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模板7篇)

时间:2023-10-02 11:08:04 作者:FS文字使者 心得体会 2023年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模板7篇)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章名】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章名】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新时代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提升自我修养,同时遵守和贯彻实施《教师条例》。这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道德必然,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校园安全等方面,我们有了更多的要求和规范。下面,我来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教师职业道德与家风建设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育工作者的“灵魂”。作为教师,我们要牢记教师的使命和职责,以身作则,做模范,严于律己。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因为一个教育家的家风往往被当作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标准,对后代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慎重对待自己和孩子的家庭教育,深入挖掘家风教育的积极意义,为家庭教育的深入发展营造基础和氛围。

第二段:教育教学科研的深入发展

在教育教学方面,教师制定教学方案也应当当场调整连接教材,创造性的策划教师教学活动。教师应支持学生发展创造性思维和能力。另外,应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他们良好的人格品质和健康的心态。

第三段:校园安全和管理

在校园安全和管理方面,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制度,特别是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同时,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还要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教学生活中,帮助学生培养合理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段:注重教师职业发展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自己不断的提高职业素质,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一个精诚协作、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一方面,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和教育理念,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另一方面,教师也要注重科技创新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实现自我增值的同时也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段:践行《教师条例》的显著成效

《教师条例》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一个标志,更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它廓清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并为教师的工作开出了一份策略图纸,让教师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工作。随着教师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逐步提高,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得到了显著的成效,受到广大师生家长的好评和赞誉。

总结: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落实和贯彻《教师条例》,将教育的火炬传递下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同时带领学生和家长走向更好的未来。通过对《教师条例》的学习和感悟,我明白了自己的责任使命和方向目标,也更加坚定了走向成功的信心和决心。

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三

(二)小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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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四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社会对于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教师的职责也越来越重。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行为规范》。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总结条例心得体会,并对教师们的教学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段: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行为规范》提出了教师应当按照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道德风尚的要求,履行好教书育人的职责,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教师的责任重大,而《条例》为广大教师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有利于提升整个教育行业的发展水平。

第二段:教师职业道德的准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行为规范》明确了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整个教师队伍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这些准则,并将之落实于教学工作中。例如,教师不得作出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或者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不得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和精神折磨等。这要求教师不仅要思考自己的行为,还要提高自身的修养,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第三段:教师教学行为的规范

支撑起整个教育行业的是教师们的教学行为,这方面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行为规范》最重视的问题之一。教师应该注重提高教学效果,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动学生成长。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注重学生的学习兴趣,适当调整教学方法,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快乐,提高学习的效果。

第四段:教师个人行为的规范

教育行业,同样遵循着“人无完人”的原则,但教师要求个人也必须有一定的行为准则。《条例》指出,教师应该保持良好的形象,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参与诱发或者错引学生不良行为,不从事损害学生利益的活动,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从而,教师们也要注重保持自身形象,保证自身行为无可挑剔。

第五段:结语

以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行为规范》的规定,总结了教师们在职业发展中应该注重的几个方面。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教学行为的规范、个人行为的规范等方面,都为教师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导意义。教师是社会的脊梁,他们的工作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未来,我们也应当让更加明确的条例,进一步促进教师的行为规范,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时常面临着课堂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等各种问题。而这时,条例就成为了我们手中的有力武器。一份良好的条例能够有效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使课堂秩序得到有效控制,而教师也需按照条例严格执行。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条例

执行条例之前,我们首先要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在我看来,条例不仅仅是一份纸面上的文件,更是一种文化、一种态度。只有真正理解了条例的意义和内涵,才能够在执行时说服学生、达到效果。

第三段:严格执行条例

良好的条例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发挥其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定信念、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做到言传身教。同时,我们还需要细心观察学生的行为,不放过任何一个违纪现象,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段:与学生的互动

条例不仅仅是制约学生的行为标准,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在科学的指导下,我们需要与学生进行积极的互动,让他们理解条例的意义,正确对待违纪现象,引导他们走上规范良好的学生道路。

第五段:总结

条例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重要工具,是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知识传递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不断学习、掌握条例的精髓,把它持续的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中,为学生成长成才、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良好的条例也需要得到学校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合力,推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学条例照自己深反思纠错误心得体会篇七

想要做教师,那得具备一定的教师资格,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教师资格条例2019”,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假公济私,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