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

时间:2023-06-24 08:10:21 作者:曹czj 节日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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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篇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通知于x年9月2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x年9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有8名董事表决,实际表决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进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届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目前缺少一名董事。经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拟补选李进巅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提请于x年9月2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年9月8日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篇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明责分摊原则:根据出差的目的、事由而发生费用由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独立核算)承担。

3、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总部、核心层及紧密层各单位;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具“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第八条: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属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3、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期间,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学习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4、陪同上级部门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标准:

1、外出办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董事长(集团总部)、总裁(核心层各单位)、单位负责人(紧密层各单位)事先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在工作范围内注明详实理由,经负责人同意签批后,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的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车、船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补助费报销标准:

1、乘车补助标准:出差人员连续乘车8小时及以上的或夜间乘车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2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24小时及以上的,给予4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3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60元补贴。

2、司机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出差除执行一般管理人员食宿标准外,考虑其工作特殊性,增发行车补贴。省内地区出差每次补加30元,省外地区出差每次补加50元。所在部门要对出差人员的往返时间做好记录,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差旅费。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需提出书面申请,做出出差预算,经董事长批示后实施。出国人员在规定住宿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列支费用报销。其它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在预算范围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需写明事由,由董事长批示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篇三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制定了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市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 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篇四

有了第一家上市公司,这既是公司的喜事,也是城市的喜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上市公司贺信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山东实业有限公司:

欣悉你公司于6月11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为山东省首家在纽交所上市的民营企业,实现了境外直接融资。值此,谨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公司全体干部员工表示亲切的慰问!

多年来,你公司坚持诚信经营理念,严格内控体系,强化技术创新,以前瞻性眼光和战略性思维,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全国食用酒精行业的龙头企业。你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这不仅是企业从产品经营到资本运营的一次跨越,更是企业发展达到新水平的重要标志,必将对全市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产生巨大的鼓舞和示范作用。

希望你公司以上市为契机,紧抓机遇,乘势而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以优质服务拓展市场,以诚信经营赢得客户,以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成为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年六月十二日

“欣悉股份a股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实现了濮阳市企业上市零的突破。这是你公司抢抓机遇、大力实施资本运营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全市人民的骄傲!”市委、市政府对该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贺信说:“近年来,你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工兴市’战略,秉承‘以人为本、科技兴企’方针,团结拼搏、艰苦创业,坚持不懈地抓科研促发展、抓投入上项目、抓管理增效益,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连年提高,谱写了濮阳工业发展的辉煌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对该公司成功上市后的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贺信说:“这次股份成功上市,不仅创造了我市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典范,而且为企业自身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你们以此为契机,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规范公司运作机制,依托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发挥技术领先优势,搞好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积极攀登世界耐火材料新高峰,努力开创事业新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股份今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这是企业发展历程中一次质的飞跃,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成果。为此,省供销合作社党组、理事会特向山东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表示热烈的祝贺!

股份是省供销合作社的骨干出资企业,也是全国棉花机械装备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从70年前加工棉机配件起步,到自主研发出被誉为“中国棉花加工技术里程碑”的“棉花加工新技术”;从改革开放初期年销售额十几万元,到如今国内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国外市场逐年扩大;从最初几十人的小作坊,到现在以生产棉花加工整套设备为主业,集“科、工、贸”于一体的现代化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在70年的发展历程中,股份以铸造国际棉业机械装备第一品牌为愿景,始终坚持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科技研发和产品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一举取得了令国内外同行业瞩目的骄人业绩。这次股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体现了资本市场对股份发展成就的充分认可和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我们为此感到自豪。

股份在沪市a股挂牌上市,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提供了宽广平台,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形成倒逼效应。衷心希望股份以此为新的起点,加强管理,规范运营,着力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积极推进资本运作,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真正建成具有一流核心竞争力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祝贺!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篇五

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其基本功能逐渐显现,股票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指标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相比,已达到较高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人们的金融意识和投资意识日益增强,而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股票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与规范,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眼光投向了股票,实践已经证明股票是一种不仅在过去提供了投资者可观的长期利益,并且在将来也将提供良好机遇的投资工具。然而,股价涨跌无常,股市变幻莫测,投资者要想在股市投资中赢取丰厚的投资回报,成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就需要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前景,详细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找出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

股票投资的基本分析分为宏观分析、中观分析、微观分析三大部分,宏观分析指对国家的国民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分析,微观分析指公司分析,而中观分析主要指行业分析和地区分析等,板块分析主要归属于中观分析,兼有微观分析。我国股市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颇具规模。在我国股市发展的初生阶段,由于市场规模小,上市公司数量不多,再加上股民的投资思维和操作方法不太成熟,因此这个阶段的股市投机性很强,这时板块分析的作用难以发挥。但是,随着股市发展、投资技术的成熟和证券监管的完善,以及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如果投资者继续效仿早期的股票投机做法甚至盲目被各种股评和谣言所左右,则很难走向理性化,进而难以最终取得投资成功。因此,在成熟股市中,股民需要理性操作,树立板块投资理念。

板块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的股票群。股市中的板块可以从行业和产业、地域、时间、特殊题材等多种角度来划分,而在每一板块中又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面对众多股票及每个公司的众多财务数据,怎样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分析并选出各板块及板块内的绩优龙头股和潜力股呢?笔者用多元统计分析中的聚类分析方法,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本文试图另辟新径尝试一种新的分类方法,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更好的参考模型。

现在的分类法最为常用的就是行业分类,如著名的道―琼斯分类法。当然各种分类都必然有其出发点。不同的行业为公司投资价值的增长提供不同的空间。行业是直接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要因素之一,但行业分类的分析主要是界定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同时对不同的行业进行横向比较,为最终确定投资对象提供准确的行业背景。但这种分类指标单一,更重要的是投资者不能明确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哪支为绩优股,或其行业中该钟情于哪个公司。目前在我国公认的品种把握上,能源、电力、公路是比较稳健的品种。在这样的前提下,行业分类似乎对一般投资者来讲意义有限。再如板块分类中,经过分类比较之后能得到甲板块总体优于乙板块,即建议投资者购买前者,但究竟该板块中哪一支股票更好,在这里板块分类的作用还是有些模糊。

崇尚绩优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得到市场的认可,然而一些绩优公司频频出现“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的状况,让很多投资者心有余悸,“时间是检验一家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的最好试金石”。所以除业绩的优秀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成长性和持续能力的公司更让人放心。充分利用公开的会计报表信息,分析上市公司素质,这将是投资者决策时的最有效方法。

本文提出的分类方法就是从基本分析入手,主要着眼于公司分析,用此模型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并对这种评估作精确的量化。

公司分析是基本分析的重点,无论什么样的分析报告最终都要落实在公司股价的走势上。如果没有对发行股票的公司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就不可能准确地预测其股票的价格走势。

所谓投资分析,是指对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而进行的财务分析。借助于财务报表中两个相关项目数值的比率,用以判断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分析方法称为比率分析法。选用比率分析法是因为比率是相对指标,这样在做个案比较时检验公司经营业绩相对于绝对指标更加科学。

聚类分析起源于分类学,而在分类学中人们主要依靠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实现分类。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的认识不断加深,分类越来越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有时光凭经验和专业知识是不能进行确切分类的,往往需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共同来分析才能趋于准确。于是数学工具被逐渐引进分类学中形成了数值分类学。之后,聚类分析又综合了多元分析的方法,从而成为一种更加独立而又科学的研究分类问题的多元统计方法被应用于实践活动中。

聚类模型又称为群分析,它是研究样品或指标分类问题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它是使同类个体尽可能相似而不同类间差异尽可能大。从未知开始,既不知道具体的分类标准,也不知道会有些什么类,按照给定的聚类参数(如距离)进行分解、合并,对得到的结果进行甄别。如果不满足目标,需要改动聚类参数重新聚类,一旦达到目的,分类规则也就通过聚类参数得到。

财务报表信息含量很大,投资者中完全理解会计报表的人毕竟不多,这样如何挖掘报表中潜在价值就变得至关重要了。本文就是把财务分析和聚类分析结合起来建立这样一种模型,这种思路的优点在于:为大众投资者对参考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时提供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投资者需要做的仅仅是把各指标值代入方程式就可综合各指标值得到其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结果;为证券分析机构提供一种捷径,他们可以将其编入程序做为智能选股的一部分,因为本模型全部结果都由spss统计软件完成,其本身就是程序运行的结果,这样对编程序者提供很大的方便。毫无疑问,该模型是将股票分类量化,形成定量认识,这是不同于以往的分类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推动,社会分工的细划,由于不同机构认同的行业分类标准不尽相同,即使是成熟的行业分类也会产生不同的划分结果。再如公认的蓝筹股概念,不同的机构也有多种认定,比如有的定义为每股收益大于某固定值,有的选择标准将几项指标综合使用;流通股本为1.5亿股以上;在行业中具有行业代表性;市场份额居于前列或者品牌领先;连续三年业绩水平稳定等。这些不同的定义中存在大量的定性认识,而剩下的一部分简单的定量认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不再有效果。

而本模型得到的结果是严格的定量分析,每一个步骤都有其科学的数学依据或统计学依据,这符合国际上流行的将数理工具和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潮流。并且本模型可随时替换原分类样品得到新的聚类,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本文选择若干比率指标,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对样本做分类,然后对分类结果用判别分析法检验聚类效果。

判别分析是判别样品所属类型的一种统计方法。它是在已知研究对象分成若干类型(或组别)并已取得各种类型的一批已知样品的观测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某些准则建立判别式,然后对未知类型的样品进行判别分类。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意思优秀篇六

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其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