节当中。法律事务的工作主是以预防性质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决已经发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所以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一定要加强认知度,加强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改变企业目光短浅的制约因素,允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前瞻性能大大增强。

2.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类型多种多样以及涉及面广等多种因素造成,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正确的法律作为引导造成的,包括企业的项目决策风险、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外部经营风险等。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针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项目活动,以及外部多种经营活动共同影响产生的,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说,必须要将法律事务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个监管保障的作用[5]。

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来说,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修复,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加紧配合,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茂勇。新常态下石油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2]张波。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4(05).

[3]饶晓燕。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2(01).

[4]廖敏。论新形势下施工企业法律合规工作的难点和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04).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简述法律毕业论文提纲

一、研究背景7。

二、研究意义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8-9。

第一章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9-22。

第一节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11。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34。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48。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50。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51。

致谢59。

内容摘要4-5。

abstract5-6。

目录7-12。

三、社会效果说26。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27。

一、标的物为赃物32。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33。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34。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36。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38。

后记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