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汇总20篇)

时间:2023-10-31 09:12:12 作者:GZ才子 心得体会 最热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汇总20篇)

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成长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供您进行参考。

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的工作,我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的收获很大,不仅加深了我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还提高了我的业务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为你们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二、学习心得。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一环节,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没有行政复议这个机制,可能会出现很多不公正的行政行为,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同时,我们还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比如如何编写申请书、如何提交证据、如何进行听证等等。这些知识和技巧对我们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非常有帮助。

三、职业发展。

参加行政复议职前培训,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提高业务能力,还可以为我们的职业发展带来很多机会。行政复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领域,涉及到国家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专业的人才来管理和处理。通过参加职前培训,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职业素养,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培训的质量非常高,不仅内容丰富,而且讲师也非常专业。他们不仅对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非常熟悉,还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为我们进行案例分析和教学。培训还设置了互动环节,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总之,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非常感谢培训机构和讲师们的精心辅导和指导。

五、总结。

通过这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对行政复议这个工作领域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这个领域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行政复议工作者,并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发声。

行政复议办案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种救济机制。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于行政复议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诸多误区,导致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参加行政复议办案工作中,我有了一些体会和认识,现在结合实际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意识要牢固。

行政复议办案需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在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去研究案件,寻找最合理、最符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的解决办法。在工作中,我发现有些人对法律的理解很浅,甚至相当于零。这样的话,很难理清案件的思路和线索,也难以找到更多、更优的解决方案。因此,怎样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十分关键的。

第三段:交流、沟通要及时有效。

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要加强信息与数据的交流沟通。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做到遵守办案纪律,及时收集、上报、反馈材料,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特别是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解、情况,我们要及时与其进行交流沟通,让其了解每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做到始终把服务好当事人放在首位。

第四段:工作需要细心、耐心。

行政复议办案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细心、耐心投入,将所有工作方面都做到规范化。我们应该尊重案件的实质,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不轻易把握问题的本质。同时,行政复议办案中,我们要解决繁琐的程序问题,而且每一道程序都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该严格遵循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压缩程序时间,不能因为紧急情况而违反程序要求。

第五段:总结。

行政复议办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在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办案。提高对待每个案件的意识,慎之又慎地办案,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行政复议办理的过程中,公务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交流沟通,从多角度分析问题,细心、耐心地为每个案件服务。这样才能够做到真正起到解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目标。

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心得体会

近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行政复议的职前培训,自己从中受益匪浅。培训旨在让职场新人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帮助我们提高在工作中处理复议的能力和水平。在这次培训中,我收获良多,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1、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场新人,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管理员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处理不恰当,就会很容易受到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质疑和抗议,甚至会对他们的形象和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注意程序合法性。

在行政复议的处理过程中,注意程序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任何行政复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过程中要确保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证权限、程序、证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遵循程序,注重细节和方法,以确保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法规和程序的认识。

3、了解案情,注重证明证据。

在处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案情,以判断处理复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证明证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关键在于了解证据需要具备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的标准,需要力求实事求是、准确客观的处理行政复议案。

4、注重引导和调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引导和调解,通过合理处理行政复议案,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人员,我们不只应该注重案件的实质,还应该注重引导申请复议的对象,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达成有利于公民和单位的决定。

5、加强责任心和执业能力。

最后,我们也要加强责任心和执业能力。作为一名职场新人,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多方面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行政法律信息,开拓视野,不断提升自我素质,避免遇到困难逃避或推卸责任。

总之,行政复议职前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为我今后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让我更加清楚自己所担负的职责,更好地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最后,我要再次感慨:学无止境,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升的过程,我会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增强自己的执业能力,成为合格的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复议办案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办案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要在办案中坚守原则,严格依法办案,针对每一起案件,认真分析调查,维护公平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有许多的心得与收获,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只有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我们要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第三段:注重证据分析。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对事实的判断和证据的分析非常关键。需要注重证据的合法、充分性,在对申请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坚持权证合一的原则,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们要积极调取有关部门的信息,长远全面地解决问题,保障案件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劣势之情况的发生。

作为行政复议人员,我们不仅要在办案中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要关注到整个社会大局。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为社会治理维稳作出更大的贡献。同地,我们应该把自己的工作和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全面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应有的工作。

第五段:总结。

行政复议办案体验使我收获了很多,让我在实践中提高了对法律捍卫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认知。希望每个行政复议人员都能在实践中态度积极,坚守原则,遵循法律程序,注重证据分析,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全局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而努力奋斗。

参加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的培训课程,通过学习,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所思所感和收获,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段:认识行政复议。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学习,我意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学习技巧和方法。

在培训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首先是合理举证和陈述的重要性。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合理的举证和陈述对于取得胜诉至关重要。我们学会了如何准备详细的证据和清晰的陈述,并且了解了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其次是合理利用专业人士的建议。行政复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我们学习了如何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学习这些技巧和方法,我相信我在将来的行政复议中能够更加游刃有余。

第四段:案例分析和实践。

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一些案例分析和实践。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的行政复议案例,以加深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应用。我们对于如何定位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践环节中,我们进行了模拟的行政复议,通过模拟案例的操作,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行政复议的过程和技巧。这些案例分析和实践,让我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也让我学会了运用法律条文和专业知识解决问题。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的培训,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学会了合理举证和陈述的重要性,学会了合理利用专业人士的建议,而且也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加深了对行政复议的理解和应用。我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能够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更有力的贡献。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让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参加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自身的行政复议水平,近期我参加了一场行政复议培训班。在这个班上,我深入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与老师、同学的交流和互动,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共勉。

第二段:学习和认识行政复议(250字)。

在培训班上,老师讲授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让我们加深了对行政复议的认识。我明白了行政复议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是行政不服协商解决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行政复议,公民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习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编写复议申请书,了解了复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通过对复议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我对行政复议的原则和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三段: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动(250字)。

在培训班上,我与其他参与者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互动。大家不仅分享了自己的学习心得,还一起参与了讨论和案例分析。通过与同学的交流,我不仅增加了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还受益于他们的经验和观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思考方式,这让我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行政复议,进一步拓宽了我的视野。同时,与同学们的互动也增强了我的学习动力,激发了我的学习热情。

第四段:实践与体会(300字)。

在培训班结束后,我便开始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我与一位朋友合作,帮助他提出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通过合理的陈述和理由,我们最终成功地得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并取得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次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行政复议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对我个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50字)。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我学会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行政复议方法。我意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更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加入到行政复议行列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信通过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行政复议制度将得到更加完善和健全,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计:1200字。

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职前培训,受益匪浅。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这次培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深入了解行政复议。

在培训中,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办理程序,理清了各种行政案件的复议范围、复议主体、复议途径等核心问题。同时,我们还了解了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了解到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确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

第三段:了解案例和实践经验。

在培训中,讲师为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行政复议案例,并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案件的复议主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复议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的复议结论等。同时,讲师还分享了自己多年来在行政复议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告诉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点,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意义。

第四段:掌握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

在培训中,除了让我们深入了解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之外,还教会了我们办理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包括如何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如何与行政机关协商和争取权益、如何准备复议听证、如何处理复议结果等。这些技能和方法的掌握对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政府的规范行使行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行政复议职前培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而且掌握了办理行政复议的技能和方法。这将为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重要的帮助和支持,让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公正和透明行政。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重要工具,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办案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针对其自然人权利、法人权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并要求改正这种行政行为的一种合法性争议解决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非仅仅是关乎个人的申诉,同样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他们也拥有自身合法权益,其相对公共利益一起发挥着作用。切入实际办理中的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中,应该如何价值判断?我总结了以下心得。

二、了解责任人的定位。

首先,需要借助专业报告和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纠纷背景、满足条件以及复议责任的范围与分工。考虑行政复议的立案条件,要重视自己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在实现公平公正司法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可忘记当事人的请求与利益。自己意识到其行政复议的工作责任是在维护行政法统一,重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寻找根源。

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找到制度化的原因。有些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虽然设定了,却不足以解决问题。则需要深入研究,知道具体问题的根源。在达成具体底线效果的一步步研究分析下,应该重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调整处理策略,尽力避免理发共性问题发生。

四、处理程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办案应当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按照程序要求,执行现实调查,核查和审查,就可以让申请人感受到走法律门的公正,提升法律信仰。多亏有这套程度合适,流程清晰的操作程序,才保障了一个稳定、公正的复议流程。

五、办事心态。

最后,我整理出行政复议的办案心得,即准秉公,在某个阶段前,自己对各系团体的协作以及负责人之间沟通要合理、有效。希望自己在更新的法律法规中逐步完善意识形态,成为一个适应不同场合,专业水平高超的行政复议人员。因此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加强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遵循法律法规,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保证数据随时可以共享,满足不同当事人对我们工作更高的期望。在办公设施风险管理以及数据监管等方面,以严谨、专业、公正的态度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行政复议办案中,我们可以从熟悉法律、认真分析案例、与当事人合作等方面入手,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制定更明确的制度和规章、加入合适的工作方法,最终实现更加严谨、公正的办案成果。只有秉持相对稳定的目标,保障案件程序和大家的公共利益才有真正的意义,而这一些好心态将会积累在释放复议过程中。

参加行政复议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我有幸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有关行政复议的理论知识,还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在培训的第一部分,我们深入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通过课堂讲解和案例研讨,我们了解到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我们还了解到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法,如何提交申请、受理和办理等,这些都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通过学习这些理论知识,我认识到行政复议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申诉过程,更是一项充满责任和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在培训的第二部分,我们进行了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和技巧。在模拟中,我担任了一名行政复议员的角色,负责分析案件材料、查找证据、发现问题等。通过这次模拟操作,我切实感受到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复杂性和繁琐性,也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的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证据查找的不全面等。这让我意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

在培训的第三部分,我们参观了一家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参观,我们亲眼目睹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运作,了解到了行政复议员的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参观过程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工作的繁忙和紧张,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需要承受的巨大压力。但同时,我也看到了行政复议员的责任感和职业精神,他们用自己的努力为公民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工作机会和平台。

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明白了行政复议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观察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我也明确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下定决心要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今后,我将继续深入学习行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同时,我还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努力,为公民提供更优质的行政复议服务。我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我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行政复议员,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一节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条解读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过程,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合法、公正。近期,我进行了一次关于行政复议法条的解读,深刻感受到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下面,我将从法律原则、法定事项、教育兼顾等几个主题,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复议法强调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作为行政法律,行政复议法理应以法治为指导原则。法治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既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又规范了行政决策的程序。在我解读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我直观地感受到法治原则在其中的引导作用。法治原则使得行政复议的程序规范化、透明化。只有遵循法治原则,行政复议过程才能公正无私、公平合理。这让我深切认识到法治原则对于行政复议的重大意义。

其次,行政复议法确立了法定事项的原则。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范围,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合法性。在解读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定事项原则限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从而避免了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它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独立性,保障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法定事项原则的确立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一种有力限制,它让人民利益得以维护,让行政复议更加公正透明。

再次,行政复议法强调了教育兼顾的原则。作为行政法律,行政复议法应当关注公众教育的需要,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行政复议观念。在解读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我深感教育兼顾原则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法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公告、宣传行政复议程序等方式,将行政复议纳入公众教育的范畴,提高了社会对行政复议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水平。这一原则的确立,让我意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更是一个教育社会的平台和推动者。

最后,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并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通过解读行政复议法,我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能够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更加严格遵守法律,增加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对我而言,这是行政复议法带给我的最深刻的体会。

总之,解读行政复议法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这一过程,我更加深入理解了行政复议法的原则和重要性。法治原则、法定事项、教育兼顾等原则的确立,使得行政复议法更加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读行政复议法,我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更增强了对法治的信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相信未来,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和实施将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带来更大的贡献。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条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复议法》)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三部法律,笔者认为《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处罚法》是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复议法》是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处罚法》、《复议法》是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一般规定,实施在后,是新的规定;《条例》中有关治安处罚、申诉规定属于特别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在前,是旧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就《处罚法》、《复议法》、《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裁决,原因可能在于《条例》正在修改之中。《条例》的实施早于《处罚法》、《复议法》十余年,1994年虽作修改,只是就部分实体内容的增添,而程序部分未有变化,原有的程序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所以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处罚法》、《复议法》、《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较妥。为此。

我们在执行《条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条例》未作出规定的,而《处罚法》《复议法》作出了规定,应适用《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

1、地域管辖问题。《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未作规定,公安机关往往对发生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而《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查处,不得超出本行政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2、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问题。《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处罚前应当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处罚法》有关条款先作出一般规定,又明确“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者,尽管《条例》的规定与《处罚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仍适用《条例》的规定。

1、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尽管公安机关发现时未超过二年,但超过六个月的,也不应予以处罚。

2、处罚主体。《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的处罚,公安派出所也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其他不直接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但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也是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

三、《处罚法》《复议法》有关条款作出一般规定,未“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的规定与《处罚法》《复议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者,应遵守《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

1、简易程序的适用。《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却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公安部于1989年3月18日、1992年9月9日、1993年3月25日先后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可予以当场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并且将罚款处罚的数额限定在二百元以内。《条例》及公安部的三个通知(批复)与《处罚法》是抵触的,所以,我们应当遵守《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五十元。

2、对罚款处罚的'执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强制执行权。《处罚法》对此无特别规定。《处罚法》对加处罚款作了刚性规定,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条例》则是弹性规定,即“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又规定:“拘留后仍拒绝缴纳罚款,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扣押财物折抵。”这一规定与《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含义也是不同的。《处罚法》规定的“扣押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扣押的财物,而公安部的解释中的“扣押财物”是指执行处罚时扣押财物。《条例》和公安部的解释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而《。

处罚法》只是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再有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不再有权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折抵罚款,对当事人加处罚款也只能是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复议法》是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和限制行政机关权利的立场出发,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申请复议(申诉)的期限是六十日,而不再是五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申诉裁决)的期限仍然是五日。

4、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选择。《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法》给予当事人双向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条例》规定的是单向选择。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不服的,应当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处罚不服的,公安部作出解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部对待《条例》与《处罚法》、《复议法》关系的态度。

《处罚法》、《复议法》实施以来,如何处理其与《条例》的关系问题,公安部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从公安部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其所采用的原则。

公安部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公通字[]62号)中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72号)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少于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履行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14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也规定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其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以此可以看出公安部采用了后法(《处罚法》《复议法》)优于前法(《条例》)的原则。

公安部在《关于对因拒绝交纳罚款而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复》(公复字[2000]5号)中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款规定的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决拘留的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公安部认为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予以拘留于法无据,必然要在批复中先强调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不能拘留,然后批复如果对其拘留,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此可以看出公安部又采取了特别法(《条例》)优于普通法(《处罚法》)的原则。

以上可以看出公安部在对待《处罚法》、《复议法》与《条例》的关系问题上,不是采取同一个原则,一会儿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一会儿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公安执法中的不适应点。

公安机关在执行《条例》中,依法适用《处罚法》和《复议法》,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执行《条例》和《处罚法》、《复议法》中,有着不适应之处。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较小数额罚款已不足于达到处罚、教育违法者的效果。将当场处罚罚款、派出所依法裁决罚款的数额限定于五十元以下,将大量的数额不是较大但又超过五十元罚款的处罚权以普通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裁决,造成执法成本的大幅度增长。二是履行完告知程序,然后作出处罚裁决,造成处罚时间的拖延,违反治安管理人也借机逃避他处,拒绝接受处罚,从而加大了民警工作量和办案经费。三是公安机关没有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对于数额小的罚款申请法院执行,费时费钱,得不偿失。为收缴罚款,往往做法违反规定。四是对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和复议申请期限的超长规定,使行政处罚不能及时发挥处罚少数、教育多数、制止违法、平息事态的作用。

公安机关真正的严格的按照《条例》、《处罚法》、《复议法》的规定执法,现实与规定还有一定的距离。《条例》正在修改之中,《处罚法》、《复议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只有将客观现实与法学研究的先进成果结合起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得以切实地贯彻执行,才能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作者: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法制科杨联利)。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于19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0号文)。通知中指出:。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同时要求,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云南省政府也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9]120号文),要求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要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相关知识作为基本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迎接行政复议法在我委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使我委依法行政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结合省科委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在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中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法论文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省科委科技行政处罚权。同时省科委组建了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和科技行政执法的法制督察队伍。

地(州、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章,享有科技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将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其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建立科技行政执法队伍。其中我省曲靖市科委已经由曲靖市政府认定了市科委的科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了行政执法队伍,并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有关依法行政的程序要件和必要的机构设置已经基本具备。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的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看到,在行政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时候,确实存在着(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过当行使行政权利;(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执法的主体不合法;(五)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等各类问题。无论以上何种行政行为的发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依法行政,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政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文明地行使对全社会的管理,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信誉。就科技管理工作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对全社会的科技工作的管理权时,必然要与被管理者,也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一定的关系,必然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这时,每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侵犯了当事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利的重要行政大法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机关,19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认定了省科委执行科技法律法规的科技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独立和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它摒弃了原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的特点,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独具我国特色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时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口头申请”、并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方便群众的做法;(2)扩大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4)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不再另外组建行政复议机构,也不再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行政机构的日常工作;(5)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6)赋予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自由选择权。即复议机关可以是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选择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以上这些都与过去的“准司法化”

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使人民群众觉得到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复议,并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项很普通、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复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开展,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百姓,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法立法原则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原则有5点:(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其中及时和便民原则体现了该法的重要特点。及时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时地、快速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以往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时由于申请复议时的条条框框较多,时效过长,申请复议不方便的弊病,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有这些规定,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的解决问题。坚持便民原则。首先,行政复议法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第二,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对群众难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杂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转送。

(三)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加重了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去掉了对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这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复议职责,真正把行政复议制度落到实处。

四、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和云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要从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对行政复议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不仅仅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是规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护千百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时更是交给他们如何进行行政复议、如何“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序法,又是一部实体法,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国务院要求让其“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科技战线,应当让行政复议法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使省科委在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全省科技进步事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过程中,保护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合法无忧论文网权益、依照科技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的要求,代写论文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把科技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应当结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培训。要求通过对该法的学习,把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业务知识扎扎实实学好,认识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

行政复议法条解读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方式,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法条,我深入研究了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我自己的实践和观察,从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效力以及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等五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首先,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合法、公正和有效。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法条的修订主要涉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以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此外,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还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民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和沟通,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次,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条件。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决定的执行以及与行政机关职能有关的其他事项。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对于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信力至关重要,也是确保法制社会顺利运行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行政权力的合规合法运行。

第三,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和作出复议决定等环节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在证据收集、听证和调解等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的程序还应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合法诉求,提高行政复议的行文效率。

第四,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的关键。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排除被复议申请人直接向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后,行政复议机制的优化。行政复议机制是保障行政复议法条落地生效的重要保证。优化行政复议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信力。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效率和公正性。此外,行政复议机制还需与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相衔接,形成互相补充、有机共同作用的法治格局。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条的解读心得体会主要涉及行政复议法条的制定背景、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效力以及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等方面。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的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认识、探索实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机制,以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行政复议改革解读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在我国是公民维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过程不透明、效率低下等。为了进一步落实实施依法治国,优化政务服务,行政复议改革应运而生。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改革这一主题进行剖析和解读心得,分析行政复议改革背景和目的,重点探讨行政复议改革的意义和方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公民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行政复议是一种公民维权的重要方式。但是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程序不透明、效率低下等。要改善这一现状,迫切需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行政复议改革的目的就是缩短行政复议的时间,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改革的意义在于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行全程电子化、公开、透明化、便捷化的行政复议流程,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可以降低复议申请人的成本和难度,方便公民就近向政府申诉。同时,行政复议改革可以更好地树立政府公信力,增强社会满意度,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改革的方向在于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子化行政复议流程,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公正性;改善复议程序,避免出现程序性错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机制,提升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制定了《行政复议规定》等系列法规,完善了公众申诉制度,推广了行政复议电子化平台等。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除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专业水平,还需要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提高电子化行政复议流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公开审理录像等措施的操作透明度。

五、结论。

行政复议改革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环境,树立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行改革应重点落实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加强电子化行政复议等方面,使行政复议成为真正为公民维权服务的工具。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行政复议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线上讲座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线上讲座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一种常见的学习方式。在我最近参加的一场行政复议线上讲座中,我收获颇丰,不仅对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学到了一些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关于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中,我了解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再决定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能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内部程序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的发生,节约时间和资源。此次讲座通过详细而深入的解释,让我对行政复议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其次,在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讲座中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例证。我了解到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如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适用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定的行政行为。同时,讲座还提到了行政复议的成立条件,即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法律规定颁布衔接等。这些条款限制了行政复议的使用范围,提醒我在选择复议程序时要谨慎。

第三,行政复议的技巧和方法是讲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通过该部分的学习,我了解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明确的复议请求是非常重要的。请求应该明确表明复议的事项、理由和争议焦点,避免模糊和印象深刻的语言。另外,行政复议申请人还应准备充分、具体和可信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通过和涉及方面的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些技巧和方法使我对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四,讲座中还涉及到了行政复议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行政复议通常存在时间过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容易使当事人失去信心。此外,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主义、权力寻租等不公正行为。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改革。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复议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复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最后,在行政复议的实践案例分享中,我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通过这些案例,我了解到行政复议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过程,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真实的案例,使我对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有了更真实的认识。这让我更加坚定了学习行政法律知识的决心,希望将来成为一名行政复议的专业人士。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行政复议线上讲座,我对行政复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基本概念到技巧和方法,再到问题和挑战,我对行政复议有了全面的认知。通过实践案例的分享,我对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了更真实的体验。这次讲座不仅使我学到了知识,还激发了我对法律学习和行政复议事业的兴趣和热情。我相信这次讲座对我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